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840/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当局审阅)
档 号: CB1/PL/PLW/1


立法局
规划地政及工程
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七日(星期二)
时  间:上午十时四十五分
地  点:立法局大楼会议室A

出席委员:

    何承天议员(主席)
    陈伟业议员(副主席)
    夏佳理议员
    涂谨申议员
    叶国谦议员
    顏锦全议员
    单仲偕议员
    谢永龄议员

其他出席议员:

    田北俊议员

缺席委员:

    刘皇发议员
    黃秉槐议员
    蔡根培议员
    曾健成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参与议程第III项至第VI项的讨论

副规划环境地政司(地政及规划)

麦振芳先生

参与议程第III项的讨论

规划署总城市规划师(中央执行管制及检控)
李德强先生
地政总署政府地政监督(清理环境专责组)
郗辉诚先生

参与议程第IV项的讨论

地政总署署长
布培先生
地政总署政府地政监督(总部)
吴恒广先生

参与议程第V项的讨论

规划署政府城市规划师(条例检讨及专业行政)
陈品松先生

参与议程第VI项的讨论

屋宇署助理署长(法律及管理)
张孝威先生
屋宇署署理总屋宇测量师(法律)
林少棠先生

列席秘书:

总主任(1)1
梁庆仪小姐

列席职员:

助理法律顾问1
黃思敏女士
高级主任(1)2
邓曾蔼琪女士



I. 下次会议日期及讨论事项

(在会议席上提交待议事项)

议员商定于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一日举行的下次事务委
员会会议将讨论下列事项 ──

  1. 综合发展区;

  2. 換地政策;及

  3. 简介地租(评估及征收)条例草案。

(会后补注: 由于內务委员会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成立地租(评估及征收)条例草案委员会(并 立刻展开研究工作),为了避免出现工作重 覆的情况,主席同意将项目(c)删除,并应 当局所请,由「资本投资基金 贷款予土地
注册处营运基金」项目取代。)

II. 自上次会议以来发出的参考文件

2. 议员察悉自上次会议以来,并无发出任何参考文件。

III. 清理环境专责组工作简报

(立法局CB(1)458/96-97号及CB(1)498/96-97(01)
号文件)

3. 副规划环境地政司简述地政总署清理环境专责组(以 下简称「专责组」)及规划署中央执行管制及检控组(以 下简称「管制及检控组」)在清理新界区內环境黑点的工 作。专责组主要负责对付被列为现有用途的环境黑点, 即在一九九一年之前已经存在并根据《城市规划条例》 (第131章)获容忍的现有用途。管制及检控组则专责对 违例发展执行管制行动。当局将继续致力清理该等环境 黑点,并向违例发展采取管制行动。规划署并积极找寻 适当地点,并重订其分区用途作存货及货柜有关用途。

4. 政府地政监督(清理环境专责组)在幻灯片的协助下汇 报专责组的工作进度,包括在八乡试验行动区、厦村及 流浮山货柜行动区及北区(东)行动区內的清理行动。专 责组又考虑进行原址环境改善工程,并已致力爭取现有 用途经营机构的经营者的合作。

5. 议员关注到此一问题的严重程度,包括被列为现有用 途的环境黑点及在一九九一年之后存在的违例发展的数 目。此等资料可就新界区的情况提供一个较全面的认识。 当局代表在回应时指出下列各点

  1. 管制及检控组自一九九四年年中成立以来,已 经大致上控制了违例发展在新界乡郊地区毫无 节制地扩散的情况。现时乡郊地区共有16 900 公顷土地须受《城市规划条例》的法定规划管 制。截至一九九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为止,410多 宗占地约130公顷的违例发展经已中止进行。 在执行管制行动后,另有125宗覆盖约60公顷 土地的违例发展已藉规划许可制度纳入法定管 制之內。管制及检控组目前正对722宗共占地 约247公顷的违例发展采取行动,其中约15%为 新举报的违例发展,但大部分都是在一九九五 年之前,即在管制及检控组刚成立后不久或之
    前已经出现或存在的。

  2. 由于情况不断转变,故要就现有用途及违例发 展提供分项数字实在相当困难。专责组将集中 致力清理试验行动区,而主要环境黑点正位于 该等行动区內。管制及检控组将继续向违例发 展采取检控行动,藉此遏止问题进一步恶化。

  3. 专责组正更新整个新界区內有关货柜及露天存
    货土地用途的资料。

议员要求当局就全新界区的环境黑点进行一项调查,并 提供在不同时期被现有用途及违例发展占用的地区的分
项数字。

6. 有关清除环境黑点的时限,政府地政监督(清理环境 专责组)解释,专责组正按照其十年向前推展计划,采 用集中针对某一行动区的策略进行工作。专责组将尽量 加快工作进度,但实际情况显示问题较预期为复杂。以 八乡试验行动区为例,专责组需与管制及检控组联手应 付400个经营机构,其中部分经营机构属现有用途,部 分则为违例发展,执行行动的工作人员需对每一构筑物 加以确定及分析。其中有不少情况是,违例构筑物建于 现有用途的范围內,此等情况会令问题更形复杂。工作 人员已进行「冻结」登记的调查,以区分现有用途及违 例发展,前者将由专责组负责,而后者则由管制及检控
组负责。

