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检察官协会

立法局公务员事务委员会
的意见书
(1997年4月28日会议)



对于公务员的入职与聘用,是否必须具备中文语文能力, 本会与《本地高级公务员协会》的立塲是一致的。本会 打算就律政署检察官执行职务时的语文需要,具体的说
明一下。

二、 当公务员事务科考虑制订检察官职系的语文需要时, 相信一定会正式咨询包括律政署在內的几个法律部门, 特别是其高级公务员在执行日常职务时,是否需具备双 语能力。本会必须指出,代表律政署提供资料的部份首 长级人员,本身不通晓中文,他们根本不可能承认自己 的短处,及承认律政署全体检察官处理日常工作时是须
有中英两种语文的能力的。

三、 律政署內分五大部门:法律政策科、法律草拟科、 民事科、刑事检控科及国际法科。

法律政策科

四、 处理市民投诉及立法局的查询,是法律政策科工作 的一部份。有关的书信、文件、答覆,往往是用中文书 写的。处理这方面工作的检察官,必须具双语能力,这 点十分明显。同样,负责监管这工作范围的主管级(首长 级)同事,亦须具备双语能力,否则主管的不可能判断下 属有关覆信、文件的措辞及內容是否正确及恰当。

五、 科內检察官的法律意见,特别是与中国法律有关的 法律意见,都涉及对社会舆论、媒介的了解及评估,这 都涉及中国语文的使用。中、港两地交流日益频密,与 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的探访、沟通日益增加,检察 官除了须具备书写中文的能力外,还须通晓普通话。

六、 中国在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后,特区政府法律的订 立、咨询及研究,都牵涉到中、英语文的使用。在立法 过程中所需的法律意见及指示,都会配合社会的需要, 渐渐地更广泛使用中文。将来如果特区向联合国人权委 员会提交人权状况报告,很难想像是会(像现时一般)先 用英文起草再把文本翻译为中文的。

七、 法律改革委员会的工作,涉及广泛的对外咨询。自 1986年以来,该委员会的报告书都尽量以中英文两种文 本印行。现在只懂英语的检察官,只能处理份內一半的 工作。至于中文版本的修改、校对,亦无可选择地由具 备双语能力的检察官负责。懂中英文的检察官与只懂英 文的检察官,同酬而不同工,这是十分不公平的。

法律草拟科

八、 法律草拟科分为英文草拟组和中文草拟组,英文组 的草拟员绝大部分不懂中文,而中文组的草拟员均懂得 中英双语。

九、 所有法例必须以中英双语制定。目前政府只用英文 写草拟指示,故法例多是先用英语起草,然后译成中文。 不懂中文的草拟员只起草法例英文版,中文版则交由中 文组的草拟员负责起草。若草拟法例的工作是由双语的 草拟员处理,他会用英语起草之外,时间若许可也会起
草中文版。

十、 将来,随着中文在政府中广泛的使用,草拟指示亦 会以中文书写,届时便要先以中文起草法例。目前,双 语的草拟员年资尚浅,但假以时日(可能3至5年),当他 们累积了足够的草拟经验,便可草拟中英两个文本。因 此,应该安排让双语草拟员逐步接替不懂中文的草拟员。

民事科

十一、 在科內担任法律咨询工作的检察官一般都使用英 文,这是因为大部份的有关文件、档案都经各政府部门 代翻译为英文,而且,目前政府部门间的公文往还,仍 广泛地使用英文。但有部份政府部门的公文或有关的专 业守则是只有中文文本而沒有英文翻译的,这方面的法 律工作,只能由具双语能力的检察官担任。此外,如果 民事诉讼的其中一方是来自中国的话,有关的合约往往 是中英文本兼备的。不懂中文的检察官根本不能处理中 文文本。不具备双语能力的检察官,能够提供的服务范
围自然受到局限。

十二、 当工作涉及继承法、新界土地权益等法律间题 时,往往须引用传统习俗甚或清朝法律,这都不是只懂 英语的民事科的检察官可以处理的。

十三、 过去一百五十年民事案件都是以英语审讯。近年 来,因应着社会的要求,法庭已按步就班地多使用中文 审讯。第一宗在高等法院以中文审理的案件便是民事诉 讼案。案件审结后,与讼双方都认为以中文审讯较为直 接及容易理解,社会亦渐渐接受以中文进行审讯。这个 迈向双语法制的趋势将会持续下去,中文在司法过程中 的地位势将提高。不通晓中文,无可避免地构成对法律
工作的障碍。

刑事检控科

十四、 香港绝大部份人口的母语是中文,而大部份的刑 事案件中的证人及被告人亦是说中文的。目前,律政署 给予执法部门的法律指示虽然大部份都用英文书写,但 整体来说,送交律政署寻求法律指示的案卷中的证人供 词,大部份都是以中文书写的。不通晓中文的检察官处 理档案时,都必须要求执法机关(警察、海关、廉政公署 等部门)先提供翻译。这是费时失事的做法。事实上,部 份紧急的案件,送到律政署寻求初步法律指示时,都来 不及把主要证供及文件译为英文。这些工作,都必须交 由通晓中英双语的本地检察官担任。

十五、 提供这些翻译服务,无论所花费的是哪个部门的 资源,对政府及纳稅人来说,都是一项沉重及不必要的
负担。

十六、 依赖英文翻译本其实不是一个妥善的做法。比方 说,当执法构关提供的译本有错、漏的时候,只懂英语 的检察官根本无从了解问题的所在,亦无从知道发生错、 漏的部份是重要的证据还是无关重要的证据。

