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七年四月廿八日
立法局公务员
及资助机构员工
事务委员会会议

公务员双语政策及
公共资助机构的中文语文要求



引言

本文件旨在向各位议员阐释,政府的政策是建立一支中 英兼擅的公务员队伍,并向议员简介政府在聘任事宜上 所订立的中文语文要求,及提供中文培训和推广使用中 文等工作。文件亦提及部份公共资助机构对雇员的中文
语文要求。

公务员双语政策

2. 政府的长远政策目标,是希望建立一支中英文俱佳, 及能操广东话、英语及普通话的公务员队伍。一向以来, 政府在公事上主要使用英文。随著政府日益开放,公务 员与市民和各级议会须要直接沟通的机会越来越多,公 众人士对公务员能中英并用的期望亦逐渐提高,中文的 使用无可避免地会越来越重要。所以,增强公务员队伍 使用中文的能力,便成为一项重要的目标。

3. 同时,政府亦沒有忽略英文的重要性。英文是国际通 用的语言,通晓英文是香港其中一个赖以成功的因素。 过去数十年来,香港的经济突飞猛进,与香港的英文水 平占了一定优势不无关系。因此,要面对廿一世纪的挑 战,保持公务员队伍的英文水准亦不容忽视。

4. 政府的公务员双语政策,强调在加强使用中文的同时, 亦保持公务员的英文水准。換言之,我们希望在整体上, 公务员能按部就班地增强使用中文的能力,同时又保持 一定的英文水准,务求能以中文和英文同样有效率地运 作,以达致中英文兼擅的目标。

建立双语公务员队伍的策略

5. 在公务员队伍中推行双语政策,我们目前面对的挑战, 是如何提高公务员的应用中文水准,及缔造一个有利于 使用中文的环境,鼓励公务员在日常工作中多使用中文。 政府所采取的策略,是配合多方面的积极措施,有系统 地提高公务员队伍的中文水准及增加使用中文的机会。 这些措施包括在招聘时订定语文要求、为在职人员提供 适当训练、及在日常工作中推广使用中文。

6. 建立一支中英文兼擅的公务员队伍并非一朝一夕可以 办到的事情。由于语文能力需要透过训练及日常使用而 提升,而公务员在日常工作中的语文使用习惯亦需要逐 渐改变,因此,我们必须循序渐进达致政策目标。同时, 由于各个部门的情况、日常运作、以至服务性质不尽相 同,加强使用中文便须因部门而异。而且,加强使用中 文的措施必须切合实际,具体安排亦应由部门基于各自 的需要及情况而决定,并要爭取在职人员的支持和配合。 订立硬性的时间表或强加不符合部门实际运作情况的语
文要求,可能会事倍功半。

公务员聘任事宜上的中文要求

招聘

7. 要建立一支双语的公务员队伍,其中一个最有效的方 法就是从入职要求著手,订立一定的语文要求,使到新 入职的公务员均能有一定的中英文语文能力。在这方面, 我们自1995年8月1日起,要求所有以本地常额及可享退 休金条款(长俸条款)新聘的人员,都必须同时具备中 英文语文能力。所要求的标准,一般订为中学会考合格 程度,但个别部门、职系亦可因应不同情况,与公务员 事务科商讨订立不同的中英语文标准,以切合实际环境
及工作需要。

8. 现时,绝大部份的公务员职系都是以本地长俸条款进 行招聘。只有个别在招聘上有困难或有特别职务需要的 职系,方会获准以本地合约条款进行招聘。另一方面, 在招聘公务员时,只会在沒有合适的本地人选时,方会 考虑在海外进行招聘,以海外合约条款聘用合适的海外 人员。然而,目前须要进行海外招聘的职位,已少之又 少,一般都局限于一些在本地并无提供训练的专业职系。 由于以合约形式招聘属于固定期限的雇用,因此一般情 况下并无硬性规定须要订立中文语文要求。不过,如果 在合约期间工作上有此需要,有关职系会因应情况订立
适当的语文要求。

