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CB(2)464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号:CB2/PL/PS/1

立法局公务员及资助机构员工事务
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期:1997年4月28日(星期一)
时间:上午10时30分
地点:立法局大楼会议室A


出席委员:
    叶国谦议员(主席)
    李启明议员(副主席)
    李鹏飞议员
    张文光议员
    何敏嘉议员
    李卓人议员
    陈荣灿议员
    张炳良议员
缺席委员:
    夏佳理议员*
    刘慧卿议员*
    郑耀棠议员*
    朱幼麟议员*
    罗祥国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参与所有议程项目的讨论

    公务员事务司
    林煥光先生

    副公务员事务司(二)
    柏志高先生

    参与议程第III项的讨论

    副公务员事务司(三)
    黃倩仪女士

    参与议程第IV项的讨论

    署理副公务员事务司(一)(署理)
    杨立门先生

    助理公务员事务司
    陈松青先生
应邀出席人士:
    参与议程第III(a)项的讨论

    本地高级公务员协会代表
    许国鸿先生
    马绍良先生

    本地检察官协会代表
    冯岑苑贞女士
    陆贻信先生

    香港外籍公务员协会代表
    Jamie SCOTT先生
    Barry BROWN先生
    Alan ROGER先生
    Michael SCOTT先生
    Andrew CHEE先生

    香港政府华员会代表
    黃河先生
    关耀荣先生
列席秘书:
    总主任(2)1
    汤李燕屏女士
列席职员:
    高级主任(2)5
    胡锡谦先生


I.通过1996年12月23日会议的纪要

上述会议的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II. 下次会议日期及讨论事项

2.下次会议事务委员会将于1997年5月26日(星期一)上午
10时30分举行下次会议,讨论下列事项 ─

  1. 警队本地化;及

  2. 1997年后公务员上诉途径的跟进事项。
3. 关于上文(a)项,主席表示,保安事务委员会主席涂谨
申议员建议由公务员及资助机构员工事务委员会讨论此
事,以及邀请而保安事务委员会委员则应获邀出席有关
会议,参与有关讨论。

4. 何敏嘉议员关注报章所载有关直接招聘一级中文主任
的报章报导一事的报道。公务员事务司答应就此事提供
参考文件。何议员表示,他会视乎政府当局提供的资料
,决定是否建议把此事纳入下次会议的讨论范围事项。

(会后补注:该份上述参考文件已随立法局CB(2)2461/96
-97(01)号文件送交议员参阅。)

III.对公务员及政府资助机构员工的
中文程度要求

与团体代表会晤

本地高级公务员协会

(立法局CB(2)1845/96-97(01)号文件)

5.除上述有关文件所载的观点各项意见外,本地高级公
务员协会还亦提出以下意见各点 ─

从法律角度及实际需要而言,要求公务员通晓中文
已成为一项必要的规定。除了《基本法》订明行政
机关必须以中文为法定语文外,香港主权改变、公
务员需以要中国文与市民沟通,以及华籍人员在职
公务员实际上占公务员人数逾有99%以上为华人等
因素,均使通晓中文成为令到一项重要及和必要需
的公务员入职规定;

对于那些必要求任职人员担任人员具备一定语文能
力的职位而言,有关人员应同时符合有关规定应指
兼备中英双语的语文能力程度规定,。在这方面,
一般标准应定为香港中学会考中英文科合格。至于
沒未有接受中文正规教育的人员,长远而言必则须
在香港考试局所制订、设程度相当于中五水平的基
本语文程度测验中取得合格;

通常为应付短期需要而招聘的合约人员,亦应符合
招聘方面入职所需的语文程度规定。然而,个别部
门及职系可与公务员事务科磋商,就中英语文共同
厘定文厘定的不同程度的能力要求,以配合实际情
况及工作需要;

所有希望转至常额及可享退休金 (常额长俸) 编制的
在职合约公务员,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是达到中文
程度要求。这些人员须具备的中文程度,应定为香
港中学会考中文科合格。由公务员考试组制订、所
设程度相当于中二水平的所谓中级语文水平程度测
验,根本并不足够以作为判断语文程度的标准。通
晓中文应该是指包括具备讲、读、写三种能力;

所有希望续订本地合约或转至本地模式合约的在职
合约公务员,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是达到部门/职
系首长厘定的中文程度要求,而顾及的因素是该名
人员在下一个合约期间担任的工作所需的中文语文
能力;及

