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1239/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当局审阅)
档 号: CB2/PL/PS/1


立法局
公务员及资助机构员工
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八日(星期三)
时  间:上午八时三十分
地  点:立法局大楼会议室A

出席委员 :

    叶国谦议员(主席)
    李启明议员(副主席)
    李鹏飞议员
    张文光议员
    何敏嘉议员
    刘慧卿议员
    陈荣灿议员
    郑耀棠议员
    张炳良议员
    罗祥国议员

缺席委员 :

    夏佳理议员*
    李卓人议员*
    朱幼麟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公务员事务司
林煥光先生
副公务员事务司(三)
刘励超先生
副公务员事务司(一)
史端仁先生
副公务员事务司(二)
柏志高先生
首席助理公务员事务司
黃区洁霜女士

列席秘书:

总主任(2)1
汤李燕屏女士

列席职员:

高级主任(2)5
胡锡谦先生



I. 下次会议日期及讨论事项

下次会议将于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七日(星期一)上午十 时四十五分举行,讨论下列事项:

  1. 持续聘用短期或临时公务员

  2. 公务员过渡的问题

2. 公务员事务司表示,当局仍在研究能使聘用、辞退及 处分公务员的职权得以延续的各种方案。为让当局有充 分时间准备有关此问题的最新资料,议员同意将有关讨 论押后至下次会议席上进行。

II. 上诉法院最近对公务员本地化
一事所作裁决的影响

(立法局CB(2)709/96-97(01)号文件
立法局CB(2)701/96-97(01)号文件──上诉法院的裁决)

3. 副公务员事务司(一)请议员翻参阅参考资料文件(立法 局CB(2)709/96-97(01)号文件)。该份资料文件撮述外籍 公务员协会针对政府实施公务员本地化政策的多项措施 所提出的上诉,以及政府亦提出的同时上诉;上述参考 文件撮录了上诉法院在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所就 双方所提上诉作出的裁决。他强调,法院虽然裁定实施 有关本地化政策在实施的若干方面裁定为有若干不合法 的地方,但法院却认为本地化政策本身并无不合法之处。 政府仍会坚决执行该这项政策。法院裁定为合法的另一 事项之一,是自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以来开始实施的开放 职位安排。该这项安排规定,若任何按合约条款(无论是 海外或本地条款)聘用的人员申请延续其合约,政府会 「开放」其职位,以便有关人士可进行供竞逐。

4. 有关通晓中文的问题,副公务员事务司(一)澄清说, 法院不认为有关对要求转制人员附加一项符合语文规定 的政策本身是不合法的。根据法院表示,此这项政策的 问题在于各则公务员事务科通告提述有关这项规定时所 用的方式措词过于概括性,令人看来这此项规定看来对 所有人员均具约束力,不论职位的工作性质为何。实际 上,法院认为当局所予以澄清的政策原意是合法的,即 是倘若担当此出任某一职位的人员一般预计在一般情况 下会署理某一或某些任何需要求他说流利中文口语能力 的职位,则聘用任何人员出任该职时,便应以使用某种 形式评估的他使用中文的能力评估。法官亦表示,倘若 政府的决定从无违反上述的政策意图,则当局便无不合 法地处理实际的转制申请。

5. 张文光议员询问法院的裁决对实施《基本法》第九条 有何影响;该条文订明,政府可执行两种语言及三种语 文并用的政策,实行中英并重。副公务员事务司(一)表 示,现在回想起来,政府作出一项概括的声明,令人意 想到倘若某一职级中某职位的人员须使用中文,则该职 级的所有人员都须通晓中文,这无疑是犯了技术错误, 与政策的原意不符,亦未能反映当局实施这项政策的方 法。张文光议员坚称,双语政策应适用于所有按本地条 款聘用的人员,这是原则问题。公务员事务司(一)回应 称,这项政策自一九九五年推行以来,普遍受市民欢迎,
故当局会继续推行。

