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1952/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的英文本业经当局审阅)
档号:CB2/PL/PS/1
立法局
公务员及资助机构员工
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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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上午十时四十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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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局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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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
叶国谦议员(主席)
何敏嘉议员
刘慧卿议员
陈荣灿议员
郑耀棠议员
罗祥国议员
缺席委员 :
李启明议员(副主席)*
李鹏飞议员*
夏佳理议员*
张文光议员*
李卓人议员*
张炳良议员*
朱幼麟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
公务员事务司
- 林煥光先生
-
民事检察专员
- 溫法德先生
-
署理副公务员事务司(一)
- 史端仁先生
-
首席助理公务员事务司(聘任)特别职务
- 宁汉豪女士
-
助理公务员事务司(聘任)
- 陈松青先生
列席秘书 :
-
总主任(2)1
- 汤李燕屏女士
列席职员 :
-
高级主任(2)5
- 胡锡谦先生
(立法局CB(2)787/96-97号文件)
(立法局CB(2)701/96-97(01)号文件 ── 上诉法院的裁决)
公务员事务司告知议员,事务委员会在一九九六年十二
月十八日上次会议讨论公务员本地化政策的司法审核一
事后,当局决定不会就上诉法院的裁决向枢密院提出上
诉,主要理由如下:
-
关于两项被裁定为不合法的主要事宜,即转制
人员的降职留薪安排及升级限制,以及限制转
制人员再转至常额及可享退休金(常额长俸)条
款,律政署、在此案件中一直代表政府的大律
师,以及本地高级公务员协会聘请的独立大律
师所提供的法律意见,均认为再行提出上诉,
并无合理胜算。其他事宜相对来说只属次要性
质,不会对政府的本地化政策造成深远影响。
-
关于中文语文要求,上诉法院并无裁定当局根
据工作上的需要,要求转至本地合约条款的海
外合约人员须具备中文语文能力的原则为不合
法。法院对政府不利的裁决,只是针对公务员
事务科有关通告內的字眼过于广泛概括,有违
施加这项要求的原意。当局在续订合约时要求
公务员须具备中文语文能力的政策并无改变。
至于按常额长俸条款聘用的人员的中文语文要
求,法院并无对此作出裁决。
-
虽然法院裁定为实施本地化政策而推行的若干
措施与人权法案有牴触,但法院的裁决确实表
明了本地化政策并非不合法,而且亦对此政策
的各个重要方面予以维持。因此,法院的裁决
对本地化政策的影响有限。再行提出上诉只会
令本地化政策继续呈现不明朗的因素,并会在
各职类公务员之间制造更多冲突。此外,再行
上诉亦可能使当局损失更多,因为某些法院原
先裁定予以维持的事项,或会因政府败诉而遭
推翻。
2. 公务员事务司强调,当局坚决致力执行本地化政策。
考虑到法院所作的裁决,当局聘用公务员时仍会以中文
语文能力作为重要考虑因素之一,并会研究最妥善的办
法,解决与海外合约人员转至本地条款的安排有关的各
项事宜。他向议员保证,当局作出任何决定前,会与员
方进行磋商,并会顾及公众利益。
3. 刘慧卿议员及何敏嘉议员询问当局会采取何种措施,
执行法院就中文语文要求的裁决。公务员事务司表示,
法院裁定转制安排中的语文要求是合法的(上诉法院的判
决书第30页)。法院裁定为不合法的地方,是公务员事务
科指引所载的概括提法,而此提法意味著如在某职级中
有任何职位需要出任的人员具备中文语文能力,则转至
本地条款而属该职级的任何人员便须符合同样的语文要
求,即使该人员可能不必担任需要中文语文能力的职位。
副公务员事务司(一)补充,各政府部门在实际执行转制