延续合约、转至本地合约

9. 现时,本地合约人员申请延续合约,及属于香港永久 居民的海外合约人员申请转以本地合约条款聘用,均以 同样的机制考虑。考虑的因素包括职务需要、良好工作 表现及品格、以及体格健康。在现行政策下,部门/职 系首长在考虑以本地条款与本地人员或申请转至本地合 约条款的海外人员续约时,会因应下列情况,而决定是
否订定中文要求:

  1. 该人员下一份合约期间所须担任的工作,会否 需要中文语文能力;及

  2. 若该人员所担任的工作需要使用中文,部门/ 职系首长须考虑到该等工作所要求的中文水平 及性质、合约期间部门能提供的翻译/传译服 务、及该人员可否在合理时间內达至所要求的
    语文能力水平。

10. 一般而言,若部门/职系首长认为该名申请续约人 员在下一份合约期间无须使用中文,或即使有此需要, 部门基于上述(b)段的考虑,仍可在不影响部门有效运作 的情况下容纳该名人员,部门便无须在考虑该项续约申
请时加上中文要求。

合约人员转制至长俸条款

11. 政府已于1992年6月取消海外合约人员转制至海外长 俸条款的安排。而本地合约人员转制至本地长俸条款的 安排,亦于1995年10月31日暂时停止,以便当局检讨转 制的安排及准则。过往考虑本地人员的转制申请时,一 般均考虑是否有常额职位可供转制,及申请人员的工作 表现和品格是否良好,而并无指定中文语文要求。

12. 考虑到政府希望公务员队伍中英兼擅的长远政策目标, 和公众对公务员能中英并用的期望越来越高,而长俸条 款又是一个长期的雇用承诺,因此我们于今年二月向员 方建议一套经合理化的转制准则,当中包括建议部门/ 职系首长为申请转制至长俸条款的人员订定中文要求, 除非在考虑过长远的工作需要后,个别职系的有效运作 确实完全无需中文语文能力。至于有关中文要求的具体 水平,则应按照个别部门/职系的实际情况及运作需要 而订定。然而,如果个别人员转往长俸条款后,直至年 届正常退休年龄之前,确实完全无需中文语文能力以有 效地执行职务,或该名人员要长期担任一个特殊的专业 或技术职位(该职位无须使用中文),则可以获考虑豁 免有关中文要求。我们建议该套转制准则,适用于1995 年10月31日前未有申请转制的本地合约人员,与及在1995 年10月31日或以后转至本地合约制的前海外合约人员。 有关建议我们已经在1997年2月24日的委员会会议上向各
位议员阐释。

13. 在此,我们要指出此项为转长俸制而订的中文要求, 是为了配合政府的长远需求,亦顾及到现时适用于以本 地长俸条款新聘的人员的中文要求。我们同时建议,若 个别人员由于不符合中文要求而未能转为长俸条款,可 再申请续约,只要他们符合续约要求,仍可以合约形式
留任政府。

中文语文培训

14. 培训对于提高公务员的中文水准至为重要。培训的 工作须按缓急先后,视乎实际工作需要来策划和调配。 目前,公务员培训处的资源主要集中于提供公事上使用 中文的培训及普通话课程,以及为不谙中文的外籍公务
员提供基本训练。

15. 在中文写作方面,公务员培训处为在职人员提供了 不同內容的单元课程,由一般的公文写作基础课程,以 至针对个别应用范围的公文写作技巧课程等。这些课程 的反应十分良好,在1996/97年度,公务员培训处一共为 近万名在职人员提供了中文公文写作的课堂训练,亦发 出了超过一万份自学课程。另外,公务员培训处亦向部 门推荐在入职训练中,增添中文公文写作课程。个别部 门/职系首长亦支持培训工作,按其工作需要,决定人 员接受培训的优先次序,及鼓励在职人员参加培训。

16. 在普通话方面,公务员培训处自1982年起,已经定期 为各部门提供普通话课程。在1996/97年度,公务员培训 处一共为七千多人提供普通话课堂培训,并发出一万四
千多套自学课程。

17. 对不谙中文的外籍公务员,公务员培训处亦为他们提 供基本中文训练。例如,目前公务员培训处定期举办初级、 中级及高级广东话、基本普通话、以及初级中文认字课程, 供外籍公务员修读。部门首长亦会鼓励各部门內的外籍公 务员因应工作上的需要接受广东话训练。