6. 议员向当局查询本地化政策中多项措施被裁定为不合 法一事会产生甚么影响;公务员事务司(一)表示当局采 取措施,以推行本地化政策前,已征询法律意见,事实 上,法院当时认为大部分措施都是合法的。本地化政策 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自五零年代已开始推行。故这 项政策须因应人权法予以检讨,亦有需要作出修改。法 院今次的裁决为当局提供了指引,让当局知道如何以最 佳方法,继续推行本地化政策。公务员事务司(一)又说, 虽然本地化政策的某些方面被裁定为不合法,但这些被 视为不合法的事项大致上只是政府推行政策的技术问题, 与政策本身无关,政策依然维持不变。除语文要求外, 以转职人员须在转职前放清累积假期为例,也只是技术 事宜,并非本地化政策的关键。降职安排是一项有时限 的措施,现时已经停止;降职人员的升级限制亦已于一 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解除。不过,在原本职级转职的人员, 则仍受升级限制。公务员事务司(一)表示此事需要深入
研究。

7. 议员询问当局会否上诉推翻法院的裁决,公务员事务 司(一)答称当局尚未决定。上诉的最后期限是一九九六 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公务员事务司(一)指出,由于外籍 公务员协会亦有权就法院裁定为合法的事项提出上诉, 故当局不宜在此时透露其动向,但上诉期限过后,当局 无论作出甚么决定,均乐意向议员汇报。

8. 李鹏飞议员说,本地化政策是政府一项非常重要的政 策,得到立法局全力支持。政策已推行超过10年,显然 不会出现甚么问题。现时某些措施竟被裁定为不合法, 立法局议员当然预期当局提出上诉,否则当局便须向市 民交代过往为推行这项政策而采取的行动,以及解释今 次法院裁决所带来的影响。刘慧卿议员及何敏嘉议员认 为当局须仔细考虑是否有足够的理据提出上诉。张文光 议员则认为既然本地化政策本身是合法的,当局作出任 何决定时,均应以继续推行这项政策为重,并纠正技术 错误。他补充,任何关乎补偿受影响人员的建议必须提
交立法局审议。

9. 议员认为法院的裁决传出一个信息,令人觉得本地化 政策出现了严重错误。市民及公务员显然对此感到关注。 议员又担心即使技术问题也会妨碍当局推行本地化政策。 议员请当局全面深入检讨这项政策,发现不妥之处,便 应采取适当行动,以恢复社会人士对此政策的信心。议 员认为当局若决定不提出上诉,必须尽快向议员清楚交 代原因;他们同意在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举行特 别会议,让当局向议员解释其决定。

(会后补注: 当局最后决定不提出上诉,并在一九九 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的事务委员会特别
会议上向议员解释原因。)

III. 借调公务员往公帑资助机构

(立法局CB(2)709/96-97(02)号文件)

10. 副公务员事务司(一)阐述参考文件时表示,议员在 最近一次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会议上讨论借调一事时, 问及借调高级公务员往公帑资助机构的政策。目前,这
些机构包括计有:

  1. 机场管理局

  2. 香港出口信用保险局

  3. 太平洋经济合作议会秘书处

  4. 亚太区经济合作组织秘书处

  5. 外交及联邦事务部

  6. 香港戒毒会

  7. 雇员再培训局

11. 副公务员事务司(一)解释,借调公务员往公帑资助 机构须遵循一个主导原则,就是既能符合公众利益,亦 能提高公共行政的质素。在部分借调的个案中,政府的 目的是致力协助遇到招聘人手有困难的机构(例如香港出 口信用保险局、香港戒毒会及雇员再培训局),或特别需 要政府专才的机构(例如机场管理局)。其他的借调安排, 基本上是为了与政府有密切工作关系的个别机构,建立 有效的联系,或履行香港作为国际或地区经济团体一员 的责任。副公务员事务司(一)表示,借调安排亦对政府 有利,不但可提高当局的形象,亦为让借调人员提供吸 取宝贵的经验。他表示,借调期通常与政府部门之间的 一般调职期一样。应用于借调人员与公务员的工作表现 评核制度与公务员的制度相同。他又表示,鉴于借调人 员的数目有限,借调安续排应绝对不会影响政府的有效
运作。