安排的语文规定时,均会以务实方式,评估每宗个案的
有关人员在合约期间很可能出任的职级及职位所需的语
文要求,因此很难一概而论。事实上,当局会参考不同
职级及部门的需要,个别研究每宗转制申请,这与法院
认为有关工作的具体实际需要须予充分考虑的观点一致。
他表示,当局会对內部通告的內容作出必要的调整及修
订,务求更准确地反映政策目的。
4. 公务员事务司表示,法院并无就由本地合约条款转至
常额长俸条款的中文语文要求作出裁决。法院认为这只
是一项临时建议,可不受司法审核。他表示,转制至常
额长俸条款的语文标准应高于续约标准,这点合乎情理,
因为常额长俸条款属长期雇用性质。
5. 刘慧卿议员问及海外合约人员的事业前途,因为他们
未必能够符合中文语文要求。公务员事务司回应时表示,
当局会灵活执行这项规定,并会考虑政府內有部分职位
并无要求出任人员在执行职务时须有中文语文能力(最少
在短期內无此要求)。他补充,在开放职位安排中落选的
人员,原因主要是工作表现欠佳,而非语文因素。到目
前为止,因未能符合中文语文要求而不获当局按本地条
款续约的人员只有八位。公务员事务司坚称,当局会与
员方紧密合作,务求在一段合理时间內定出令人满意的
方法,用以处理转制人员的申请。他答应向事务委员会
汇报此事的进展。
6. 何敏嘉议员询问,如何在编制庞大及人员分布多个部
门的共通职级执行中文语文的规定。公务员事务司及副
公务员事务司(一)表示,某些政府人员如政务主任、司
法机构及警队的人员,不受法院的裁决影响,因为调职
安排并不适用于该等人员。至于其他职系,如有按海外
合约条款受聘的人员申请转至本地条款,当局会进行评
估,以鉴定该名人员现时的职位是否需要使用中文,以
及可否把该名人员调至无须使用中文的另一职位。其他
考虑因素包括该职级的现职人员能够及不能以中文沟通
的人数。因此,当局对不同职级及部门所作的考虑,不
尽相同。当局必须斟酌每宗个案的殊特情况,在各方面
取得平衡。至于如何达致平衡,则须由管理阶层在考虑
有关人员的申请时作出定夺。何议员询问当局会否就某
些职级的个别职位,列明需具中文语文能力的要求。副
公务员事务司(一)回答,当局须详细研究此措施的实行
方法。
7. 何敏嘉议员又询问当局在考虑一名人员是否适合晋升
时,其中文语文能力是否重要的考虑因素。副公务员事
务司(一)回应时表示,政府的政策是建立一支中英兼擅,
并能操英文、广东话及普通话的公务员队伍,尤以聘用
长期人员为然,这是一个持续进行的过程,议员研究此
事,应结合该个过程,一并考虑。政府的既定政策,是
以政府人员本身的才干表现及是否适合出任晋升后的职
位,作为升迁依据。当局会适当考虑有关人员的语文水
准,并会顾及该人员将出任的高一级职位的工作要求。
由于政府內的职位及职级种类繁多,加上公务员须符合
的职位调派要求亦多种多样,当局很难定出一套详尽无
遗的标准,能够涵盖所有情况。他表示,当局会以合情
合理的方法去决定每宗个案。
8. 主席关注到,聘用不能以中文与别人有效沟通的公务
员,会否妨碍实施《基本法》中关乎使用中文作为香港
特别行政区正式语文的条文。公务员事务司强调,当局
坚决致力建立一支中英兼擅,并能操英语、广东话及普
通话的公务员队伍。为反映这项政策,当局在一九九四
年有关公务员聘用事宜的划一聘用条款及服务条件建议
中,把中英语文能力纳入为聘用要求之一,此举当时获
得员方及社会人士普遍支持。在处理按本地条款续约的
申请时,当局在执行中文语文能力规定的同时,亦会适
当兼顾职位的运作需要,务求取得平衡。至于司法机构
的职位,使用中文的问题会是当局急须处理的事宜。
9. 罗祥国议员询问,取消外籍政务主任在首长级甲级政
务官及首长级乙一级政务官两个职级的晋升上限,对实
施《基本法》第一百零一条有何影响。公务员事务司表
示,数年前设立晋升上限的目的,是希望透过行政措施,
增加可供当局考虑在适当时候晋升为决策科首长的本地
政务主任人选。当局认为现时取消此上限并无弊处,因
为所有决策科首长现时已由本地政务主任出任,而且在
其下两级的政务官职级中,亦有足够本地人员可继任决
策科首长的职位。公务员事务司补充,目前只有两至三
位海外人员属首长级甲级政务官及首长级乙一级政务官
的职级。他又表示,擢升非中国公民的人员至首长级甲
级政务官的职级,不会违反《基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
规定。
10. 议员问及降职留薪安排及升级限制的影响,公务员事
务司回应时表示,共有91名人员受到影响,其中44人已
获安排同级调职,但晋升机会须受限制。至于其余47人
则降职一级,降职人员虽可保留原有薪酬,但晋升机会
受到限制,而且不会获得增薪。该91名人员全是现时按
