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2293/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的英文本业经当局审阅)
档 号: CB2/PL/PS/1
立法局
公务员及资助机构员工
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七日(星期一)
|
---|
时 间 | :上午十时四十五分
|
---|
地 点 | :立法局大楼会议室A
|
---|
出席委员 :
叶国谦议员(主席)
李启明议员(副主席)
张文光议员
何敏嘉议员
刘慧卿议员
李卓人议员
陈荣灿议员
郑耀棠议员
张炳良议员
罗祥国议员
缺席委员 :
李鹏飞议员*
夏佳理议员*
朱幼麟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所有议程项目
-
公务员事务司
- 林煥光先生
- 议程第III项
-
副公务员事务司(三)
- 刘励超先生
-
首席助理公务员事务司
- 狄麟先生
-
卫生署助理署长(特别卫生事务)
- 陈慧敏先生
-
首席助理保安司(禁毒)
- 朱曼玲小姐
-
议程第IV项
-
副公务员事务司(一)
- 李淑仪女士
- 议程第V项
-
副公务员事务司(二)
- 柏志高先生
-
首席助理公务员事务司
- 梁何绮文女士
列席秘书 :
-
总主任(2)1
- 汤李燕屏女士
列席职员 :
-
高级主任(2)5
- 胡锡谦先生
(立法局CB(2)996/96-97号文件)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会议的纪要获确认通过。
2. 下次会议将于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四日(星期一)上午
十时四十五分举行,讨论下列事项:
-
续议事项 当局为了解员方对上诉法院就公
务员本地化政策的各项措施作出裁决后带出
的问题有何看法而进行的咨询工作;
-
偿还房屋贷款的监察机制
-
超时工作津贴;及
-
公务员的过渡问题。
跟进借调公务员往香港戒毒总会办事处(以下简
称「戒毒会」)一事
(立法局CB(2)1027/96-97(01)号文件)
3. 为回应议员就戒毒会招聘总干事时遇到的困难所提出
的问题,助理卫生署署长(特别卫生事务)(以下简称「助
理署长」)表示,过往进行招聘时,列明在戒毒治疗及康
服工作方面有经验的申请人会获优先考虑,该项条件可
能限制了准应征者的数目。当局认为,就担任该职位的
人士而言,具备出众的行政及领导才能实在比戒毒工作
方面的经验更为重要。有鉴于此,戒毒会已在当前进行
的本年度招聘工作中,删去有关经验方面的要求。截至
目前,戒毒会共接获40份申请,多名申请人均具备良好
的资格,该会正在拟备申请人的候选名单。
4. 关于主席提出的问题,助理署长表示,戒毒会总干事
一职的服务条件,与公帑资助机构类似职位者大致相同。
她补充,倘此次招聘工作仍不成功,将需要继续采用现
行借调安排,以维持戒毒会工作所需的连贯性。助理署
长表示,戒毒会明白该会急需自行招聘本身的总干事。
事实上,该会于一九九四年曾认为一名应征者适合出任
此职位,然而该名应征者其后以私人理由推辞。因此,
该会很可能可以在本年聘用一名合适的人选。
5. 公务员事务司补充,当局一向均会根据有关机构的特
别需要,以及涉及的资源影响,审慎评估及检讨借调安
排。当局原则上认为,有关组织聘用本身的常额人员,
会对其长远发展有利。
(立法局CB(2)1027/96-97(02)号文件)
6. 副公务员事务司(一)向议员阐述立法局CB(2)1027/96-97(02)
号文件所载的各点內容。她表示,公务员事务科现正参
照律政司的意见,积极研究一个最佳方法,使政府得以
在《英皇制诰》及《殖民地规例》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
