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法局会CB(2)272/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并经主席核正)

档 号: CB2/PL/PS/1

立法局公务员及资助机构员工事务
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1997年2月24日(星期一)
时 间:上午10时45分
地 点:立法局大楼会议室A


出席委员:

    叶国谦议员(主席)
    李启明议员(副主席)
    夏佳理议员
    张文光议员
    李卓人议员
    张炳良议员
    罗祥国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
缺席委员:

    刘慧卿议员*
    李鹏飞议员#
    何敏嘉议员#
    陈荣灿议员#
    郑耀棠议员#
    朱幼麟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参与所有议程项目的讨论

    公务员事务司
    林煥光先生

    参与议程第III项的讨论

    副公务员事务司(1)
    李淑仪女士

    首席助理公务员事务司
    宁汉豪女士

    参与议程第IV项的讨论

    副公务员事务司(1)
    李淑仪女士

    首席助理公务员事务司
    陆绮华小姐

    参与议程第V项的讨论

    副公务员事务司(2)
    柏志高先生

    参与议程第VI项的讨论

    副公务员司务司(2)
    柏志高先生

    首席助理公务员事务司
    梁何绮文女士
列席秘书:
    总主任(2)1
    汤李燕屏女士
列席职员:
    高级主任(2)5
    胡锡谦先生


I.通过1996年12月18日会议的纪要

(立法局CB(2)1239/96-97号文件)

1996年12月18日会议的纪要获确认通过。

II. 下次会议日期及讨论事项

2.事务委员会下次会议将于1997年3月24日(星期一)上午
10时45分举行下次会议,讨论下列事项:

  1. 公务员到海外就医疗服务;及

  2. 公务员的过渡的问题。
(会后摘记补注:下次会议提前早至上午10时30分举行。)

III. 续议事项

政府为了解员方对上诉法院就公务员本地化政
策的各项措施作出裁决后带出的问题有何看法
而进行的咨询工作

(立法局CB(2)1269/96-97(01)号文件)

3.副公务员事务司(1)扼重点讲述政府为执行上诉法院就
对外籍公务员协会诉讼所作出的判决所而建议的措施,
这些措施详载于立法局 CB(2)1269/96-97(01) 号文件述该
等措施。副公务员事务司(1)告知议员,当局已于在1997
年 2月 21日的高级公务员评议会会议席上,政府已向评
议会员方代表提出政府其建议的一套措施,藉以咨询员
方,以期以期能在最短的时间內能够尽早实施有关的建
议。她补充谓,政府当局一俟准备好制订待政府当局敲
定让“降级转制人员”提出申诉的建议方案以供后,便
会向财务委员会申请两年额外拨款,未来两年款额估计
约达为800万元的额外拨款。

4. 议员表示,鉴于中文的使用日趋普遍,按根据需要为
而该等按本地合约条款聘用的人员,以及拟进一步转至
本地常额及可享退休金 (长俸)条款的本地合约人员制订
有关订明中国文语文能力的要求,是实属合理之举。副
公务员事务司(1)表示,政府当局建议解除自1995年10月
31日起暂时禁止本地合约人员转至本地长俸条款所实施
的临时限制。根据法律意见,84名在1995年10月31日前
转至本地合约条款的转制人员,和以及77名在1995年10
月31日同一天前已提出申请转至本地长俸条款制的本地
合约人员,会均应获准在临时限制实施前适用的转制准
则下申请转至本地长俸条款。政府当局会改善现行的准
则和机制,使之更为合理,以便应用于其他按本地条款
受聘,而希望转至本地长俸条款的合约人员。这些经合
理化的准则会包括一项有关中国文语文能力的要求。副
公务员事务司(1)表示,自由1995年8月1日起,当局已要
求规定所有以本地长俸条款新受招聘的人员,除通晓英
文外,还需须具有中国文语文能力。这项要求规定的例
外情况很极少,虽然尽管不同公务员职系所要求需的语
文能力程度可能或有所分别差异。她补充说,政府当局
正积极鼓励公务员改进提高本身的语文能力。公务员培
训处亦正为此目的举办有关的课程。

