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1457/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当局审阅)
档号:CB2/PL/SE/1


立法局
保安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日(星期一)
时  间:上午八时三十分
地  点:立法局大楼会议室A

出席委员 :

    涂谨申议员(主席)
    周梁淑怡议员(副主席)
    张文光议员
    刘慧卿议员
    黃宜弘议员
    杨孝华议员
    黃伟贤议员
    张汉忠议员
    罗祥国议员
    廖成利议员
    罗叔清议员
    吴霭仪议员
    曾健成议员
    任善宁议员

缺席委员:

    李华明议员*
    郑家富议员*
    何俊仁议员*
    叶国谦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参与议程第III项的讨论

副保安司
尤曾家丽女士

社会福利署
助理署长(家庭及儿童福利)
谢邓燕玲女士

皇家香港警务处
总警司(总部)(刑事)
韩立先生

医院管理局
高级行政经理(医务)
黎景光先生

参与议程第IV项的讨论

首席助理保安司
郭谭佩仪女士

民众安全服务处
副处长(行动)及总参事
冯国谦先生

医疗辅助队
署理总参事
陆伟洪先生

参与议程第V项的讨论

首席助理保安司
郭谭佩仪女士

应邀列席者:

参与议程第III项的讨论

和谐之家
总干事
张佩丽女士
社会工作者
吴惠贞女士

群福妇女权益会
主席
冯玉婵女士
会员
黃丹萍女士
会员
崔月云女士

列席秘书:

总主任(2)1
汤李燕屏女士

列席职员:

高级主任(2)1
陈美卿小姐



I. 通过一九九六年九月三十日会议
的纪要及续议事项

一九九六年九月三十日会议的纪要无须作出任何修改,
并获得确认通过。

2. 主席告知与会人士,待当局就嘉利大厦火灾惨剧完成 提交总督审阅的报告后,事务委员会将于短期內就此事 与立法局规划地政及工程事务委员会举行联席会议。此 外,事务委员会亦将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日举行会议, 听取下列团体对驻军法草案的意见:

  1. 香港大律师公会;

  2. 香港律师会;及

  3. 前线。

II.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六日举行的
特别会议的议程

3. 出席会议的议员通过在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六日举行
的特别会议讨论下列事项:

  1. 跟进遣返越南船民的工作;

  2. 拟议修订《危险药物条例》;及

  3. 为中国来港新移民订立新的入境政策。

有关(c)项所述事宜,杨孝华议员表示,角逐未来香港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职位的三位候选人,均已于上周就 有关事项发表意见。他要求把载述三位候选人所提意见 的有关剪报送交议员,以供参考。主席请秘书统筹有关
事宜。

III. 虐妻问题

和谐之家及群福妇女权益会联名提交的意见书

(立法局CB(2)560/96-97号文件)

4. 主席欢迎和谐之家及群福妇女权益会的代表出席是次 会议,并邀请她们就此事发表意见。

5. 张佩丽女士表示,和谐之家的意见已详载于意见书內。 冯玉婵女士则表示,群福妇女权益会由一群本身属虐妻 个案受害人的妇女组成,该会对本港的虐妻问题感到关 注。黃丹萍女士及崔月云女士其后现身说法,道出她们 遭受前夫凌虐的个人经历。她们提出以下各点:

  1. 警方应向违犯者作出适当的解释,指出警方是基 于他们的错误行为向他们提出检控,使违犯者不 致产生误会,转而向愿意作证的妻子报复;

  2. 应检讨发出「家庭暴力禁制令」的事宜,以便为
    受害人提供最佳保障;

  3. 前线警务人员在处理虐妻个案时应遵守「警方处 理家庭暴力事件的程序」,并于适当时向违犯者 发出「家庭暴力事件通知书」;及

  4. 当局应设立适当的监察机制,从而确保有效运用
    资源,以便处理虐妻个案。

当局所作的简介

(立法局CB(2)533/96-97(02)号文件)

6. 副保安司向议员简述当局所提交文件的內容。副保安 司著重指出,只有在各类专业人员如社会工作者、医务 人员及警方衷诚合作之下,才可保护及协助虐妻个案的 受害人。当局采取了三管齐下的方法来应付此项问题,
有关的对策包括

  1. 透过进行辅导和提供各类福利服务来保护及协
    助受害人;

  2. 逮捕违犯者;及

  3. 透过家庭生活教育和宣传工作,防止虐妻事件
    的发生。

在培训工作方面,警务处已加紧与政府各有关部门、非 政府机构及妇女关注团体的联系,藉以加强前线人员的 培训工作。警察训练学校亦制备作训练用途的录影带, 为新学员提供处理被虐配偶个案的指引。警方更联同和 谐之家,定期为警务人员举办训练课程。

