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542/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当局审阅)
档号:CB1/PL/PLW/1
立法局
规划地政及工程
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九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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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上午十时四十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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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局会议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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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何承天议员(主席)
陈伟业议员(副主席)
黃秉槐议员
蔡根培议员
叶国谦议员
单仲偕议员
曾健成议员
谢永龄议员
其他出席议员:
缺席委员:
出席公职人员:
- 参与议程第IV项的讨论
- 首席助理工务司(合约及成本控制)
- 贝雅贤先生
- 路政署助理署长(总办事处)
- 曹德江先生
- 路政署高级工程师(公用事业工程)
- 聂志江先生
- 参与议程第V项的讨论
- 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地政)
- 祈能贤先生
- 首席政府地政监督(专业事务)
- 毛灿明先生
- 参与议程第VI项的讨论
- 副工务司(计划及资源)
- 郭家强先生
- 水务署署长
- 许文韶先生
- 水务署业务经理
- 余振薰先生
- 参与议程第VII项的讨论
- 拓展署署长
- 李承仕先生
- 九龙拓展处处长
- 卢耀桢先生
- 新机场工程统筹署署长
- 林中麟先生
- 新机场核心计划工程处长
- 黃鸿坚先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1)1
- 梁庆仪小组
列席职员:
- 高级主任(1)2
- 邓曾蔼琪女士
(立法局CB(1)168、300及349/96-97号文件)
委员会于一九九六年八月六日、十月八日及十月十五日
举行的会议的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在会议上提交一九九六/九七年度的待议事项)
2. 议员同意在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七日(星期二)举行的
下次事务委员会会议上讨论以下事项:
-
清理环境专责组;
-
方便营商计划下的土地交換;及
-
城市规划白纸条例草案咨询文件。
3. 议员察悉当局已就与承建商签订兴建客运大楼工程补
充协议一事提供补充资料(随立法局CB(1)242/96-97号
文件发出的参考文件),并同意举行特别会议,进一步讨
论此一议题及有关问题。
(会后补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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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会议定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上午八时三十分举行)。 |
4. 关于事务委员会的待议事项,一位议员要求将有关综