12. 张文光议员质疑长期借调高级公务员往香港出口信 用保险局及香港戒毒会的安排;借调人员到在这些两个 机案构的中,借调安排已维持续超过10年。他表示,长 期借调人员的安排未必对有关机构有利,因为借调人员 会缺乏长期献身对为机构服务的意识欠缺长远的责任感。 副公务员事务司(一)回应时表示,香港出口信用保险局 的高级职员向来多数在一段固定的时间后便离职。至于 香港戒毒会,即使该会已数次尝试招聘人手数次,但仍 未能物色到适当合人选。副公务员事务司(一)表示,幸 好能在公务员当中物色到具备管理小型机构(例如公帑资 助机构基金)的适合当人选,填补空缺,是有利的安排, 因为这些机构未必能从外间物色到适合当的人选。他表 示认为不宜,随意定下一个终止借调的日期并不恰当, 因为会影响以免损害有关机构的利益。当局会采取必要 措施,例如检讨有关职位的聘用条款及服务条件,看看 这些职位是否有足够的吸引力。副公务员事务司(一)补 充,他不敢肯定让一名人员长时间担任同一职位,是会 否就能令他有责任感献身为机构服务。有人亦认为聘用 短期人员的安排可带来新构思,对机构有利。他总结时 表示,当局认为现有安排运作良好。

13. 副公务员事务司(一)回应郑耀棠议员的问题时表示, 借调期通常在二至四年之间,并无不一个固定指定时间。 他补充,以他所知,不知道有并无任何公务员在借调期
间退休。

14. 何敏嘉议员认为,借调安排并非解决接任问题的长 远对策补救措施。当局应研究工作性质,以及有关机构 的政策、架构及管理是否有不足之处等范畴问题,以找 出问题的症结所在。关于香港戒毒会的总干事一职,何 议员转告事务委员会,有人认为借调人员倘若一名并无 处理危险药物及毒品的专业知识及与经验的人员担任此 职,根本不能胜任该职。精通这个范畴在这方面具备专 业知识的非公务员,又或卫生署经验丰富的资深人员, 应较为适合。副公务员事务司(一)答应将这项意见转告 有关的政策科考虑,以及在下次会议上更详细解释此事。

15. 主席询问当局是否可把已经长期由借调人员担任太 久的职位,转为纳入常额公务员编制。副公务员事务司 (一)回应时表示,有关机构可能对这项安排有意见,因 为他们觉得当局这样做,是强迫在他们接受在其的机构 內,强行设立一个公务员编制职位。他答应反映这是一 个可行考虑的方案,以及与负责借调事宜的政策科讨论。

IV. 防止公务员享用双重房屋福利

(立法局CB(2)709/96-97(03)号文件)

16. 副公务员事务司(二)向议员讲述《公务员事务规例》 第809条所载列的防止公务员享用双重房屋福利规则所涵 盖的不同房屋福利种类。基本上,公务员及其配偶不得 在同一时间领取超过一项房屋福利,不论这项福利是由 政府、公帑资助机构或私人雇主提供与否。当局已实施 不同多项的监察措施,例如规定公务员申报他们领取房 屋福利的居住情况,以及其之后可能会影响他们领取房 屋福利的资格的任何居住环境转变、规定批核当局查核 房屋科委员会及房屋署的公屋纪录、随机抽样探访居住 在公屋单位的人员及检查取得手头的资料,以确保他们 符合房屋福利的资格及遵守规则等、处理投诉等等。设 拥有部门宿舍的部门一向与其他政府部门,(特别是库务 署及房屋署)密切联系,以确保有关人员遵守规则。当局 会每半年在公务员事务科通告、定期在〈公务员通讯〉, 以及透过适用于自置居所资助计划及居所资助计划的不 同各类条文,颁布这些规则。当局在监察机制中亦设有 惩罚,包括完全取消公务员所有享用公务员房屋福利的 资格、要求他们退还以津贴或贷款形式退还发放的任何 款项,以及个别向他们进行纪律研讯及法律诉讼。

