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CB(2)206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的英文本业经政府当局审阅并经主席核正)

档号:CB2/PL/PS/1

立法局公务员及资助机构员工事务
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1997年5月26日(星期一)
时 间:上午10时30分
地 点:立法局大楼会议室A


出席委员:

    叶国谦议员(主席)
    李启明议员(副主席)
    李鹏飞议员
    张文光议员
    何敏嘉议员
    陈荣灿议员
    张炳良议员
其他出席议员:

    廖成利议员
缺席委员:

    夏佳理议员#
    刘慧卿议员#
    李卓人议员#
    郑耀棠议员#
    朱幼麟议员#
    罗祥国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参与所有议程项目的讨论

    公务员事务司
    林煥光先生

    参与议程第III项的讨论

    副公务员事务司(2)
    柏志高先生

    首席助理保安司
    陈钧仪先生

    皇家香港警务处
    人事及训练处处长
    麦健年先生

    警务处助理处长(人事)
    伍伟杰先生

    参与议程第IV项的讨论

    副公务员事务司(1)
    李淑议仪女士

    首席助理公务员事务司
    陆绮华小姐

    参与立法局CB(2)2338/96-97(03)号文件的讨论

    一般职系处长
    刘国康先生
列席秘书:
    总主任(2)1
    汤李燕屏女士
列席职员:
    高级主任(2)5
    胡锡谦先生


I. 通过1997年1月27日会议的纪要

(立法局CB(2)2293/96-97号文件)

1997年1月27日会议的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II. 下次会议日期及讨论事项

2.如有议员提出如建议讨论任事项商议,事务委员会将
于1997年6月16日上午8时30分的举行下次会议才会举行


( 会后补注:由于议员未有建议讨论提出任何议题,秘
书处已发出立法局CB(2)2525/96-97号文件,通知议员取
消该次会议。)

III.警队本地化政策的最新情况

(立法局CB(2)2338/96-97(01)号文件)

3.人事及训练处处长回应议员的问题题时提出以下各点:
  1. 警队在由1985年开始实施本地化政策,并已经
    达到下述目标:在1995年前,警务处处长及最
    少一名副处长由本地人员出任,以及在2000年
    前,警司及以上职级及以上的本地人员所占的
    比例高于,外籍人员的目标。

  2. 仍在留任警队任职的大部分外籍人员(即为数
    330人左右)均按合约条款受聘用,另有大约1
    25人按可享退休金条款受聘用。

  3. 警队已在由1994年起已停止招聘外籍人员。
    但如确实有此必要,警队亦警队或会在可在
    海外招聘所需人员人员。

  4. 警队在晋提升警务人员前,的会考虑因素,
    包括他们的个人才干、工作经验及担任较高
    职位的潜能质。
4.关于本地化政策的问题,副公务员事务司(1)告知议员
,政府推行的本地化政策,并不适用于警队督察级人员
及司法机构。与警务人员的招聘及晋升警务人员有关的
一切事宜,全部由警队自行处理。

5. 何敏嘉议员关注到,监察招聘及晋升警务人员招聘及
晋升事宜的工作,不属公务员叙叙用委员会的职权范围
。副公务员事务司(1)表示,警务处处长拥有委任警队成
员的法定权力,委任警务人员。作为政府其中一个政府
部门,警队必须根据公务员事务科采用的一般原则,厘
订定聘用条款及服务条件。实际上,警队如警队的如要
更改这些聘用条款及服务条件有任何改变,会征询公务
员事务科的意见。公务员叙叙用委员会只将会就招聘及
晋升的事宜,向警队给予提供非正式的意见。目前,警
队并无计划对处理在这些事宜方面的更改现行的运作模
式,作出任何修改。在何议员要求下,副公务员事务司
(1)答应提供资料,详述警队免受公务员用委员会管辖的
背景资料及理据。

III.主权移交后公务员上诉途径的跟
进事项

(立法局CB(2)2338/96-97(02)号文件)

