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
规划地政及工程
事务委员会及
立法局
房屋事务委员会
生产土地及建筑房屋
所需的时间
引言
1.本文件概述私人楼宇由物色地盘至楼宇落成期间所牵涉
的程序和时间。
2.全港发展策略检讨所建议的策略性增长地区可大致分为
填海区和陆上地点。两者的规划和发展过程所需的时间大
致相同,由于发展须取得总督会同行政局的授权,故主要
分别在于法定条文规定方面︰填海工程须根据《前滨及海
床(填海工程)条例》刋登宪报,而陆上地点的策略性增
长地区则须进行收地程序。
规划程序
3.为要替全港发展策略检讨所物色的策略性增长地区制订
土地用途建议及发展大纲图提供基础,首先须进行为期18
个月的大纲规划研究,以确定策略性增长地区的可接受程
度和可行性,以供日后进行详细的可行性研究和落实计划
之用。有关研究将为策略性增长地区制订广泛的土地用途
模式和发展架构。
4.大纲规划研究的建议发展模式获得通过后,有关方面便
会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以便详细研究该区各方面的发展
,其中包括土力工程、运输、环境及基建等。在其制订的
推荐采用的发展大纲图中,会列出各类土地用途的数量及
编排、发展地区內的各级道路系统、和政府/团体/社区
用途用地的分配表和游憩用地的设置。是项研究将会为该
区制订一项以年为单位的全面发展计划。
5.当局会根据推荐采用的发展大纲图內的土地用途建议,
为有关的地区拟备法定的分区计划大纲图。如果得到城市
规划委员会(下称「委员会」)的同意,当局便会把分区
计划大纲图,连同环境影响评估的结果(为工程可行性研
究的一部分)提交区议会,以供咨询。同时,环境影响评
估建议亦会提交环境问题咨询委员会,咨询意见。当局考
虑过区议会的意见后,便会在宪报刋登分区计划大纲图,
供公众查阅,为期两个月。
6.委员会会考虑在此期间收到反对分区计划大纲图的意见
。如果反对人士在委员会的初步考虑后仍拒绝撤回他们的
反对意见,他们会获邀请出席聆讯。委员会可提出任何建
议,其后分区计划大纲图及所有沒有撤回的反对意见会提
交总督会同行政局作最后决定。整个规划程序平均约需38
个月才可完成。
填海区策略性增长地区
7.在填海区的策略性增长地区方面,当局须要在根据《前
滨及海床(填海工程)条例》把工程计划刋登宪报和解决
所收到的反对意见后,向总督会同行政局申请授权进行填
海工程。完成整个程序平均约需22个月。为了简化程序而
又更能向公众负责,城市规划委员会于1996年11月29日的
会议上,同意根据《城市规划条例》及《前滨及海床(填
海工程)条例》的程序,应可同时进行,但条件是,在城
市规划程序完成之前,填海工程不会获得授权进行。
陆上地点的策略性增长地区
8.为陆上地点的策略性增长地区收回任何受工程计划影响
的私人土地,都需要得到总督会同行政局授权。随后,当
局会根据《收回官地条例》把工程计划刋登宪报。完成补
偿磋商及安置事宜,连同其后清拆土地上任何剩余建筑物
的工作,约需48个月。
9.虽然法例并无规定,但收地程序一般只会在法定的规划
程序完成后才进行。这是由于总督会同行政局在考虑土地
应否收回作公众用途时,需要确信收回土地是用作落实城
市规划图则的。
建筑及基建工程
10.在取得总督会同行政局授权后,便会为填海工程或辟拓
土地的工程进行详细设计,这项工作通常需时约12个月完
成。
11.陆上地点的策略性增长地区的辟拓土地工程及填海的建
筑工程约需时24个月完成。假设有关地盘随即可供私人发
展之用,但仍需额外36个月来完成建筑及基建工程。
12.显示填海区和陆上地点的策略性增长地区的规划及发展
程序的图表,请参考附录I及II。
须注意事项
13.上述资料只是估计在一般正常情况下,完成建造楼宇整
个过程所需的时间。各项程序所需的时间须视乎有关地区
的复杂性而有所不同。此外,上述程序只适用于全港发展
策略检讨新建议的策略性增长地区。其他的策略性增长地
区,尤其是那些填海区的策略性增长地区,均已进入规划
及发展各阶段。
14.考虑过土地辟增所需的时间后,当局现正考虑措施来简
化及缩短规划及发展程序,例如在完成大纲规划研究后,
随即展开法定规划程序,及尽量同时进行一些行政上的程
序。此外,亦需立法局批准拨款,为这些策略性增长地区
进行可行性研究。
夹附文件
附录I--填海区的策略性增长地区的规划及发展程序
附录II--陆上地点的策略性增长地区的规划及发展程序
规划环境地政科
1997年2月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