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2月24日
立法局
公务员及资助机构员工
事务委员会会议
公务员到海外就医
议员要求知道公务员到海外就医可获发还医疗费用的安
排。本文件阐述有关安排。
2. 根据现行政策,在职公务员及其家属到海外就医,如
要获得发还所需的医疗费用,必须符合下开规定:
-
该项治疗对病情是必须的;
-
香港未有提供这类疗程;及
-
事前已得到卫生署署长的批准。
3. 如医管局主诊医生认为病人所需的疗程,香港未有提
供,需到海外接受治疗,有关人员可向卫生署署长申请
发还医疗费用。接到申请后,卫生署署长会征询医管局
总部医生的意见。然后,把这两位医管局医生的意见,
交由卫生署另一位医生考虑。每宗申请都会根据有关医
生的专业判断,按个别情况而决定。只有香港未有提供
的疗程,卫生署署长才会批准发还医疗费用。事后可以
在香港进行的跟进疗程,涉及的费用一概不获发还。
4. 过去三年(即1994、1995及1996年),成功获得发
还医疗费用的申请有四宗。申请人分别在澳洲、日本及
美国接受治疗。涉及的费用由12万元至64万元不等,约
共113万元。
5. 卫生署在处理上述申请时,一直都有切实执行审批准
则。因此,政府敢肯定所有获发还医疗费用的个案,涉
及的疗程都是香港未有提供,而又是病人所必须的。
6. 有关发还病人必须而只有海外才有提供的医疗费用的
安排,刊于《公务员事务规例》第910条。如有问题,部
门福利主任亦会在需要时,为病人及其家属提供协助。
7. 首席助理公务员事务司(3)梁何绮文女士负责这方面的
事宜。她的联络电话是2810 3100。
公务员事务科
1997年2月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