讨论

警方提供的协助

7. 冯玉婵女士回应周梁淑怡议员时表示,警方未能为受 害人提供足够及适当的协助。部分前线警务人员似乎偏 帮违犯者,劝谕受害人不要对其提出检控。倘受害人为 中国来港的移民,警务人员甚至会恐吓她们,声称如她 们同意对丈夫提出检控,即会被遣返中国。警务人员在 违犯者及受害人的子女面前询问受害人是否同意作证, 更会加深违犯者对受害人的仇恨,以及受害人子女对受 害人的误解,因而对受害人加添更多不必要的压力。

8. 总警司(总部)(刑事)对此作出回应时表示,警方必 须征得受害人同意,方可检控违犯者。由于受害人的证 供极其重要,如受害人不愿意出庭作证,警方将难以提 出任何检控。受害人可获发家庭暴力事件受害人忠告咭, 咭上列明她们可以获得的各种协助。如有需要,并经受 害人同意,警方可把个案转介所涉及的政府部门,以便
提供适当服务。

家庭暴力事件通知书及家庭暴力禁制令

9. 张文光议员指出,根据和谐之家提供的统计资料,约 有40%虐妻个案已拖延逾五年之久。对于向违犯者发出 家庭暴力事件通知书及家庭暴力禁制令的效用,他表示 关注。此外,对于一经发出通知书后,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跟进该个案而进行的统筹工作,他亦表示关注。总警 司(总部)(刑事)解释,家庭暴力事件通知书既非法律文 件,亦不属警告书,而是记录已发生的家庭暴力事件的 警方行政文件。该通知书使违犯者得知针对其本身的指 控,以及受害人不欲警方为提出检控的目的而调查该项 指控。该通知书有助受害人日后向法庭申请家庭暴力禁 制令,倘受害人同意采取有关行动,警方即会向违犯者 发出家庭暴力事件通知书。警方的责任是避免受害人及 牵涉其中的儿童再受到任何暴力对待。只要已发出附有 追捕令的家庭暴力禁制令,警方必会在违犯者违反禁制 令时采取适当行动。总警司(总部)(刑事)指出,警方必 须在受害人同意下发出家庭暴力事件通知书,但有很多 受害人均不愿对此表示同意。总警司(总部)(刑事)强调, 如受害人并无异议,每宗个案均会转介适当部门,以便 采取所需行动。在主席的要求下,总警司(总部)(刑事) 同意于会后提供资料,列出受害人拒绝警方的建议,不 愿把个案转介其他部门的个案数目。

(会后补注: 警方证实拒绝由警方把个案转介其他部 门的受害人数目不详,然而,在一九九 六年四月至一九九七年一月期间,不同 意向违犯者发出家庭暴力事件通知书的 受害人数目则为:男性59人及女性127
人。)

社会福利署提供的协助

10. 社会福利署助理署长(家庭及儿童福利)告知议员, 社会福利署会立即跟进由警方转介的个案。署方通常会 向受害人进行每星期一次的定期探访,为受害人提供辅 导及确保其获得足够的协助。作为一项长远的措施,署 方会加强进行有关虐妻问题的宣传工作。该署将于来年 年初批拨50万元,在电视及电台播放宣传短片和印制海 报及单张,使更多人认识有关问题。署方会继续推行家 庭生活教育活动,促进公众人士对此问题的认识。

前线警务人员的培训工作

11. 关于若干警务人员在处理虐妻个案时敏感度不足的 问题,副保安司承认有若干个案可能未有获得适当的处 理。总警司(总部)(刑事)表示,警方已订有指引,列明 处理家庭暴力事件的详细程序。前线警务人员接受每月 一天的训练时,均会得知处理此类事件的最新程序,并 对真实个案进行深入的分析。有关方面将于短期內对该 等程序进行检讨,以确定需要作出何种改善。警方已制 作介绍全新程序及作培训用途的录影带,供所有可能会 接触此类个案的前线警务人员观看。为释议员的疑虑, 总警司(总部)(刑事)同意加强对前线警务人员办案态 度的培训,如有需要,更会在下次进行程序检讨时研究 应使用何种具体措辞,向受害人解释检控违犯者的所需
步骤。

(会后补注: 警方证实刻下正在进行上述程序检讨, 并已提醒所有前线警务人员,在处理虐 妻个案及接触案中受害人时,必须采取 正确的办案态度及按照现时程序行事。)

为受害人提供栖身之所

12. 吴霭仪议员就入住庇护中心一事提出查询,总警司 (总部)(刑事)回应时表示,由于和谐之家在午夜至清晨 七时的一段时间內并不接受入住登记,警方会提供交通 设施及派出警务人员,护送受害人前往投靠其朋友或亲 戚。如受害人举目无亲,警方则会作出特别安排,让其 暂时留在警署,直至和谐之家开放为止。社会福利署助 理署长(家庭及儿童福利)补充,警方亦可和由社会福利 署管理并24小时开放的维安中心联络,安排受害人入住
该中心。

13. 张佩丽女士回应吴霭仪议员就同一事项所作的提问 时表示,由于资源有限,和谐之家仅可接受入住登记至 午夜为止。然而,受害人可致电和谐之家寻求适当的指 导。主席表示应加强宣传维安中心所提供的服务。

