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172/96-97号文件
档 号: CB2/PL/SE/1


立法局
保安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十月二日(星期三)
时  间:正午十二时
地  点:立法局会议厅

出席委员 :

    涂谨申议员(主席)
    周梁淑怡议员(副主席)
    张文光议员
    刘慧卿议员
    李华明议员
    杨孝华议员
    黃伟贤议员
    郑家富议员
    张汉忠议员
    何俊仁议员
    叶国谦议员
    廖成利议员
    曾健成议员
    吴霭仪议员
    任善宁议员

缺席委员:

    黃宜弘议员 )
    罗祥国议员 ) 另有要事
    罗叔清议员 )

列席秘书:

    总主任(2)1
    汤李燕屏女士

列席职员:

    助理秘书长2
    林郑宝玲女士

    高级主任(2)1
    陈美卿小姐

    高级主任(2)5
    胡钖谦先生



I.选举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会期的正副
主席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2186号文件附录1)

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会期保安事务委员会主席涂谨申议员
担任是次会议的主席。他指出,根据《会议常规》第60E(6)
条,「凡出任事务委员会认为与其职权范围直接相关的政
府咨询团体的主席或副主席的议员,不得成为该事务委员
会的正副主席。」他请议员阅览附录I所载「与立法局保安
事务委员会有关的政府咨询团体一览表」,并察悉并无事
务委员会委员担任表內所载团体的主席或副主席。

2.涂谨申议员与周梁淑怡议员分别获选为事务委员会的正
副主席。

II.职权范围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2186号文件附录2)

3.议员对附录2所载事务委员会现时的职权范围并无提出任
何修改建议。

III.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会期的会议
日期

4.议员同意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会期的事务委员会会议日
期安排如下:

  1. 下次会议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五日(星期二)上午八时三十分。

  2.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以后的例会
    每月第二个星期一上午十时四十五分。

〔会后补注:由于当局须出席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五日举行
的行政局会议,事务委员会下次会议已改期于一九九六年
十月二十八日(星期一)上午八时三十分在立法局大楼会议
室A举行。〕

IV.下次会议的讨论事项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2186号文件附录3)

5.议员察悉事务委员会的待议事项一览表,并同意优先讨
论该等需要当局在一九九七年主权移交前从速采取行动的
事项。经讨论后,议员同意于事务委员会下次会议及于同
日与立法局公务员及资助机构员工事务委员会举行的联席
会议讨论下列四件事项:

上午八时三十分至十时举行的保安事务委员会会议

(a)一九九七年后的永久居留问题(待议事项一览
表第A3项);

(b)跟进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持有人免签证
安排的事宜,以便掌握事务委员会于一九九六
年七月八日会议上讨论此事以来的发展(待议事
项一览表第A6项);及

(c)警队管理及编制检讨小组委员会报告(待议事
项一览表第A8项)。

上午十时至十时三十分与公务员及资助机构员工事务委员
会举行的联席会议

(d)跟进保安事务委员会于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五
日会议上进行讨论以来,有关警队人员流失的
问题(待议事项一览表第A7项),以及警队本地
化事宜。

6.议员同意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举行的例会讨论下列两件
事项:

  1. 中国在香港驻军的事宜(待议事项一览表第
    A1项);及

  2. 访港台湾旅客的入境签证(待议事项一览表
    第A2项)。

7.周梁淑怡议员对于近期由中国大陆及越南来港的非法入
境者数目有所增加,以及他们在港犯案的问题表示关注
。她希望得知警方已/将会采取何种措施应付此问题。
在周梁淑怡议员建议下,议员同意将此事列入待议事项
一览表,以便日后进行讨论。

V.其他事项

警队管理及编制检讨小组委员会

8.主席表示,有关警队管理及编制检讨小组委员会于一九
九五年五月至一九九六年七月期间的工作报告拟稿,已送
交小组委员会委员参阅,以征询他们的意见。议员同意小
组委员会继续研究余下的九份报告。秘书将邀请议员示知
是否有意于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会期內加入小组委员会。

〔会后补注:秘书处已于一九九六年十月八日随立法局
CB(2)77/96-97号文件发出通告,邀请议员再次表明会否
于一九九六/九七年度会期加入小组委员会。〕

当局提供的参考文件

9.根据在上一会期所得的经验,议员认为需要促请当局预
早向事务委员会提交将于会议上讨论的参考文件(连中译
本)。由于多个事务委员会均遇到相同的问题,议员同意
要求內务委员会主席就此事致函当局。

〔会后补注:议员于一九九六年十月四日內务委员会会议
上曾讨论此事,并同意要求当局于会议举行日期前一星期
向事务委员会同时提交参考文件的中英文本。內务委员会
主席将向布政司转达议员的意见。〕

VI.会议结束

10.会议于下午十二时二十五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六年十月九日


附录1

与立法局
保安事务委员会
有关的政府咨询团体
一览表

具咨询职能
的团体
委任权力提供意见
的范围
禁毒常务
委员会
总督 就有关危险药物的事宜及根除
毒品对社会的祸害的措施向总
督提供意见。
扑灭罪行
委员会
总督 制订计划,以便群策群力,减
少罪行的发生;统筹各有关部
门及机构为推行上述计划而进
行的工作;就减少罪行所须制
订的立法及行政措施,作出建
议。
投诉警方
独立监察
委员会
总督 监察及检讨皇家香港警务处就
市民对警务人员的投诉所作的
调查。
廉政公署
事宜投诉
委员会
总督 监察及检讨廉署如何处理外界
对廉署及其人员所作的投诉,
及找出廉署工作程序中任何导
致投诉的缺点。


附录2

立法局保安事务委员会

职权范围

1.监察及研究与保安、公安、贪污、国籍及入境事务有关
的政府政策及大众关注的事项。

2.就有关的政策事宜交換及发表意见。

3.研究內务委员会转交事务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4.在有需要时,向內务委员会提交报告及提出建议。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