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872/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当局审阅)
档 号: CB1/PL/PLW/1
立法局规划地政及工程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一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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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上午十时四十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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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局大楼会议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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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何承天议员(主席)
陈伟业议员(副主席)
刘皇发议员
涂谨申议员
黃秉槐议员
蔡根培议员
叶国谦议员
顏锦全议员
单仲偕议员
曾健成议员
其他出席议员:
李永达议员
缺席委员:
夏佳理议员
谢永龄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参与讨论议程项目IV至VI
- 规划环境地政司
- 梁宝荣先生
- 参与讨论议程项目IV
- 规划署政府城市规划师(委员会及设计)
- 伍谢淑莹女士
- 参与讨论议程项目V及VI
- 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地政)
- 祈能贤先生
- 参与讨论议程项目V
- 地政总署首席政府地政监督
- 伯利先生
- 参与讨论议程项目VI
- 署理土地注册处处长
- 陈吉辉先生
- 土地注册处业务经理
- 麦咏琴女士
- 参与讨论议程项目VII
- 副库务司
- 林郑月娥女士
- 首席助理库务司(工务)
- 许雅达先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1)1
- 梁庆仪小姐
列席职员:
- 助理法律顾问1
- 黃思敏女士
- 高级主任(1)2
- 邓曾蔼琪女士
I. 通过会议纪要
(立法局CB(1)542/96-97号、CB(1)725/96-97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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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九日及十二月十二日日两次会议的
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II. 下次会议的日期及讨论事项
(在会议席上提交待议事项)
2.议员商定于一九九七年二月十八日举行的下次事务委
员会会议将讨论下列事项:
- 中区三号码头的设计及其支援设施;及
- 政府批出的设计及建造合约。
III. 自上次会议以来发出的参考文件
(立法局CB(1)700/96-97号文件)
3. 议员对该份有关〈全港发展策略检讨〉的意见书表示
察悉。
IV. 综合发展区
(立法局CB(1)692/96-97(01)号文件)
4. 议员对指定「综合发展区」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表示关
注。他们认为指定综合发展区实际上冻结了私人的个别
发展。在一般情况下,综合发展区用途分区內物业的个
别业权人无法出售其物业,亦无法自行发展该区。由于
在法定图则上指定综合发展区用途分区,以及切实推行
该区重建计划之间的筹备时间十分长,在若干综合发展
区用途分区內的综合发展进度缓慢,例如在坚尼地城,
该区的市民便需要忍受区內日渐恶化的环境。
5. 规划环境地政司及政府城市规划师回应议员的意见时
指出下列各点
- 城市规划委员会在法定图则上把地区指定为综合
发展区用途分区的目标,在于鼓励进行综合发展
或重建,使当局为该区提供环境、基础建设及康
