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七年二月廿四日
立法局
公务员及资助机构员工
事务委员会会议
执行上诉法院对外籍公务员协会
诉讼的判决
本文件旨在告知各位议员,为执行上诉法院就外籍公务
员协会诉讼所作出的判决,政府所建议的措施。
2. 上诉法院于1996年11月22日,就外籍公务员协会对
多项公务员本地化政策的执行措施所申请的司法覆核,
作出判决。我们曾于1996年12月23日的特别会议上向
议员阐述,政府决定对上诉法院的判决不提出上诉。在
决定不提出上诉后,我们须要制订各项措施以执行法庭
的判决,并就有关措施咨询员方。我们承诺会知会各位
议员,政府建议的措施。
3. 我们刚在不久前向高级公务员评议会的员方代表,提
出我们所建议的一套措施。这些措施详载于我们向高级
公务员评议会所提交的文件(附录)。以下是建议的撮要。
4. 我们在制订有关建议时,考虑到下列基本原则:
-
我们须要遵从上诉法院的判决;
-
我们应考虑到不同方面人员的利益;
-
所建议的措施不应带来不合理的管理问题或构
成不良的先例;及
-
所需的资源必须实际及合理。
5. 我们在制订建议的过程中亦有寻求法律意见,以确保
我们所建议的措施,符合上诉法院的判决。
6. 建议中的整套措施有下列要点:
-
降职留薪安排及升级限制:就转制至本地合约
制的原海外合约人员(「转制人员」),我们会
解除他们在转制时所附带的升级限制。对转制
时须要降低一个职级的转制人员(「降级转制人
员」),我们亦会继续给予个人薪金(附增薪额)
及服务条件,直至他们晋升回原来的职级为止,
但要视乎财务委员会是否批准。所有转制人员
都必须按他们本身的优点与其他合资格竞逐升
级的人员公平竞爭。我们不提议开设额外职位、
恢复原职、追溯提升或自动提升。
-
转制至本地合约制的中文语文要求:鉴于法庭
的判决是针对有关政府通告內所形容的中文语
文要求,我们会修订该等政府通告,以澄清及
阐释现行政策,及一直以来该政策的实际执行
情况。根据现行政策,部门/职系首长会继续
在考虑本地或海外人员提出以本地条款延续合
约的申请时,决定是否须要加上中文语文要求。
在决定是否加上中文要求时,部门/职系首长
须考虑申请人在合约期间所要担任的工作,与
及在该段期间容纳未能达至有关语文要求的人
员,会否损害部门的有效运作。
-
转制至本地常额及可享退休金(长俸)条款:我
们会解除自1995年10月31日起就禁止本地合约
人员转至本地长俸条款所实施的临时限制。约77
名在1995年10月31日前已提出申请转至本地长
俸条款的本地合约人员,和84名在1995年10月
31日前转至本地条款的转制人员,会获准在临时
限制实施前适用的机制和准则下申请转至本地长
俸条款。我们亦会藉此机会使现行的准则正规化
和合理化,以应用于其他服务于本地条款,而希
望转至本地长俸条款的合约人员;部门/职系首
长日后要根据以下经合理化的准则,审核这些合
约人员所提出的转制申请:
-
中文语文要求;
-
职务需要 - 考虑到长远人手情况,
及其他运作上的考虑;
-
工作表现及品格 - 由评核委员会进
行评核;及
-
体格。
-
要求转制人员放清累积假期:我们会取消有关要
求。
-
政务主任晋升人数限制:我们已经在上诉法院作
出判决后,解除以海外条款聘用的政务主任晋升
至首长级甲级和乙一级政务官的人数上限。
7. 我们需要额外拨款,以执行有关继续给予降职转制人
员个人薪金和增薪额的建议(上述6(a)段)。假设所有降
职转制人员于1999年4月1日前获升回原来的职级,粗
略估计有关建议在两年时间內约需港币八百万。由于我
们未知个别人员在考虑政府所提出的整套措施后,会否
仍向政府提出索偿,所以现阶段很难就个别的索偿要求
作出有意义的评估。在这方面,我们相信建议的整套措
施,应该能够回应受影响转制人员就确实损失所能作出
的合理索偿要求。
8. 我们认为此文件所载的整套措施,既遵从上诉法院的
判决,又能平衡不同方面人员的利益,并且与我们现行
聘任政策及惯例相符,为解决有关问题提供一套可行的
方案。
9. 我们会与高级公务员评议会的员方代表进一步讨论整
套建议,以期尽早落实有关措施。我们亦会在该套建议
可以作最后定稿时,向财务委员会申请所需拨款(主要是
为上述6(a)段提及的个人薪金和增薪额)。
公务员事务科
1997年2月21日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