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1996年11月19日的会议考虑


立法局
规划地政及工程事务委员会
特惠 分区补偿



目的

本文的目的是在向财务委员会申请批准前,向委员简介 我们就收回新界土地的特惠分区补偿制度所提出的建议。 我们的建议是根据检讨制度的结果而提出的。检讨的结 论认为除了需要作出轻微的修订外,制度大部分应维持
不变。

建议

2. 我们的建议如下:

  1. 在上述补偿制度中对A区采用新的定义,即「新 市镇发展区(位于宪报公布的新市镇分区计划 大纲图所示新市镇范围的地区),以及受到与全 港有关且必需的工程影响的地区」;及

  2. 在处理同一项工程的收地个案时,应继续采用 现行做法,对不同补偿分区使用相同的补偿率, 除非有理由支持作例外处理,而每宗个案须由 规划及土地发展委员会作出决定。

理由

3. 现时的制度包括4类补偿分区,即A至D,其特惠 补偿 率由大至小排列。我们采用此制度,有助收回新界的土 地作为市区发展及公众用途。由于新界不同地区土地的 价值不一,采取划一的特惠 补偿率是不适当的,因此, 我们采用了不同的补偿率。不同分区的补偿率是根据基 本补偿率1的不同百分比计算,同时就其地点及与新市镇 发展区的远近考虑到土地的潜在用途。新市镇发展区的 土地价值最高,因此根据补偿制度,这些土地的补偿率
是最高的。

4. 目前,A区只包括新市镇发展区。检讨的其中一项结果 是,此定义未能完全反映现行的政策方向。自我们把特 惠 补偿分区合理地定为4类(见下文第7段)以来,共有3 项建议提升分区级别,所涉及的地区是受到与全港有关且 必需的工程影响,该等工程分别为赤𫚭角新机场、葵涌 货柜码头及(在下文第5段所提及的涌浪 - 烂角咀 - 龙
鼓滩个案中的)烂角咀发电站。虽然此等地区并非在新市 镇发展区內,但鉴于有关工程的规模及对香港的重要性, 当局认为把此等地区提升为A区,是合理的。为反映此政 策方向,我们建议要相应地把A区的定义界定得更精确。 当局认为制订明确的指引,指明何种工程属于此分类的 必需的工程,实际上并不可行。由规划环境地政司出任 主席的规划及土地发展委员会会根据每宗个案的独特情
况考虑,而委员会亦会参考可作先例的个案,并征询有 关决策科的意见。

5. 我们亦考虑到目前对跨越不同补偿分区工程所涉及的 收地个案,均采用相同补偿率的做法。在涌浪 - 烂角咀 -
龙鼓滩个案2的检讨中,核数署署长表示这种做法不符合 总督会同行政局于1985年批准的分区补偿率的概念,他 认为分区补偿率应只反映不同地区的市值而不应与个别 工程挂钩,除非工程会影响邻近土地的价值,则作别论。 不过,我们认为,在同一项工程中使用不同补偿率,会 遭人批评缺乏一致性及明显不公平。基于这个理由,我 们建议再次肯定现行做法,但在有理由的情况下作例外 处理(三号干线是一项跨越多个补偿分区的大型道路工 程,就是一个例子),而每宗个案均应由规划及土地发 展委员会决定。

对财政的影响

6. 在同一项工程中,收回不同补偿分区的土地时,继续 采用划一补偿率的做法不会带来额外的财政影响。至于 对A区采用的新定义所带来的额外成本,由于每宗个案须 根据其独特情况考虑,因此,无法计算出来。不过,我 们会在基本工程储备基金总目701「征用土地」项下要求 拨款,以支付所需的额外款项。而申请通常是每年一次, 以支付该年度所需的收地费用。

背景资料

7. 现时的制度是由1978年前的制度演变而来的。当时, 如果我们要收回蓝图区內的新界土地,会以乙类換地权 益书来交換。至于收回蓝图区外的新界土地,则会给予 现金补偿。在1978年12月20日,财务委员会委员批准 的事项当中,其中一项是:于1978年11月1日起收回的 新界土地,可采用包括7个分区及6个特惠 津贴率的特 惠 分区补偿的制度。委员亦得悉当时的新界发展进度委 员会(即现时的规划及土地发展委员会)要负责划定及 修订分区的界线。在1983年3月9日,委员批准增加制 度中A区的补偿率,以配合当局停发出乙类換地权益书 的措施。在1985年12月18日,委员批准的事项包括把 制度中的7个分区合为4个,使制度更趋合理。4个分区
如下:

分区类别补偿
A区 新市镇发展区 农地的补偿为基本率的120%。 屋地的补偿则为估价另加基
本率的120%
7B区 因地点接近毗 邻蓝图区扩大 范围或由于其 已知的市区发 展潜力,可能 在不久将来纳 入市区发展的
地区
农地的补偿为基本率的75%。 屋地的补偿则为估价另加基
本率的75%
C区 并无计划作市 区发展及不会 受蓝图区日后 扩大范围影响 的地区。但在 有关地区內, 政府须为与市 区设计发展直 接有关的目的 或须为地区改 善计划而进行 收地。 农地的补偿为基本率的50%。 屋地的补偿则为估价另加基 本率的50%
D区 未有包括在其他
分区內的地区
农地的补偿为基本率的30%。 屋地的补偿则为估价另加基 本率的30%

8. 在核数署署长就涌浪 - 烂角咀 - 龙鼓滩个案作出 检讨后(见上文第5段),我们检讨了目前的制度。检 讨的结论是,目前制度运作情况令人满意,虽然需要作 出一些改善,但无须作重大修改。检讨的主要结果和建
议,胪列如下︰

  1. 现并沒有新情况足以支持修订补偿制度的分区
    数目;

  2. 有充份理由如上文第2(a)段及第4段所载般将A
    区的定义界定得更为精确;

  3. 政府应就检讨分区界线的內部程序作出改善, 其中包括倘某区的分区提升不符合现行分区类 别的定义时,应请求行政局及立法局财务委员 会批准有关的分区提升,及在适用的情况下, 申请批准修订分区类别的定义;

  4. 并无理由支持更改政府检讨分区补偿率的內部
    程序;及

  5. 目前对跨越不同补偿分区工程所涉及的收地个 案采用相同补偿率的做法(见上文第2(b)及第 5段)获得再次肯定及应继续沿用。
9. 我们于1996年7月23日将检讨的结果和建议提交总督 会同行政局。总督会同行政局同意补偿制度应大部份维 持不变,只须作出上文第8(b)、(c)、及(e)段的改善。 总督会同行政局亦得悉前发展进度委员会(已由规划及 土地发展委员会取代)批准把涌浪 - 烂角咀 - 龙鼓滩
区由B区提升为A区的决定。


规划环境地政科
1996年10月

  1. 现时收回农地及建筑用地的基本特惠 补偿率分别为每平 方呎345元及每平方呎670元。

  2. 前发展进度委员会(已由规划及土地发展委员会取代)于 1993年3月批准把涌浪 - 烂角咀 - 龙鼓滩地区由B区 提升为A区。核数署署长曾就此个案进行核数检讨。其报 告指出,提升该区级别不符合核准的分区类别。报告已在 1995年5月交由政府帐目委员会考虑。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