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日期:一九九七年四月十五日
立法局规划地政及
工程事务委员会及
立法局房屋事务委员会
工业用地改作住宅用途
1. 规划署委托顾问公司进行的两项有关工业用地供应的
研究工作,最近已大致完成。研究结果显示,香港的工
业用地将会过剩,可改作其他有利的用途。本文件旨在
向各议员简介把部分过剩的工业用地改作住宅用途的可
能性。
2. 鉴于香港的工业在结构上迅速转变,规划署已分别于
一九九四年和一九九五年委托顾问公司进行两项研究,
分别为「为新工业区及商业园提供工业楼宇及制订规划
指引和设计规范的研究」及「重整残旧工业区研究 - 个
案研究」。
3. 「为新工业区及商业园提供工业楼宇及制订规划指引
和设计规范的研究」目的分别是探讨香港需要哪些类别
的工业用地以配合不断转变的工业状况、为新工业区制
订切合时宜的规划标准与准则,以及修订工业用地的预
测方法。「重整残旧工业区研究 - 个案研究」则旨在为
早于一九九三年完成的「重整残旧工业区研究」所鉴定
的重整方法,确定其在运作、财政及执行机制上的切实
可行性。这两项研究显示了香港工业的发展趋势,并建
议如何改变土地用途予以配合。
4. 这两项研究预测了一般工业用途直至二零一一年的土
地需求,结果显示,预留作这种用途的土地可能会多出
约300公顷。不过,由于制造业仍具有重要的经济功能,
而且依然活跃,当局有足够理由保留一个合理比例的土
地作工业用途,供制造业之用。此外,新兴工业及与工
业有关的活动是较为多元化的,亦较凓重以管理及业务
为本,因此,有需要辟设新的工业用地或重整现有工业
区,以配合这些工业及活动的新规划标准和市场需求。
日后,香港对高增值及高技术的特殊工业用途的需求亦
将有所增加。由于新的工业活动需用额外土地;而根据
新的规划标准,有关的发展需用更多土地;加上当局需
把部分土地改作特殊工业用途,因此,在减去以上所需
的土地面积后,作一般工业用途土地所多出的面积为介
乎115公顷至140公顷之间。另一方面,供发展特殊工业
用途的土地则不足,尚欠大约185公顷土地,才可应付更
长远的需求。
5. 基于上文所述,这两项研究提出,把某些合适地点的
工业用地改划作其他用途是一个可行的方法。当局可藉
此机会改良现有的工业区、改善环境质素,以及应付其
他用途(例如商业办公室及住宅用途)的土地需求。不过,
当局在考虑把过剩的预留土地改划作其他用途时,应兼
顾周全及小心谨慎,务求一方面尽量避免干扰固有工业
区內的经济活动及就业情况,另一方面可保留一些未发
展的工业用地,用以配合日后的工业发展及应付新的需
求。
6. 一直以来,当局都有把工业用地改划作其他用途。过
去,亦曾因应情况的转变把部分工业用地改作住宅用途。
规划署考虑过上述两份研究的所得结果后,已开始积极
研究进一步利用预留作一般工业用途的过剩土地。增辟
更多房屋用地固然备受关注,但当局注意到并非所有工
业用地皆适宜改作住宅用途,主要原因是考虑到工业区
与住宅区的接界及基础和社区设施未能配合等方面的问
题。当局已把以下更改工业用地作住宅及其他用途的可
能性纳入考虑:
-
更改部分未批出的工业用地的用途
-
鉴于住宅用地的需求殷切和出现其他情
况转变,当局已把部分未批出的工业用
地改划作住宅用途。
-
部分位于西九龙填海区北部,预留作工
业用途的未批出土地可改划作住宅用途。
当局正就拟议改划用途进行可行性研究
和影响评估。
-
更改部分政府分层工厂大厦所在地的用途
政府分层工厂大厦一般位于城市中心,其所在地
可供考虑用作改善现有工业区及改作住宅用途。
当局稍后将委聘顾问公司,就部分这类拟作住宅
发展的分层工厂大厦进行初步可行性研究。
-
把位于工业区边缘的工业用地改作商业/办公室
用途以解决现有工业区与住宅区的接界问题
位于现有工业区边缘的工业用地,可改划作不易
受污染影响的用途(如商业/办公室),作为区內其
他工业用途与邻近住宅区之间的缓冲。当局亦可
视乎环境上的可接受程度,考虑把这些用地改划
作住宅用途。当局正凓手研究修订用途分区的可
能性。
-
更改位于主要运输交汇处的工业用地用途以配合
在这些交汇处设立就业中心的策略性规划原则
把位于主要运输交汇处(例如地下铁车站)的工业
用地重新发展作其他用途,可充分利用便捷的运
输设施;这一点与当局提出在各个主要运输交汇
处设立就业中心的策略性规划原则相符。当局正
凓手研究修订用途分区的可能性。
-
在可能情况下重新发展旧工业区作商业及/或住
宅用途
由于大部分旧工业楼宇的业权分散,因此不一定
可一次完成整个工业区的整体重新发展。不过,
零碎的重新发展,不但会产生持续颇长时间的过
渡性工业区与住宅区接界问题,更会令区內周围
的其他工业用途备受限制。当局须就这方面的问
题作更深入研究。
7. 这些研究现已大致完成,有关的结果及建议亦于最近
向市民公布。当局现正就研究的结果,向相关团体例如
城市规划委员会、经济咨询委员会、国际商务委员会、
土地及建设咨询委员会,以及工业及科技发展局征询意
见。
8. 为确保更改土地用途的工作,能在互相协调和较具条
理的情况下进行,当局认为这方面的工作应集中透过法
定改划用途分区的机制来进行。当局在备妥改划用途建
议后,便会发给有关部门藉以进行咨询,并透过有关区
议会征询区內人士的意见,然后才提交城市规划委员会
审议。倘若获得城市规划委员会同意,改划用途建议便
会按照法定规划程序予以公布。
规划环境地政科
一九九七年四月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