就中文程度未能达到转至常额长俸条款所需标准的
中文语文程度的在职合约人员而言,亦可再获续约
一个任期,视乎现有如在合约届满时有关工作仍有
的需要而定,当局可与他们续签另一份合约。与此
同时,这些人员如希望继续留在公务员队伍任政府
,当局在这段期间便应鼓励他们改进设法提高本身
的语文能力。
6. 本地高级公务员协会代表总结时表示,他们认为在公
务员队伍中,中英两种语文在政府同样重要。他们指出
,在世界各国地,为社会服务的公务员不懂得本地语言
,是极为罕见的现象情况,因此,当局必须纠正有关情
况问题。

本地检察官协会

(立法局CB(2)1949/96-97(01)号文件)

7. 本地检察官协会一位代表表示,该会完全赞同本地高
级公务员协会的意见。她接着继而讲述有关文件所载该
会的各点在上述文件表达意见,并并且在总结时建议,
当局应设立5年的过渡期,以便就向全体检察官政府各
部门实施加公务员的须具备双语程度能力要求的规定一
事,设立 5 年的过渡期。若如有需要聘用只懂懂英语的
检察官,政府当局则可透过以顾问的条款的形聘用请他
们,直至不再需要他们提供服务为止。

香港外籍公务员协会

(立法局CB(2)1949/96-97(02)号文件)

8. 香港外籍公务员协会一位代表表示,依该会之见,无
论对在职或新聘人员而言,全面一律施加行中文语文程
度要求均属并不合法,因为理由是此举违反《香港人权
法案条例》第21二十一条。《基本法》第100一百条及90
第九条亦分别规定,在香港政府任职的所有公务员均可
继续在特别行政区政府留任,以及“除使用中文外,还
可使用英文,英文也是正式语文。”因此,对向所有全
体公务员施加中文语文程度要求,并不符合《基本法》
的有关规定。该位代表的讲发言稿载于附录。此外,香
港外籍公务员协会其他的代表亦提出下列各点 ─  

其他拥有两种法定语文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均强调
,聘用公务员时规定有关人员即使只须通晓具备其
中一种语文能力,是恰当的做法亦符合入职条件。
以加拿大举为例说,加拿大当地的公务员不会因为
未能通晓两种法定语文而失去工作被解雇。如若这
点个弱点妨有碍他们向服务公众提供服务,政府会
向他们提供改善语文能力的训练,以改进他的语文
能力,又或会把他们调往另一职位;

政府当局在公务员队伍推动双语制,背后真正动机
背后的真正目的是为了兼顾两方面的情况,那就是
是对香港外籍公务员协会企图索回设法爭取该会的
法定律权力利,以及本地公务员工会希望海外招聘
的人员离任,从而为求增加本地人员可获的晋升机
会,意图撤走海外人员作出回应;及

对部分专业职位来说,订立中文语文能力要求也许
并非未必是一项必要的入职要求。

香港政府华员会

(立法局CB(2)2048/96-97(01)号文件)

9. 香港政府华员会一位代表表示,政府当局向公务员施
加更严格的语文要求时,应采取循序渐进的溫和措施,
而且必须顾及各项因素,包括历史及文化背景、《基本
法》的原则、社会需要、公务员队伍的团结和稳定团结
及稳定等因素。他敦促本地及外籍公务员消弭彼此的分
歧,共同为香港谋取的最佳大利益共同努力。他同时亦
亦促请各政府资助机构推广使用中文。香港政府华员会
的详细意见详载于上述有关文件內。

10.议员提出的疑问/意见载列如下 ─

议员普遍支持政府的本地化政策,以及发展一支中
英兼擅的公务员队伍的此项长远政策。他们亦认同
海外招聘的人员贡献良多,对使政府运作具的高有
效率和及有效所成效;

英语是政府內一向惯用的语言,这实际上是殖民地
政府统治下所造成的结产物果。经考虑这项历史产
物因素,以及香港是作为一个多元化社会的因素情
况后,部分议员认为应对公务员灵活施行中文语文
规定,藉让以顾及在任职的外籍人员有机会适应;

鉴于学习中文是一种难学的语文殊不容易,部分议
员对关注外籍人员学习中文的能力,以及他们的中
文程度能否达到香港中学会考所要求的中文水平,
表示关注。在检察官方面,一位议员指出由于该职
级要求的语文程度甚高,因此,他实在怀质疑海外
籍检察官的中文语文能力可能否达到所需的中文语
文要求程度。一位议员询问是否有否任何过渡安排
,协助使在语文能力测验中不合格的外籍人员得以
留任。一位议员则认为应向在语文能力测验中不合
格的这些人员提供协助,包括在他们约满时予以续
约、把他们调往另一职位等;

