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CB(1)188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并经主席核正)
档号:CB1/PL/PLW/1


立法局
规划地政及工程
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1997年5月20日(星期二)
时  间:上午10时30分
地  点:立法局大楼会议室A

出席委员:

    何承天议员(主席)
    陈伟业议员(副主席)
    涂谨申议员
    黃秉槐议员
    蔡根培议员
    叶国谦议员
    顏锦全议员
    谢永龄议员

缺席委员 :

    刘皇发议员
    夏佳理议员
    单仲偕议员
    曾健成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议程第IV项

    首席助理工务司
    潘明高先生

    建筑署助理署长
    黎慕仁先生

    议程第V及VI项

    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
    李忠善先生

    议程第V项

    屋宇署助理署长(专业事务)
    刘耀华先生

    议程第VI项

    总产业测量师(土地征用)
    方立志先生

    地政总署首席地政主任(渔民特惠津贴评估)
    呂国辉先生
列席秘书:

    总主任(1)1
    梁庆仪小姐
列席职员:

    高级主任(1)2
    郭汝霖先生


I. 通过会议纪要

(立法局CB(1)1580、1574及1488/96-97号文件)

1997年2月18日、3月18日及4月15日会议的三份会议纪
要获得确认通过。

II. 下次会议日期及讨论事项

(待议事项文件在会议席上提交)

2.议员商定在1997年6月11日上午10时30分举行的下次事
务委员会会议将讨论下列事项:

  1. 土地发展公司的重建计划;

  2. 因收地导致农作物损失的补偿问题及上诉机制;及

  3. 斜坡安全问题。

III. 自上次会议以来发出的参考文件

(立法局CB(1)1310、1370、1499及1598/96-97号文件)

3.议员察悉自上次会议以来发出的各份参考文件。

IV. 政府批出的设计及建造合约

(立法局CB(1)1477/96-97号文件)

4. 主席申报利益,表明其公司在投标中获得柴湾中央政
府货仓及长沙湾政府合署的工程合约。首席助理工务司
表示,应出席 1997 年2 月18日事务委员会会议的议员的
要求,政府当局已提供有关批出设计及建造合约的进一
步资料,包括采用此类合约的优点及可能出现的缺点。
此外,当局现正检讨批出设计及建造合约的行政指引。

5. 有关参考文件附件 A所载列设计及建造合约的索偿问
题,建筑署助理署长表示,就建筑署的工程而言,与根
据传统方式批出的工程合约比较,此等合约的索偿数额
不论在数量及份量方面均极低,其原因可能是由于设计
及建造合约的性质独特,问题往往在地盘工地出现,同
时亦较易于解决。位于柴湾的中央政府货仓的工程亦只
有一宗为数1,200万元的索偿。建筑署已作出初步评估,
并向承建商缴付120万元。承建商提出索偿是由于有需要
采用特殊措施,以容纳中央电脑化存储记录系统及与其
客戶部门联络,因而导致工程受到阻延。至于北区医院
的工程,最初曾由于施工图的协调问题提出索偿。在承
建商付出约2,500万元后,事件终获解决。除了上述两宗
索偿外,到目前为止,在设计及建造合约下的工程并未
收到其他根据合约提出的金钱索偿。

6. 主席询问索偿数目不多,是否由于不少工程仍未完成
。建筑署助理署长回应时表示,在参考文件中所列的建
筑署工程中,位于柴湾的中央政府货仓的工程已依时完
竣。牛池湾已婚纪律人员宿舍及柴湾已婚纪律人员宿舍
的工程大致上亦已完工。北区医院的工程已完成75%。
其余的 5项工程均已部分完成及正根据工程时间表进行
施工。

7. 议员问及政府当局是否具有足够知识处理设计及建造
合约工程的索偿问题,建筑署助理署长表示,当局可直
接要求律政署提供法律意见。至于建筑署一些大型的设
计及建造合约,当局与承建商更有委任解决纠纷顾问;
雇用此等顾问是以就可能出现的索偿问题及早提供意见


8. 一名议员认为与传统的合约不同,在设计及建造合约
中,建造业专业人士如建筑师及工程师均由承建商雇用
,他们可能未能保持应有的公正无私的态度。他又对此
等专业人士所得的薪酬水平及当局为监察此等工程所注
入的资源表示关注。建筑署助理署长在回应时表示,设
计及建造合约承建商所必需遵守的其中一个条件,就是
必须在当局认可名册中聘任一名顾问。一如传统的合约
工程,当局需在部门內成立小组承担监察工作。政府当
局仍需负起工程管理的职责,而工程经理将承担裁决的
职能。至于专业人士的薪酬水平,则是由建筑业自行规
管的。