5. 副公务员事务司(1)在回应张炳良议员的询问时表示,
现时约有400名人员以海外合约条款受聘 ( 不包括受聘于
司法机构或警务处队的人员)。这些人员必须成为香港永
久居民及并转为按本地合约条款受聘,才可符合有资格
申请转至本地长俸条款。有关解除转制人员的晋升级限
制,副公务员事务司(1)表示,政府当局建议重新进行在
1996 年11月22日前仍未公布结果的晋升选拔程序,以便
考虑转制人员的晋升机会。至于降级转制人员,在日后
的晋升选拔工作中,他们先前在原来职级服务的情况,
会于未来的晋升选拔工作中,连同其他有关因素 ( 例如
操行和工作表现 ) 一并考虑。副公务员事务司(1)补充,
已离职的降级转制人员,亦会将获发截至离职日的个人
薪金,另加增薪额的补薪。政府沒有并无计划使让这些
人员自动复职。

6.黃钱其濂议员询问,拟规定中对以长俸条款受聘的人
员实施的须符合中国文语文能力要求的建议措施,是否
适用于受政府补助机构的人员。副公务员事务司(1)表示
,受补助机构在制订职员聘任政策方面享有很大高度的
自由主权,唯但须符合遵照若干有关薪酬及服务条件的
若干指导原则行事。政府通常不会作出干预,以致在对
影响有关机构在运作上的有成效及有和效率运作构成影
响的情况下进行干预。副公务员事务司(1)答允提供更详
细的书面形式提供回覆。

IV.跟进一九九七1997年后聘用、辞
退解雇及处分公务员的规例一事

(立法局CB(2)1269/96-97(02)号文件)

7.副公务员事务司(21)向议员阐讲述立法局CB(2)1269/96
-97(02)号有关文件所载各项建议的要点。

8. 部份分议员表示,与政府的建议相反,制订定公务员
及资助机构员工法例,比利用较由行政长官根据《基本
法》第48四十八(四)条4赋与行政长官的权力,由他签发
颁布行政命令,以取代当局现时根据《英皇制诰》和《
殖民地规例》订立的聘用、解雇及处分公职人员的法定
职权较更为可取。制订公务员及资助机构员工法例的前
一方案可让市民公众有机会就在此事上参与更公开和民
主的咨询工作过程。部份分议员指出,很多其他许多司
法管辖区均订有公务员及资助机构员工法例。副公务员
事务司(1)在回应时表示,政府当局认为,为了维持主权
移交后公务员及资助机构员工管理的延续性,必须尽量
避免改变现行制度必须不可有太大的更改。根据法律意
见认为,适宜利用由行政长官按照《基本法》第48四十
八(四)条4赋与行政长官的权力,由他签发颁布行政命令
以是一项适当措施,可用以取代现时《英皇制诰》和《
殖民地规例》原来赋予与的法定职权能。政府当局准备
跟进采用此方案,并就有关的建议咨征询候任行政长官
的意见。副公务员事务司(1)进一步又表示,现行制度能
够保持透明度,有赖政府致力藉着让所有市民均容易让
全体公务员查阅知悉有关各项规则及、程序及和有关的
《公务员事务规例》使。至于在上诉途径方面,政府当
局会进一步考虑一项将方案,研究目前根据《殖民地规
例》第68条可向总督上诉的权利,可否以另一项向行政
长官上诉的相若权利取代改为。副公务员事务司(1)补充
谓,在公务员叙用委员会辖下成立一个覆检核委员会的
建议有,缺点,在于部分某些人员(主要是警务人员)由
于因不属于在公务员叙用委员会的管辖职权范围內,他
们而无法利用此机制。政府当局会将研究另一方案,另
设探讨能否成立一个独立组织,就上诉个案向候任行政
长官提供意见。当局希望敲定的方案最终可适用于最所
有公务员,并为员方所接受。

9.至于在咨询员工方面,副公务员事务司(1)告知议员,
高级公务员评议会将在下次会议上讨论政府的建议。她
答允向事务委员会汇报任何有关进展。

V.监管偿还购屋贷款的机制

(立法局第CB(2)1269/96-97(03)号文件)

10.一位议员询问询问政府购屋贷款计划的监管机制及对
违规事件采取的行动,副公务员事务司(2)在回应时发表
以下述意见:

  1. 自从购屋贷款计划于1981年成立推出后,参加购
    屋贷款该计划的公务人员共有2 173名人。过去5
    年,政府当局先后发现9宗未能依时清还欠款的
    个案,违规反贷款计划条款的情况并不算严重。