一位议员认为,中文语文能力未必需要对某些职位
来说,未必是一项必要的规定订立中文语文要求。
在语文程度及与担任职位的能力两者之间求取得适
当平衡,实属,这点是至为重要的,尤以工程师及
检察官等专业职系为然。订立全面的对公务员一律
施加语文程度要求,会对中文程度并未达到规定的
中文程度所需标准的在任职人员造成影响;

一位议员则认为,政府当局在制订公务员语文政策
时,政府当局应考虑各项个历史因素、对该政策在
法律方面上的影响,以及政府的长远政策目标。至
于就新聘人员而言,他关注的一点是,双语要求会
否违反抵触《基本法》及《香港人权法案条例》;


部分议员对本地人员与及外籍人员之间的爭拗及纠
纷爭感到不安。他们关注担心这现象会对公务员士
气造成的不良影响,并且因此,他们敦促本地及外
籍人员消弭彼此的分歧,以维护公务员队伍的利益。

11.本地高级公务员协会代表回应议员时提出以下各点 ─

中英两种语文在公务员队伍中政府同样重要,政府
当局应对所有公务员一视同仁,全面施行双语语文
要求。这措施项要求不应被看成是作歧视外籍人员
的措施手段,反之,这是而应视为一项公平而且切
合政府及社会需要的长远政策为符合而制订的公平
及长远政策;

本地高级公务员协会主要关注的事宜,是的一点,
是希望希望转至常额长俸条款的在职合约人员所须
符合的中文语文规定。政府当局应向他们这些人员
施加同样划一的语文要求;

本地高级公务员协会认为应尽可能让所有在职公务
员留任。为鼓励外籍人员学习中文,并协助他们留
任,本地高级公务员协会建议在过渡期內,因中文
程度未能符合达到所需标准中文语文要求而不获准
转至常额长俸条款的人员,亦可申请续约。若他们
这些人员符合续约标准则,他们仍可按合约条款留
任;及

至于新聘人员,本地高级公务员协会支持政府的政
策,即认为所有按常额长俸条款受聘的本地人员,
必均须通晓中英文双语。


12.本地检察官协会代表提出以下各点 ─

本地检察官协会向议员保证,律政署已为实行双语
制作好准备,并拥有一批经验丰富及而称职能干的
检察官,能够能以高有效率和有成及有效,效的方
式管理该部门的工作。虽然而如此,如有需要,该
署会考虑按需要聘用只懂懂英文语的检察官,担任
顾问;

海外合约人员是以优惠条款受聘。而在1985年3月28
日前受聘的海外合约人员,可均有机会在1992年6月
30日前申请转至常额长俸条款。鉴于当局已给予他
们这些人员逾 7 年以上的时间,就其本身的聘用条
款作出决定,加上该律政署在运作方面上需要更广
泛地使用中文,当局现时若现在准许让当时选择不
转制的人员转至常额长俸条款,以及并豁免他们须
符合中文语文规定,无疑有欠公允;及

本地检察官协会与外籍检察官关系和谐,因此,该
会的意见不应被误解释为有排斥外籍检察官之嫌。


13.香港外籍公务员协会代表回应议员及其他组织时提出
下列意见─

香港外籍公务员协会接纳为服务公众及与公职人员
和其他公务员共事需具备双语能力而订立的建议双
语要求,但认为对公务员一律全面施加行中文程度
要求不能可接受。以藉著订立语文要求,剝夺未能
通晓中英两种双语言的永久居民所应有的权利在公
平的条件下,使他们不能和其他市民一样申请政府
职位成为公务员的权利,是违反《香港人权法案条
例》及《基本法》的做法;

至于有说法指准许让中文程度未达所需标准到规定
的中文语文程度的海外合约人员转至常额长俸条款
,长远而言会使公务员队伍中令公务员队伍久只用
一种语文的情情况永久延续下去,香港外籍公务员
协会并不赞同,因为大部份大部分的海外合约人员
已接近退休年龄;及

本地人员及与外籍人员之间并无发生纠纷不是很多
爭拗,较常见的反而是双方出现意见分歧。香港外
籍公务员协会一直爭论之处的是,对于那些身为永
久居民而希望继续为政府服务的外籍人员来说,在
于政府制订的政策一个侵犯了希望继续成为公务员
的外籍人员他们的权利的政策。

14.香港政府华员会一位代表重申,无论有关人员现时的
聘用条款为何,其须符合的中文语文程度,立的中文要
求应取决于视乎工作性质而定,无须理会有关人员的现
有聘用条款。他促请政府当局在一至、两年內检讨已对
公务员施加的中文语文要求,当中须以便探讨已达致把
在这期间取得的进展及当前情况纳入考虑之列。他又敦
促呼吁公务员团结一致,协助以便公务员队伍在主权移
交后平稳过渡。