17. 政府帐目委员会研究过审核核数署署长最近的报告 书;该份报告书揭露多个政策科大量违反规则的事例, 特别是在纪律部队,情况尤为严重违反规则。刘慧卿议 员表示,这正好显示现时的监察措施并不足够。她要求 取得当局就向这些个案采取行动的资料。副公务员事务 司(二)表示,每宗个案的惩罚等级并不相同。最近的个 案之一,是包括一名人员被揭发现领取私人机构雇主提 供的低息房屋贷款。当局已向他发出书面警告,并且要 求他缴付贷款数额。另一名人员则参与建屋合作社兴建 楼宇计划,同时又占用入住部门宿舍。当局已向对他严 厉谴责,并且扣减他的薪酬。尚有一名人员占用入住高 级公务员宿舍,同时又领取她丈夫的雇主提供的住所津 贴。当局已要求该名人员偿还接近800,000元的津贴, 并且正考虑采取进一步行动。所有这些人员不但会丧失 他们的房屋福利,他们的前途亦会因他们违反规则而受 到影响。至于核数署署长指控称的个案,副公务员事务 司(二)告知议员有些部门已完成调查,并会就每宗个案 拟备报告,递交予部门首长,以决定是否需要采取进一 步行动。副公务员事务司(二)补充,涉及警队的个案中, 约有460宗与公屋的认可住戶的问题有关。;換句话说 言之,有关人员这些是技术性上违反规则个案:他们有 关人员的名字在公屋册上,但却不是单位的登记住戶。 就这些个案而言,当局已给予这些占用入住部门宿舍的 人员三个月时间,更改他们在房屋署的纪录。副公务员 事务司(二)再表示,当局已成立一个包括房屋署代表在 內的跨部门工作小组已经成立,以负责研究考虑改善监 察机制的方法。副公务员事务司(二)答应以书面更详细 提供公务员违反防止享用双重房屋福利的规则的更详细 数字,以及当局施以的惩罚等级。

18. 副公务员事务司(二)回应刘慧卿议员再提出的另一 问题时表示,当局已按有需要时,当局会与私人机构雇 主联络,以便执行防止享用双重房屋福利的规则。在上 文所述的其中一宗事个例中子,当局已接触该名有关的 私人机构雇主,以决确定他到底他确实已付出多少房屋 津贴,当局才应视有关公务员违反规则。至于合资格享 用房屋福利的公务员总人数,副公务员事务司(二)表示 很难指说出全部确实的数字。参与居所资助计划的9 650
名人员当中,约有1 830名已用完他们的福利。自置居 所资助计划的相应参与人数则分别为27 020人,及已用 完此福利者约有14 610人。另一方面,退出这些计划的 部分人员,可能亦已经离职。此外,当局每年会批出1 500
个至1 900个公务员公共房屋配额。副公务员事务司(二)
答应在会后提供补充数字。

19. 张文光议员表示,一个有效的监察制度应设有严厉 的措施,例如规定公务员定期报告及申报房屋福利、进 行查核及视察,以及重罚故意违反规则的人员。他强调, 不论公务员属任何职级及职系,他们均应受到同一程度 的审查。他要求当局提供资料,详细说明当局对在违反 规则个案中施以加的惩罚等级,以及是否有部门首长违 反规则的个案。副公务员事务司(二)回应时表示,现时 的监察机制已收纳这些措施。他告知议员,当局的经调 查后证实,核数署署长确认指出的1 300多宗个案当中, 大部分并非有蓄意违反规则的人员占很大比数。事实上, 当局承认房屋是一项主要福利,因此已采取步骤改善监 察制度。举例说,夸部门工作小组的首要工作,是确保 部门之间有适当的沟通。至于该小组的另一目标,则是 研究如何按标准程序,更妥善地实施申报及查核机制。 他坚称持,故意违反规则的个案为数不多。经商定后,
他会提供这些个案的有关资料。

20. 何敏嘉议员问当局已采取何种措施,确保所有公务 员,最重要特别是负责审批申请的管理阶层人员,完全 了解复杂的规则及程序。副公务员事务司(二)回应时表 示,当局应适用于各种房屋福利的防止享用双重房屋福 利规则,颇为简单,而且千篇一律及普通。当局会透过 上文所述的一般惯用机制,定期提醒让所有公务员重溫 这些规则。此外,当局正尝试推广及简化有关的《公务 员事务规例》的有关条文,让公务员更易于了解。他表 示,各类公务员的需要不同,当局在这方面的触角十分 敏锐。最近,当局特别为申请公务员公共房屋配额的人 员举办一次座谈会,向他们讲述会影响他们利益的事宜。 副公务员事务司(二)回应何议员再提出的另一问题时表 示,当局会要求公务员在申请公务员房屋福利时,在另 填外一份表格(「GF551」),上申报他们及其配偶是否 有领取其他房屋福利。该份表格清楚道列明倘申请人的 配偶正领取其他房屋福利,申请人必须在两者之中选择 其一。这些资料有助当局调查违反规则的个案,以及在 有需要时与请提供房屋福利的私人机构澄清疑点。

