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
规划地政及工程
事务委员会及
立法局
房屋事务委员会
研究现时问题及有关检讨香港地产
发展的批核过程和管制机制的建议
以下是当局对香港地产行政学会的研究报告所作出的回应
。我们经已另行向该会作覆。
2.报告提出为主要的批核程序订下时限的建议,与政府现
行的政策和惯例,十分吻合。各个部门经已为报告所载列
的多项批核程序,订下目标完成处理时间。《城市规划白
纸条例草案》、《环境影响评估条例》及最近地政总署署
长就換地及契约修订所发出的工作摘要,经已显示了政府
在这方面所作的努力。有关一些主要批核程序的目标完成
处理时间,请参阅附件。
3.我们均同意批核标准的一致性是很重要的。多个部门亦
已发出涵盖不同范围的指引和守则。如认为某些特定范畴
需要指引,欢迎有关团体提出进一步提议。
4.无可避免的是,在一些情况下,每个部门会从不同角度
来审批同一发展。不过,随著政府广泛使用电脑,部门之
间的沟通已获得改善。不过,我们会继续找出部门间出现
分歧的地方加以处理。若香港地产行政学会能提供有关我
们工作不一致的实例,会较有帮助。
5.地政总署在审议任何发展申请时,必须依赖申请人提供
资料。若沒有提供足够资料,地政专员便不能全面综合各
有关部门的意见。此外,地政处现时亦向申请失败的申请
人,说明申请被拒的理由。
6.在环境事项方面,当局已把各项环境影响评估指引清晰
地传达给有关方面,包括建筑师、规划师、工程师和发展
商。这些指引为客观处理环境事项提供了一个范。在《
环境影响评估条例》颁布后(该条例只会影响极少数的住
宅发展),当局将会发表技术备忘录,列出指引和准则,
作为环境保护署作出决定和工程倡议人进行计划的依据。
7.在规划事项方面,处理划为「综合发展区」地点內的发
展的总纲发展蓝图既定程序是︰如有关部门需要更多时间
来评估一项建议,城市规划委员会(下称委员会)会押后
审议建议,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委员会只会在有充份理
由的情况下才拒绝申请,而所订明的条件亦只限于必须、
合理和有关的条件。《城市规划条例》已为计划倡议人提
供充份保障,例如提供申诉渠道,倘若倡议人认为委员会
拒绝申请的理由或批准条件不合理,可要求检讨或提出上
诉。此外,大家亦可能误解了规划署有关处理在地契內要
求递交政府审核的总纲发展蓝图的工作。虽然地政总署在
处理土地契约事宜的过程中会寻求其他有关部门,包括规
划署的意见,但地政总署仍是处理这些事项的负责部门。
在建议中的新规划法例作出定案前,当局会审慎考虑各方
面对《城市规划白纸条例草案》提交的意见和其他有关的
陈述书。
8.政府明了到需要加快审理申请的速度,以配合地产发展
的步伐,地政总署经已成立一个土地供应及重建组,负责
快速处理提供500个或以上住宅单位的发展计划。地政处
的目标是在1996-97年內完成处理89宗契约修订及換地的申
请,这些申请将会提供25,000个住宅单位。相对于1995-96
年度所处理的34宗申请,这是一项重大的进步。此外,屋
宇署现正向认可人士及注册结构工程师协会提出咨询,以
求进一步改善建筑图则的中央处理系统。有关的部门亦已
把不同的程序简化,其中一个显著的例子就是把处理清拆
工程申请的时间由6至9个月缩短至3个月。
规划环境地政科
1997年2月
附件
批核程序 | 香港地产 行政学会 建议的处 理时间 (月)
| 现时/建议 的目标处 理时间 (月) | 目标 达成 百分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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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土地有关事宜
|
申请修订契约个案
,包括基本条件
(简单契约个案) | 6 | 6.8 | 97%
|
申请換地个案,包
括基本条件
(简单个案) | 6+3 | 9.8 | 97%
|
批核总纲发展蓝图
| 3 | 2.8 | 73%
|
根据批约条款,尤
其是有关设计、外
貌及高度的条文批
核建筑图则 | 3 | 3.5 | 96%
|
发出完工证 | 3 | 3 | 98%
|
与环境有关事宜
|
申请索取环境影响 评估研究概要
| - | 1.5 | 不适用1
|
检讨环境影响评估 报告
| - | 2 | 不适用1
|
申请环境许可証 | - | 1 | 不适用1
|
申请修改许可証条 款
| - | 1 | 不适用1
|
与规划有关事宜
|
向城市规划委员会 申请规划许可
| - | 3 | 不适用1
|
申请覆检经城市规
划委员会对规划申
请聆讯后所作出的
裁决 | - | 3 | 不适用1
|
就城市规划委员会
对规划申请的裁决
向城市规划上诉委
员会提出上诉 | - | 3 | 不适用1
|
重订规划用途的申 请
| - | 3 | 75%
|
注释︰
由于处理时限只是刚根据《环境影响评估条例》引进,或
将根据《城市规划白纸条例草案》引进,因此暂时未有目
标达成百分率。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