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996/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当局审阅)
档号:CB2/PL/PS/1
立法局
公务员及资助机构员工
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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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上午十时四十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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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局大楼会议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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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
叶国谦议员(主 席)
李启明议员(副主席)
张文光议员
陈荣灿议员
郑耀棠议员
张炳良议员
朱幼麟议员
缺席委员:
李鹏飞议员*
夏佳理议员*
何敏嘉议员*
刘慧卿议员*
李卓人议员*
罗祥国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副公务员事务司(一)
- 李淑仪女士
- 副公务员事务司(三)
- 刘励超先生
- 首席助理公务员事务司
- 柏志高先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2)1
- 汤李燕屏女士
列席职员:
- 高级主任(2)5
- 胡锡谦先生
(立法局CB(2)481/96-97号文件)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会议的纪要获确认通过。
2. 下次会议将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八日上午八时三十分
举行,讨论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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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七年后聘用、辞退及处分公务员的规例
-
上诉法院最近对公务员本地化一事所作裁决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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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调公务员往政府资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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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的双重房屋福利
-
公务员过渡的问题
3. 议员又同意在一九九七年一月举行的会议上,讨论持续
聘用短期或临时公务员一事。
(立法局CB(2)478/96-97(01)号文件)
4. 首席助理公务员事务司应主席所请,向议员简述当局的
文件;该文件陈述为何在过去数年,在职公务员的人数有
所减少,但政府的「个人薪酬」开支及「与职员有关的支
出」反而有所增加。他详细解释前,先请议员注意以下各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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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佳理议员在一九九六年十月七日的会
议上,引述一九九一/九二年度有关开
支的数字,以及一九九六/九七年度预
算中的有关数字。由于一九九六/九七
年度的实际在职公务员人数及开支尚未
有分晓,当局认为较适宜的做法,是把
一九九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及一九九六年
三月三十一日的在职公务员人数,与一
九九一/九二年度及一九九五/九六年
度的实际开支作一比较。
-
「与职员有关的支出」包括退休金,这
笔开支与在职公务员人数并无关系,惟
必须在提供数字时予以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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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一/九二年度的「个人薪酬」开
支数字,包括一九九一年四月一日至一