6. 陈荣灿议员问及查询建议的公务员上诉途径。副公务
员事务司(1)回应时表示,政府当局已经与员方商定,在
主权移交后,上诉程序最终应止于香港。关于此事,政
府当局的想法是,公务员向总督、外交及联邦事务大臣
和英女皇提出申诉的权利,应一并由向行政长官上诉这
项类似的权利替取代。除此以外,公务员亦享有香港特
别行政区居民根据《基本法》第四十八(十三)条向行政
长官请愿的一般权利。因此,政府当局建议把公务员向
行政长官请愿的权利,纳入行政长官根据 《基本法》第
四十八 ( 四) 条拟发颁布的拟议行政命令內,作为1997年
6月后即时提供一个上诉途径的首项措施。政府当局现正
进一步深入探讨可否根据用作管理公务员的拟议行政命令
,成立一个覆核委员会的方案,负责就申诉个案的处理事
宜以便向行政长官提供处理申诉个案的意见。至于较早
时所提出在公务员用委员会之下成立覆核委员会的建议
,政府当局及员方均察觉当中有的局限之处限制,因为
警务人员的聘用、晋升及纪律处分事宜,不属在公务员
委员会的管辖范围內,他们根本不能借助循此渠道提出
上诉。这个上诉机制覆核委员会亦不能处理其他纪律部
队初级人员就违反纪律个案提出的上诉,因为这类人员
须受有关条例及所属部门的纪律处分规例规管。政府当
局仍在咨询正员方,以便进一步探讨建议上诉机制的可
行方案及详细范围。在议员要求下,副公务员事务司(1)
答应提供更多详细资料,阐述在1990至1996年间就公务
员根据《殖民地规例》第69及70条,在1990年至1996年
间向外交及联邦事务大臣或英女皇上诉提出的6宗呈请
个案,提供更多详情。

(会后补注:该6宗上诉呈请个案的详情细资料已随立法
局CB(2)2785/96-97号文件送交议员参阅。)

7.尽管张文光议员虽然支持赞成上诉程序最终应止于香
港,但他建议政府当局采用三女 3层的上诉机制,务求
更妥善保障令公务员的利益获得更佳保障,以及而当局
亦应考虑在公务员叙叙用委员会之下成立一个覆核委员
会。张议员质疑,为何警务人员可免受公务员叙叙用委
员会管辖。他认为,政府当局应藉此机会把划一,警务
人员与与他们职同级对等的公务员在这方面的待遇,使
两者的上诉个案均以同一机制作出处理相。副公务员事
务司(1)回应时表示,正如他已经在较早时解释,政府当
局对在公务员叙叙用委员会之下成立覆核委员会的建议
有所保留,。以及当局希望可作想出一个既能适用于所
有公务员,及又能为员方接受的建议。

8. 张炳良议员认为,现时时正是适当时机,重新检讨检
讨公务员叙叙用委员会的职责及权力的适当时机,以便
期在主权移交后,该委员会至最少亦可处理涉及警务人
员招聘及晋升事宜的上诉个案。至于警务人员就违反纪
律个案提出的上诉,则可继续由警队处理。副公务员事
务司(1)获察悉张议员的意见。她补充,公务员叙叙用委
员会的职责及权力由《公务员叙叙用委员会条例》规管
。若要改变委员会的权力有任何更改,必须修订对该条
例作出修订。

9. 关于该在建议上诉机制下成立的的覆核委员会的成员
组合,副公务员事务司(1)表示,其中一个可行方案是在
委员会成员当中包括加入一或至两名退休法官。张文光
议员认为不宜委任现任法官为委员会成员,因为他们现
时的法庭职务,已相当繁重。

V.其他事项

在政府內发展一队多技能的支援队伍

(立法局CB(2)2338/96-97(03)号文件)

10.主席表示,副主席在1997年3月25日举行的财务委员
会特别会议上,副主席要求政府当局提供更多详细资
料,就阐述公务员事务科所提出发展一队多技能支援
队伍的建议,提供更多详情。该项有关建议的详情载
列于立法局CB(2)2338/96-97(03)号文件。议员获悉,政
府当局最近已完成了曾全面检讨一项文书和秘书职系
人员的工作的全面检讨,结论是有需要精简改善现有
的职系结构,使之更为精简,并改进办公室的工作程
序,以务求更妥善运用人力资源。因此,政府当局已
制订一套措施,重整文书和秘书职系,使其成为一队
多技能的办公室支援队伍。这些措施包括缩减打字员
的编制,以及逐步取消办公室助理员职系。政府当局
会,按个别情况所需,把办公室助理员的职务交由助
理文员或二级工人负责。

