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1269/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当局审阅)
档号:CB1/PL/PLW/1
立法局
规划地政及工程
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一九九七年二月十八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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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上午八时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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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局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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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何承天议员(主席)
陈伟业议员(副主席)
黃秉槐议员
叶国谦议员
单仲偕议员
其他出席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非委员的议员)
陈婉娴议员(非委员的议员)
廖成利议员(非委员的议员)
缺席委员 :
刘皇发议员
夏佳理议员
涂谨申议员
蔡根培议员
顏锦全议员
曾健成议员
谢永龄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规划环境地政科
-
规划环境地政司(署理)
- 麦振芳先生
- 房屋科
-
首席助理房屋司
- 张健强先生
-
总助理房屋司
- 蓝列群小姐
- 规划署
-
政府城市规划师
- 伍谢淑莹女士
- 地政总署
-
政府地政监督
- 麦乐端先生
-
法律咨询及田土转易处首席律师
- 宝礼先生
- 屋宇署
-
助理署长
- 陆志梁先生
- 环境保护署
-
首席环境保护主任
- 李韩琇玲女士
列席秘书 :
-
总主任(1)1
- 梁庆仪小姐
列席职员 :
-
高级主任(1)3
- 余丽琼小姐
主席表示,由于与房屋事务委员会举行的联席会议未能
凑够法定人数,是次会议将会以规划地政及工程事务委
员会会议形式进行。
(立法局CB(1)868/96-97(01)号文件)
2. 规划环境地政司(署理)应议员的邀请,简单介绍该参
考文件。他澄清载于附录I及II、分别显示填海区及陆上
策略性增长地区的规划及发展程序的图表,只是说明在
一般正常情况下完成建造楼宇整个过程所需的时间。由
于某些程序在某一程度上可能重叠,而各项程序所需的
时间又须视乎有关策略性增长地区的复杂性而有所不同,
因此,图表中列出的时间可能与实际情况不同。规划环
境地政司(署理)补充,当局明白为应付需求,实有需要
加快增辟土地及兴建房屋,并已为此进行检讨,以期简
化及缩短规划与发展过程。此外,在房屋科辖下成立的
房屋工程行动小组将致力确保兴建超过500个私人楼宇
单位的大型建筑计划建议书,会获得从速及有效率地处
理。规划环境地政司(署理)又澄清,现时发展计划的处
理程序并沒有阻碍房屋的兴建,此一情况从一九八五/
八六年至一九九五/九六年期间,每年稳定地供应约
30 000个单位可见一斑。而在该等单位中,有20 000个
是在发展商的土地上兴建的私人住宅单位。
3. 部分议员基于增辟土地及兴建房屋所需时间长达11年
至14年,因而对当局声称可兌现在《长远房屋策略检讨》
中就建屋指标所作承诺并不乐观。他们特别关注两个附
录中(a)步骤至(f)步骤有关提供文件程序所需时间,并询
问有何方法可缩短进行此等程序所需时间。规划环境地
政司(署理)强调,该等步骤对在制订计划的初期提高市
民的参与至为重要。当局明白有需要避免出现延误,并
已在《城市规划白纸条例草案》中建议实施新措施,如