日失效后,仍可继续行使现时由该两份法定文件赋予其
聘用、辞退及处分公务员的权力。
7. 议员要求当局就《英皇制诰》及《殖民地规例》有关
条文的本地化工作,以及向员方进行咨询的进展,提供
更多详细资料。
8. 副公务员事务司(一)回应时表示,当局尚未对涉及的
问题作出定案。虽然制定法例是就延续《英皇制诰》及
《殖民地规例》赋予的权力作出规定的一种可行方法,
当局亦会研究其他方案。关于公务员的上诉途径,当局
较早时已建议修订《公务员叙用委员会条例》,规定上
诉事宜须由另一机制处理。当局的建议是,最终上诉由
日后的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特区」)政府决定。
9. 公务员事务司告知议员,大部分与管理公务员有关的
规例,均载于已适当地现代化及本地化的《公务员事务
规例》。关于聘用、辞退及处分公务员的规定,当局无
意彻底改变现行制度,而是希望找到适当的安排,以取
代现时由英国法例作出规定的权力来源,使公务员的顺
利运作在主权移交后不会受到影响。鉴于该等事宜在法
律及宪制方面均会产生复杂的影响,当局现正就各项方
案的可行性,征询律政署及员方的意见。由于当局尚未
制定具体的建议,有关事项仍未交由中英联合联络小组
(以下简称「联络小组」)商议。他表示,当局属意将有关
权力本地化,以及将该等权力归于特区政府。公务员事
务司进一步解释,虽然目前权力源自女皇,事实上,有
关权力在行政上由总督行使,并在适当的情况下转授予
决策科首长及部门首长。当局拟将权力的来源归于特区
政府。公务员事务司补充,当局会优先处理此问题,以
及尽快找出解决方法。他表示,希望当局可以在下次会
议席上,就商议工作的进展向议员提供更具体的资料。
10. 对于《英皇制诰》及《殖民地规例》将于约五个月內
失效,但具体建议的拟备工作进展依然缓慢,议员表示
非常关注。议员亦关注此项关乎公务员过渡的重要问题
竟然从未在联络小组讨论。议员希望获悉当局现正研究
的主要方案、所有其他方案、每项方案的优缺点、每项
方案所涉问题的复杂性,以及就有关建议作出定案及实
施该定案的计划。此外,鉴于《英皇制诰》及《殖民地
规例》均根据皇室特权制定,议员询问及,在主权移交
后将会如何修改皇室特权,以符合实际需要,以及如何
就公务员的最终上诉途径作出决定。为此,议员要求当
局提供资料,说明皇室特权的背景、该项特权的行使情
况、公务员向外交及联邦事务大臣提出呈请的数目、以
及当局曾如何处理该等个案。 当局
11. 议员亦指出,除本地化事宜外,当局亦应进行全面检
讨,将现行机制现代化及合理化,以改善人事管理及劳
资关系。当局应就此事全面咨询各员方评议会的意见。
12. 议员决定应在下次会议席上就一九九七年后聘用、辞
退及处分公务员的规例作更详细的讨论,并要求当局在
下次会议举行前就上述各点提供书面答覆。
(立法局CB(2)1027/96-97(03)号文件)
13. 副公务员事务司(二)根据(立法局CB(2)1027/96-97(03)
号文件)所载资料,重点指出规管政府聘用短期或临时
公务员的政策的各项原则。
14. 李卓人议员表示,据他所知,香港电台(以下简称
「港台」)一直间歇地雇用相当大量临时合约雇员,在
每三个月的雇用期完结后,该等雇员的服务会短暂中
断七天。部分临时雇员曾以此种方式受雇长达六年。
李议员表示,此种间歇雇用方式的作用,是使当局可
避免与雇员签订连续合约或长期雇用有关雇员,而有
关雇员会因此被剝夺由《雇佣条例》提供的若干法定
保障。他质疑港台是否已停止采用该种雇用方式。他
亦要求当局澄清,倘该等临时员工申请出任若干常额
职位或被解雇时,其整段受雇期会否获得承认。
15. 副公务员事务司(二)表示,大部分受雇于港台的临
时员工,均属于部门合约雇员,负责特定节目及在有
关节目进行期间工作。适用于该等临时员工的服务条
件,与广播业內其他机构所提供者相同,员工亦有权
享有《雇佣条例》订明的福利。当局正尽力减少港台