九九一年十一月三十一日医院管理局成
立前,政府医院的职员开支,因此一九
九一/九二年度的数字很难与一九九五
/九六年度的数字直接比较。
-
「个人薪酬」开支只包括由政府一般收
入帐目支付给政府部门职员的开支,但
调职/借调往香港房屋委员会、医院管
理局、香港金融管理局、两个市政局,
以及各个营运基金部门等政府资助机构
的公务员的薪酬及津贴开支,并不包括
在內,因为这些机构有不同的会计安排。
因此,比较「个人薪酬」开支及职员人
数时,应减去这些机构的职员数目。另
一方面,这些机构所需「与职员有关的
支出」,由中央从有关的拨款中支付,
故不论这些公务员在哪个机构工作,当
比较「与职员有关的支出」时,也会把
他们计算在內。
5. 首席助理公务员事务司表示,当局顾及上述因素后,发
现一九九一/九二年度至一九九五/九六年度,在职公务
员总数及减去政府资助机构人员后的在职公务员人数,分
别减少3 010人(1.6%)及979人(0.7%)。至于实际「个人
薪酬」开支的增幅则为37.8%,即由一九九一/九二年度
的252亿元,增至一九九五/九六年度的348亿元。减去
调职/借调往其他机构的职员数目后的增幅为51.6%,即
由一九九一/九二年度的226亿元,增至一九九五/九六
年度的343亿元。至于每名职员的个人薪酬,一九九一/
九二年度至一九九五/九六年度,增加52.7%。这个增幅
主要反映出该四年內,薪酬每年均有调整。余下仅超过1%
的每年增幅,是由于合资格人员获得薪点递增额所致。
6. 另一方面,减去退休金后,「与职员有关的支出」,由
一九九一/九二年度的31亿元,上升至一九九五/九六年
度的38亿元,增幅为19.7%。以每名职员而论,「与职员
有关的支出」在该段期间只增加21.7%,主要是由于在该
段期间,「与职员有关的支出」中较为重要的项目,例如
居所资助津贴,并无每年按通胀调高,以及各项计划的参
加人数有变。
7. 首席助理公务员事务司指出,当局在一九九零年推行居
所资助计划后,住在高级公务员宿舍或领取自行租屋津贴
的人数相应减少,令当局因而节省部分上述支出。由于居
所资助计划的津贴期只维持十年,政府可节省大笔支出。
以一九九四年价格计算,估计20年內可节省154亿元。此
外,政府最近提出新聘人员不得申领海外教育津贴的影响,
要在一段时间后才能看见。首席助理公务员事务司表示,
「与职员有关的支出」并非固定,会随著政策及公务员可
享福利的变动而增减。
8. 张炳良议员问,在上文第3(d)段所述的政府资助机构开
设公务员职位,特别是开设毋须立法局人事编制小组委员
会批准的非首长级职位,公务员事务科的控制权有多大。
首席助理公务员事务司澄清,这些机构全部设有部门编制
委员会,开设职位的安排与政府部门所采用者相同。
9. 张文光议员问,既然越来越合资格的人员透过自置居所
资助计划及居所资助计划,自置居所,当局有否制订任何
出售空置宿舍的具体计划。首席助理公务员事务司回应时
表示,自置居所资助计划实施以来,当局已出售约800多
个高级公务员宿舍单位,以及五幅宿舍用地。此外,当局
最近亦实施一个宿舍出租计划,把95个空置单位租予私人
机构,租约为期两年。这是一项临时措施,务求在最终出
售这些单位前,能物尽其用。当局会继续出售毋须用来安
置公务员的土地及单位,并且会安排住在当局打算出售的
单位的人员,迁往拟保留的单位。当局已有颇长时间并无
建造或租用更多的高级公务员宿舍单位。关于部门宿舍,
当局有时需要重建旧式楼宇,因此可能须把这些宿舍改建
为较新式的物业,以符合理想的水平。
10. 议员敦促当局定期监察公务员宿舍的空置情况,避免
浪费资源。首席助理公务员事务司回应时表示,正如公务
员事务司最近在政府帐目委员会的会议上指出,当局正密
切监察宿舍的需求情况,每月、每季及每半年均会向政府
产业署申报各部门对宿舍的需求情况。宿舍需求由个别部
门、政府产业署及各个政策科共同监察,以确保根据现行
政策作出的决定,有效地配合实际需要,以及在任何时间,
即使有空置单位,亦为数极少。
11. 一位议员问,在「与职员有关的支出」中,退休金所
占的比例为何,首席助理公务员事务司回应时表示,一旦
涉及退休金,便牵涉多个复杂因素。举例说,根据新退休
金计划的条款,退休金的折算数额由25%上升至50%。其他
因素包括已届领取退休金年龄的人数增加、在世的退休公
务员数目、他们退休后在世多久等。由于与现时在职公务
员人数无关的变数及未知之数太多,为了作出切合现况的
比较,更佳的做法是在计算「与职员有关的支出」时,减
去退休金。
12. 主席表示,当局在文件中提供的资料,仍然未能解释
为何在同一段时间,公务员人数减少约一万名,但「个人
薪酬」开支及「与职员有关的支出」却有增加,由一九九
一/九二年度的253亿元及66亿元,分别增至一九九六/
九七年度的360亿元及131亿元。副公务员事务司(一)表
示,这个问题最初由夏佳理议员在一九九六年十月七日的
会议上提出。事务委员会应请夏佳理议员说明他从何处取
得这些数字,以协助当局研究此事的背景,再以书面回覆
事务委员会。秘书处会遵照主席的指示,接触夏佳理议员,
请他提供有关资料。
(会后补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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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已在一九九六年十一月
二十七日发信给夏佳理议员,
请他提供资料。) |
13. 张炳良议员表示,财政预算通常是预测一个财政年度
由始至终的财政状况,人员编制数字则指反映每个年度开