21. 副公务员事务司(二)回应刘慧卿议员的问题时表示, 大部分批核人员经验丰富,对规则十分熟悉,因此不适 当处理申请的情况很少发生。他坚持,称如有任何人员 试图规避规则,或故意提供虛假资料,批核人员不应负
上责任。

22. 郑耀棠议员问,当局应否为无意中违反规则的人员 设立一个「自首行认错」的机制,副公务员事务司(二) 回应时表示,这些人员肯定会绝对可将他们的情况向各 自的部门首长、公务员事务科或库务署汇报告他们的情 况。当局或会视乎每宗个案的情况后,可能会谅解这些
人员的处境。

23. 何敏嘉议员指出,部门宿舍可分为专为「职位需要」 而设的部门宿舍,以及各部门首长根据工作需要而编配 给员工的宿舍。他建议各部门应清楚区别及列出这两类 宿舍。,又查询他问部门首长是否有权将上述两类部门 宿舍的用途对调。当局答应以书面回覆。

V. 公务员过渡的问题

24. 议员问及政府可选择有哪些向候任行政长官提供协 助的方案可供选择,向候任行政长官提供协助。公务员 事务司表示,当局已初步研究考虑各项可行考虑的安排, 但须与候任行政长官讨论后才可作实。为免影响公务员 队伍的稳定,当局不会考虑借调全部主要官员,包括决 策科司级人员在內的所有主要官员,或安排大量公务员 转职。公务员事务司强调,当局稍后会在较后时间,与 候任行政长官商量借调人员的职级及数目。

25. 公务员事务司回应张文光议员的问题时表示,当局 及中方均理解一点,就是香港政府会负责一九九七年七 月一日前管治香港的工作,包括实施现行政策。香港特 别行政区(特区)行政长官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会 以特区行政首长的身分行使权力。公务员事务司坚持, 称公务员对政府双重效忠心的情况不会出现,不会受到 影响,当局的管治权亦不会削弱。

26. 张炳良议员问,行政长官办公室的人员是否属公务 员编制。公务员事务司表示,一般来说,借调往外间机 构的公务员,所担任的其职位不属公务员编制。他表示, 候任行政长官办公室的架构及运作尚未有决定,因此在 现阶段他不会提供难以作答案。

27. 张文光议员问,当局会否接纳以借调少数公务员, 作为向为行政长官提供协助作为的底线。公务员事务司 回应时表示,当局与候任行政长官讨论借调安排时,会 采取开明的态度,基本原则是任何安排均不会得对妨碍 政府的有利效运作造成不利影响。公务员事务司坚称, 张议员所说的底线并不存在建议当局为借调人数定下底 线,但现时当局并无这样做。他答应在适当时候向事务
委员会汇报此事的进展。

28. 刘慧卿议员告知议员,宪制事务委员会在最近一次 会议上曾讨论借调公务员往行政长官办公室一事,当时 议员担心,即使只借调少数决策科司级官员,仍会妨碍 当局的有效运作。她表示,当局应立即通知立法局任何 快将实施的安排。公务员事务司答应她的要求。

29. 公务员事务司谈到陈荣灿议员的问题时表示,当局 通常不会查询问一名公务员他的公民身分或外地永久居 留权,因为这是他们的私事。基本法订明,任用用27个 主要官员职位的官员,先决条件,是获委任官员他们不 得持有外国护照。公务员事务司表示,公务员应熟悉有 关这项规定。他补充,在主权移交后任用主要官员的事 宜,会由行政长官处理。

VI. 会议结束

30. 会议在上午十时五十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 另有要事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