(会后补注: 社会福利署证实会更积极派发维安中心服 务简介单张,使更多人知悉其所提供的服 务。此外,即将备妥可供派发的全新虐待 配偶事件资料册载有不少资料,其中包括 和谐之家、维安中心及恬宁居这三个妇女
庇护所的资料。)

由女性警务人员处理虐妻个案

14. 总警司(总部)(刑事)回应议员提出的问题时解释, 警方通常是透过999报案系统接获虐妻事件的举报,当 时身在现场附近的警务人员会立即奉召前往查察。因此, 当局难以保证奉召前往现场的必然是女性警务人员。不 过,警方将尝试尽量确保由女性警务人员负责会见受害
人。

警方对虐妻个案的态度

15. 周梁淑怡议员及黃伟贤议员认为问题的关键在于警 方把虐妻个案视为家庭问题,而非刑事罪行。总警司 (总部)(刑事)向议员保证,警方不会对虐妻个案掉以 轻心。家庭暴力事件被列为涉及暴力的刑事罪行,是警 队首要对付的行为。有关方面将采取所需步骤,确保警 务人员按照程序行事。如有警务人员被发现违反既定程 序,即会遭受纪律处分。当局已设有监管制度,监察所 有由警方进行的调查工作,调查家庭暴力个案的工作亦 包括在內。警方亦有进行公众意见调查,确保向公众人
士提供更佳服务。

防止虐待配偶工作小组的中央资料系统

16. 社会福利署助理署长(家庭及儿童福利)表示,防止 虐待配偶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于一九九六 年四月展开试验计划,评估设立中央资料系统以助探讨 问题严重程度的可行性。工作小组现正向各有关政府部 门搜集资料。在处理受害人的个人资料时,工作小组将 会遵照保密规则行事。工作小组的目标是在一九九七年 四月设立该系统,但仍须视乎试验计划的结果如何。

17. 经多番讨论后,与会人士同意工作小组应采取以下

  1. 研究和谐之家及群福妇女权益会的意见,在为 受害人提供服务方面找出可作改善之处;及

  2. 分析虐妻行为的成因,以期就防范措施提出建议。

18. 在周梁淑怡议员的要求下,当局同意于会后提供以
下资料,供议员参考:

  1. 自工作小组成立以来,警方、医院管理局及社会 福利署接报的虐待配偶个案数目;及

  2. 警方有提出检控的虐待配偶个案数目。

IV. 有关民众安全服务队及医疗辅助
队的编制和规管事宜的拟议法例

(立法局CB(2)533/96-97(03)号文件)

19. 首席助理保安司向与会人士简介当局所提交文件的 內容。她表示在一九四九年制定的《基要服务团条例》 就多件事项作出规定,其中包括民众安全服务队(以下 简称「民安队」)及医疗辅助队的编制和运作事宜。当 把该条例应用于现今情况,便会发现有关条文过于笼 统。随著时间的推移,以及社会人士的需求不断转变和 日趋严格,民安队及医疗辅助队肩负的任务及所提供的 服务均有增加。当局打算分别为民安队及医疗辅助队制 定切合时宜的法例,以反映该两个组织现时提供的服务
及运作情况。

20. 当局回应议员的提问时提出以下各点:

  1. 《皇家香港辅助警队条例》、《政府飞行服务队 条例》及有关民安队和医疗辅助队的两条拟议 法例,在技术细则方面容或有所不同,其立法 精神则一。拟议法例旨在更新和民安队及医疗 辅助队有关的现行法例条文,并涵盖《基要服 务团条例》的所有条文。和民安队及医疗辅助 队有关的拟议法例获得通过后,《基要服务团 条例》将成为过时的法例,大可予以废除。

  2. 当局无意藉著拟议法例,对民安队及医疗辅助 队的编制、角色及运作事宜作出任何更改。

  3. 申请人必须为香港永久居民,方可登记为民安 队或医疗辅助队队员。当局无意藉著拟议法例, 对加入民安队及医疗辅助队的现行规定提出任
    何修改建议。

21. 主席在结束此项目的讨论时表示,与会人士大致上 同意当局分别为民安队及医疗辅助队制定法例的建议。 待各项详细条文的拟稿备妥后,议员将进一步研究是否
支持拟议法例。

V. 纪律部队福利基金

(立法局CB(2)533/96-97(04)号文件)

22. 郭谭佩仪女士向议员简述当局所提交文件的內容。

23. 首席助理保安司回应黃伟贤议员时表示,在成员包 括公务员事务科、保安科及财政科代表的跨部门工作小 组完成检讨后,当局打算就有关法例提出修订,藉以改 进、调整及确立现时有关纪律部队福利基金的财政安排。 在主席的要求下,首席助理保安司答允提交书面资料, 示知何以参考文件第5段所列的收入过往一直拨归纪律 部队福利基金,而非拨作政府一般收入;以及此类收入
的每年所得数额。

24. 主席在结束讨论时表示,议员对修订有关法例的建
议表示支持。

25. 议事完毕,会议于上午十时四十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三月七日


* 另有要事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