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立法局公务员及资助机构
员工事务委员会会议
借调公务员往公帑资助机构
本文件旨在向议员汇报政府对借调公务员往外间机构的政
策,并阐述现时公务员借调往这些机构的情况。
2. 借调公务员往公帑资助机构须遵循一个主导原则,就是
既能符合公众利益,亦能普遍提高公共行政的质素。一般
而言,借调职员是为了以下目的:
-
给外间机构提供富经验的人员或政府专才;
(例如:借调往机场管理局和香港出口信用
保险局)
-
与一些跟政府有密切工作关系的外间机构,
建立有效联系;
(例如:借调往太平洋经济合作议会和亚太
区经济合作组织的秘书处,以及外交及联
邦事务部);及
-
履行香港作为国际或区域组织成员的义务。
(例如:借调往太平洋经济合作议会和亚太
区经济合作组织的秘书处)
3. 一名首长级乙一级政务官 (首长级薪级表第4点) 已于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借调往机场管理局,担任机构拓展总监
一职。
4. 借调资深政务官往机场管理局,是为了促进政府部门与
机场管理局的密切联络和交流,方便新机场工程的进行。
该名官员非常熟识政府的运作,在向其他机构咨询新机场
工程方面,发挥重要的统筹作用。这个职位会在一九九八
年六月三十日撤销。
5. 此外,民航处亦借调了一名总航班事务主任(首长级薪
级表第1点)往机场管理局,担任机场运作经理。这是一
项临时安排,目的是为机场管理局提供初步策划和统筹
的专门知识,确保启德机场的运作能顺利过渡往赤𫚭角,
并且能够在一夜內完成移交。借调由一九九六年十月开
始,至一九九七年四月结束,预料机场管理局届时可自
行招聘职员。
6. 政府在一九八四年借调了一名首长级乙一级政务官(首
长级薪级表第4点) 往该局,担任该局总监。现任总监
是由一九九四年三月起借调往该局。
7. 该局是一个法定机构,与香港政府有密切的工作关系;
安排借调,是为了让两者交流知识和工作经验。事实证
明,借调人员对双方均有裨益,而工商司最近委托进行
的顾问研究,亦建议应继续这项安排。该局和政府都认
为,长远来说,晋升局內人员担任总监职位,会较为可
取。该局流失了一些高层管理人员,目前并无合适的高
层人员,能胜任总监一职。该局会继续发展和培训具潜
质的高层人员,以便从他们当中物色合适人选担任总监
职位。
8. 政府在一九九六年一月,让一名首长级乙级政务官
(首长级薪级表第3点) 借调往太平洋经济合作议会在
新加坡的秘书处。
9. 该议会向有惯例,委任成员国的代表担任某些职位,任
期三年。为了证明香港诚意参与和支持该议会,亦为了加
强香港在这个重要区域议会中的影响力和突出香港的形像,
政府同意借调一名高级公务员,出任该议会的现届总干事。
借调期会在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届满。
10. 自一九九三年三月起,已有一名首长级丙级政务官
(首长级薪级表第2点) 借调往亚太区经济合作组织在新
加坡的秘书处,出任干事(财务)的职位。此举是为了响
应亚太区经济合作组织的要求,由成员国向秘书处提供
人手支援。这名借调人员负责处理秘书处的整体行政工
作,并向秘书处总干事负责。现任干事是由一九九六年
十一月开始借调。
11. 这次借调的目的,和借调人员往太平洋经济合作议
会秘书处一样,是为了积极证明香港热衷参与亚太区经
济合作组织的活动,对该组织十分支持。此外,也提供
了重要的途径,突出香港在这个重要区议会內的形象。
12. 根据香港与英国政府订定互相借调职员的计划,自
一九八二年九月以来,已有一名首长级丙级政务官借调
往外交及联邦事务部工作。该名从香港借调的人员,在
外交及联邦事务部的职位是香港分部主管,职责是对香
港的过渡事宜,向英国政府提供专家意见,并担任香港
与英国政府之间的联络人。借调会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
日终止。
13. 自一九八三年五月以来,已有一名首席行政主任借
调往香港戒毒会,担任总干事职位。
14. 香港戒毒会每年获政府补助8,000万元。借调职员往
该会,是为了确保有效管理这个机构。长远来说,政府
希望该会能自行招聘总干事。不过,该会多年来已尝试
招聘,但未能成功,包括最近在一九九三年和一九九四
年的两次在內,而机构內又沒有合适人选可胜任总干事
职位。一九九五及一九九六年,该会沒有进行招聘,因
为有多项建议正在关键的实施和发展阶段,该会希望挽
留现任总干事,继续领导并维持工作的延续性。
15. 香港戒毒会有意再进行招聘,以期在一九九七年年
中自行委任总干事。
16. 自一九九三年七月起,劳工处已借调一名助理处长
往雇员再培训局,担任行政总监的职位。
17. 该局举办各类再培训课程,让本地雇员学习新技能,
以助他们适应劳工市场的转变。借调人员出任该局行政
总监,可为该局提供合适人选,这名人员不单在雇佣和
劳工事务方面经验丰富,而且与雇主、雇员组织及培训
机构关系密切。预料借调会在一九九七年年底终止,届
时该局会自行招聘行政总监。
18. 公务员借调往外间机构,都有一段指定的时间,通
常是二至四年,就好像政府部门之间的调职一样。他们
的上司(或主席)须按正常做法,填写这些人员的评核报
告。有关的职系主管,会和这些人员定期联络。因此,
他们不会因为借调而蒙受损失。事实上,借调往外间工
作,通常对他们 (以及香港政府) 有利而无害,因为他
们可扩阔接触层面,当返回政府时,可好好利用这种工
作经验。
19. 对此事有疑问,可与首席公务员事务司(4)狄麟先生
联络,电话:2810 3567。
公务员事务科
第四部门事务部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