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
规划地政及工程
事务委员会及
立法局
房屋事务委员会
回应地产建设商会对
发展处理程序的意见
关于地产建设商会对发展处理程序的意见,当局的回应如
下:
对第1段的回应:既定目标和实际政
策
2.地产建设商会指称,当局在政策建议和政策大纲上并不
一致,而《城市规划白纸条例草案》将会对所有发展计划
造成延误和加剧官僚作风,而实质上并无带来益处。这些
指称并不正确。商会忽略了白纸条例草案內各项正面的建
议,这些建议可增加规划制度的运作效率,包括城市规划
委员会和规划事务监督完成某些规划程序所需的法定时限
、小组研讯沒有撤回的反对陈述书、城市规划委员会进一
步授权和其他快速程序。简而言之,白纸条例草案所提议
的程序只需时20个月,而在现时的制度下,则平均需时45
个月。
对第2段的回应:政府在私人楼宇单
位的职责
3.地产建设商会辩称,政府无需干预私人楼宇设计,而私
人机构在设计私人楼宇方面,熟悉市场需求,因此会更为
胜任。一般来说,规划署及城市规划委员会是不会控制每
座私人楼宇的详细设计。不过,规划署及城市规划委员会
对影响整体市区环境质素的个别楼宇的形式、功能及相互
的关系,会有合理的关注。作为政府,我们要照顾到公众
利益,包括我们的市容。在过去数年,城市规划委员会在
一些个案中,把规划条件加入个别楼宇的详细设计內。鉴
于这些建筑建议的敏感性质或建筑建议对四周环境特征的
影响,这样做是完全合理的。城市规划委员会只会在必要
和符合《城市规划条例》规定的职权范围时才这样做。
4.就有关的《城市规划白纸条例草案》而言,该条例草案
已为城市规划委员会制订明确条文,透过把一些具有建筑
、历史或特殊市区设计优点的地点划为「特别设计区」,
对市区设计事宜,多加注重。在指定为「特别设计区」的
地方进行任何发展,均须获城市规划委员会批出规划许可
。此举在有需要时可使城市规划委员会能更有效地管制特
殊地区的市区设计,但却无意将有关管制扩展至涵盖所有
个别楼宇的发展。在制订计划过程中,地主会有机会就「
特别设计区」提交意见书。
对第3段的回应:权力重叠
5.有关跨部门纠纷的问题,经已备悉。不过,我们不认为
仅靠有关土地契约的管制便可解决问题。除一直以来就一
般建筑计划所进行的中央处理建筑图则的审批工作外,规
划署现已扮演统筹各政府部门的角色,负责落实城市规划
委员会的批准条件。若发展商与政府部门之间的纠纷不能
圆满解决,便可以根据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有关程序,将纠
纷提交以作裁决。我们欢迎任何改善目前工作程序的建议
。
对第4段的回应:双重标准及鼓励性
措施
6.对第4(a)段的回应
由于修订影响私人及政府用地发展密度的法定图则,须经
过相同程序,因此不会出现有双重标准的问题。两者均须
获得城市规划委员会通过及须经过类似的反对程序。
7.对第4(c)段的回应
有关修订分划条例的建议,将会在检讨市区重建政策时再
作进一步考虑。
对第5段的回应:详尽意见
8.对5.1段的回应:有关批核规划申请、总纲发
展蓝图设计、外貌、高度的问题
- (i)对第5.1(a)段的回应
-
有关在提出规划申请时所递交的资料的详细程度
,须视乎个别个案的复杂性。城市规划委员会无
意要求规划申请者提供过于详尽的资料,亦无意
在有关楼宇设计的问题上订立详细的规定。申请
者可以自行决定是否为其申请提供足够的资料,
以供城市规划委员会审理。
- (ii)对第5.1(b)段的回应
-
根据《城市规划条例》,现时已有规定,使城市
规划委员会可以授权规划署署长去考虑及决定有
关轻微修订城市规划委员会较早前发出的规划许
可的申请。在城市规划白纸条例草案內,亦有规
定。使规划事务监督可以在获得城市规划委员会
的授权及无需公开有关申请的情况下,快速处理
有关轻微修订规划许可的申请。
要确切界定何谓规划许可的轻微修订是不可能的
。每个个案均须根据其个别的情况考虑。在行使
这项权力时必须小心谨慎。廉政公署曾于较早前
忠告谓,如「轻微修订」的释义太过广泛,便有
可能给予公职人员过大的酌情权,这是有关的赋
权法例并无预设的。
- (iii)对第5.1(c)段的回应
-
当局现时是以行政程序处理有关更改分区用途的
