立法局CB(1)349/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当局审阅)
档 号: CB1/PL/PLW/1


立法局
规划地政及工程
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五日(星期二)
时  间:下午四时三十分
地  点:立法局大楼会议室B

出席委员:

    何承天议员(主席)
    陈伟业议员(副主席)
    夏佳理议员
    涂谨申议员
    黃秉槐议员
    蔡根培议员
    叶国谦议员
    顏锦全议员
    单仲偕议员
    曾健成议员
    谢永龄议员

缺席委员:

    刘皇发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参与讨论议程项目IV

工务司

邝汉生先生
新机场工程统筹署署长
林中麟先生
机场管理局行政总监
董诚亨博士
机场管理局署理项目工程总监
列擎志先生
机场管理局施工部主管
汤雅历先生
机场管理局机电工程项目经理
徐景祥先生

参与讨论议程项目V

首席助理工务司(合约及成本控制)
贝雅贤先生
屋宇署助理署长(工料测量)
黎慕仁先生

列席秘书:

总主任(1)1
梁庆仪女士

列席职员:

助理秘书长1
吴文华女士
高级主任(1)2
邓曾蔼琪女士



I. 通过会议纪录

(立法局CB(1)92/96-97号文件)

委员会一九九六年十月二日会议的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II. 下次会议日期及讨论事项

2. 与会各人商定,下次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九日举行
的事务委员会例会,将讨论下列事项:

  1. 人口预测;

  2. 全港发展策略检讨;及

  3. 城市规划白纸条例草案咨询文件。

III. 自上次会议以来发出的参考文件

(立法局CB(1)1995/95-96号文件)

3. 议员察悉,一份有关斜坡安全的参考文件已在一九九
六年八月二十七日发给议员参阅。

IV. 新机场客运大楼建筑工程补充协议

(立法局CB(1)19/96-97号、CB(1)88/96-97(01)号及
CB(1)88/96-97(02)号文件)

4. 一份题为「与承建商签订的新机场客运大楼建筑工程
补充协议」的文件于会议席上提交。

5. 董诚亨先生解释,两份补充协议旨在解决所有因更改
工程指示以及合约而出现的索偿问题,包括对负责客运
大楼建造工程承建商BCJ联营公司截至一九九六年六月 三十日及对负责屋宇设备工程承建商AEH联营公司截至
一九九六年八月底的索偿要求。与BCJ联营公司签订的
协议亦会重新确立该公司在其合约下指定分包合约的合 约责任,从而保留一九九八年四月为新机场的目标启用
日期。

6. 据董诚亨先生表示,机场管理局(「机管局」)在与有 关承建商进行商业和解的谈判时,已考虑过若干因素。 一九九四年出现前所未见的豪雨、地盘水浸、连场季候 风,以及赤𫚭角岛出未能预知的不利地面情况,均令移 交工地予承建商的工作受到阻延。为使工程继续推展,
移交工地予BCJ联营公司的程序须以较原定计划为多的
期数进行。由于工地须分多期移交,打乱了BCJ联营公
司原来的工程进度计划,使该公司难于进行资源规划和 合约管理的工作。由于使用者的需求不断更新,因而令
工程在设计上出现了一些修改, 结果,BCJ联营公司
提出了大量索偿要求。此外,由于指定装修分包合约的
进度计划相当紧迫,BCJ联营公司曾反对一起批出所有
这些指定分包合约。鉴于客运大楼的工程已有所延误, 而该合约可能对其他合约带来潜在影响,且考虑到索偿 的情况及进度计划面对的风险,机管局董事局便在一九 九六年九月五日的会议上同意与BCJ联营公司及AEH 联营公司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要求两家公司按照机 管局制订的一个综合进度计划施工,以确保所有在客运 大楼的主要工程,包括装修、测试及批出工程等工作,
均可透过一个共同的进度计划完成。BCJ联营公司承诺
赶工,以追上屋顶工程的原定进度计划,以期最迟于一 九九六年年底完成外墙及屋顶工程,并再度负起指定分 包合约的合约责任。最重要的是,BCJ联营公司现同意
在一九九七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完成所有基本工程。

7. 董诚亨先生表示,机管局的管理阶层已审慎检讨其或
须支付的赔偿额,并确信该局有足够款项,以不超出498
亿元,支付完成第一期甲工程所需的全部开支。他向议 员保证,机管局董事局将继续竭力管理及控制成本及索 偿事件,以便新机场工程能以最具成本效益的方法完成,
并可及时在一九九八年四月启用。