推广应用中文

18. 法定语文事务署在推广应用中文方面的工作,所强 调的是为鼓励公务员多使用中文缔造一个有利的环境, 包括提供不同形式的支援和协助。具体的工作,包括为 部门制订指引,介绍如何在部门內推广中文的应用,特 别是寻找可以推广应用中文的工作范围,及与部门就推 广工作保持联系;制订一系列的手册,介绍公文写作的 具体格式、范本及注意事项;设立查询电话,解答公事 上使用中文的问题;及编印和修订一系列的政府部门常 用辞汇的英汉对照等。法定语文专员亦亲自致函所有首 长级公务员,爭取他们支持推广使用中文,并身体力行, 在适当情况下以中文拟稿及与员工沟通,希望能带动部
门內多使用中文的风气。

不谙中文的公务员

19. 目前,完全不谙中文的公务员只占少数。海外人员 (假定他们均不谙中文)只有少于1 400人,占整体公务 员约0.8%。主要分布于各个专业职系。随著新招聘的常 额人员均须中英文兼擅,而须到海外招聘亦局限于少数 专门职位,不谙中文的公务员的比例将会持续下降。虽 然在个别职系內,海外人员的比例可能会较高,但以专 业职系来说,工作上须使用的语言在可见将来仍会以英 文为主。预计即使中文的使用逐渐增加,有关部门仍可 透过人手调配而让有关人员继续有效地工作,而无须额 外的资源提供翻译服务。虽然在这些人员直接参与的工 作上,推广使用中文有一定限制,但考虑到这些人员占 整体公务员的比例,我们仍然有很大的空间可以更加广
泛地推广使用中文。

公共资助机构的中文要求

20. 附录所列的公共资助机构均是独立的法定机构,有一 定的行政及财政自主权。在聘用雇员方面,这些机构享 有高度的自主权去订定它们的聘用政策。个别机构可以 自行决定受雇员工的薪酬及条件,但不得超越公务员中 相近的职级及职系。它们亦可自行订定招聘的入职要求 及挑选合适人选的安排。政府一般不会干预这些机构的 聘用政策和安排,除非有关政策和安排会对公务员队伍 有重大影响,又或者有关聘用根据法例须要获港督批准。 由于这些机构有其各自的服务范围,因此有必要容许它 们有一定的自主性,以便令这些机构可以按其各自的需 要聘用雇员,增加机构的整体效率。

21. 在中文语文方面,据了解,这些机构都明白政府对公 务员的双语政策,而亦有参考政府的政策,按其个别情 况采取适当措施。有关个别机构的情况列载于附录。

结论

22. 要建立一支双语的公务员队伍,我们的策略必须按部 就班,并且切合实际情况。然而,我们相信透过招聘中 英兼擅的公务员、为在职公务员提供培训、及进一步在 政府公事上推广使用中文,我们最终应可达致公务员队 伍整体上能以中文和英文有效运作。

公务员事务科
1997年4月21日


附录

公共资助机构对雇员的中文语文要求

机构中文语文要求
医院管理局 大致上采取了与政府类似的措施 推广应用中文,亦有根据个别职 位的工作需要而订定中文语文要 求。然而,在专业或专门职位上, 医院管理局主要仍须强调雇员的 专业知识和技巧。现时,局方正 检讨个别职系所需的中文程度。
市政局、区域市政局 和房屋委员会 在招聘本身的合约员工(并非市 政总署、区域市政总署或房屋署 的公务员)时,会跟随相关的公 务员职系的入职要求,订立中文
要求。
金融管理局 大体上有跟随公务员的中文要求, 但实际水平则因应个别职位的工 作需要而作出调整。有需要时, 新招聘的人员会须要通个一项语
文程度测验。
职业训练局 招聘一般职员时会跟随公务员订 立中文要求。招聘教职员时则会 考虑其授课语言及工作需要。个 别本地并无合适人选的科目会须
要招聘海外人
员。
立法局秘书处、行政 事务申诉专员公署、 平等机会委员会及私 隐专员公署 均有跟随公务员的政策,按职务 需要订立适当的中文语文要求。

公务员事务科
1997年4月21日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