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立法局公务员及
资助机构员工事务
委员会会议
公务员的上诉途径
政府正研究适当的方法,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殖民
地规例》失效时,替代公务员向总督、外交及联邦事务
大臣和英女皇提出申诉或呈请的途径。本文件旨在汇报
这方面的建议。
2. 公务员现时根据《殖民地规例》第68至70条(载于附
件)向总督、外交及联邦事务大臣和英女皇提出呈请的
途径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将会失效。为此我们正与员
方代表磋商,研究为公务员设立另外上诉程序的建议。
委员于二月二十四日获告知,我们已研究出两个可行方
案,为公务员提供上诉途径 -
-
把现时根据《殖民地规例》第68至70条上诉
的权利,改为向行政长官上诉;或
-
在公务员叙用委员会下成立一个上诉机制,
或设立一个类似的机制。
3. 根据《殖民地规例》第69和70条向外交及联邦事务大
臣或女皇提出的呈请,为数甚少:一九九○年至一九九
六年只有六宗。我们已与员方商定,上诉过程最终应止
于香港。我们一向的想法是,公务员向总督,外交及联
邦事务大臣和英女皇提出申诉的权利,应一并由向行政
长官上诉这项类似权利替代。另外,公务员也享有作为
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根据《基本法》第四十八条第十
三款向行政长官请愿的权利。因此,作为一九九七年六
月后提供一个上诉途径的即时对策,我们打算把公务员
向行政长官提出呈请的权利,纳入行政长官根据《基本
法》第四十八条第四款拟签发的行政命令內,以替代
《英皇制诰》和《殖民地规例》管理公务员的条文。
4. 我们会进一步探讨上文第2(b)段所述的方案,成立一
个上诉机制。这个机制,可由管理公务员的拟议行政命
令设立。较早前提出的建议是在公务员叙用委员会之下
成立一个覆核委员会,负责审议涉及聘用、晋升和处分
的上诉。该委员会会向行政长官提供意见,后者则有最
终的决定权。不过,这个上诉机制并不容许警务人员利
用覆核委员会这个上诉途径,因为他们的聘用、晋升和
处分事宜,都不在公务员叙用委员会的权限之內。此外,
其他纪律部队的初级人员若就违反纪律个案提出上诉,
覆核委员会也不能受理,因为这类人员须受所属部门本
身的纪律处分法例规管。
5. 我们会就建议的上诉机制的可行方案,模式及范围与
员方进一步商讨。
公务员事务科
一九九七年五月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