乐设施时能作较佳的规划;同时亦可鼓励小型地
盘合并作较具规模的综合发展,及重整市区旧区。
- 当局并不同意指定综合发展区用途分区会冻结该
等地盘的发展。首先市民可反对在法定图则上把
某些地区指定为综合发展区分区用途。区內业权
人亦可联手共同发展综合发展区,不一定要倚赖
外界机构进行重建。
- 在35个尚未提交总纲发展蓝图的「综合发展区」
用地中,其中10个在一九九四年指定为综合发展
区用地,16个则在一九九六年指定为综合发展区
分区用途。由于综合发展区是面积较大的用地,
当局通常需要申请人进行发展方案研究,而总纲
发展蓝图由提交以至获得核准,整个程序需时二
至三年完成。
- 在现行的《城市规划条例》(第131章)內,并沒有
就向发展方案提出反对订定任何法定时限。城市
规划白纸条例草案则把上述期限订为九个月;此
将大大有助发展过程的顺利推展。
- 根据现行的做法,城市规划委员会是在综合发展
区用地首次在法定图则上公布后第五年检讨落实
计划的情况,其后每三年再进行覆检。当局将建
议城市规划委员会考虑加快检讨的步伐,在公布
后第三年进行首次检讨,其后每两年再进行覆检
。倘若到首次检讨时,仍未有任何方面提交总纲
发展蓝图,当局将会考虑修改综合发展区的发展
计划,或重新评估该用地是否适宜继续在法定图
则上指定为综合发展区。
- 香港房屋协会及土地发展公司在提出于综合发展
区进行重建的建议时,将需考虑受影响居民的安
置及赔偿安排。
6. 一位议员对综合发展区內持有物业的个别业权人的权
益保障问题表示关注,规划环境地政司就此问题解释,
除非个别物业真的进行重建,否则其重建潜质在重建前
是无法确定的。各业主可联合起来,进行重建,又或把
物业售与发展商重建该区。在综合发展区的物业,其交
易价在扣除在法定图则上指定综合发展区所需提供公共
设施的成本后,通常可反映该物业的发展潜质。以土地
发展公司的重建个案为例,该公司在考虑用地的重建价
值后,会把综合发展区內单一业权用地的收购价,厘定
为独立测量师评估该等用地市价的 110% 。倘个别业权
人拒绝接受收购价,则需再次进行个别估价的工作。倘
若业权人仍坚持拒绝接受收购价,总督会同行政局将决
定应否根据《收回官地条例》(第124章)收回该等物业。
收回土地的过程往往需要一段长时间方能完成,以致市
区的重建工作受到延误。
7. 至于由业权人参与发展综合发展区一事,规划环境地
政司解释,当局欢迎业权人参与发展,但过往经验显示
,只有极少数业权人会答应出任发展伙伴,主要原因是
大部分业权人均不愿意承担发展工程涉及的法律责任及
财务风险。
8. 一位议员指出,为达致较佳的城市规划而指定综合发
展区,此举本意甚佳,但却剝削了业权人 ( 特别是拥有
新界土地的业权人 ) 发展其土地的个人权益。规划环境
地政司回答时解释,新界农地的发展潜质非常有限。当
局在指定新界地区为综合发展区时,将就整体设计提供
全面规划,并确保有关发展能与周围环境配合。
9. 一位议员询问过往有否反对综合发展区的成功个案,
政府城市规划师表示,确有若干成功的反对个案,结果
当局需重新厘定综合发展区的范围,甚至撤消指定某区
为综合发展区。
10.至于为综合发展区进行发展的时限,规划环境地政司
表示,当私人发展商申请把某区指定为综合发展区用途
分区时,他们需要向城市规划委员会提交拟议计划。倘
若该区最终获批准指定为综合发展区,日后的发展工程
计划将须按照申请人提交申请时所列明的时间表进行。
至于由规划署建议指定为综合发展区分区用途的用地,
在提交总纲发展蓝图时将不须订定任何时限。私人发展
商及半官方组织均可藉向当局提交总纲发展蓝图申请重
建某一用地。
11.议员虽然欢迎当局建议把城市规划委员会就综合发展
区计划的实施进行检讨的时间表提前,但他们认为当局
在把地区指定为综合发展区前,应采取措施确保该区会
有一定程度的发展前景,否则其发展进度反而会因被指
定为综合发展区而受到阻碍。规划环境地政司在回答时
重申,把某些地区指定为综合发展区的目的,是旨在使
当局可进行较佳的规划。当局无法确保某一地区的发展
前景,因为发展商可自由选择决定是否参与发展计划。
然而,当局将在规划过程中进行更多的咨询工作,确保
市民的意见可在设计阶段已获得考虑。
V. 換地政策
(立法局CB(1)692/96-97(02)号文件)
12. 首席政府地政监督简介两种換地方式,即原址換地
和非原址換地。
13. 就政府基于何种情况批出非原址換地,规划环境地
政司解释,此种換地方式不常出现,当局只会在下
列情况考虑进行非原址換地 ─
- 现时的租契条件限制了土地作某种特殊用途,例
如兴建学校,而有关用途不符合城市规划的分区
用途,及适宜将有关机构迁往较恰当位置;及
- 就那些非透过收地实施的规划设计而言,有土地
可用来交換已可供重建的屋地,而该屋地的重建
并不符合规划设计。