申请。在现行的条例下,并无对这些申请作出规
定。在白纸条例草案上则对此有所规定,把这个
由来已久的做法制度化。有关覆检城市规划委员
会就申请所作出的决定的权利,则在白纸条例草
案及现时的行政程序上均并无规定。有关更改分
区用途的申请,是要给予法定规划制度一些弹性
,使分区用途可以有较重大的更改,但这个申请
程序不应用作对法定图则提出第二轮意见书的途
径。
- (iv)对第5.1(d)段的回应
-
我们同意,如申请人在正式递交规划申请前,可
以与有关的政府部门作非正式的意见交流,这样
对双方均有帮助。
- (v)对5.1(e)段的回应
-
根据现时的行政做法,规划署承诺在3个月內,会
向城市规划委员会提交修订分区用途的申请,以
供审议。白纸条例草案经已制备特订条文,对任
何人士提交修订法定图则的申请有所规定。不过
,至于城市规划委员会何时必须审议申请,则并
沒有订下时限。至于如何就城市规划委员会对修
订法定图则的申请作出的裁决提出上诉或作出覆
核,白纸条例草案并沒有条文规定。
- (vi)对5.1(f)段的回应
-
有关许多规划条件均是不必要的指称,实在欠缺
理由。根据既定的普通法原则,只可在有需要时
、关系到许可的发展时及在各方均合理的情况下
,才能附加规划条件。若申请人不满城市规划委
员会附加的批准条件,现时的条例及白纸草案条
例均有条文让申请人向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
至于建议订立时限以规定有关当局必须于时限內
审批就规划条件所递交的图则一事,我们同意应
进一步审议这个问题,又或透过有关部门的「服
务承诺」,以行政方法跟进。
- (vii)对第5.1(g)段的回应
-
自1994年7月起,地政总署经已为处理总纲发展
蓝图的意见书,订下12个星期的时限,而该署的
服务承诺亦已列明这点。
- (viii)对第5.1(h)段的回应
-
建筑小组委员会III是一个政府內部的会议,负责
考虑建筑发展图则的设计、外貌及高度。其成员
包括各行业具经验的专业人士,他们的职责是要
确保建议的发展配合四周的环境。
- (ix)对第5.1(I)段的回应
-
这已是城市规划委员会的现行做法。
9.对第5.2段的回应:环境规定
- (i)对第5.2(a)段的回应
-
我们已向条例审议委员会提交一份有关住宅发展
的类似建议,以研究环境影响评估条例草案。
- (ii)对第5.2(c)段的回应
-
我们并无留意到有任何传阅信件或指引是不符合
屋宇署的规定的。我们希望收到地产建设商会的
具体回应,指出他们所指的是甚么传阅信件或指
引,以便我们进一步作出研究。
10.对第5.3段的回应:预售申请
- (i)对第5.3(a)段的回应
-
把预售同意限于住宅发展是沒有理由的,而更不
应对「大型」住宅计划和较小型的有不同的处理
方法。
- (ii)对第5.3(b)段的回应
-
预售同意是由法律咨询及田土转易处处理。在这
过程中,地政专员的职责是通知法律咨询及田土
转易处有关设计、外貌及高度是否已获批准,以
及对公契提出意见。法律咨询及田土转易处非常
积极地定期检讨有关的规定和程序,以及向香港
律师会和发展商发出通函,通知他们现时申请的
政策和规定,并不时简化有关程序,以便加快同
意申请的办理时间。
- (iii)对第5.3(c)段的回应
-
法律咨询及田土转易处在给予预售同意和批准公
契的职责,是要确保楼花的买家得到公平对待、
批地的租约条件获得遵守和从地主的角度来看,
已顾及政府的利益。政府产业署是负责照顾客戶
部门的利益,即政府办公室使用者的利益。政府
产业署在作为发展物业的买家和共同业主的利益
是颇为不同的,因此不应由地政专员或法律咨询
及田土转易处內部作代表。
11.对第5.4段的回应:与建筑物条例执行处有
关的问题
在审批建筑图则方面,屋宇署的职员已获发清晰的指示及
指引。除了一些基本的问题之外,屋宇署的职员只会就8
项基本的要点进行限制检查,以决定批准或拒绝批准有关
图则。这些要点已在「认可人士及注册结构工程师工作摘
要99」中列出。如图则违反了有关审理图则申请的其他指
定规例,则只会在批准∕拒绝批准公函上以独立的段落说
明,但这不会构成图则被初步否决的理由。
12.对第5.5段的回应:与土地有关的问题
除了地政监督以外,在审理及批核发展建议一共需时多久