始时的人手情况。为免引起混乱,他建议当局日后编制预
算草案时,亦应推算年终的人员编制数字,以方便比较。
14. 张文光议员表示,有报道指出当局会设立一个行政长官
(候任)特别办公室(以下简称「行政长官办公室」),为候
任行政长官提供协助。他询问当局有否就提供协助的形式、
行政长官办公室的地位、调往该办公室的公务员数目及职
级、他们的职责范围,以及为应付该办公室的运作开支而
订立的财务安排等事宜,作出任何准备。他告诫当局,任
何最后决定,必须绝对合法及合理,必要时,更须由立法
局研究。副公务员事务司(一)表示,待候任行政长官选出
后,当局会积极与他合作及提供办公地方、人手及文书等
方面的协助。当局须与候任行政长官讨论后,才可定出确
实的安排。副公务员事务司(一)保证,当局会视乎行政长
官办公室的实际运作需要,调配资源。最终的安排,不会
偏离既定的规则,亦不会妨碍现政府有效地运作。
15. 张炳良议员问政府会否支薪予借调往行政长官办公室
的公务员,又或会否支取所需的费用,就如借调公务员往
资助机构的情况一样。副公务员事务司(一)回应时表示,
前者指「借用」公务员,后者则指「借调」。「借用」的
安排是当局可选择的方案之一,但采用与否,仍须与候任
行政长官磋商。借用及借调的人员仍可保留他们的公务员
身分。张文光议员认为,行政长官办公室的运作期很可能
超过六个月,当局看来并无另行拨款,应付行政长官办公
室的开支,若为此而从政府一般收入拨出资源,必须获得
立法局批准。
16. 副公务员事务司(一)回应一位议员的问题时表示,向
候任行政长官提供协助的公务员,在日常运作事务上,须
听命于行政长官,但由于他们是公务员,最终须向各自的
职系首长负责。
17. 张文光议员关注到,要公务员伺候二主,会否令他们
感到为难。換句话说,这些人员一方面仍是现政府的公务
员,另一方面却可能不得不认同日后特别行政区政府候任
行政长官的观点。张文光议员指出,行政长官候选人的社
会及政治取向与现时的政府不同;他们的竞选政纲,与现
行政策并不配合,便足以证明这点。他敦促当局,为使借
调的公务员能维持政治中立及市民对他们的信任,当局应
清楚颁布这些人员在行政长官办公室內的工作范围及他们
所担任的角式。当局尤其应清楚订明不得要求这些人员代
表候任行政长官维护或解释政策问题。副公务员事务司
(一)回应时表示,公务员与候任行政长官共事,不会认为
他们的任务会造成分裂。他们与候任行政长官积极而有建
设性地合作之余,亦会维持中立的政治立场,以及时刻紧
记以市民的利益为重。
18. 主席坚称,候任行政长官负责为成立主权移交后的未
来特区政府做好准备,有些工作是日后的政府不希望按照
现行政策进行的。他又吁请当局尽快定出行政长官办公室
工作人员的职责与功能,在事务委员会下次会议上汇报任
何新发展。
19. 副公务员事务司(一)回应一位议员的问题时表示,公
务员事务科负责按工作需要调配人手,因此会参与决定调
派往行政长官办公室的人员数目及职级。
20. 外籍公务员协会为高等法院先前对政府的本地化政策
作出的一项裁决提出上诉,上诉法院(以下简称「法院」)
已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就此事宣判。副公务员事
务司(一)向议员讲述这项判决:
-
在13上诉事项当中,有七项政府的决策
被裁定为不合法,包括海外合约人员被
「降级」及某些海外合约人员的晋升机
会受到限制;在转制安排下,规定转制
人员在合约届满时,放清累积假期;海
外人员最多只能晋升至首长级甲级及乙
一级政务官的职位;以及参与开放职位
安排及转制安排的海外人员必须通晓中
文的规定;
-
本地化政策另外四方面则获裁定为合法;
这四方面分别是:
-
转制安排下的永久居民定义;
-
转制人员因先前合约延长而
获缩短合约期;
-
开放职位安排;及
-
律政署的接任职位计划。
-
另外两方面则被裁定为不受司法覆核。
这两方面是划一聘用条款及服务条件建
议中「本地人」的定义,以及规定日后
受聘的人员必须懂得中文的建议。
-
政府就禁止海外转制人员再转至常额长
俸条款而同时提出的两宗上诉事 项,
已遭驳回。
21. 副公务员事务司(一)表示,法院的裁决影响所及,主
要是两方面的事项,而这些事项是政府急须考虑的;问题
包括把海外合约人员降级、合约人员转为按常额及可享退
休金条款受聘的限制,以及懂得中文的规定。其余问题则
属技术性质。
22. 张文光议员坚称,法院的判决推翻了政府对海外人员
订下的中文政策,会妨碍《基本法》第九条的实施;该条
文的目的是培养一支通晓中英文的公务员队伍。他表示,
当局把这宗个案提交法院时,假定海外人员精通英文,并
且只特别强调他们的中文水平,是错误的做法。当局并无
提出中英文同样重要,令法院相信政府加诸海外人员的语
文要求,对他们并不公平。
23. 副公务员事务司(一)表示,当局现已规定新聘人员必
须通晓中英文。当局现时面对的问题,是如何把相同的规
定应用在现任海外合约人员身上。虽然当局已尽全力维护
其政策,但法院仍将公务员事务科在其书面规定中所用措
辞,即「转制人员」的中文水平须达到指定要求,裁定为
不合法;当局亦必须根据每份工作的个别要求,厘定公务
员所必备的水平。究竟当局要怎样做,才能符合法院的判
决,同时又可达到既定的政策目标,这点尚待研究。
24. 主席表示,法院对本地化政策所作裁决的影响,会在
下次会议详加讨论。
25. 会议在下午十二时十五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 ── 另有要事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