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立法局公务员及资助机构
员工事务委员会会议

外籍公务员协会就
公务员本地化政策的司法覆核



引言

本文件旨在告知各位议员,就外籍公务员协会,对政府实 施公务员本地化政策的多项措施所提出的上诉,以及政府 提出的同时上诉,上诉法庭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廿二日所
作的裁决。

背景

2. 我们曾于本年一月廿二日,向各位议员提交文件,阐述 外籍公务员协会就各项容许海外合约人员转制至本地模式 服务条件的安排所申请的司法覆核,以及高等法院于一九 九五年十月卅一日所作的裁决。

上诉及同时上诉

3. 外籍公务员协会其后再就高等法院的大部份裁决提出上 诉,共涉及十三事项,政府亦就限制已转制的海外合约人 员再转常额长俸制一事,同时提出上诉。

4. 上诉由包致金、马天敏及沈澄上诉法院大法官在本年九 月及十一月审议,上诉法庭在十一月二十二日作出判决。

裁决

合法事项

5. 外籍公务员协会提出上诉的十三事项中,以下四项被裁
定为合法:

  1. 转制安排內的「永久居民」定义

  2. 转制人员的新合约,须减去按转制前延长的合约期

  3. 开放职位安排

  4. 律政署本地化计划

不受司法覆核事项

6. 以下两事项现时不受司法覆核:

  1. 划一条款內的「本地人」定义

  2. 划一条款內聘用常额长俸人员的中文要求

不合法事项

7. 下列七事项裁定为不合法:

  1. 要求转制人员转制前放清所有累积假期

  2. 经修订的转制安排內,对转制人员升级的
    限制

  3. 临时转制安排內的中文要求

  4. 修订转制安排內,转制人员须转入低一级
    的职位,而继续领取原来职级的薪金及服
    务条件

  5. 修订转制安排下,转制人员在转制后第一
    个合约的升级限制

  6. 开放职位安排內的中文要求

  7. 限制可晋升之首长级甲级政务官,及乙一
    级政务官职级的海外政务主任人数

政府同时上诉事项

8. 政府同时上诉的两事项均被裁定为不合法:

  1. 对转制人员再转常额长俸制的限制

  2. 开放职位安排中的同样限制

9. 一份长达六十五页的裁决书,已交予委员会秘书,以供
议员参考。

裁决的影响

10. 上诉法庭作出裁决时表明,本地化政策本身并无不合 法,上诉法庭认为政府一直都是本着诚信处理各项安排, 并裁定开放职位安排为合法。该项安排为现行的制度,让 有永久居民身份的外地合约人员,可转制到本地合约模式。

前瞻

11. 我们仍在研究裁决的详细內容及其影响,并与法律顾 问商议,然后再草拟下一步的计划。向枢密院上诉的限期, 亦已延至本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12. 我们会继续推行公务员本地化的政策,亦会小心考虑 各方面的利益,始提出下一步的计划。

13. 负责此事的人员是副公务员事务司(1)史端仁。
(联络电话:2810 2531)。


公务员事务科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