方面,发展商亦须负上责任。例如,1995年,地政总署共
审理了260宗有关修订契约∕換地的个案,其中46宗个案
均需要较长时间来审理,而其中19宗更是与申请人延迟提
供资料有关,受延误的时间由90天至964天不等(占审理
需时总数的15%至77%)。
1996年(直至96年10月31日为止),数据显示完成审批的
个案共有208宗。在33宗需要长时间审理的个案中,12宗是
由于申请人迟迟未作出回应。受延误的时间由104天至576
天不等,即占审理需时总数的12%至57%。
- (i)对第5.5(a)段的回应
-
地政总署于1996年10月发出的工作摘要中,引进
新的程序,以处理要求检讨补地价的复杂个案,
代表申请人的注册专业测量师或会被邀请到估价
会议上陈述其理由。这会议是专门处理上诉的內
部会议。我们希望这个新程序可以缩短上诉所需
的时间及使我们的制度更为公开。
- (ii)对第5.5(b)段的回应
-
在一般的情况下,如申请在经建筑小组委员会III
批核的建筑图则上作出轻微修改则可由地政专员
批核,无须再经过建筑小组委员会III。
- (iii)对第5.5(c)段的回应
-
建筑小组委员会III只要求总纲发展蓝图的概念设
计,而并非详细设计图。有时申请人递交的图则
是过于详细。
- (iv)对第5.5(d)段的回应
-
建筑小组委员会III通常都会尽量批准图则,而不
是否决图则。该委员会将会
- 批准图则;或
- 在附有条件的情况下批准图则〔可由
地政专员追认〕;或
- 拒绝批准图则〔主要事项将交回建筑
小组委员会III处理〕。
不过,建筑图则大多通常集中于是否符合《建筑
物条例》的规定,而忽略了有关土地契约所要求
的条件。不过,或许透过注册专业测量师就建筑
图则所提供的意见,可以改善∕加快图则的处理
程序。
- (v)对第5.5(e)段的回应
-
若申请人及其顾问能就建议发展协助提供足够资
料,使政府部门能给予全面的意见,土地事宜的
处理所需要的时间便可进一步减少。
- (vi)对第5.5(f)段的回应
-
各地政处一直担任统筹角色。不过,其他政府部
门均有独立的程序∕惯例来审批发展建议。
13.对夹附图表的回应
有关资料并无显示如何计算图表內的平均期间,例如处理
规划申请(6至24个月)和规划证明书(7个月)。其中必
须包括申请人本身所耗费的时间。此外,我们亦希望作出
以下澄清:
- 处理规划申请所需的额外1个月,是因为
要展示申请,收集公众意见;
- 目前,上诉委员会考虑上诉时并无时限
规定;而在《城市规划白纸条例草案》
中,则有条文规定上诉委员会要在收到
上诉后3个月內予以考虑;
- 如申请人选择透过综合建筑图则处理系
统申请规划证明书,规划事务监督处理
规划证明书的60天期限,可与处理申请
批准建筑图则的时间一同计算;以及
- 为何已备有规划许可的计划,获得规划
许可之前,必须先取得规划事务监督的
不反对信,仍要两个月才能发出入住许
可证。《建筑物条例》第21(7)条规定,
建筑事务监督应在收到这些申请的14天
內,拒绝发出入住许可证或临时入住许
可证,否则许可证会被视作已发出。白
纸条例草案并无建议对《建筑物条例》
第21(7)条作任何修订。14天的期限的规
定仍然维持不变。规划事务监督发出不
反对信或其他文件,需要遵守这项14天
期限的规定。
- 建筑图则第一次批准时间,包括认可人
士修订(或补充)其申请的图则或其他
內容所需的时间。不过,认可人士如果
能认真工作,一般都可在3个月內收到
建议的第一次批准,即已包括其规划被
拒绝一次的时间。
- 申请同意书一般都会在法定的28天內获
得处理;至于入住许可证的申请,如有
关的建筑工程经已按照核准图则完成,
并已递交所有必要的文件,则此类申请
一般会在14天內获得处理。
- 在图表最底部分的「环境影响评估至少
会另外需时7个月」既不正确,而且有
误导成份,因为事实上,环境影响评估
通常是与规划及详细设计的程序同步进
行的。要是说环境影响评估的研究实际
上会延长了所需的时间,是沒有根据的
。即使进行这项研究确实需时长达7个
月,这个期限亦可以包括在地产建设商
会估计处理规划申请(1至15个月)及
批准建筑图则(5个月)所需的平均时
段內。
规划环境地政科
1997年2月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