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1996年11月19日的会议考虑
立法局
规划地政及工程事务委员会
特惠 分区补偿
本文的目的是在向财务委员会申请批准前,向委员简介
我们就收回新界土地的特惠分区补偿制度所提出的建议。
我们的建议是根据检讨制度的结果而提出的。检讨的结
论认为除了需要作出轻微的修订外,制度大部分应维持
不变。
2. 我们的建议如下:
-
在上述补偿制度中对A区采用新的定义,即「新
市镇发展区(位于宪报公布的新市镇分区计划
大纲图所示新市镇范围的地区),以及受到与全
港有关且必需的工程影响的地区」;及
-
在处理同一项工程的收地个案时,应继续采用
现行做法,对不同补偿分区使用相同的补偿率,
除非有理由支持作例外处理,而每宗个案须由
规划及土地发展委员会作出决定。
3. 现时的制度包括4类补偿分区,即A至D,其特惠 补偿
率由大至小排列。我们采用此制度,有助收回新界的土
地作为市区发展及公众用途。由于新界不同地区土地的
价值不一,采取划一的特惠 补偿率是不适当的,因此,
我们采用了不同的补偿率。不同分区的补偿率是根据基
本补偿率1的不同百分比计算,同时就其地点及与新市镇
发展区的远近考虑到土地的潜在用途。新市镇发展区的
土地价值最高,因此根据补偿制度,这些土地的补偿率
是最高的。
4. 目前,A区只包括新市镇发展区。检讨的其中一项结果
是,此定义未能完全反映现行的政策方向。自我们把特
惠 补偿分区合理地定为4类(见下文第7段)以来,共有3
项建议提升分区级别,所涉及的地区是受到与全港有关且
必需的工程影响,该等工程分别为赤𫚭角新机场、葵涌
货柜码头及(在下文第5段所提及的涌浪 - 烂角咀 - 龙
鼓滩个案中的)烂角咀发电站。虽然此等地区并非在新市
镇发展区內,但鉴于有关工程的规模及对香港的重要性,
当局认为把此等地区提升为A区,是合理的。为反映此政
策方向,我们建议要相应地把A区的定义界定得更精确。
当局认为制订明确的指引,指明何种工程属于此分类的
必需的工程,实际上并不可行。由规划环境地政司出任
主席的规划及土地发展委员会会根据每宗个案的独特情
况考虑,而委员会亦会参考可作先例的个案,并征询有
关决策科的意见。
5. 我们亦考虑到目前对跨越不同补偿分区工程所涉及的
收地个案,均采用相同补偿率的做法。在涌浪 - 烂角咀 -
龙鼓滩个案2的检讨中,核数署署长表示这种做法不符合
总督会同行政局于1985年批准的分区补偿率的概念,他
认为分区补偿率应只反映不同地区的市值而不应与个别
工程挂钩,除非工程会影响邻近土地的价值,则作别论。
不过,我们认为,在同一项工程中使用不同补偿率,会
遭人批评缺乏一致性及明显不公平。基于这个理由,我
们建议再次肯定现行做法,但在有理由的情况下作例外
处理(三号干线是一项跨越多个补偿分区的大型道路工
程,就是一个例子),而每宗个案均应由规划及土地发
展委员会决定。
6. 在同一项工程中,收回不同补偿分区的土地时,继续
采用划一补偿率的做法不会带来额外的财政影响。至于
对A区采用的新定义所带来的额外成本,由于每宗个案须
根据其独特情况考虑,因此,无法计算出来。不过,我
们会在基本工程储备基金总目701「征用土地」项下要求
拨款,以支付所需的额外款项。而申请通常是每年一次,
以支付该年度所需的收地费用。
7. 现时的制度是由1978年前的制度演变而来的。当时,
如果我们要收回蓝图区內的新界土地,会以乙类換地权
益书来交換。至于收回蓝图区外的新界土地,则会给予
现金补偿。在1978年12月20日,财务委员会委员批准
的事项当中,其中一项是:于1978年11月1日起收回的
新界土地,可采用包括7个分区及6个特惠 津贴率的特
惠 分区补偿的制度。委员亦得悉当时的新界发展进度委
员会(即现时的规划及土地发展委员会)要负责划定及
修订分区的界线。在1983年3月9日,委员批准增加制
度中A区的补偿率,以配合当局停发出乙类換地权益书
的措施。在1985年12月18日,委员批准的事项包括把
制度中的7个分区合为4个,使制度更趋合理。4个分区
如下:
分区 | 类别 | 补偿
|
---|
A区
| 新市镇发展区
|
农地的补偿为基本率的120%。
屋地的补偿则为估价另加基
本率的120%
|
7B区
|
因地点接近毗
邻蓝图区扩大
范围或由于其
已知的市区发
展潜力,可能
在不久将来纳
入市区发展的
地区
|
农地的补偿为基本率的75%。
屋地的补偿则为估价另加基
本率的75%
|
C区
|
并无计划作市
区发展及不会
受蓝图区日后
扩大范围影响
的地区。但在
有关地区內,
政府须为与市
区设计发展直
接有关的目的
或须为地区改
善计划而进行
收地。
|
农地的补偿为基本率的50%。
屋地的补偿则为估价另加基
本率的50%
|
D区
|
未有包括在其他
分区內的地区
|
农地的补偿为基本率的30%。
屋地的补偿则为估价另加基
本率的30%
|
8. 在核数署署长就涌浪 - 烂角咀 - 龙鼓滩个案作出
检讨后(见上文第5段),我们检讨了目前的制度。检
讨的结论是,目前制度运作情况令人满意,虽然需要作
出一些改善,但无须作重大修改。检讨的主要结果和建
议,胪列如下︰
-
现并沒有新情况足以支持修订补偿制度的分区
数目;
-
有充份理由如上文第2(a)段及第4段所载般将A
区的定义界定得更为精确;
-
政府应就检讨分区界线的內部程序作出改善,
其中包括倘某区的分区提升不符合现行分区类
别的定义时,应请求行政局及立法局财务委员
会批准有关的分区提升,及在适用的情况下,
申请批准修订分区类别的定义;
-
并无理由支持更改政府检讨分区补偿率的內部
程序;及
-
目前对跨越不同补偿分区工程所涉及的收地个
案采用相同补偿率的做法(见上文第2(b)及第
5段)获得再次肯定及应继续沿用。
9. 我们于1996年7月23日将检讨的结果和建议提交总督
会同行政局。总督会同行政局同意补偿制度应大部份维
持不变,只须作出上文第8(b)、(c)、及(e)段的改善。
总督会同行政局亦得悉前发展进度委员会(已由规划及
土地发展委员会取代)批准把涌浪 - 烂角咀 - 龙鼓滩
区由B区提升为A区的决定。
规划环境地政科
1996年10月
-
现时收回农地及建筑用地的基本特惠 补偿率分别为每平
方呎345元及每平方呎670元。
-
前发展进度委员会(已由规划及土地发展委员会取代)于
1993年3月批准把涌浪 - 烂角咀 - 龙鼓滩地区由B区
提升为A区。核数署署长曾就此个案进行核数检讨。其报
告指出,提升该区级别不符合核准的分区类别。报告已在
1995年5月交由政府帐目委员会考虑。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