部门合约雇员的数目。事实上,当局现正分别进行八
项招聘活动,希望能以常额职位取代约40名员工。此
外,港台正进行大规模的检讨工作,在检讨时会考虑
广播业整体上雇用临时员工的发展。副公务员事务司(二)
强调,除非有强力的理由支持,否则当局的政策是不
鼓励延长临时员工的雇用期。若长期需要人手资源,
应开设常额职位。临时员工倘符合正常的资历要求,
申请出任公务员常额职位时会获同等的机会,他们的
有关工作经验亦会获得考虑。然而,临时员工不会仅
因为曾在有关部门服务一段时间而获自动转为常额职
位。当局答应以书面答覆李议员提出的其他问题。
(会后补注:
|
当局的书面答覆已随立法局
CB(2)1315/96-97(01)号文件在
会后送交议员。) |
16. 副公务员事务司(二)在回应议员进一步的问题时表示,
市政总署及区域市政总署的临时员工大多数是接待员、
救生员、票务助理及散工等。预料该两个部门会在适当
情况下增设常额公务员职位。此外,该等部门另有计划
将部分部门活动私营化。为维持由现时至实施外判服务
计划的过渡期內向市民提供的服务,该两个部门需要聘
用短期或临时员工。当局答应提供获市政总署、区域市
政总署及港台聘用超过一年的临时员工的数目、由临时
员工填补的公务员职位的数目、以及服务外判后可能删
除的有关职位的数目。
(会后补注:
|
当局提供的资料已随立法局
CB(2)1315/96-97(01)号文件
送交议员) |
17. 部分议员建议,当局应考虑向已获续聘的临时员工
提供性质与合约雇员领取的酬金类似的额外福利。副公
务员事务司(二)答称,虽然当局确实需要聘用临时员工,
但当局的政策是将雇用期尽量缩短。个别例子显示,已
受聘一段特别长的时间的临时员工,在理由充分的情况
下,已享有额外福利。然而,由于临时职位种类繁多,
当局不可能就此种做法制定一套有系统的措施,以涵盖
所有临时员工。他重申,倘需雇用员工在一段较长的时
间工作,解决的方法显然是应增设常额职位,使任职者
可享受所有适用的公务员福利。副公务员事务司(二)补
充,公务员事务科会检讨及更新公务员事务科通告,特
别是有关聘用短期临时员工方面的条款及条件。当局会
发出指引,提醒各部门有关聘用临时员工的安排。
18. 副公务员事务司(二)在回答张炳良议员及刘慧卿议员
的质询时表示,聘用短期或临时员工使部门具灵活性,
以应付特别的运作需要,此举并非旨在节省成本。政府
的政策是设立一个常额公务员编制,以利长远的延续性
及承担。无论开设的职位属常额或短期性质,均必须从
服务需要方面提出充分的理据。何敏嘉议员认为,当局
应设立监管机制,特别是针对以营运基金方式运作的部
门,以防止出现仅为达致减低成本而间歇地聘用临时员
工的情况。当局察悉此一意见。
19. 公务员事务司告知议员,现已借调往行政长官办公
室的公务员,最新人数为17名。根据行政长官办公室的
预测,政府需借调合共29名公务员,以为行政长官办公
室提供所需的支援。当局会视乎行政长官办公室的实际
需要,以及候任行政长官的要求,在适当时候借调更多
公务员。关于借调人员应向谁负责的问题,公务员事务
司表示,他们会向被借调的机构负责,即向候任行政长
官负责。此项安排与公务员的一般借调惯例相同。公务
员事务司补充,借调的公务员仍须受《公务员事务规
例》、《官方保密法》及防止公务员出现利益冲突的规
则等约束。
20. 刘慧卿议员问及借调往行政长官办公室的公务员会
否被迫执行有违政府既定政策的职务,例如修订《社团
条例》及《公安条例》。公务员事务司表示,候任行政
长官曾公开表示不会为难在行政长官办公室工作的公务
员。公务员应信赖该项承诺所作的保证。
21. 议员要求当局每隔一两个星期提供借调往行政长官
办公室的公务员最新人数,使议员能获悉或会出现的频
密变动。
22. 会议于下午十二时五十五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 另有要事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