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1574/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CB1/PL/PLW/1
立法局
规划地政及工程
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八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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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上午十时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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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局大楼会议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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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陈伟业议员
涂谨申议员
蔡根培议员
叶国谦议员
顏锦全议员
单仲偕议员
曾健成议员
谢永龄议员
列席议员:
刘健仪议员
缺席委员:
出席公职人员:
议程第III项
- 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规划)
- 黃永康先生
- 规划署
政府城市规划师/全港及次区域
- 冯志强先生
- 运输署
- 整体运输策划部
- 高级工程师
- 黃永光先生
议程第IV项
- 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地政)
- 李忠善先生
- 屋宇署助理署长
- 锺鸿钧先生
- 屋宇署
- 总屋宇测量师
- 区载佳先生
- 区域市政总署助理署长
- 黎国栋先生
- 市政总署助理署长
- 浦沛亮先生
- 市政总署高级参事
- 郑德荣先生
- 水务署
- 总工程师
- 陈志超先生
议程第V项
- 首席助理房屋司
- 伍靜文先生
- 首席助理工务司(工务政策及安全)
- 潘明高先生
- 房屋署
- 高级助理署长(保养)
- 汤永成先生
- 房屋署
- 总建筑师
- 何守谦先生
- 水务署
- 助理署长/供应及分配
- 麦炯予先生
- 水务署
- 总工程师/新界北及沙田
- 钱柱森先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1)1
- 梁庆仪小姐
列席职员:
- 高级主任(财务委员会)2
- 卓永桩先生
由于主席另有要事缺席,会议由副主席主持。
2.副主席咨询议员会否建议在一九九七年四月、五月及六
月期间进行任何海外考察。一名议员认为,在发展乡郊土
地成为低密度住宅用地的规划方面,香港或可参考新加坡
的经验。他建议事务委员会或可考虑组织一次前往新加坡
的考察。由于出席是次会议的人数仅及法定人数,副主席
提议传阅上述建议,供事务委员会委员考虑。
(会后补注:该名议员已撤回其建议,并提议事务委员会
在日后考虑其他海外考察建议时,一并考虑该项建议。)
I.下次会议的日期及讨论事项
(在会议席上提交的待议事项一览表)
3.议员同意,为跟进一九九七年二月十八日的会议,事务
委员会将于一九九七年四月十五日的下次会议席上讨论有
关土地及房屋产量的问题。议员亦同意邀请曾应邀就此事
发表意见的专业团体出席会议。
II.自上次会议后发出的资料文件
4.议员察悉自上次会议后发出的下列资料文件:
- 立法局CB(1)979/96-97号文件--由政府当局提
供有关在学校建筑工程中采用「系统设计」
建造法的资料文件。
- 立法局CB(1)1009/96-97号文件--由政府当局提
供有关机场管理局与客运大楼承建商签订的
补充协议的资料文件。
- 立法局CB(1)1013/96-97号文件--由政府当局提