在城市规划委员会辖下设立多个听取反对意见的小组委
员会,以确保规划制度能有效率地发挥作用。规划环境
地政司(署理)重申该两个附录只是说明完成建造楼宇的
整个过程,实际情况将视乎有关计划的性质与复杂性而
有所不同。并非每项计划均需经过所有步骤,部分步骤
是可以同步进行的。例如(a)步骤与(b)步骤是可以同步进
行的,天水围及凹头策略性增长地区便是这样的例子。
而(f)步骤及(g)步骤则分别是东涌新市镇余下发展阶段及
将军澳新市镇第三期发展的起点步骤。
4. 部分议员指出,虽然政府部门与私人机构均有委托外
界顾问就有必要进行填海的工程计划进行可行性研究,
但前者通常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完成研究工作。他们将时
间上的差异归咎于当局与有关顾问之间缺乏协调所致。
倘若政府部门之间出现意见分歧的情况,问题将更趋复
杂。一名议员询问当局会否考虑效法外国的做法,在进
行可行性研究时无须聘用顾问,从而省却解决纠纷所需
时间。另一名议员则要求当局澄清,有关部门会采取何
等行动,以协助顾问进行研究工作。议员普遍认为当局
有需要设立一个中央统筹机制,以协调各部门不同的关
注重点,从而确保发展计划可以及时完成。
5. 规划环境地政司(署理)认为,把政府部门与私人机构
作直接比较是不适当的,因为后者的发展步伐是由市场
驱动。他强调由外界顾问承办可行性研究的现行制度证
实有效。在展开研究前,当局会向获委任的顾问就研究
工作的要求作详尽介绍,有关部门又与顾问定期开会讨
论,确保研究工作可在双方事前协议的时限內完成。由
于并非所有发展计划均需进行可行性研究的程序,而每
项可行性研究所需的技术知识亦不同,因此倘当局按照
该名议员所建议,聘请全职专业人士进行可行性研究,
并不符合成本效益。至于部门之间的协调问题,规划环
境地政司(署理)表示,规划署负责规划事宜,而地政总署
及屋宇署则分别负责修订契约及建筑工程事项。他同意
议员所指,由于该等部门的管辖权限及所关注问题不同,
要解决部门之间意见分歧可能并不容易。为改善上述情
况,部分议员促请当局就现行审批架构作出主要修订,
指定在适当职位的官员(如过往的工务局局长)负责解决
各部门之间出现的僵局。
6. 议员根据过往的经验,不相信附录內(c)步骤所述,只
需四个月时间便可完成环境影响评估。他们以沙洲工程
计划为例,指出有关方面把该计划向环境咨询委员会提
交了三次,才获得审批通过。他们担心《环境影响评估
条例》生效后,规定指定计划必须进行公众咨询,情况
届时将更趋恶劣。一名议员认为向有关专业团体收集有
关环境影响评估的意见,将会十分有用。首席环境保护
主任澄清,环境影响评估程序主要研究每个策略性增长
地区的填海及土地用途规划等方面的问题(视乎该地区属
填海抑或陆上的策略性增长地区)。(c)步骤所载的四个月
只代表一般正常的咨询期。环境影响评估从开始到完成
的整个过程通常会与计划的工程可行性研究(即(b)步骤所
列的24个月)同步进行,而当局认为,即使《环境影响评
估条例》实施后,评估亦不会如议员所指,阻延了增辟
土地所需时间。规划环境地政司(署理)补充,《环境影响
评估条例》的目的,只是正式确定政府部门及私人机构
的工程计划所进行的现行行政安排。一名议员认为(g)步
骤与(h)步骤的六个月重叠期是不符实际情况,因为建筑
工程必须在填海工程完竣后方可展开。在议员的要求下,
当局答允提供另一份文件,解释可如何改善私人楼宇自
物色工程地点至楼宇建成的整个过程及所需时间,以及
修订该两个附录以反映实际情况。
7. 议员又同意,当局应就如何缩短增辟土地及兴建房屋
所需时间,咨询有关团体如香港地产建设商会、香港地
产行政学会、香港规划师学会、香港工程师学会、香港
建筑师学会及香港测量师学会。
(会后补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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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该等团体的函件已于一九九七年
二月十九日发出。) |
(立法局CB(1)868/96-97(02)号文件)
(立法局CB(1)868/96-97(03)号文件)
8. 部分议员认为,虽然已设有一个中央处理系统,但由
于新增不少程序,以及在规划与发展机制中涉及多个部
