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
公务员及资助机构员工
事务委员会资料文件
监管偿还购屋贷款的机制
本文件阐释购屋贷款计划和监管还款机制的详情。
2. 当局在1981年推出购屋贷款计划,旨在为最少已有10
年可享退休金服务年资而又不曾参与其他购屋计划的人
员,提供置业资助。45岁以下的合资格人员,可以申请
这项计划的贷款在香港置业;不过,有关人员必须放弃
其他公务员房屋福利,并遵守入住规定。至于45岁或以
上,或者在10年內便届法定退休年龄的合资格人员,也
可以利用本计划的贷款在海外或本地购置物业,作为退
休后的居所。
3. 购屋贷款计划的贷款均以借款人的已赚取退休金作为
抵押。有关人员须签订承诺书,承诺如未能履行协定,
政府可从该员的退休金中,扣回尚未清还的款项。
4. 在1990年以前参与购屋贷款计划的人员,如所持物业
的业权有变,该员必须在14天內向政府申报。假如把物
业转让,则须即时清付欠款予政府。在1990年10月1日
或以后才参与计划的人员,则必须为物业办理法定按揭,
以政府为受益人。此举确保在未征得政府的同意前,业
权不能作出任何改变。此外,有关人员亦须在出售物业
后,即时清付欠款予政府。
5. 现时并无证据显示购屋贷款计划的违规情况有加剧的
现象。过去5年,先后有9名人员未能依时清还欠款。详
情见附录。
6. 政府会对牴触计划规定的人员,严加处办。如证实某
员确有违规,当局便会对该员采取行动,包括要求该员
偿还全部欠款、取消其可享其他公务员房屋福利的资格、
进行纪律处分,甚或在有需要时采取法律行动。
7. 当局在1990年检讨了购屋贷款计划,1995年又再检
讨一次。当局在1990年检讨后,新增了借款人须为物业
办理法定按揭,并以政府为受益人的条款,以加强对物
业转让的监管。
8. 1995年的检讨肯定了法定按揭的做法是有效的。此外,
并建议倘借款人在不能办理这项保障政府的法定按揭的
地方置业,则有关物业的房地契约及/或其他业权文件
应交由政府保管。这项措施于1995年12月起生效。
9. 购屋贷款计划并不适用于1990年10月1日或之后受聘
的人员,以及那些已参与其他购屋计划的人员。贷款会
以有关人员已赚取的退休金作押。万一出现未能缴还欠
款的情况,政府可从该员的退休金中扣除欠款。1990年
加入的法定按揭条款,限制了公务员如未取得政府的事
先同意,不能把物业转让。
附录
未有向政府清还贷款的个案
参与购
屋贷款
计划的
日期
|
违规
性质
|
违规
日期
|
揭发
日期
|
采取的
行动
|
备注
|
---|
1987年 11月
|
转让物
业时,
未有清
缴欠款
|
1989年 3月
|
1995年
|
清缴全数
139,200
元的欠
款,正进
行纪律处
分
|
1987年
11月
|
-同上-
|
1989年
6月
|
1995年
|
偿还尚欠
的373,000
元(有待
清盘),
发出书面
警告
|
1988年
2月
|
-同上-
|
1990年
2月
|
1992年
|
清缴全数
111,600
元的欠
款,发出
书面警告
|
1989年
3月
|
-同上-
|
1991年
|
1996年
|
清缴全数
1,768,000
元的欠款
|
1992年
12月
|
-同上-
|
1993
至
1994年
|
1995年
|
偿还尚欠
的796,900
元,正进
行纪律行
动
|
把物业分
租并与买
家签订买
卖合约,
定于两年
半后成交
物业,但
事前未有
征得政府
的同意
|
1988年
11月
|
离职时
未有清
缴欠款
|
1991年
|
1991年
|
仍未取回
尚欠的
98,000
元,部门
正跟进此
事
|
1991年
10月
|
-同上-
|
1995年
|
1995年
|
物业转让
后的收益
不足以清
缴尚欠款
项137,300
元,律政
署现正采
取行动
|
1989年
8月
|
-同上-
|
1991年
|
1991年
|
仍未取回
尚欠的
290,000
元,律政
署现正采
取行动
|
1990年
6月
|
-同上-
|
1992年
|
1992年
|
仍未取回
尚欠的
56,136
元,律政
署现正采
取行动 |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