合发展区的讨论日期,由当局建议的一九九七年四月,
提前至一九九七年年初。他认为此议题涉及发展与规划
等建议,应尽早进行讨论。秘书处将与当局跟进有关事
项。
5. 议员察悉自上次会议以来,并未发出任何参考文件。
(立法局CB(1)289/96-97(01)号文件,立法局CB(1)1970、
1982、2009及2021/95-96号文件)
6. 贝雅贤先生解释,拟议的掘路工程收费及处罚制度的
目的,在于加强对掘路工程倡议人及承建商的管制,及
因应核数署署长于一九九一年所提交的报告而制订。该
报告申述有必要采取措施,减少路面公用事业工程未能
如期竣工的情况。政府帐目委员会及财务委员会均对此
一建议表示支持。当局在一九九二年七月至一九九三年
七月期间试验推行占用路面收费计划,但由于所涉及的
成本问题及程序的复杂性而被认为不可行。建议中的掘
路工程收费及处罚制度则是一项简单的管制机制,以收
回政府推行挖掘准许证制度的全部成本为原则。
7. 主席认为,掘路工程对公众构成不便,因此议员及市
民最关心的,是怎样可以把此等情况减少。议员亦关注
到各大公用事业公司之间的协调问题,及此等公司有必
要遵守挖掘准许证所订定的条款。部分议员亦赞同主席
的意见,认为所制订的处罚制度,必须能够有效地遏止
公用事业公司违反挖掘准许证所订定的条款。
8. 陈伟业议员表示,民主党基本上支持制订收费制度,
但对其包含收回成本的原则有所保留。他指出提出收费
及处罚制度的原意,在于减少路面工程的不必要延误,
而非作为收回成本及增加收入的途径。当局把收费制度
与收回成本原则结合,是将两个应该分开处理的问题混
淆起来。此外,挖掘准许证有效期限內的收费及延长期
限內的收费为每日60元,如此低收费实不足以产生阻吓
作用。他又质疑此一制度会否同样公平地适用于各政府
部门。
9. 就议员的关注事项,当局代表在回应时提出下列各点:
-
收回成本的原则符合服务由用者自付(而非由纳
稅人缴付)的一般政策。在建议中的收费制度下,
在订定不同水平的收费时已采用此一原则。当局
打算收回因审核申请、签发挖掘准许证,以及为
保证有关方面遵守规定而进行视察所引致的全部
成本。确实的收费水平日后会按需要进行检讨及
调整,估计由11间公用事业公司须承担的总费用
每年约为7千万元。
-
订定按日收费的原意并非视作一项处罚,而是收
回成本政策的一部分(如提高收费将可使政府获
得利润)。如果采用弹性收费率,便会出现以往
处理「占用路面收费计划」时所遇到的同样问题,
因此当局建议采用不可调整的划一收费率。
-
采用建议的处罚制度须成立一支检控队,向违反
任何挖掘准许证条款的承建商采取行动。根据现
时《官地条例》第28章第8(4)条规定,违反挖掘
准许证已属违法,最高可被判罚款5,000元及入狱
6个月。不过自《官地条例》在一九七二年颁布以
来,最高罚款额一直维持不变。为反映该项罪行
的严重性,及反映现时相若的购买能力,因此建
议把最高罚款增加至30,000元。
-
未能采取合理的措施,如期完成掘路工程的承建
商日后申请准许证时,会受到较严格的规定。对
于一些情况极为严重的个案,当局可能会考虑终
止此等承建商继续进行掘路工程。
-
当局继续要求准许证持有人在有需要时把掘开的
路面用铁板覆盖上,作为临时措施,以减低对交
通及行人所造成的不便。
-
市政总署、区域市政总署、渠务署及水务署均须
缴付挖掘准许证的收费。
10. 关于管制掘路工程频密度的问题,曹德江先生解释,
一般而言,路政署不会批准道路在进行建筑/重建后的
五年內进行掘路工程。与此同时,曾经重铺路面的道路,
路政署亦不会批准在路面重铺后的一年內进行掘路工程。
在进行任何道路建筑工程前,路政署会作出安排,通知
所有公用事业公司,务使掘路工程能与建筑工程配合进
行,尽量减少掘路的次数。只有在紧急修理,或有迫切
需要增加公用事业供应量的情况下,路政署才会批准在
该五年限期內再次进行掘路工程,不过,有关公用事业
公司仍须提出详尽的理由。
11. 至于在建议的处罚制度下准许证持有人的定义,聂
志江先生解释,倡议人及承建商两者均会被视为准许证
持有人,倘若他们违反挖掘准许证任何条款,当局可根
据个案的情况,同时向两者或只向其中之一采取检控行
动。
12. 关于电脑化公用设施管理系统,议员察悉推行该系