8. 对于机管局与BCJ联营公司(合约编号302下)和AEH
联营公司(合约编号320下)达成商业协定的方式,议员表
示不满。由于合约的条款理应已顾及恶劣的天气情况, 而先前进行的顾问研究亦应已披露不利的地面情况,因
此他们要求有关当局详细解释为何移交工地予BCJ联营
公司的工作出现延误。议员要求当局提供详细资料,介 绍受聘进行地盘勘测工程的顾问公司,其工作的范围和 顾问公司所收取的费用。鉴于根据合约编号301进行的
地基工程进度显示地面情况欠佳,当局清楚知悉移交工 地予承建商的工作将会延误,议员质疑当局为何仍继续 在一九九五年一月与BCJ联营公司签订编号为302的合
约。议员亦询问与合约编号302工程的承建商达成商业
和解的依据,因为承建商理应已准备会分多期移交工地, 加上合约编号302工程的目标完工日期已由一九九七年
六月延至一九九七年十月,以顾及延迟移交工地此项因
素。

9. 董诚亨博士及汤雅历先生回应议员的询问及意见时提
出以下各点:

为进行合约编号301所规定的地基工程
而展开的地盘勘测工作

  1. 有关地基工程的合约编号301批出时,赤𫚭
    角连续两个月有连场大雨。由于解决恶劣天 气情况所造成的问题属承建商的责任,因此 承建商采取措施,将工地內的积水抽出,沒 有额外要求补偿。与此同时,当承建商掘开 地面时,发现地面情况较先前预计的有重大 的差异,因而有需要在设计上作出改动。机 管局和承建商两方面均须确认因地面情况欠
    佳而引致的财政风险。

  2. 由于当时赤𫚭角正进行爆石及挖掘工程,以 将群山移平,有关人员只能有限度地进入进 行地基工程的工地,展开地盘勘测工作。鉴 于工程规模庞大,加上地理考察的范围亦很 广泛,初步勘测所涉及的范围虽然广泛,但 却未必可以与计划详情完全脗合。各个钻孔 和其他度出的长度往往有很大的差异。为了 充分了解地面情况,有关人员必须在每个地 点进行地盘勘测。就工程合约而言,通常不 会进行此种勘测工作,亦不可能进行,因为 工地面积如此庞大,所涉及的时间和金钱会
    相当可观。

  3. 预备工地期间,有关当局发现工地属易变的 土地,机管局因此决定将客运大楼的位置向 西移190米,以纾缓恶劣地面情况所造成的 部分影响。将客运大楼移位亦有其他好处, 包括可以保存东岸的海岸线,以及大大节省 填海合约工程的费用。有关当局以一个整体 的经济取向,处理合约编号301的事宜。合
    约工程虽然有所延误,但仍能在不超出开支 预算的情况下定案。

移交工地予合约编号302工程承建商的
工作有所延误

  1. 由于机场工程原拟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 前完成,故有需要继续推展工程。因此,尽 管得悉地基工程有问题,有关当局仍于一九 九五年一月与BCJ联营公司签订兴建客运大
    楼的合约,合约的编号为302,而价值则为
    101亿元。当时的计划是打算将工地划分为
    多个面积相当大的部分,然后逐步交予BCJ
    联营公司,以免阻延工程的进展。

  2. 然而,地面情况出现特殊变化,结果导致移 交工地予BCJ联营公司展开合约编号302工 程的工作有所延误。如此一来,BCJ联营公 司的工程进度受到阻碍,而该公司亦难以进 行资源规划和合约管理的工作。此外,由于 在机场管理局成立及签订财政支持协议前, 有关当局未能向外界筹措资金,故直至一九 九六年年初才可批出逾20份的装修分包合 约。由于此方面出现重大延误,加上移交工 地以展开合约编号302工程的工作亦有延误, 因此合约编号302的建筑工程计划有需要延
    至一九九七年十月才能完成。

签订补充协议

  1. 机管局董事会在一九九六年九月五日的会议
    上,通过与BCJ联管公司和AEH联营公司
    签订补充协议。与BCJ联营公司签订的补充
    协议定价为15亿元。此份协议约有三分二的
    部分是用于抵偿未能预见的地面情况及有关 事项(包括设计上的改动)所引起的索偿要求。 余下的三分之一则是为了纠正指定分包合约 所引致的情况,并确保客运大楼可于一九九
    七年十月筑成。与AEH联营公司签订的补
    充协议定价为3亿9,680万元,以期能赶及
    在客运大楼建成时提供屋宇设备。两项协议
    的价值共达19亿元,完全在机管局为工程
    订定的498亿元整体预算之內。

