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1580/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当局审阅)
档 号: CB1/PL/PLW/1
立法局
规划地政及工程
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一九九七年二月十八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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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上午十时四十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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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局大楼会议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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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何承天议员(主 席)
陈伟业议员(副主席)
涂谨申议员
黃秉槐议员
蔡根培议员
叶国谦议员
单仲偕议员
谢永龄议员
其他出席议员:
李永达议员
缺席委员:
出席公职人员:
参与讨论议程项目IV
- 首席助理工务司(工务政策及安全)
- 潘明高先生
- 港岛及离岛拓展处处长
- 彭灏志先生
- 港岛及离岛拓展处总工程师
- 杨鸿熹先生
- 港岛及离岛拓展处高级工程师
- 黃俊鸿先生
- 运输署助理署长/渡轮及辅助客运
- 黃振亚女士
- 运输署高级工程师/港口及机场发展科
- 赵彬先生
- 地下铁路公司高级统筹工程师
- 欧敬定先生
参与讨论议程项目V
- 首席助理工务司(工务政策及安全)
- 潘明高先生
- 建筑署助理署长(工料测量)
- 黎慕仁先生
参与讨论议程项目VI
- 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地政)
- 祈能贤先生
- 民航处助理处长(机场标准)
- 关学松先生
- 民航处高级航空安全事务主任(航空监察)
- 林伟珊小姐
- 民航处高级航空安全事务主任(航空监察)
- 曾炳坤先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1)1
- 梁庆仪小姐
列席职员:
- 高级主任(1)2
- 邓曾蔼琪女士
I.通过会议纪要
(立法局CB(1)840/96-97号及CB(1)872/96-97号文件)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七日及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七日会议的
纪要获确认通过。
II.下次会议日期及讨论事项
2.议员商定于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八日举行的下次事务委员
会会议讨论下列事项:
- 增辟跨境通道的可行性研究;及
- 私人楼宇的渗水问题。
III.自上次会议以来发出的参考文件
(立法局CB(1)792/96-97号及CB(1)881/96-97号文件)
3.议员察悉当局就关注新界土地应用大联盟的意见书所作
的回应,并察悉一份题为「水务署管理检讨的进展」的参
考文件。
IV.中区三号码头及其辅助设施的设计
(立法局CB(1)859/96-97(01)号文件)
4.港岛及离岛拓展处处长表示,已于一九九六年年底完成
三号码头、该处的架空有盖行人道、海滨行人道及各项辅
助设施的建造工程。上述各条行人道已于一九九六年十二
月二十三日启用。
5. 李永达议员指出,虽然该架空有盖行人道业已落成启用
,但由于从三号码头外连接该架空有盖行人道的升降机及
自动梯,将于一九九七年年底才可装设妥当,因此残疾人
士现时不能使用该行人道。他质疑这情况是否等于歧视残
疾人士,并补充说,他已要求离岛政务专员就此事征询律
政署的意见。
6.港岛及离岛拓展处处长在回应时解释,当局已设计了升
降机及自动梯的装设工程,但基于工程编排的理由,这些
设施要到一九九七年年底才可投入服务。原因是地下铁路
公司(地铁公司)仍在兴建用以装置这些升降机及自动梯的
建筑物,而预计建筑工程到一九九七年年中才可竣工。律
政署表示,由于当局只是暂时未能向残疾人士提供升降机
及自动梯服务,因此不会构成歧视残疾人士的情况。
7. 关于装置升降机及自动梯工程的进度,港岛及离岛拓展
处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汇报,机电工程署署长已为升
