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七年
一月二十七日
立法局
公务员及资助机构员工
事务委员会会议
政府雇用短期或临时员工
本文件旨在向各委员简述政府现时雇用短期或临时员工的
情况。
2. 当局曾在去年1月22日的会议上,向委员简介政府雇用
临时员工的安排。委员现再次要求了解政府现时雇用短期
或临时员工的聘用政策。
3. 根据现行政策,临时员工主要是负责兼职工作或是特定
的短期工作。政府部门雇用这类员工,通常是基于下列情
况:
-
应付周期性服务需要和短期骤增的工作量,
而聘用常额员工应付这些需要和工作量,却
未有足够理据支持;
-
某些专责职务或特定的短期工作或计划,常
额编制人手无法应付;
-
应付短期人手不足;
-
执行需要兼职员工负责的职务或工作;或
-
执行因种种原因将要取消的职位的职务,
例如那些打算以合约方式批出的职务。
4. 临时员工的职位,并不隶属部门编制之下。他们不属公
务员,不会享有公务员的一般福利。雇用这类员工的安排,
受公务员事务科通告和《公务员事务规例》规管。招聘临
时员工有既定程序。他们的入职条件,跟公务员一样。一
般来说,部门雇用的临时员工,仅限于职级相等于有关职
系的最低职级。
5. 临时员工的薪酬,按小时、按日或按月计算;不过,若
是经财务委员会批准,或库务司获授权批准的整套特别薪
津福利条件,则属例外。例如中、小学代课教师、兼职护
士和兼职即时传译主任,其聘用条款便较为特别。临时员
工的薪金,通常相等于对等的公务员职级的起薪点。
6. 临时员工的服务条件是参照《雇佣条例》和《雇员补偿
条例》来厘定。所订的服务条件并不比上述条例的规定逊
色。他们享有的福利,包括休息日、法定有薪假期、有薪
年假、疾病津贴、分娩假期及雇员补偿等等。受雇一个月
或以上的临时员工,通常获发聘书,载明雇用期和聘用条
款,并会得到《临时人员服务条件指南》,详列各项福利。
7. 至于临时员工任职政府期间的行为和纪律,当局对他们
的要求一如对公务员的要求:依时上班、工作勤奋、对市
民和同事有礼、处事诚实,并且遵守政府规例及部门指示。
8. 一般来说,部门所聘用的临时员工,只应受雇一段有限
期间,以应付当时的需要。除非有明显的工作需要,否则,
我们并不鼓励长期聘用临时员工,尤其是那些受聘担任全
职工作的人员。如有长期需要,要增添人手资源,便应开
设常额职位,正式聘用公务员,担任这些职位。我们已提
醒部门,定期检讨聘用临时员工的需要,以研究是否仍需
要他们提供服务,又或有关工作的性质是否已有所改变,
因而需要开设新职位,或考虑采用其他更长期的聘用方式。
当公务员常额编制出现空缺时,临时员工亦可与其他人士
一样,申请有关的职位。政府会一视同仁地处理他们及其
他人士的申请。
9. 为提醒部门有关聘用临时员工的安排,我们现正检讨有
关的通告,其中包括:
-
修订服务条件,以符合《雇佣条例》和《雇
佣补偿条例》的规定;
-
指定只可聘请临时员工负责特定的短期的工
作,而聘用期通常不应超过12个月;
-
要求部门定期检讨临时员工的人手要求,研
究是否仍需继续聘用,或工作性质是否有改
变,因而需要开设新职位或采用其他较长期
聘用方式;及
-
提醒部门不应间竭雇用员工,以避过连续性
合约或长期雇用的安排。
修订的通告会随《1996年雇佣(修订)条例草案》生效而发
给各部门。
10. 这事由首席助理公务员事务司(3)梁何绮文女士负责处
理。如有查询,可致电2810 3100与梁太联络。
公务员事务科
1997年1月
[lb343.doc]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