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立法局公务员及资助机构
员工事务委员会会议
外籍公务员协会就
公务员本地化政策的司法覆核
本文件旨在告知各位议员,就外籍公务员协会,对政府实
施公务员本地化政策的多项措施所提出的上诉,以及政府
提出的同时上诉,上诉法庭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廿二日所
作的裁决。
2. 我们曾于本年一月廿二日,向各位议员提交文件,阐述
外籍公务员协会就各项容许海外合约人员转制至本地模式
服务条件的安排所申请的司法覆核,以及高等法院于一九
九五年十月卅一日所作的裁决。
3. 外籍公务员协会其后再就高等法院的大部份裁决提出上
诉,共涉及十三事项,政府亦就限制已转制的海外合约人
员再转常额长俸制一事,同时提出上诉。
4. 上诉由包致金、马天敏及沈澄上诉法院大法官在本年九
月及十一月审议,上诉法庭在十一月二十二日作出判决。
5. 外籍公务员协会提出上诉的十三事项中,以下四项被裁
定为合法:
-
转制安排內的「永久居民」定义
-
转制人员的新合约,须减去按转制前延长的合约期
-
开放职位安排
-
律政署本地化计划
6. 以下两事项现时不受司法覆核:
- 划一条款內的「本地人」定义
-
划一条款內聘用常额长俸人员的中文要求
7. 下列七事项裁定为不合法:
-
要求转制人员转制前放清所有累积假期
-
经修订的转制安排內,对转制人员升级的
限制
-
临时转制安排內的中文要求
-
修订转制安排內,转制人员须转入低一级
的职位,而继续领取原来职级的薪金及服
务条件
-
修订转制安排下,转制人员在转制后第一
个合约的升级限制
-
开放职位安排內的中文要求
-
限制可晋升之首长级甲级政务官,及乙一
级政务官职级的海外政务主任人数
8. 政府同时上诉的两事项均被裁定为不合法:
-
对转制人员再转常额长俸制的限制
-
开放职位安排中的同样限制
9. 一份长达六十五页的裁决书,已交予委员会秘书,以供
议员参考。
10. 上诉法庭作出裁决时表明,本地化政策本身并无不合
法,上诉法庭认为政府一直都是本着诚信处理各项安排,
并裁定开放职位安排为合法。该项安排为现行的制度,让
有永久居民身份的外地合约人员,可转制到本地合约模式。
11. 我们仍在研究裁决的详细內容及其影响,并与法律顾
问商议,然后再草拟下一步的计划。向枢密院上诉的限期,
亦已延至本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12. 我们会继续推行公务员本地化的政策,亦会小心考虑
各方面的利益,始提出下一步的计划。
13. 负责此事的人员是副公务员事务司(1)史端仁。
(联络电话:2810 2531)。
公务员事务科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