降机及自动梯工程展开招标工作。当局希望有关工程可于
一九九七年三月动工,并于同年十一至十二月间竣工。他
补充说,自从该架空行人道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启用后,通往填海区东面一段干诺道的行人通道上的挤迫
情况,现已稍为缓和。当局会考虑为连接四号及五号码头
的海滨行人道设置上盖。至于根据《残疾歧视条例》(第
407章),分阶段建成供残疾人士使用的设施会否构成歧视
的问题,律政署曾就此事提供法律意见。应李议员的要求
,当局答允提供上述法律意见的文本,供议员参考。
(会后补注:有关政府开放三号码头外的架空行人道供公众
使用一事的法律情况,当局曾就此事提供一份资料便览,
并已随立法局CB(1)1013/96-97号文件送交议员传阅。)
8. 由于架空有盖行人道途经地铁公司一建筑地盘,议员表
示关注使用该行人道的行人的安全问题。他们强调,有需
要在工地范围四周竖立围板,以及采取特别防护措施,以
确保公众安全。
9. 地铁公司高级统筹工程师在席上展示若干幅显示该建筑
地盘工程进度的照片。地铁公司在该地盘主要是进行机场
铁路建造工程。他解释,大部分工程均在地底进行,只有
內设巿区预办登机手续设施的上盖,须在地面施工。在架
空行人道之下将会建造两条道路,而该行人道的高度实际
上较规定的最低标准还要高,足够让任何车辆在其下面通
过。从以上各点可见,该项工程不会危及市民的安全。
10. 关于在工地范围四周竖立围板的问题,地铁公司高级统
筹工程师解释,业已在天桥两旁竖立标示高度限制的龙门
架。此项属额外防护措施,旨在预早提醒负责操作吊臂车
的司机。此外,亦有设置三合土屏障,用以指示车辆驶往
介乎桥趸与桥趸之间的中央运料路。有关方面严禁任何人
以起重机把建筑材料吊越行人天桥。地铁公司的职员经常
监察有关情况,以保障市民的安全。
11. 地铁公司高级统筹工程师在回应议员的询问时同意由
地铁公司作出以下承诺--
- 不容许任何人以起重机把建筑材料吊越行人
天桥;
- 在建筑地盘提供足够的围板;及
- 在各条运料路上竖立标示高度限制的龙门架
,以提醒那些操作特别施工设备的工人。
(会后补注:由地铁公司提供的一份文件已随立法局CB(1)
1144/96-97号文件送交议员传阅。)
12. 关于交通交汇设施方面,运输署助理署长就下述各项安
排作出解释,并表示在订定该等安排前,曾征询离岛区议
会、愉景湾城市业主委员会及居民代表的意见--
- 一条从东西两面连接三号码头的双程路(D3
路)。在西面,D3路经林士街及统一码头道
连接一号码头及一条北行单程通路。在东
面,D3路在七号码头附近连接D5路,通往
港景街及康乐广场。
- 在三号码头前面设有一路旁停车处,并会在
该处提供共六条路线。机场巴士A20号由机
场回程时,其路线会延长至三号码头前面的
巴士站。往机场的乘客可在该处上车,只需
缴付单程车资便可前往机场。
- 城巴11号、中巴25号和94X号提供往东面的
运输服务。
- 专线小巴54号及55号会提供往西面的运输服
务,并会提供连接三号码头、天星码头及地
铁中环站的服务,合共班次最高约为每五分
钟一班。
- 此外,乘客亦可步行前往邻近的下列巴士总
站/车站,合共有47条路线可供选择--
--油麻地小轮中环渡轮码头附近的巴士总站;
--干诺道中海港政府大楼外面的各个巴士站;
--海港政府大楼以北的林士街巴士总站;及
--交易广场巴士总站。
当局于本年一月底与愉景湾城市业主委员会的代表举行会
议,详细阐述各项公共交通安排。与会代表认为大致上可
以接受该等安排。
V.政府批出的设计及建造合约
(立法局CB(1)859/96-97(02)号文件)
13.首席助理工务司阐释,《设计及建造合约一般章程》于
一九九二年五月公布。在公布这份章程之前,当局是在批
出合约时才按需要个别拟定工务工程的设计及建造合约。
这类建造及设计合约与一般合约的基本差异,在于能够在
工程进行初期便引入「可建性」的因素,并加以处理。此
外,设计师/公司和承建商可在同一工作队伍中携手合作
。当局现正检讨批出设计及建造合约的方法。此项检讨包
括两部分:逐一检讨设计及建造合约內的各项合约条款,
以及全面检讨有关的行政程序。另一方面,政府当局现正
检讨土木工程合约及建造工程合约的一般章程。
14. 黃秉槐议员表示,承建商在承办一项设计及建造合约
时,是以承建商为首,由其负责就专业人员、供应商及次
承建商进行招标工作。承建商为求节省开支,未必会雇用
最优秀的人员。此外,受雇的专业人士身处承建商的工作
队伍之中,亦不会向政府汇报工作情况。就此,该议员关
注,政府会否因这项安排而蒙受损失,而政府又是否需要
为确保服务质素而增拨额外资源。
15. 建筑署助理署长在回应时阐释,采用设计及建造合约是
购置建筑设施的有效方法,因为可藉此利用承建商方面的
资源。根据设计及建造合约的条款,承建商所委聘的顾问
公司必须名列于政府认可的顾问公司名册上。承建商及顾
问工程界的人士一向均能自律,政府无须在监督这些工程
方面增拨额外资源。不过,政府仍需要继续雇用若干全职
的驻地盘人员,以确保工地安全及工程质素能维持一定的
水准。这样,政府在換取承建商的专业知识时,便无须承
担额外开支。
16. 议员关注在推行设计及建造合约方面所遇到的问题,