9.一名议员指出,由于成本方面的考虑,拨予设计及建
造合约的资源通常非常有限。他对此一情况会否影响设
计的质素,而导致有关设计需经常作出修订表示关注。
首席助理工务司回答时表示,由于设计是按照工程计划
说明书而制定,并需经过当局审阅,因此直到目前为止
,仍未有工程需重新设计。根据过往的设计及建造工程
,以委任一名设计师的费用计算,设计费用约占工程成
本的6%。

10.主席询问,设计及建造合约的投标价格会否因须在投
标阶段提交较详尽的设计图而被推高。首席助理工务司
回答时以新机场核心计划部分设计及建造工程合约为例
,指出部分合约的投标价格比较早时基于传统模式进行
工程所作的估价为低,显示设计及建造合约的投标价格
不一定较高。建筑署助理署长补充,当局并定期与设计
及建造合约的承建商研究工程事宜。在1997年3 月举行
的一个价值管理研讨会上,建筑署与所有获委任的承建
商及顾问讨论业內人士所关注的基本事项。研讨会与会
人士提出,既然投标者在拟备标书时已花费一笔可观的
开支,所有标书均应获得公平的考虑。参加者亦担心标
书內要求不明确,可能会推高投标价格。建筑署同意有
需要在标书內避免把要求列得含糊不清,以及避免在投
标阶段要求投标者提供过份详尽的详细资料。建筑署已
答允把业內人士的关注事项向中央政府传达。

11.建筑署助理署长在回应一名议员的提问时表示,建筑
署辖下一个常设委员会 ─设计审核及工程规范委员会负
责监管工程4个阶段的品质保证程序,该4个阶段分别为
初步设计阶段、草图设计阶段、筹备工作阶段及建筑阶
段。委员会的成员包括建筑署副署长,及工程有关范畴
如建筑、结构工程、屋宇测量及设施管理等的主管/代
表。委员会将研究有关设计能否尽量利用地盘的发展潜
质,及符合工程的条件和客戶对设计的美观及功能方面
的要求。

12. 建筑署助理署长在提及成本效益的问题时表示,建筑
署在设计及建造合约工程的4个阶段的每一阶段中,均会
按每平方米的成本进行价值管理。议员察悉设计及建造
合约模式下的医院建筑工程及传统合约模式下类似性质
的工程两者可资比较的建筑成本。建筑署助理署长补充
,藉采用设计及建造合约方式,完成工程的整体时间可
缩短约12至14个月。就医院的建筑工程而言,更可缩短
15至18个月。应主席的要求,建筑署助理署长同意当北
区医院建成后,把该医院的兴建时间,与根据传统模式
批出合约的类似工程所需建成时间作一比较。

13.鉴于行人天桥的建筑成本高昂,议员探讨在批出此等
建筑工程时采用设计及建造合约的可行性。首席助理工
务司回答时表示,设计及建造合约并不特别适用于按标
准设计进行的小型工程。一名议员回应时表示,部分设
计及建造工程如石澳矿场修复工程及南丫岛矿场修复工
程,其规模较行人天桥建筑工程为小,政府当局应认真
考虑采用设计及建造合约兴建行人天桥。首席助理工务
司答允把议员的意见向有关部门反映,并研究设计及建
造合约是否特别适合在矿场进行的工程。

14.首席助理工务司在回应一名议员的问题时表示,当局
虽已确定部分政府部门工程如政府合署或医院管理局的
工程可发展为设计及建造合约模式的工程,但当局并未
作出明确的决定,把所有政府工程均以设计及建造合约
模式批出。

15.部分议员对设计的美观因素表示关注,并建议在评估
设计及建造合约的标书时应增加有关美观因素的比重。
建筑署助理署长回应时表示,根据库务司所同意的指引
,成本与设计因素分别占评估的 50%及15%。在评估投
标申请书的建筑方面时,美观因素占3分之1的比重。一
名议员建议采用一个双层次评估系统,低质素设计的申
请书会在评估的首阶段遭受淘汰。通过首阶段评估的投
标申请书则会接受其他挑选标准如成本方面的评估。此
一评估方案将可避免把合约批出予低质素的低价标书。
建筑署助理署长在回应时表示,目前政府当局在评估一
项工程的成本与设计两方面时会作分别处理。不过,当
局作最后决定时是会就投标申请书的整体情况予以考虑
。政府当局将与业內人士讨论分两阶段评估投标申请书
的建议。首席助理工务司补充,当局将于短期內推出一
个评估标书的加权制度,该制度将包括评估投标的价格
、质素及表现等因素。

