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2月24日
立法局
公务员及资助机构员工
事务委员会会议
1997年后政府聘用、解雇和
处分公务员的规例
现时,政府管理公务员的法定职权,是根据《英皇制诰》
和《殖民地规例》订立的。到了1997年6月30日之后,
《英皇制诰》和《殖民地规例》便会同时失效,因此,
当局现正研究适当的方法,以便政府在1997年7月1日
之后,可以继续沿用这方面的职权。
2. 管理公务员的工作,包括公务员的聘用、解雇和处分
等,都是根据《英皇制诰》、《殖民地规例》和《公务
员事务规例》的规定执行。由于《英皇制诰》和《殖民
地规例》同属英国法例,故在1997年7月1日便会失效。
至于《公务员事务规例》,则是公务员事务司获授权制
订的行政规则,故在1997年6 月30日之后仍然有效。
3. 《英皇制诰》第XIV和XVI条就聘用和解雇公职人员,
订下条文。《殖民地规例》则分为两部分,胪列一些公
职人员的管理细则。第I部是关于人事管理,第II部则
关于财政事宜(已由《公共财政条例》所涵盖)。
(《英皇制诰》和《殖民地规例》第I部,分别载于附
件A和B。)《殖民地规例》不少条文已经「本地化」为
《公务员事务规例》,而一如上文第2段所述,这些条文
在1997年6月30之后会继续有效。不过,聘用、解雇和
处分公务员的法定依据,以及适用于绝大部分公务员的
纪律处分程序细节,却沒有载入《公务员事务规例》之
內。这些正正是我们为要继续沿用这方面的职权而需要
处理的条文。
4. 根据《殖民地规例》第68至70条,公务员有权向总
督、外交及联邦事务大臣和英女皇提出呈请,但这项权
利在1997年6月30 日之后亦会失效。虽然,《基本法》
第四十八条第十三款(见附件C)赋予香港特别行政区
的居民向行政长官提出呈请的权利,但我们现正与员方
代表磋商,研究为公务员设立上诉程序的建议。
5. 《英皇制诰》和《殖民地规例》都是根据皇室特权1
制定,同属英国法例。因此,不可能把它们照搬过来。
6. 我们已研究出两个可行的方案,以便现行的安排在主
权移交后得以继续︰
-
制定公务员及资助机构员工法例,包括一条主体
条文及有关附属法例;或
-
利用《基本法》第四十八条第四款赋予行政长官
的权力,由他签发行政命令。
这两个方法可确保管理公务员的最后权力,最终仍由香
港掌管。
7. 现时,总督是根据《英皇制诰》和《殖民地规例》赋
予的权力,管理公务员。鉴于《基本法》第四十八条第
四款和第七款(参看附件C),赋权予行政长官发出行政
命令,以及按照法律程序,聘用或解雇担任公职的人;
而根据法律意见,有关条文可用以取代现时聘用、解雇
和处分公职人员的权能,因此,我们建议采用《基本法》
第四十八条第四款的行政命令方式,这会较为可取。建
议的行政命令拟包括的《英皇制诰》及《殖民地规例》
条文,载述于附件D。
8. 《殖民地规例》第69和70条2 订明了向外交及联邦
事务大臣及女皇请愿或申诉的权利。各公务员协会对取
替这项权利都表示关注。关于上诉途径,我们已研究出
两个可行方案:
-
在公务员叙用委员会下成立一个上诉机制,或设
立一个类似的机制;或
-
把现时根据《殖民地规例》第68条向总督上诉的
权利,改为向行政长官上诉。
9. 第8(a)段所述的上诉机制建议,是与高级公务员评议
会及公务员叙用委员会商讨后而提出的。根据建议,会
成立一个覆核委员会,研究涉及聘用、晋升和处分的上
诉。建议的覆核委员会,会向行政长官提供意见。这项
建议的缺点是,一些人员,主要是警务人员,因为不在
公务员叙用委员会的职权范围之內,故不能利用覆核委
员会这个上诉途径。
10. 虽然《殖民地规例》第69及70条将会失效,政府一
直计划,公务员根据《殖民地规例》第68条向总督提出
申诉的权利,应由向行政长官上诉这项同等权利替代。
《基本法》第四十八条第十三款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
的居民,有权向行政长官提出呈请,而建议的公务员上
诉权利,是附加于这种一般权利的,可通过修订《公务
员事务规例》第486条3 而达致。
11. 我们认为,上述第8(b)段的方案是个合适的即时对
策,为1997年6月后提供一个上诉途径。至于长远来说,
我们会进一步探讨第8(a)段提及的方案,成立一个机构
就上诉个案向行政长官提供意见。
12. 我们现正就发出行政命令方案,征询候任行政长官的
意见。我们在收集意见后,会加以研究,然后确定有关的
安排,并着手筹备在1997年7月1日予以实施。
公务员事务科
1997年2月
-
皇室特权是君主名义上的权力,不受任何限制。17世纪时,
英国国会挑战该等特权。英国君主已有一段长时间,不再有
权为英国本土制定法例。至于管理殖民地公务员的权力,亦
源于皇室特权。香港总督根据《英皇制诰》赋予的特权,管
理香港公务员。这些权力在1997年6月30 日之后便不能再
用。
-
1990年至96年,香港公务员共向外交及联邦事务大臣或女皇
请愿六次,全部被拒绝。
-
《公务员事务规例》第486条订明:「任何公务员,如认为适
当时,均有权上书外交及联邦事务大臣。在这情形下,该员
应将该信件的正副本共三份,放入未经封口的信封內,一并
呈交总督,请其转呈外交及联邦事务大臣。
附件D
为管理公务员而须本地化的《英皇制诰》
和《殖民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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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皇制诰》第XIV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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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公职人员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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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皇制诰》第XVI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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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职人员施予解雇、
停职和处分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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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殖民地规例》第54、
56至66条(附录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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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处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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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殖民地规例》第6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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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总督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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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处分程序(殖民地
规例)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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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公务员事务(纪
律处分)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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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督根据《纪律处分程序
(殖民地规例)规例》第7
条下达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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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