统后,可把处理挖掘准许证的申请时间从14日缩减至6日。
电脑化公用设施管理系统藉提供更多有关工程位置与进
度的资料,将可改善掘路工程的统筹工作。
13. 至于被调派监察掘路工程的职员人数,曹先生表示,
约有90名职员在各区负责监察工作。
14. 关于挖掘准许证所覆盖的范围,曹先生解释每份准
许证覆盖直径为450米的圆周內的范围。倘若工程所覆
盖的面积较上述范围更大,倡议人将须申请多于一份的
准许证。
15. 一位议员建议,当局应考虑在主要道路的路面下建
筑地下隧道,以容纳所有公用设施的喉管,从而免除进
行掘路工程的需要。贝雅贤先生在回应时表示,建筑地
下隧道不但在实行上有困难,而且更有成本方面的限制。
曹先生补充,当局曾聘请顾问公司研究建筑地下隧道的
可行性,但考虑到建筑期间所引起的严重交通问题,工
程成本高昂,以及所涉及的保安风险后,结果决定放弃
此计划。此外,建有地下隧道后仍无法完全免除进行掘
路工程,因为在建筑新大厦时,仍需挖掘路面进行公用
设施的敷设工程。
(立法局CB(1)289/96-97(02)号文件
16. 关于在特惠分区补偿制度下,修改A区的定义后,是
否需要动用额外资源,祈能贤先生表示,动用额外成本
须按个别工程计划的情况而定,并会在基本工程储备金
总目701「征用土地」项下要求拨款,而此等申请通常是
每年提出一次,以支付该年度所需的收地费用。由于建
议不会影响规划及土地发展委员会的工作量,因此预计
无须增加额外人手。
17. 至于上诉渠道,祈能贤先生解释,不满特惠补偿的
土地业权人可按法定制度,向土地审裁处提出上诉。
(立法局CB(1)338/96-97号文件)
18. 郭家强先生特别提出此文件的要点,就一九九六/
九七年度水费建议增幅解释其中的原因。他强调由于需
要为新发展区及新房屋计划扩展供水网络,又须按照合
约向中国购买食水,加上新提供和有所改善的用戶服务,
以及一般的通胀因素,导致水务工程支出持续增加。为
了降低政府津贴水平的增长率,实有必要提出建议的水
费增幅,而且建议增幅亦大致上与通胀率相若。他请议
员留意水务署现正采用及将会采用的各项提高效率的措
施(载于参考文件的附件B)。
19. 部分议员认为,由于若干工业已迁至香港境外运作,
本港的耗水量已告下降,因此质疑政府是否向中国购买
较所需为多的水。
20. 在回应时,许文韶先生指出下列各点:
-
政府经仔细分析本港市民对用水的需求后,才于
一九八九年与中国政府签订供水协议。该份协议
以长期的方式签订,以确保本港市民能以最经济
的方式获得高质食水供应至二零零零年。
-
于一九八九年签订供水协议之前数年,每年的耗
水量平均增长率为6%。随著不少工业于九十年代
迁离香港,耗水量的增长率亦开始下降,现时每
年耗水量增长率约为2%,而向中国购买食水的数
量,则按总需求量每年增加约3%。虽然耗水量与
降雨量均出现波动,政府仍基于原则问题,遵守
供水协议的条款。
-
从中国购买的食水数量不足以应付本港市民的需
求。降雨量约占耗水量20%至30%。由库务署编订
的财政结算所反映的耗水量,并未包括沖厕用水
及因水管渗漏所损失的耗水量。
21. 关于水务署的财政状况,郭先生表示,扣除差饷拨
款及免费供水津贴,水务署在一九九五/九六年度实际上
亏蚀19亿元。即使增加水费的建议获得通过,一九九六
/九七年度的亏蚀仍会高达24亿元。
22. 议员认为鉴于食水是基本必需品,政府应动用储备
补助供水费用,而非增加水费以支付通胀成本。郭先生
在回答时表示,供水费用一向获得政府大量补助,在现
行收费制度下,住宅用水第一级的12度及沖厕用水最初
的30度均属免费。现时为新发展区及新房屋计划扩展供
水网络的费用已由政府承担。建议的增幅不会对消费者
有重大的影响:16%的住宅用戶仍然可继续享用免费的食
水供应。即使实施建议的增幅,政府仍须补助运作开支
的48%。若不增加水费,预期赤字将于二零零零/零一年
度增至47亿元,即运作开支的63.4%。倘若政府增加补
助的幅度与预期通胀率相若,在一九九七/九八至二零
零零/零一年期间,仍须每年增加水费12.1%。
23. 关于提高效率及减少运作成本的方法,郭先生表示,
除了当局文件所载措施外,水务署的编制亦已于一九九
六/九七年度冻结。水务署又透过在其他范畴的节约,
藉重新调配现有员工推行新制度及设施。与大部分发展