V. 管制广告招牌

(立法局CB(1)1562/96-97(01)及(02)号文件

16.应主席的邀请,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向议员介绍
该份参考文件。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解释,当局于
数年前曾彻底考虑过引进悬挂招牌的发牌制度,但仍认
为有关制度并不见得会远较现行安排为佳。大多数的招
牌并不危险,亦未对公众构成威胁。由于大厦外竖设广
告招牌须获有关大厦业主同意,因此业主也有责任确保
招牌安全。为竖设招牌签发牌照此举根本不能确保招牌
安全。事实上,招牌受到多项法例管制,包括《建筑物
条例》(第123章)、《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44章)、《消
防条例》(第95章)、《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 132 章)
及《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鉴于资源有限,当局将
继续集中致力拆除危险招牌。

17.议员认为当局应在解决问题方面采取积极主动的态度
。倘资源方面有问题,解决的方法应是推行一个财政上
自给自足的发牌制度。屋宇署助理署长表示该署曾致函
所有区议会,要求他们协助把区內任何怀疑有危险的招
牌通知该署。当局估计现时全港约共有180 000个至200 0
00个招牌。屋宇署自从1994年11月起,曾检查约20 000个
招牌及拆除约2 000个招牌。当局每年平均动用 2 000 000
元拆除危险招牌,而可收回的成本约达570 000元。现时
危楼组有28名职员每月须有1日负起检查招牌的工作。

18.议员指出,在大厦外竖设招牌在理论上须获业主的同
意,但实际情况却不一定如此。此类问题中,以弃置的
招牌的问题为数最多。议员认为当局实应认真考虑发牌
制度的可行性。该制度不但可以承担检查工作的所有成
本,一旦发生意外,亦较容易确定谁是招牌的物主。此
外,招牌占用公众地方作商业用途,向其物主征收费用
亦不算不公平。

19. 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解释,征收费用(根据建议
的发牌制度)及资源分配(在政府当局內进行)是两个独立
的问题。当局仍然相信发牌制度并非一个有效率运用资
源的解决方法。

20. 议员对当局的回应表示失望。陈伟业议员建议提出下
列议案,并获全体出席议员的一致通过:

    “事务委员会谴责当局对解决悬挂的广告招牌激
    增引致的问题采取漠不关心的态度”。
(会后补注:上述议案已随1997年5月23日的函件送交规
划环境地政司。)

VI. 招商承办收回新界土地工作的试
验计划

(立法局CB(1)1562/96-97(03)号文件)

21. 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向议员简介该份参考文件。
简而言之,政府预测在未来5年內征用及清理土地的需求
,将大大超越地政总署在人力资源方面所能应付的工作
量。其中一项解决问题的可行措施,是把土地征用的若
干工作批予私营机构。此项措施将可纾缓地政总署所承
受的压力,并可加快收回土地的过程。因此,地政总署
建议推行一项试验计划,以测试聘用顾问进行若干无须
行使法定权力的土地征用工作的成效。倘财务委员会在
1997年6月批准有关拨款,试验计划将可在1997 年9月展
开,并会在约两年半內完成。

22.一名议员关注到顾问需进入私人物业进行若干活动,
例如测量工程。他询问是否可以在无须行使法定权力的
情况下进行此类活动。总产业测量师 (土地征用) 回应时
表示,政府当局无意让顾问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进入私
人物业。地政总署署长身为政府土地的业主,可授权顾
问基于合法的理由进入私人物业。顾问只会在物业范围
进行需要重复评估的工作,如测量及量度受影响的住宅
及农地构筑物,及确定被收回的土地界线。倘顾问与住
戶发生冲突,地政总署的人员将会接手处理顾问的工作
。此外,有需要行使法定权力的活动如签署撤销短期租
约及牌照的函件,则仍会由地政总署进行。

23.关于当局处理住戶投诉顾问的方法,总产业测量师(土
地征用)及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均表示,由于当局是
顾问的雇主,因此会对顾问的行为负责。市民仍可循现
行渠道提出投诉,顾问须对其违反合约承担法律责任。
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察悉议员认为当局应清楚订明
顾问的权力及职责的意见。

VII. 其他事项

24.议事完毕,会议于下午12时40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9月2日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