并问及根据政府当局的经验,采用这类合约有何利弊。建
筑署助理署长作出以下的解释:
- 政府要求设计师/公司方面具备合理水平的
技能,并采取合理的谨慎措施。在挑选物料
及指定物料规格方面,政府当局会与业內人
士检讨有关规格是否合适,以确保能达到政
府对质素的要求。
- 按照传统的合约形式,工程的设计工作由政
府负责,法例若有所改变,政府当会令工程
符合法例的新规定。但根据设计及建造合约
,政府将相若的设计责任交由承建商肩负,
因此政府必须确保政府及承建商的处境均受
到保障,并确保工程符合法例条文的各项修
订事宜。
- 至于行政程序方面,批核设计图则的过程共
有两个步骤,即原则上的批核及详细设计图
则的批核。这个过程所需的时间,较根据传
统合约批核图则的时间为长。当局现正设法
改善这个问题。
- 政府当局已就两项设计及建造合约拟备研究
报告,并已分析所涉及的问题。
17.应主席的要求,政府当局答允提交中期报告,载列政府
当局在推行设计及建造合约方面的经验、遇到何种问题,
以及建议的解决方法。议员希望当局能及时完成该份报告
,以便事务委员会可于现届立法局会期內,再就此事作进
一步的商讨。
VI.为赤𫚭角新机场制订的建筑物高
度限制
(立法局CB(1)859/96-97(03)号文件)
18.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向议员简介,为保障赤𫚭角新
机场安全而须施加的建筑物高度限制。《香港机场(障碍管
制)条例》(下称「该条例」)(第301章)规定,规划环境地政
司可在咨询民航处处长后,藉命令订明有限制高度的地区
范围,在该范围內任何建筑物的高度均不得超逾该项命令
所指明的高度。条例亦规定,规划环境地政司可藉命令,
规定指明的高度不适用于该命令內所订明的地区內的某特
定地区,或某特定建筑物。
19. 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解释,为确保新机场內飞机运
作的安全,有需要施加高度限制。该等限制与有关启德机
场的高度限制会同时存在。当新机场启用而启德机场停止
运作时,有关启德机场的高度限制便会予以撤销。在现有
机场尚未关闭的这段期间,如拟建建筑物的高度超逾关乎
现有机场的高度限制,其建筑工程仍可展开,但有关建筑
工程不得在现有机场关闭前到达限制高度,而建筑物建成
后的高度亦不能超逾就新机场而施加的高度限制。
20. 当局于会议席上展示一套图则,显示受影响的范围及将
会施加的机场高度限制。民航处助理处长就该套图则向议
员解释,有需要引入该等高度限制,以确保飞行路线內的
飞机能安全飞行。
21. 有关豁免方面,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解释,建筑物
的拥有人可向规划环境地政司申请豁免,使其建筑物不受
高度限制;但如果此举对飞行安全有所影响,便不会给予
豁免。有关位于现有机场飞行路线之下的建筑物,由于其
高度限制将于现有机场关闭时予以撤销,当局已就该等建
筑物给予豁免,条件是有关建筑工程不得在机场关闭前到
达限制高度。此外,如有关建筑物贴近陡峭山坡,但该等
建筑物不会增添飞行时的危险,当局亦已给予豁免。
22. 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向议员保证,当局会审慎考
虑每宗豁免申请,同时亦会咨询民航处处长的专业意见。
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在回应议员的询问时允诺,会向
议员提交一份摘要说明,载列给予豁免的条件。
23. 涂谨申议员认为,除非有关申请影响到飞行安全,否
则规划环境地政司便应在接获申请时给予豁免。首席助理
规划环境地政司同意就该点征询法律意见。他明确表示,
会根据有关的法例,分别处理任何其他的规划限制或批约
限制,政府当局无意利用该条例达致保障飞行安全以外的
其他目的。
24. 议员询问,如有人反对高度限制,是否有任何上诉途
径。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在回应这项询问时表示,由
于高度限制关乎飞行安全的重要问题,因此并不设立上诉
途径。所有高度限制均依据专业及技术意见制订。如有申
请人要求当局作出解释,当局会尽量加以阐释。不过,该
条例订有关于补偿的条文,让那些因当局施加高度限制而
蒙受损失的人士可以获得补偿。
25. 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申明,当局认为并无需要征
询公众人士的意见,因为公众人士并不具备专门知识,不
宜就关乎飞行安全的事宜提出意见。为着保障安全,必须
谨慎稳当地订定高度限制。不过,如果日后能发展先进的
科技,以致可以在若干程度上放宽高度限制,当局届时会
调整该等高度限制。
26. 议事完毕,会议于下午十二时三十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三日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