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七年
一月二十七日
立法局
公务员及资助机构员工
事务委员会会议
1997年后政府聘用、
解雇和处分公务员的规例
政府管理公务员的法定职权,是根据《英皇制诰》和《殖
民地规例》订立的。当局现正研究适当方法,以便在1997
年后,政府得以继续沿用这方面的职权。
2. 管理公务员的工作,包括公务员的聘用、解雇和处分等
事宜,是根据《英皇制诰》、《殖民地规例》和《公务员
事务规例》的规定执行。《英皇制诰》和《殖民地规例》
属于英国法例,会在1997年7月1日失效。至于《公务员
事务规例》,则是由公务员事务司获授权制订的行政规则,
在1997年后仍属有效。
3. 《英皇制诰》第XIV和XVI条分别订立了有关聘用和解
雇公职人员的条文。《殖民地规例》对公职人员的管理,
订定了颇为详细的条文。上述的条文中,有很多项已「本
地化」,成为《公务员事务规例》,不会受主权移交所影
响。不过,聘用、解雇和处分公务员的基本权力,并未载
入《公务员事务规例》之內。此外,适用于绝大部分公务
员的纪律处分程序细节,也是载于《殖民地规例》之內,
《公务员事务规例》未有提及。这些条文,正是我们需以
某种形式予以保留的。
4. 此外,我们需研究怎样处理《殖民地规例》第68至70条
赋予公务员的权利。根据该等规例,公务员有权向总督、
外交及联邦事务大臣和英女皇提出呈请。虽然,根据《基
本法》第四十八条第十三款,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市民有权
向行政长官提出呈请;但我们现仍与员方代表磋商,研究
为公务员另设上诉程序的建议。
5. 有关问题复杂,部分原因是由于《英皇制诰》及《殖民
地规例》是以皇室特权制定的。目前,我们正在研究适当
的处理方法,不过,无论怎样,我们都会确保聘用和处分
公务员的制度,在1997年6月30日之后不会出现真空期。
公务员事务科
AP 221/9(C)(95)V
1997年1月16日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