十七、 市民寄给刑事检控科的查询或投诉信件,及部份 来自立法局的询问,往往都是用中文书写的。不懂中文 的检察官,在阅读信件及作答时,都必须依赖翻译。与 懂双语的检察官比较,前者便需应用双倍的人力及时间, 才可以完成同一件事情。

十八、 在刑事案件的聆讯中,检察官的中文语文能力至 为重要。大部份的证人都以中文在法庭上作供。证人的 语调、态度、用词等都是衡量案情的有关因素,这几方 面,都不可能在翻译过程中完全保留。至于判断翻译方 面的准确性及全面性,沒有双语能力的检察官当然是沒 有能力办得到的。从经验上讲,在刑事案件中,证人使 用英语、证物及文件都只是英文的情况,实在少之又少, 而且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如果出现新证据、证人、文 件的话,亦有可能需用中文或需懂中文的人处理。

十九、 在刑事审讯中,被告人有权选择以中文进行聆讯, 这是被告人的基本权利。目前,在裁判法院,为数颇多 的案件是用中文审讯的。 这趋势已在地方法院案件中出 现。在可预见的未来,当《陪审员修订条例》生效后, 高等法院的聆讯,便可以使用中文。这项在法律方面、 社会需求方面的改变,都不是只懂英语的检察官可以应 付的。当然,这些改变,亦有赖司法部及律师界的配合。

二十、 就地方法院而言,可用中文审案的法官人数不多, 因而导致要求用中文审讯的被告人往往要等候较长的时 间。我们相信97年后,要求用中文审讯的被告人数会增
加。

二十一、 跟以往不同,现在的被告人是有权要求用中文 审讯的。在中文审讯中,不懂中文的检察官便不能履行 职务。因此,我们提议不应让他们转为长俸雇员。

二十二、 律政署刑事检控科已作出相当的准备,以应付 日渐增加的中文审讯。双语立法工作的初步阶段已经完 成。我们亦有为数颇多的检察官,有能力以中文进行检 控。检控裁判法院案件的法庭检控主任,全部都通晓中 英文。就是私人执业的大律师,亦有不少是具有双语能 力的。事实上,外发检控的案件中,有部份是以中文审 讯的。 以现今的情况来说,各级法院用中文审讯是无可
避免的趋势。

国际法律科

二十三、 国际法律科的检察官需研究国际协议及文件的 中文本,并需与中方通讯,也常常需非正式地及在社交 上与中方接触,而中方官员都喜欢用普通话交谈。另外, 公众向该科提出的咨询也往往是用中文的。因此,在该 科服务的检察官都需懂得中英双语。

二十四、 97年6 月30 日以后,该科更需多与中国有关部 门在工作上有直接连系,因此必须更多使用中文。

律政署本地化的进度

二十五、 律政署本地化的进展很慢,详情见附录‘A’。 过半(33/61)首长级人员是外籍人士,他们不推动本地化, 因为这样可能促使他们早日离开律政署。虽然署方近年 推行了一些计划,开设了一些暂时性〝中间〞职位,以 便训练本地检察官。但如容许外籍检察官转为长俸制, 这些担任暂时〝中间〞职位的人训练了也不能晋升,首 长级职位便不能再本地化了。

二十六、 一直以来,外籍人员虽不懂中文,却享受较优 厚待遇(其实这是违反基本法的)。他们并且出任高职, 自然会造出一个不需用中文的假象。将来,中文地位决 不会低于英文,在政府內部肯定会被更广泛地使用,若 这些外籍人员转为长俸制,却因无能力服务港人,而须 遣散他们时,香港纳稅人便需肩负沉重的负担。

语文要求的合法性

二十七、 在外籍公务员诉公务员事务司一案中,上诉庭 其实沒裁定语言要求本身不合法,只说沒有证据证明公 务员在工作上需要中文能力,为甚么沒有证据呢?很简 单,那是因为政府沒有提交这些证据。

公务员事务科的建议以及我们的看法

二十八、 公务员事务科建议:在95 年10 月31 日(高院 裁决之日)已申请转为本地合约制的公务员,不需符合 语文要求便可转为长俸制,而在该日之后转为本地合约 制的,便需符合语文要求,但他们的部门首长,有权豁 免他们。我们认为这是不合情理的。公务员要能讲能写 中英双语才可以有效地服务香港市民。再者,以裁决日 来划分公务员的语文要求,并且部门首长也不能豁免要
求。

二十九、. 合约是有期的承诺,外籍人员以合约制加入 港府时是早已知道这一点的,他们沒有充份理由声称他 们有权自动续约,或有权转为长俸制。如果开始聘用就 是终身聘用,那为甚么要有合约?

30. 但我们不是说不懂中文的检察官便需立刻离职。如 果仍有需要聘用一些只懂英文的检察官,可以用顾问方 式继续聘用他们,直至不需要他们服务港府为止。我们 建议千万不可在这短短两个月內,匆匆作出决定,容许 不懂中文的公务员转为长俸制。我们主张应容许一个约 5 年的过渡期。肯定地说在这过渡期间,中文地位必愈 来愈高,而懂双语的公务员必能接替不懂中文的公务员。

31. 我们盼望,立法局能有效地监察在这过渡期间,政府 职务接替方面的进展,以及顾问的聘用申请等。

﹝完﹞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