  2. 政府当局对对违规人员采取的行动包括:罚款、
    要求该人员悉数清缴任何欠款连利息、取消该人
    员可享有其他房屋福利的资格,以及采取适当的
    纪律处分或法律行动。若采取法律行动,又或有
    关人员已畏罪潜逃,则便需要较长时间才可总了
    结违规个案。在此情况下,有关的物业会被沒收
    及出售。在若干现有个案中,当局已采取行动,
    宣告有关的人员破产及并沒收他们的物业。

  3. 在在1990年以前,如名下的物业的业权有变,有
    关的人员必须于14天內向通知政府申报。该计划
    当局曾分别于1990年及1995年进行检讨购屋贷款
    计划。经 1990 年的在首次检讨完成后,在凡于
    1990年10月1日或该日以后参加该计划的人员,须
    为有关物业办理第二法定按揭,并以政府为受益
    人。如事先未经政府批准,在该计划下购入的物
    业如未经政府许可,不得转售。目前,在所有贷
    款个案中,约90%须遵守为物业受办理第二法定
    按揭的规定约束的个案目前占整体个案的90%。
    当局又于1995年12月实施另一项管制措施,规定
    若借款人员在不能办理这项保障政府的法定按揭
    的地方置业,则有关物业的业权文件须交由政府
    保管。若有关的人员转換物业,则按当时有效的
    规则办理。此外,贷款会是以该借款人员已赚取
    的退休金作为抵押。若有关该人员不知所终遁,
    他的其退休金便会被沒收。其他保障措施包括库
    务署对有关物业进行突击检抽查。

  4. 在该购屋贷款计划下,有关借款人员可领取借款
    项的时限期为10年。该计划不适用于1990年10 月
    1 日或该日以后受聘的人员,以及那些已参加其
    他购屋计划的人员。因此,参加购屋贷款计划的
    人数是在续见减少中。
11.政府当局察悉,夏佳理议员建议规定公务员须每年须
汇报就其在该贷款计划下所购置的物业的现最新情况进
行汇报。

VI. 逾时工作津贴

(立法局CB(2)1269/96-97(04)号文件)

12.张文光议员认为,在领取逾时工作津贴方面,对文职
人员和纪律部队人员采取用不同的逾时工作津贴申领资
格准则是并不公平的。他表示,上述两类人员,不论是
文职还是纪律人员,领取逾时工作津贴的资格准则,对
应以同一薪级的实额薪酬为基础人员采取的准则应该绝
对平等。副公务员事务司(2)答谓称,出现不同准则这两
类人员的资格准则有分别,原因与有关人员他们的职务
性质截然不同有关。纪律部队薪酬服务条件检讨委会经
考虑过由于纪律部队的人员薪级表已顾及纪律部队人员
一般的工作时间通常较其文职的同级文职人员为长之后
的情况,纪律部队薪酬及服务条件检讨委员会考虑到这
点因素,同意应向工作超逾在规定工作时数以外执行职
务的纪律部队人员发放纪律部队逾时工作津贴,以作为
补偿。副公务员事务司(2)谓表示,发放逾时工作津贴的
其中一项基本原则之一,是,逾时工作通常应以补假抵
偿。然而,由于政府內不同职位的工作性质各有分别不
同,与非纪律部队职系比较,要在各个纪律部队內实施
这项原则比较为要困难。副公务员事务司(2)进一步又表
示,文职人员如所属职级的顶薪点是若为总薪级表第33
点或以下,而且这些人员又不符合沒有资格领取标准逾
时工作津贴,当局会向他们在持续逾时工作期间,可获
发放酬金作为补偿,以补偿他们长时间逾时工作。张文
光议员建议检讨文职人员与纪律部队人员领取逾时工作
津贴的资格,使有关安排更为公平。

13.主席询问那哪些部门发放的逾时工作津贴数额额最多
。副公务员事务司(2)答谓称,就邮政局及警务处此类部
门而言,逾时工作的需要求及逾时工作津贴的发放,往
往有有周周期性变化。他同意答允于会后提供更多详细
的资料。副公务员事务司(2)补充谓,在1996年发放的逾
时工作津贴总额约为12亿元,大约概相当于全年薪酬总
开支的2.6%。

VII. 公务员过渡的问题

14.公务员事务司告知议员,候任行政长官已于上星期正
式公布聘将在主权移交后留任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服
务的主要官员任命名单。政府当局将继续为候任行政长
官办公室提供支援协助。截至 1997 年2月21日为止,借
调到往候任行政长官办公室的公务员共有28人,包括 5
名首长级人员。

VIII. 会议结束

15.会议于下午12时40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7月23日

不在本港

另有要事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