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2月24日
立法局
公务员及资助机构员工
事务委员会会议

逾时工作津贴



目的

本文件旨在向各委员简述规管支付逾时工作津贴的规章
和制度。

一般原则

2. 逾时工作指人员在规定工时以外进行的工作。关于规 管发放公务员逾时工作津贴的一般原则,已由公务员薪 俸及服务条件常务委员会于1982年进行检讨,并获得政 府接纳。这些原则概述如下:

  1. 逾时工作应尽量减至最少,并只应在无可避免
    的情况下进行;

  2. 逾时工作通常应以补假抵偿,除非在一段合理
    时间內都无法这样做;

  3. 某些薪级之上不应收取现金津贴作为逾时工作
    的补偿;

  4. 偶然的逾时工作应严加管制,包括须事先取得
    批准,而逾时工作津贴应按标准数额支付;及

  5. 经常的逾时工作亦应严加管制,并以核准的综 合津贴给予补偿,而该津贴额应少于偶然的逾
    时工作津贴。

3. 逾时工作可享的津贴有三种 ─ 逾时工作津贴、酬金
及纪律部队逾时工作津贴。

逾时工作津贴

4. 文职人员如所属职级的顶薪点是总薪级表第25点(现 时是28,490元)或以下,而起薪点是总薪级表第19点(现 时是21,525元)或以下,可具有资格领取逾时工作津贴, 但下列人员则除外:

  1. 政务及专业职系人员,不论职级或薪点为何;

  2. 廉政公署专有职系人员(但请参阅第7段);

  3. 教学人员;

  4. 按见习职级薪级表支薪的人员,以及其他因
    受训关系而须在规定工时以外执行职务的人
    员;及

  5. 可获分配入住位于工作地点或附近宿舍的屋
    宇事务助理、高级屋宇事务助理、总屋宇事
    务助理、看守员及看守长。

5. 逾时工作津贴额,通常每小时为有关人员月薪的1/140,
大约相当于原时薪的一倍半。每周规定总工作时数为44
小时的人员,倘在任何一周內逾时工作,而又可就该段 逾时工作时间申领津贴者,则在逾时工作的最初四小时, 每小时津贴额为其月薪的1/210。给予这个津贴额,是基 于这类人员,与一些其他每周须工作净45小时的人员相
比,每周工作时数较少。

酬金

6. 沒有资格领取标准逾时工作津贴的人员,如因工作紧
迫而须持续逾时工作,则逾时工作期间可获发酬金,以
作补偿。

纪律部队逾时工作津贴

7. 按照纪律部队薪酬及服务条件检讨委员会的建议,政 府在1989年设立纪律部队逾时工作津贴。凡人员按一般 纪律人员薪级表(员佐级)支薪,或所属职级顶薪点为一 般纪律人员(主任级)第25点(现时是50,210元)或以下、 警务人员薪级表第47点(现时是62,755元)或以下,以 及廉政公署人员薪级表第30点(现时是55,890元)或以 下,均有资格领取这项津贴。

8. 纪律部队逾时工作津贴的每小时津贴额为有关人员月 薪的1/175,介乎逾时工作津贴额与酬金额两者之间。

综合逾时工作津贴

9. 凡人员在一个历月內逾时工作超过150小时,则超出的 时数会获发综合逾时工作津贴,每小时的津贴额是该员月
薪的1/210。

逾时工作津贴的管理

10. 上文载列支取逾时工作津贴的资格准则和津贴额, 适用于各个部门。除非发生了无法预知事件的特殊情况, 否则,逾时工作必须事先获得批核人员批准,而批核人 员本身并不具备资格领取逾时工作津贴。在逾时工作期 间所执行的工作,以及有关人员开始和结束逾时工作的
实际时间,必须加以记录。

查询

11. 有关事宜由首席助理公务员事务司(3)梁何绮文女 士负责处理,如有查询,可致电2810 3100与梁太联络。


公务员事务科
1997年2月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