11.副主席表示,有关的员方工组织协会不反对该上述
建议,因为该建议不会对在职人员的服务条款及条件
,以至晋升机会造成不利影响。虽然部分议员虽然支
持赞成发展一队多技能的支援队伍,以加强提高办公
室效率,但他们认为政府当局在修应更灵活处理更改
文书及秘书人员的职责一事时,应作更灵活的处理。
如能作出灵活的安排,政府当局便无须先给予其按政
府当局文件第 7 段所提建议的额外增薪点,在有关的
文书及秘书人员承担新职务时,给予他们额外增薪点
便可承担新职务。一般职系处长表示,让那些政府当
局给予在各类文书处理方面服务经达到指定水平的文
书人员可获额外增薪点,用目的是以资意在于鼓励,
并确定认他们的工作效率有所提高。

12.关于发展该队多技能支援队伍的时间表,一般职系
处长指出,重整文书及秘书职系以发展组成一队多技
能的办公室支援队伍,可能需时数年时间才可完成。
至于逐步取消办公室助理员职系的工作,则或须待所
有不符合资格转任助理文员的办公室助理员离职时,
后才始能完成。

1997年公务员薪酬调整

13.公务员事务司应主席所请,向议员讲述公务员薪酬调
整建议。他表示,政府当局已向4个中央评议会的员职方
提出以下建议薪酬增幅:低层及中层薪金级别人员的薪
酬增幅为6.81%,高层薪金级别及首长级人员则为6.90%
,由1997年4月1日起生效。4个评议会的职方已对上述薪
酬调整建议作出回应,。除纪律部队评议会职方(坚持决
要求全面加薪8.14%)外,其他余3个评议会的职方均要求
薪酬增幅全面加薪幅度不低于6.90%。政府当局经考虑他
们各个评议会职方的意见,并咨询行政局后,政府当局
会在1997年6月中之前就薪酬调整建议作出决定。待立法
局财务委员会批准拨款后,新经调整的薪酬会及连同追
补的薪酬加款项会一并在1997年7月底发放。

14.鉴于1990年及1991年公务员加薪酬增幅度偏离薪酬趋
势调查结果造成了深远的影响,张文光议员认为公务员
薪酬应按薪酬趋势指标调整。若薪酬趋势调查不能如实
反映私人机构的薪酬调整情况,便应对薪酬调整机制应
予作出检讨。政府当局决定薪酬调整幅度时,应考虑低
层级别人员的意见;如调整幅度偏低,他们只能取得颇
为微薄的加薪酬金额有的增长,。当局亦应以顾及高层
级与低层级别人员的薪酬调整幅度如分别差距甚大,可
能会对低层级别人员的士气造成负面不利影响。

15.公务员事务司表示,自1993年起以来,政府当局已一
直严格紧随按照高层级及和中层级别人员的薪酬趋势净
指标作出调整薪酬调整。根据政府现时现时的做法是按
在1988年调查委员会所作出建议采取的后执行的。根据
这种做法,如低层级别人员的薪酬趋势净指标低于中层
级别人员时,政府当局会把低层级别人员的薪酬增幅便
会提高至与等同中层级别人员一致的水平。在提高把低
层级别人员的薪酬增幅提高,以至符合最高的薪酬增幅
趋势净指标时,政府当局必须留意此举不会导致有关薪
酬增幅与私人机构相差太远。政府当局在拟订薪酬调整
建议时,亦已顾及其他因素,例如员工士气,以及旨在
不会扩大各级公务员之间入息差距这个目标。因此,即
使今年中层级与低层级别人员的薪酬增幅趋势净指标差
别距较大(0.43%),政府当局今年仍会继续沿用这种一贯
做法。公务员事务司补充,如员方认为有需要检讨薪酬
调整机制,政府当局会乐意这样做照办。

VI. 会议结束

16.会议在正午12时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8月25日

# 另有要事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