供有关把愉景湾渡轮服务迁往中环三号码头
的资料文件。
III.于伶仃洋桥及深港西部通道设过
境通道的可行性研究
(立法局CB(1)1068/96-97(01)号文件)
5.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规划)根据该份文件,向议员
简述「跨境通道进一步研究」(以下简称「该研究」)的背
景、目的及方法。
6.部分议员关注完成该项研究的三个阶段共需多少时间。
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规划)及政府城市规划师/全港
及次区域规划(以下简称「政府城市规划师」)解释,该项
研究不仅涵盖交通问题,亦包括环境评估、土地用途及规
划等其他重要范围。虽然当局已取得深圳及珠海的跨境货
运及交通的预测数字,但该等数字与本港的估计数字并不
相同。该项研究会详细比较上述的预测数字。当局已展开
第二阶段研究的筹备工作,以便在第一阶段的研究完成以
前开始第二阶段研究。政府当局预期此举可将该项研究所
需的时间缩短六个月。
7.议员认为本港急需改善现有的跨境道路设施,并询问政
府当局能否加快完成该部分的研究。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
政司(规划)回应时表示,政府当局一直在此方面作出努力
,并会继续致力改善该等设施。在该项研究完成后,当局
将会就如何可以改善该等设施提出建议。政府城市规划师
向议员提述载于资料文件附件的第一阶段研究的拟议工作
计划。他请议员注意(D)项目。该项目显示,有关现有跨境
通道的容量评估及改善研究将于一九九七年年底完成。议
员要求政府当局在研究完成后向事务委员会作简介。
8.一名议员怀疑是否有需要委聘具有不同界别的顾问公司
进行该项研究,并认为政府当局应训练公务员进行研究工
作。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规划)回应时表示,虽然政
府当局将该项研究外判,但仍会与有关顾问紧密合作。根
据惯例,规划署将会是负责统筹的部门。他进一步指出,
委任全职职员负责研究工作会受到资源上的限制,因为有
关部门或许未能在每年的资源分配工作中成功爭取得所需
资源。
9.至于伶仃洋桥工程及深港西部通道工程是否已获中国政
府批准,以及哪项工程会获优先处理等问题,首席助理规
划环境地政司(规划)回应时表示,该等工程尚待中国国务
院批准。政府当局并无有关该两项工程的相对优先次序的
资料。虽然该两项工程的先后次序由中国政府决定,但香
港政府会采取制订「应变计划」的方针,以应付不同的情
况。一名议员认为,香港政府在规划更多过境通道方面应
更为积极,并询问政府当局对拟议工程项目是否必需、优
先次序及工作计划有否任何意见。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
司(规划)回应时表示,在该项研究的三个阶段完成以前,
政府当局难以在现阶段对有关工程项目的优点提出明确的
意见。有关增设过境通道方面,香港政府及中国政府已达
成共识,认为为配合中港两地日后的经济发展,有需要增
设该等设施,亦不会出现由哪一方政府肩负领导职责的问
题。双方会透过基建协调委员会继续交換意见及资料,但
最后决定将由各自的政府作出。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
(规划)向议员保证,只有与拟议通道直接有关的工程项目
,才会受该项研究的结果影响,其他为本地公路网络提供
服务的道路工程及改善工程将不会受到影响。
10.一名议员认为有需要提高基建协调委员会的透明度,让
市民有更多机会提供意见。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规划)
回应时表示理解该名议员关注的事项,但他表示在公开基
建协调委员会会议內容方面会有限制。根据现行惯例,当
局每次均会发出有关该次讨论的新闻稿,而双方代表亦会
在会后接见新闻界。基建协调委员会并不会私下获悉该项
研究的结果,该等结果亦会向市民公布。该名议员指出,
只是公布该项研究的结果并不足够,当局应将基建协调委
员会曾考虑的任何其他方案告知市民。
IV.私人楼宇的漏水问题