7. 一位议员重提关注新界土地应用大联盟所提出的关注 事项,(大联盟的意见书已随立法局CB(1)458/96-97号 文件分发给议员)。他强调由于货柜业在本港的经济发展 中举足轻重,因此实有必要拨出足够的存货空间作存放 货柜之用。主席要求当局就大联盟的意见书提供书面回
应。

IV. 方便营商计划下的土地交換

(立法局CB(1)498/96-97(02)号文件)

8. 政府地政监督(总部)解释,方便营商第一期计划的其 中一项试验研究,是检讨处理修订契约及換地的申请所 涉及的程序。研究的目标,在于加快处理程序、及改善 决策过程的公开程度及其问责性。经广泛咨询地政总署、 私人执业的专业人士和主要的物业机构后,当局已就管 理顾问公司的研究结果拟备了最后报告。他向议员简述 参考文件所介绍的一系列建议。

9. 主席对计划所提出的改善建议表示欢迎,认为该等建 议不但可支援商界,更可使广大市民受惠。主席询问除 了加快換地及修订契约的处理程序外,有关地政总署审 批总纲发展蓝图及核准设计、布置及高度等程序,是否 亦可在该计划下获得加快处理。地政总署署长回应时表 示,此等批地后的程序亦可予加快处理,以达致精简整 个批地过程的目标。

10. 一位议员关注最近楼价飈升,当局有必要协调各政 府部门在改善效率方面的工作,从而缩短供应住宅单位 所需时间。副规划环境地政司回应时表示,当局十分了 解有关情况,他同意住宅单位的供应所需时间,往往与 批地及拨地的程序息息相关,并表示规划环境地政科正 积极与房屋科合作,以期加快供应房屋。但他强调当局 只能控制部分的程序,而发展商亦应与有关政府部门合 作,在加速处理过程方面担当积极的角色。

11. 地政总署署长补充,在本财政年度,当局已批出九 个主要个案,为市民供应18 000个住宅楼宇单位,此一
数量比过往透过修订契约及換地方式每年提供单位的平
均数量多出一倍。

12. 就在各政府部门培养以服务客戶为主的风气,藉此 提高整体效率一事,地政总署署长解释,当局正制订一 个以为市民提供更佳服务为目标的人力资源管理计划。 在此计划下,当局引进效率的概念;制订以顾客为主及 旨在精简过程与程序的政策;并采用加强与申请人联络
的较开放制度。

V. 城市规划白纸条例草案

(立法局CB(1)1938/95-96号、CB(1)243、346及
498/96-97(03)号文件)

13. 议员察悉,立法局将在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八日的 会议上就城市规划白纸条例草案进行动议辩论。政府城 市规划师(条例检讨及专业行政)简述在咨询期间所接获 多份意见书中提出的一些主要问题,此等问题已在有关 参考文件中列出。副规划环境地政司提醒议员,咨询期 将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结束,并欢迎议员在该 日期前就白纸条例草案进一步提出意见。

VI. 设计手册:畅通无阻的通道1996

(立法局CB(1)1822/95-96号及CB(1)498/96-97(04)号文件)

14. 屋宇署助理署长(法律及管理)告知议员,有关<设 计手册:畅通无阻的通道1996>(以下简称「手册」)的 草稿的咨询期已于一九九六年八月十日结束。手册中有 关设计方面的强制性规定将于一九九七年三月生效,为 执行该等规定,当局现正为手册中所刊载的附属法例及 工作守则拟备有关修订。根据该手册,新建的私人楼宇 或私人楼宇的改建工程的建筑图则,均须符合为残疾人
士提供通道的设计规定。

15. 议员关注当局会否向现存私人楼宇执行该等设计规 定,屋宇署助理署长在回答时解释,除非现存楼宇须进 行重大改建工程或其用途有重大更改,否则新规定不适 用于现存楼宇。至于进行重大改建工程的现存楼宇,手 册內有条文列明规定有关设计规定需为个别情况下的合 理要求。倘若因楼宇的现存实质结构所限,则有关楼宇 可能会获豁免遵守此等设计规定。然而,在一般情况下, 新建楼宇将不会获豁免。

16. 议员问及《平等机会条例》经已颁布及执行,当局 会否考虑逐步推行措施,解决残疾人士经常出入的一些 公共楼宇的通道问题;他们并关注路缘石壆所引致的通 道问题。副规划环境地政司回应时解释,与公共道路及 工程有关的通道问题并不属规划环境地政科的管辖范围。 在议员的要求下,他答允与工务科及其他政府部门联络, 就所提出的关注事项向事务委员会提供书面回应。

17. 议员认为政府应带头在所有的政府楼宇及公共设施 提供畅通无阻的通道。副规划环境地政司答允向有关部
门反映议员的意见。

18. 议事完毕,会议于下午十二时四十五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二月四日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