门,因而要向当局取得审批或核准的过程不但冗长而且
艰钜。他们认为当局有需要简化有关程序,以便可批出
更多土地建成住宅楼宇单位以应需求。政府城市规划师
表示,除了设有中央处理系统外,规划署又扮演统筹各
政府部门的角色,负责落实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批准条件
等问题。当发展商与政府部门之间的纠纷未能圆满解决,
便可将纠纷提交城市规划委员会进行仲裁。
9. 议员虽承认城市规划委员会具有审批规划申请的法定
权力,但认为在若干情况下,有关部门往往在某些范畴
(例如在建筑设计方面)加入法定规定以外的条件或观点。
规划环境地政司(署理)表示,有关部门(包括规划署)已接
获有关处理规划申请的清晰指示或指引。除了部分基本
事项外,有关部门只会查核规划申请有否遵守工作摘要
所列的七至八项基本要点,作为审批或否决该项申请的
基准。政府城市规划师强调有需要照顾公众利益,包括
本港的市容。虽然规划署及城市规划委员会均无意干预
个别私人楼宇的详细设计,但他们对影响整体市区环境
质素的个别楼宇的形式、用途及相互配合等问题会有合
理的关注。根据规划署最近所进行的一个调查显示,在
一九九零年至一九九六年期间,城市规划委员会只在58
个个案中,把规划条件加入个别楼宇的详细设计內,他
们的决定,是基于该等建筑建议的敏感性质或建筑建议
对四周环境特征的影响而作出的,位于赤柱的马坑村个
案正属以上例子。而此等个案中,有60%是位于环境易
受破坏地区边缘的政府及公用事业楼宇。政府城市规划
师补充,在一九九四年至一九九六年期间,城市规划委
员会审批规划申请的平均时间为两个半月,而研究此等
个案的法定时限为两个月。通常在时间上出现差异是由
于需要从有关发展商取得额外资料所致。
10. 在提及地产建设商会所提交意见第5.2(b)及(j)时,一
名议员要求当局就若干程序(包括环境影响评估)沒有法
定时限一事作出澄清。规划环境地政司(署理)表示,除
了对城市规划委员会的决定作出检讨及上诉外,《城市
规划条例》已为大部分程序订定法定时限,此外,时限
又或以服务承诺形式订定。他认为城市规划上诉委员会
的运作接近司法机构,要为该委员会研讯上诉程序订定
时限是不切实际的。该名议员并不接纳当局的回应,并
认为对发展商而言,清楚知道其上诉会在某一段期间获
得处理才算公平。至于环境影响评估程序,首席环境保
护主任表示,根据制订的《环境影响评估条例》,只有位
于环境敏感地区(例如米埔)的大型住宅发展计划才需要完
成环境影响评估;大部分住宅发展计划均不会受到影响。
环境保护署(环保署)将会继续协助规划署及地政总署审查
住宅楼宇的规划申请;视乎资源是否许可,平均处理申
请时间为一至两个月。她向议员保证,环保署将遵照《环
境影响评估条例》就环境影响评估程序所制订的法定时限。
11. 部分议员认为,新契约须获环保署审批的规定有时
会令工程受到阻延,而环保署往往未能顾及楼宇使用者
的利益,他们尤其漠视从楼宇向外观望的景色及楼宇的
布置等问题。他们认为必须在契约中清楚鉴定及规定有
关环境的事项,从而避免可能会出现的灰色地带。一名
议员认为当建屋程序受到阻延时,消费者的利益可能受
到影响。首席环境保护主任表示了解议员所关注的事项,
并表示环保署在最近两年考虑新契约/修订契约的规划
申请时,已采取一个较灵活的方案,在审批此等申请的
楼宇布置时,从楼宇向外观望的景色也会加以考虑。她
又补充,基于需要,就有关土地供应作建屋之用的事宜
上,规划环境地政科已担当为各政府部门排解问题的统
筹角色。规划环境地政科最近所参与的计划,是将军澳
D4公路路面建议的计划,该项计划的主要目的,是降低
交通噪音对毗邻土地的私人楼宇及公营房屋发展计划的
滋扰。鉴于环保署的一贯政策有所改变,主席认为环保
署署长有需要作出声明,确认环保署近年在审批规划申
请或契约条件时,曾兼顾并将继续从楼宇用者的角度,
考虑从楼宇向外观望的景色及布置等因素。首席环境保
护主任答允将议员的要求转达环保署署长。
12. 议员同意在两个月后再度商议此一议题。为方便日后
的讨论,议员要求当局尽快就会议席上所提出的关注事
项作出回应。
13. 议事完毕,会议于上午十时四十五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一日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