(立法局CB(1)1068/96-97号文件)
11.主席在交代此事项的背景时告知议员,此事项由深水埗
区议员转交本事务委员会讨论。
12.议员表示关注政府部门目前使用的色粉测试在确定漏水
原因方面是否足够及效果如何。议员询问政府当局会否在
此方面研究及采用新科技的方法。屋宇署助理署长承认现
行用以确定漏水原因的方法并不完善。他表示,政府当局
一直留意新的方法,但截至目前尚未有可以绝对确定漏水
原因的方法。
13.关于该份文件第6段,一名议员认为,由于各部门须在
毫无疑点的情况下确定渗漏的来源后,才可行使有关法例
所赋予的权力,对采取行动而言,此种规限要求十分高。
屋宇署助理署长回应时表示,除非漏水的情况涉及危险或
违例建筑工程,否则屋宇署并不能采取任何行动。区域市
政总署助理署长补充,根据《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
132章),区域市政总署只可在确定漏水原因后,发出一份
改善通知书。
14.一名议员对由屋宇署、区域市政总署、市政总署及水务
署等四个有关部门內部处理的个案数字百分率偏低的情况
表示关注。该等部门每年接获7,800宗个案(请参阅资料文件
附件A),但只就其中的45%采取行动。市政总署助理署长
澄清,四个部门各自接获的投诉个案平均数字,已包括由
其他部门转介的个案。因此,投诉个案的实际总数应少于
7,800宗。由部门內部处理的个案比率,可视作获得成功处
理的漏水投诉个案。他强调,能否就多层楼宇的漏水投诉
采取行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楼宇住客是否合作。
15.有关调查漏水原因及完成跟进行动的承诺时间,议员得
悉,就一般个案而言,屋宇署平均需时40天调查漏水原因
,另需八个月完成跟进工作。相对于另外三个部门,屋宇
署的承诺时间实在过长。虽然水务署所需的时间较短,但
仍比两个市政总署的承诺时间长。屋宇署助理署长解释,
该份文件附件A所提及的承诺时间,是用以处理违例建筑
工程所需的时间。倘有关投诉涉及危险建筑结构,承诺时
间可缩短至10天。屋宇署每年平均接获800宗投诉个案,
其中只有1%涉及危险楼宇,并可由该署处理。水务署总工
程师澄清,该份文件附件A所提及的承诺时间,是由接获
漏水投诉起计,直至发出函件予各有关方面报告调查结果
及/或要求采取补救行动总共所需的时间。此一过程平均
需时27天。对此种性质的投诉作出回应及采取行动的承诺
时间为一天。区域市政总署助理署长补充,根据区域市政
总署的既定政策,该署会于两天內就涉及滋扰的投诉作出
回应,而不论有关投诉的性质为何。市政总署助理署长表
示,市政署的承诺时间是根据过往的表现来订定。市政总
署比区域市政总署需要更长的时间调查个案,是因为该署
须处理大部分涉及漏水的投诉个案。此外,申请进入有关
楼宇的时间亦包括在內。事实上,该署会即时处理所有投
诉个案。
16.一名议员认为,上述四个部门有需要检讨现行的法例,
并作出所需修订,以方便其执行工作。此外,当局亦应考
虑增加处理漏水投诉个案的资源。主席对该名议员提出的
问题亦表关注,并表示政府当局应检讨所用的方法,以改
善该等部门在处理漏水及测试方法方面的统筹工作。首席
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地政)表示,由于根据现行的制度,
大部分漏水投诉个案已由市政总署及区域市政总署处理,
他怀疑将该等投诉个案全部转介予该两个市政总署是否有
好处。政府当局目前正在讨论改善统筹工作的方法,有关
检讨预期会在一九九七年四月底完成。政府当局亦准备尝
试物色较佳的测试方法。政府当局答应于稍后向事务委员
会报,并以书面说明色粉测试的局限。
17.至于人力资源是否充足的问题,水务署总工程师表示,
就水务署而言,大部分资源均调配至涉及供水的工作,只
有少部分资源分配予处理漏水个案。
18.主席在总结时表示,由于近年落成的楼宇出现漏水问题
的数目相当多,屋宇署应密切监察楼宇的质素,而此方面
通常是问题的根源所在。
V.马鞍山屋村食水受污染事件
(立法局CB(1)1085/96-97号文件)
19.首席助理工务司(工务政策及安全)(以下简称「首席助理
工务司」)向议员简介有关事件的背景、水务署及房屋署即
时采取的补救行动,以及调查委员会作出的建议。