与政府当局进行讨论

(立法局CB(2)1949/96-97(03)号文件)

15.公务员事务司回应议员时同意表示,他同意政府当
局在制订公务员语文政策时,应充分顾及各个项历史
因素、该政策对在法律方面上的影响,以及政府过去
及未来和日后的各项政策。同时,政府当局亦应考虑
考虑公众的需要,以及公务员现有的语文程度。他表
示,政府的长远政策目标,是建立一支中英文阅读、
及书写能力俱佳,以及又能操广东话、英语及普通话
的公务员队伍。由于语文能力只可透过训练及和日常
使用提升高,而公务员在日常工作中的语文使用言习
惯亦只能逐渐步改变,因此,他同意议员及各有关组
织的意见,认为语文政策应该以灵活及和循序渐进的
方式推行实施。

16.公务员事务司补充,上诉法院作出有关裁决后,政
府当局已制订一套建议,用以执行该项裁决,并已征
询各个中央高级公务员评议会员方,以及公务员叙用
委员会对该套建议的意见,。在转至常额长俸条款的
各项建议安排中,有一项是并且商定应继续按合约条
款,聘用让按本地条款受聘的在职合约人员,可继续
以合约形式为政府服务。根据这种做法,只要这些人
员能符合有关的续约标准则,他们便可选择按合约条
款留任。此外,当局又建议,中文程度未能达到转至
常额长俸条款所需标准的合约人员,亦可申请续约。

17.公务员事务司澄清,上诉法院并无裁定对公上诉法
院并无务员订立中文程度要求为不合法。上诉法院的
裁决只建议强调,在制定对公务员订立该项要求政策
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公平原则、有否真正需要、
以及该项要求政策是否合理及和合乎比例这几点。

IV. 海外学历评审机制

(立法局CB(2)1949/96-97(04)号文件)

18.张文光议员询问查证公务员学历是否真确的机制为
何。署理副公务员事务司 (一)回应时表示,就在职人
员而言,鉴于所涉及的人员为数众多,政府当局只能
在资源许可的情况下尽量抽查。然而,对于新聘人员
,各部门/职系均会审阅所有新聘人员的学历证书正本
,以查证其是否真确,必要时更会直接向发出有关证
书的机构查询。他答允就此事提供更多资料。

(会后补注:有关的参考文件已随立法局CB(2)2425/96-
97(01)号文件送交议员参阅。)

19.张文光议员表示,为决定个别申请人是否符合有关
职位的入职条件而对其持有的非本地学历进行评审,
所得结果对日后报读海外院校或应征政府职位的人士
来说,是很有用的资料。他建议政府当局编制一份名
单,开列当局在招聘公务员时接纳和不接纳的非本地
学历,以供公众查阅。张炳良议员及何敏嘉议员赞同
张议员的意见。

20.署理副公务员事务司(一)表示,公务员事务科会个别
评审政府职位申请人的学历,此等评审仅作招聘公务员
用途,而非代表政府对某学历给予任何一般认可或进行
学术评审。此外,评审结果只适用于进行评审之时,并
不表示不会受其后出现的任何转变 ( 例如修读的课程有
所更改 ) 所影响。他提醒与会者,编制并公布一份政府
接纳和不接纳的学历名单,会向公众提供有误导成分的
资料。他补充,公务员事务科属下的学历评审组及香港
学术评审局均提供查询服务。他认为现行安排已足以照
顾公众需要,而且亦具透明度。署理副公务员事务司(一)
回应张文光议员另一提问时证实,学历评审组会回答市
民就政府在招聘公务员时会接受何种学历所提出的查询。

21.署理副公务员事务司(一)回应何敏嘉议员时表示,倘
学历评审组沒有备存某些院校或学历的资料,政府当局
会征询其他学术评审当局的意见,而香港学术评审局便
是主要的资料来源。助理公务员事务司回应何议员另一
问题时表示,海外学历(包括在英国院校取得的学历) 如
被评定为低于本地水平,将不获接纳为符合政府职位入
职要求的学历。

22.张炳良议员询问,香港学术评审局可否提供若干指引
,例如评审学历的准则,以便有意负笈海外的人士知道
应报读哪些院校和课程。署理副公务员事务司(一) 答应
向香港学术评审局转达上述意见。

IV. 会议结束

23. 会议于下午12时45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9月24日


另有要事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