先进国家比较,本港水费已算偏低。
24. 一位议员指出,虽然住宅用水第一级的12度属免费,
但由于住宅用水是按每个水表计算,并不考虑家庭成员
数目,因此,在现行收费制度下,居住在挤迫环境而共
用一个水表的低收入家庭并未受惠。在回应时,余振薰
先生表示,最近政府统计处及房屋署联合进行的研究显
示,成员达到8名或以上的家庭占本港家庭总数不足1%,
其中不少家庭正接受公共援助。在综合社会保障援助计
划下,接受公共援助旳人士可领取公用事业津贴。
25. 在议员的要求下,当局同意提供下列资料:
-
预计一九九六至二零零零年期间每年的耗水量;
-
按每年计算,在一九九六至二零零零年期间,
向中国购买的食水数量及其成本;及
-
当局并未向3亿立方米用水收取水费的原因,
该数量约占总耗水量的三分之一。
(立法局CB(1)323/96-97号文件)
26. 李承仕先生简略解释建议增加西九龙填海计划腹地
排水系统余下工程及污水收集网络第一组工作的核准预
算的理由。李先生表示,当局所面对的主要困难,是施
工期间发现不少公用设施,导致有必要改移该等现有公
用设施,但这是成本高昂及需时颇长的工序。不利的岩
土土质与天气情况令问题更形复杂。当局又须实施赶上
工程计划进度的措施,以加快工程进度,赶及在一九九
七年雨季来临前完成大部分工程。采取此等措施需耗用
额外费用,因此当局认为有必要将工程计划的核准预算
提高2亿8,000万元,从7亿1,800万元,增至9亿9,800万元
(按付款当日价格计算)。
27. 关于排水系统工程,卢耀桢先生解释,当局现已完
成大部分填海区內的排水系统工程。仍有待完成的余下
工程涉及公用设施的改移工程及橫越道路的排水系统工
程,而这些工程为整项工程计划中最困难的部分。
28. 在回应主席问及公用事业公司在保存准确的敷设纪
录的责任时,李先生解释,敷设于地底的公用设施的所
有现存纪录,均由公用事业公司在工程设计阶段时提供。
然而,由于大部分排水系统工程均位于旧区如油麻地及
旺角,有很多公用设施敷设工程并沒有列入纪录內。此
外,大部分公用设施都是在数十年前敷设,故现存纪录
的准确程度较预期为低。结果,当局需要进行大量挖掘
路面工程,才能找出现有的公用设施和策划这些设施的
改移工程。虽然有关的公用事业公司须负责改移其敷设
的公用设施,但若改移工程所需的时间较一般在合约內
所预计的时间为长,则因施工时间延长而引致的费用,
或因公用事业公司的改移工程而引致的额外工程,将会
由政府承担。
29. 议员指出,为方便日后地底工程的进行,公用事业
公司应负责提供所敷设公用设施的准确可靠资料。他们
认为此一条件应包括在政府与公用事业公司所签订的协
议条款內。公用事业公司更须负责向政府赔偿因其纪录
不确所引起的任何损失或不便。议员要求当局提供书面
资料,以澄清下列各项质询:
-
公用事业公司向政府呈交地下敷设设施纪录前,
是否须首先确定其纪录的准确性;
-
日后政府与公用事业公司签订协议或重订协议
时,会否考虑将(a)所列条件纳入协议內;及
-
政府是否打算向因其公用设施妨碍现行工程计
划而须进行额外工程的有关公用事业公司索偿。
30. 关于承建商应否按照工程合约的条款,承担恶劣天
气的风险,李先生解释,与一般做法相若,倘若雨量超
过某一特定水平,承建商会获准延长工程竣工时间。
31. 主席问及,是否由于西区海底隧道需提早启用,因
而需加速进行是项工程计划。李先生回答表示此说不确。
此项工程计划原拟于一九九六年六月竣工,但由于参考
文件所提到的各项问题而受到延误。当局考虑到由于大
雨会阻碍排水系统工程的进度,因此必须实施赶上工程
计划进度的措施,以期在一九九七年雨季来临之前完成
工程。
32. 主席在总结讨论时,提醒议员增加西九龙填海计划
核准预算的建议会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四日提交工务小
组委员会审议,议员如拟向当局取得该项工程计划的进
一步资料,可于该日前向当局索取。
33. 议事完毕,会议于下午十二时四十五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七日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