14.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补充,除非情况非常特殊,
否则当局在一般情况下不会进行非原址換地,因为非原
址換地实际上是以私人协约方式批地,有可能会影响与
另一发展商签订的批地协议。当局尽可能以拍卖或投标
等竞爭形式卖地,以非竞爭形式进行換地则应尽量避免。
15.一名议员询问倘若某一块地的发展因环境理由而遭禁
止,当局会否考虑进行非原址換地,规划环境地政司表
示,当局需衡量每一个案的个别情况,而考虑的因素包
括有关的发展可否在无须換地的情况下进行,以及业权
人是否有权按照其建议发展该地。事实上,大多数农地
的发展潜质非常有限。在某些情况下,当局会考虑收回
土地,作为換地的另一可行方案。
16.至于原址換地,规划环境地政司表示,此乃比较常采
用的方式,特别是当重建用地涉及数个面积较小的地段
,或因修正地界的缘故。
17. 关于重批土地面积较交回给政府土地的面积不得超
过25%的指标,首席政府地政监督表示,此一数字是当
局根据处理多宗此类換地个案的经验而得出的,但首席
政府地政监督强调会弹性处理此指标,如额外的土地不
宜作独立发展之用,当局批出的換地百分比可能会更大。
VI.资本投资基金 ─ 贷款予土地注
册处营运基金
(立法局CB(1)692/96-97(03)号文件)
18.署理土地注册处处长向议员简介有关把现时资本投资
基金贷款予土地注册处营运基金(以下简称「营运基金」
)的提款期限延长的建议,此项贷款是用作支付营运基金
主要发展计划的经费。提款期限有需要予以延长,是由
于若干主要发展计划在筹措资金及推行方面均出现变化
,例如把新界土地纪录以微型缩影处理的计划,已发展
至成为文件影像处理系统,此种方式将取代营运基金现
时用人手操作的方法来储存、寻找及复印土地文件。文
件影像处理系统可提供更快捷及方便的土地查册服务,
而土地注册处亦可节省存储地方及运作成本。设置文件
影像处理系统及推行其他主要基本建设计划后,顾客可
享有更方便及更合符经济效益的服务。
19.议员关注是项建议对各项服务的收费会带来的影响,
署理土地注册处处长强调,由于实施上述各项发展计划
所节省的款项足以抵消有关利息支出,因此是项建议不
会对收费的现行水平或未来调整构成影响;此外,在计
算土地注册处营运基金的回报率时,有关支付利息的项
款将不会计算在內。
20.在提及参考文件附件中有关流动现金推测时,议员要
求当局解释从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到一九九八至九九年
度各财政年度中,营运项目中的流动现金净额出现大幅
波动的原因。土地注册处业务经理解释一九九六至九七
年度的流动现金激增,是由于物业交易数量大幅增加,
而一九九七至九八年度至一九九八至九九年度的预算增
幅,则已计算一般通胀及营业额的增幅。署理土地注册
处处长表示,土地注册处营运基金的目标是以用者自付
的原则收回成本,而任何收费调整,将不会超逾通胀率。
VII. 基本工程储备基金 ─ 一九九七
至九八年度整体拨款
(立法局CB(1)692/96-97(04)号文件)
21.副库务司向议员简介当局就拨款共75亿2,300万元,为
一九九七至九八年度基本工程储备基金各开支总目项下
全部现有整体拨款提供款项的建议。除修补斜坡工程的
有关项目外,整体拨款下每一个开支项目的上限定为
1,500万元。参考文件中所列项目主要与局部改善工程有
关。是项建议将于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二日提交财务委
员会辖下工务小组委员会审阅。由一九九七至九八年度
整体拨款支付的各项工程详细列表的副本将存放于立法
局图书馆,而当局将每隔三个月提交工程进度报告。
22.有关总目707项下新市镇及市区发展的建议拨款,与
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核准拨款比较,减幅为19.6%,副
库务司解释,与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实际支出金额比较
(即修订预算1亿6,500万元),减幅仅为0.3%。
23.议员注意到总目711项下房屋的整体拨款增幅达169%
,副库务司解释,此项为去年新增项目,因此其基数较
小。由于预期将需支付有关建屋研究的开支,因而有必
要订定较显著的增幅。制订此一整体拨款亦可加快进行
有关房屋发展计划的小规模工程及研究工作。
24.议事完毕,会议于下午十二时三十五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三日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