建筑工程进展

  1. 南面跑道及滑行道大致上筑成,而铺路工程 亦计划在一九九六年年底前竣工。客运大楼 的混凝土结构部分基本上亦已建成。跑道和 混凝土结构部分并无迹象显示在结构上有问 题。在设计方面的改动完全符合建筑物规例, 而有关工程的质素亦很高,足以令屋宇署感
    到满意,并经政府审核。

10. 议员继而质疑,机管局既然知悉地基工程的进度, 实不应签订合约。林中麟先生回应时解释,机场委员会 商定纪要于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四日签订后,有关当局即 已作出重大努力,以期达至目标,即尽可能在一九九七 年年中前完成机场工程。地基工程原先计划在一九九四 年六月六日动工,并于一九九五年三月十九日完工。当 时,临时机场管理局已知悉地面情况欠佳,又预计到一 九九四年的连场大雨会进一步延误工程的进度。鉴于建 造客运大楼的工程将需29个月才能完工,而合约编号302
所收到的标价亦非常理想,在此等情况下,实有需要在 一九九五年一月底签订该份合约。为了确保工程如期进 行,有关方面决定应先批出合约编号302,而工地则会
分期移交。有关当局作出如此的决定,目的是要以最具
成本效益的方法及时完成机场工程。

11. 有关政府在此事上所担当的角色,林先生补充,当谈
判进展至最后阶段,新机场工程统筹署曾检讨即将与BCJ
联营公司和AEH联营公司达成和解的拟议方案。至于整
体的情况,当局获悉尚待处理的索偿个案总数由一九九
六年三月的1 148宗增至一九九六年六月的2 090宗,而
机管局的相对负债亦由11亿5,200万元增至18亿8,600
万元。政府研究机管局所提供的承建商资料后,认为有 需要与承建商达成商业和解。透过商业和解,机管局和 承建商两方面均可将人力物力集中在实质的机场工程上, 而非将时间和精力用于解决索偿的问题。因此,当局认 为达成商业和解是最佳的处理方法,并信纳在当时情况 下,以所涉及的金额达成商业和解,是最合理的商业协 议。机管局董事会亦已成立工作小组,负责在通过和解 协议前,研究有关事项。该工作小组的主席由机管局副 主席出任,成员包括工务司、新机场工程统筹署署长和 若干非公职人员。林先生重申,有关方面现已与BCJ联
营公司和AEH联营公司重新制订一个具约束力的综合工
程进度计划,以确保新机场得以如期在一九九八年四月 启用。补充协议的付款条款亦订明,如工程有所延误,
未能如期完成,承建商须缴付罚款,作为算定损害赔偿。

12. 林先生补充,就此等规模的工程而言,工程有延误 并非罕见。有关方面已尽力补救,确保工程得以如期完 成,而所涉及的工程费亦不会超出预算。新机场工程统 筹署亦已就改善监管工程进展的方法、如何解决索偿问 题和控制开支等方面向机管局董事会作出建议。由机管 局副主席出任主席的工作小组会跟进此等事宜。

13. 虽然当局和机管局的代表已作出解释,但议员仍不 满意处理此事的方法。他们认为,当局为了履行承诺, 在主权移交前完成机场工程,便不惜一切代价。他们要 求有关当局更详尽地交代此事,当中应包括以下资料 ──

── 最好以条形图说明原先根据合约编号302
批出的工程进度计划与最新的进度计划
有何分别;
── 如合约编号301采用了较保守的设计,
所涉及的费用及所需的时间与现时的设
计会有何分别;
── 批出合约编号301前所进行的地盘勘测工作 的详情及有关费用;及
── 委任顾问进行地盘勘测工作所花的费用。

14. 有关日后的工作路向,部分议员建议要求总督委任
核数署署长就批出补充协议的事宜,进行审核及提交审
核报告。

15. 邝汉生先生表示,在目前情况下,该等商业和解算
是最实际的解决方法。然而,他承认机管局有需要提供 详细报告,交代批出合约编号302及签订补充协议的来 龙去脉。他答允在两星期內提交报告。林先生补充,待 机管局项目工程总监Douglas Oakervee先生回港后,他
可提供更多关于工地的资料。

內部讨论

16. 议员通过待当局提交报告后才决定日后的工作路向。 他们建议要告知当局,在编制报告时,可参阅核数署署 长在一九九六年三月公布的报告书第9章的格式。

V. 政府批出的设计及建造合约

(立法局CB(1)88/96-97(03)号文件)

17. 由于时间有限,议员通过押后讨论此事。

18. 会议于下午六时十五分结束。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