20.关于受影响住戶的赔偿安排,高级助理房屋署署长(保
养及建筑事务)(以下简称「高级助理房屋署署长」)表示,
承建商已承认需对有关事件负责,并会就所有合理的赔偿
申索承担法律责任。承建商曾就赔偿事宜作出若干项建议
。截至目前,房屋署已转介约700宗赔偿申索个案予承建
商,部分申索已获得解决。关于电器方面的损害赔偿申索
,当局会按个别情况考虑。
21.一名议员建议设立赔偿基金,以加快向受影响租戶发放
赔偿金。高级助理房屋署署长回应时表示,由于承建商在
赔偿方面表现积极,所以无需设立基金。房屋署总建筑师
(5)补充,沙田区议会已成立索偿工作小组,跟进发放赔偿
金予租戶的事宜。
22.一名议员对调查范围过于狭窄,以及房屋署及水务署在
事件中反应明显过慢表示失望。高级助理房屋署署长回答
时解释,调查的焦点是找出造成污染的原因,以及检讨房
屋署有关检验及检查地下喉管铺设工程的现行机制,从而
作出建议,防止日后发生同类事件。关于各部门对上述事
件的反应,高级助理房屋署署长表示,在采取即时补救行
动方面,房屋署已与水务署通力合作。虽然此事项不属调
查范围,政府当局仍会就此方面进行內部检讨。议员要求
政府当局在检讨完成后,将当局为倘若出现同类事件时能
尽快作出回应所制订的改善措施告知事务委员会。
23.关于房屋署及水务署是否有职员应就上述事件受到处分
,高级助理房屋署署长答称,上述事件在顾问建筑师所监
督的工地发生。该工地的日常管理及运作是顾问建筑师的
职责范围。房屋署的责任仅限于监察其表现,因此房屋署
职员无需对上述事件负上法律责任。然而,房屋署已着手
检讨监察顾问建筑师表现的机制,并会考虑将每隔六个月
进行一次的表现检讨缩短为每三个月一次。
24.关于事件的成因,一名议员询问当局有否制订一套正式
的程序,规定承建商必须将重新安排地下喉管的事宜通知
顾问建筑师,以及防止有人在未获授权下开启供水阀。高
级助理房屋署署长表示,房屋署已发出行政指引,规定承
建商必须保存更改喉管位置的修改工程的纪录,以及将该
等修改工程通知顾问建筑师。不幸地,在上述事件中,承
建商未能即时将合约工程第1期作出的改动通知顾问建筑
师。房屋署会确保该等程序日后会获得严格遵循。关于开
启供水阀的问题,高级助理房屋署署长表示,现时亦有指
引清楚载明,未经水务署检验及批准,不应开启供水阀。
然而在上述事件中,仍未找出何人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开
启供水阀。有关方面已作出一系列建议,防止有人意外地
或未获授权而开启供水阀。为达致此一目的,房屋署所有
工地均会采取该等新措施。
25.助理水务署署长补充,根据有关调查的结果,该名持牌
水喉匠被裁定疏忽,当局会根据《水务设施条例》(第102
章)于一九九七年三月十日召开聆讯,以决定需采取何等适
当的跟进行动。水务署会发信予所有建筑师及水喉匠,提
醒他们须在核对喉管正确无误后才可进行接驳。水务署会
鼓励他们就不同类别的喉管使用不同大小的喉管,并会就
核对程序发出指引。政府当局希望调查委员会的建议会在
所有建筑工程中采用,而并非仅限于房屋署的工程。
26.主席关注上述事件对有关承建商及顾问建筑师日后竞投
工务工程的机会的影响。他询问政府当局会否将涉及有关
事件的人士知会有关的专业协会,以便该等专业协会考虑
需否采取纪律处分。高级助理房屋署署长表示,他们已将
涉及有关事件的承建商及顾问建筑师的名字告知建筑署,
由该署决定须否采取任何跟进行动。首席助理工务司表示
,工务科不会根据认可承建商为私营或半官方机构进行的
工程评核该等承建商的表现。此外,工务工程招标时,工
务科可能并无有关该种表现的资料。主席要求房屋署将调
查委员会报告书提交工务科参阅。
27.关于从受影响屋村抽取的咸水样本进行细菌测试,助理
水务署署长表示,虽然咸水测试的次数不及食水测试般频
密,但当局会定期对咸水样本进行化学测试。事实上,当
局曾于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七日测试咸水样本。
28.会议于下午十二时四十五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三日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