本地合约条款受聘的前海外合约人员。虽然降职人员的
升级限制已在一九九六年一月解除,但对同级转制人员
施加的限制仍然存在。至今已有17名降职人员因表现良
好而再获晋升。由于法院裁定降职留薪安排及升级限制
为不合法,当局会尽快与员方进行讨论,并就晋升事宜
发出新的指引。公务员事务司表示,降职留薪安排及升
级限制在一九九四年七月推行,是订有时限的措施。该
两项措施针对一批数目有限的海外合约公务员而设,该
批人员的合约于一九九五年九月前届满,并会在约满后
转至本地条款。现时,部分此等人员已离开政府。他表
示,部分受影响的人员或会个别采取法律行动,要求政
府赔偿损失。当局在现阶段无法评估可能提出申索的人
数及所涉金额。当局下一步行动是与员方共同制订一些
措施,以执行法院的裁决。议员认为,任何增设职位的
建议均须充分证明在职务上确有真正需要,公务员事务
司接纳此点意见。
11. 何敏嘉议员询问,法院作出裁决后,当局会否对政务
主任的职系,以及司法机构和警方的各个职系进行检讨。
公务员事务司回应时表示,当局考虑到该等职系的本地
化政策进展顺利,而且在遵从《基本法》有关条文方面,
当局亦无任何重大困难,故认为无须改变该等职系的本
地化安排。民事检察专员补充,上诉法院的裁决只涉及
属香港永久居民的公务员转至本地条款的安排,而不会
影响非香港永久居民或不会成为永久居民的公务员。
12. 主席询问当局会采取何种步骤,消除法院的裁决令
本地人员产生的疑虑。公务员事务司表示,裁决的实际
影响可能遭到夸大。他告知议员,在180 000名公务员当
中,只有约700人是海外合约人员;在扣除400多名职系
不受调职安排影响的人员后,人数更减至约300人。此
外,海外合约人员不会自动转至本地条款。在现行制度
下,该等人员必须首先成为香港永久居民;第二,他们
必须愿意接受本地条款;第三,该等在晋升职级的人员,
必须在开放职位安排中,与其他人员竞逐职位,成功后
才可获得按本地条款续约。此外,他们必须符合续约的
一般条件,亦可能视乎工作需要而须符合中文语文要求。
如把上述所有因素一并考虑,法院的裁决对本地化政策
的影响其实有限。公务员事务司又表示,过去两年,实
施本地化政策的措施已在本地及外籍人员之间引起不少
爭议。现时法院既已作出明确的裁决,各有关方面应致
力寻求大家均可接受的公平办法,据以在实施本地化政
策及人权法案两者之间达致适当的平衡。
13. 何敏嘉议员就合约人员申请转至本地常额长俸条款的
事宜提出询问,公务员事务司回应时表示,高等法院在
一九九五年十月裁定限制海外转制人员再转至常额编制
为不合法,随后当局曾试图冻结所有此类申请,包括本
地合约人员提出的申请。由于上诉法院现再裁定该项限
制为不合法,为执行法院的裁决,当局须解除限制。他
强调,当局考虑本地合约人员及海外转制人员的申请时,
会一视同仁,给予同等对待。公务员事务司表示,当局
与员方达成协议后,便会实施新安排。他答应向事务委
员会汇报此事的发展。他又表示,有关人员不会自动转
至常额长俸条款,而且当局过往亦曾因有关人员未能符
合其他主要准则,例如职务需要及工作表现,而拒绝他
们提出由本地合约条款转至本地常额长俸条款的申请。
14. 首席助理公务员事务司(聘任)特别职务回覆刘慧卿议
员的问题时告知议员,约有200名拥有永久居民身分的海
外合约人员已成功转至本地合约条款。至于其余海外合
约人员中的永久居民人数,当局并无资料。民事检察专
员表示,入籍成为永久居民的居住年期规定,现时为通
常居于香港五年。根据《基本法》,居住年期则规定为
七年。然而,现时已不能申请入籍成为永久居民,因为
申请的最后限期已于一九九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届满。副
公务员事务司(一)回应主席的问题时表示,当局已在一九
九六年一月致函所有海外合约人员,提醒他们入籍的最
后限期。该等人员亦应知悉申请转至本地条款的其他资
格准则。
15. 刘慧卿议员询问,现时是否仍有其他途径,让海外合
约人员取得永久居民身分。公务员事务司表示,仍未成
为永久居民的海外合约人员,须待联合联络小组就一九
九七年七月后香港永久居民的定义作出决定。至于外国
国民申请入籍为永久居民身分的渠道何时重开,则视乎
联合联络小组的商议进展及随后制定的有关法例而定。
16. 当局答应在适当时候向事务委员会汇报,讲述当局与
员方磋商与实施本地化政策有关的各项事宜的最新进展。
17. 会议在下午十二时十五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
* 另有要事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