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1457/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当局审阅)
档号:CB2/PL/SE/1
立法局
保安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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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上午八时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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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局大楼会议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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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
涂谨申议员(主席)
周梁淑怡议员(副主席)
张文光议员
刘慧卿议员
黃宜弘议员
杨孝华议员
黃伟贤议员
张汉忠议员
罗祥国议员
廖成利议员
罗叔清议员
吴霭仪议员
曾健成议员
任善宁议员
缺席委员:
出席公职人员:
- 参与议程第III项的讨论
- 副保安司
- 尤曾家丽女士
- 社会福利署
- 助理署长(家庭及儿童福利)
- 谢邓燕玲女士
-
皇家香港警务处
- 总警司(总部)(刑事)
- 韩立先生
- 医院管理局
- 高级行政经理(医务)
- 黎景光先生
- 参与议程第IV项的讨论
- 首席助理保安司
- 郭谭佩仪女士
- 民众安全服务处
- 副处长(行动)及总参事
- 冯国谦先生
- 医疗辅助队
- 署理总参事
- 陆伟洪先生
- 参与议程第V项的讨论
- 首席助理保安司
- 郭谭佩仪女士
应邀列席者:
- 参与议程第III项的讨论
- 和谐之家
- 总干事
- 张佩丽女士
- 社会工作者
- 吴惠贞女士
- 群福妇女权益会
- 主席
- 冯玉婵女士
- 会员
- 黃丹萍女士
- 会员
- 崔月云女士
列席秘书:
- 总主任(2)1
- 汤李燕屏女士
列席职员:
- 高级主任(2)1
- 陈美卿小姐
一九九六年九月三十日会议的纪要无须作出任何修改,
并获得确认通过。
2. 主席告知与会人士,待当局就嘉利大厦火灾惨剧完成
提交总督审阅的报告后,事务委员会将于短期內就此事
与立法局规划地政及工程事务委员会举行联席会议。此
外,事务委员会亦将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日举行会议,
听取下列团体对驻军法草案的意见:
-
香港大律师公会;
-
香港律师会;及
-
前线。
3. 出席会议的议员通过在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六日举行
的特别会议讨论下列事项:
-
跟进遣返越南船民的工作;
-
拟议修订《危险药物条例》;及
-
为中国来港新移民订立新的入境政策。
有关(c)项所述事宜,杨孝华议员表示,角逐未来香港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职位的三位候选人,均已于上周就
有关事项发表意见。他要求把载述三位候选人所提意见
的有关剪报送交议员,以供参考。主席请秘书统筹有关
事宜。
(立法局CB(2)560/96-97号文件)
4. 主席欢迎和谐之家及群福妇女权益会的代表出席是次
会议,并邀请她们就此事发表意见。
5. 张佩丽女士表示,和谐之家的意见已详载于意见书內。
冯玉婵女士则表示,群福妇女权益会由一群本身属虐妻
个案受害人的妇女组成,该会对本港的虐妻问题感到关
注。黃丹萍女士及崔月云女士其后现身说法,道出她们
遭受前夫凌虐的个人经历。她们提出以下各点:
-
警方应向违犯者作出适当的解释,指出警方是基
于他们的错误行为向他们提出检控,使违犯者不
致产生误会,转而向愿意作证的妻子报复;
-
应检讨发出「家庭暴力禁制令」的事宜,以便为
受害人提供最佳保障;
-
前线警务人员在处理虐妻个案时应遵守「警方处
理家庭暴力事件的程序」,并于适当时向违犯者
发出「家庭暴力事件通知书」;及
-
当局应设立适当的监察机制,从而确保有效运用
资源,以便处理虐妻个案。
(立法局CB(2)533/96-97(02)号文件)
6. 副保安司向议员简述当局所提交文件的內容。副保安
司著重指出,只有在各类专业人员如社会工作者、医务
人员及警方衷诚合作之下,才可保护及协助虐妻个案的
受害人。当局采取了三管齐下的方法来应付此项问题,
有关的对策包括
-
透过进行辅导和提供各类福利服务来保护及协
助受害人;
-
逮捕违犯者;及
-
透过家庭生活教育和宣传工作,防止虐妻事件
的发生。
在培训工作方面,警务处已加紧与政府各有关部门、非
政府机构及妇女关注团体的联系,藉以加强前线人员的
培训工作。警察训练学校亦制备作训练用途的录影带,
为新学员提供处理被虐配偶个案的指引。警方更联同和
谐之家,定期为警务人员举办训练课程。
7. 冯玉婵女士回应周梁淑怡议员时表示,警方未能为受
害人提供足够及适当的协助。部分前线警务人员似乎偏
帮违犯者,劝谕受害人不要对其提出检控。倘受害人为
中国来港的移民,警务人员甚至会恐吓她们,声称如她
们同意对丈夫提出检控,即会被遣返中国。警务人员在
违犯者及受害人的子女面前询问受害人是否同意作证,
更会加深违犯者对受害人的仇恨,以及受害人子女对受
害人的误解,因而对受害人加添更多不必要的压力。
8. 总警司(总部)(刑事)对此作出回应时表示,警方必
须征得受害人同意,方可检控违犯者。由于受害人的证
供极其重要,如受害人不愿意出庭作证,警方将难以提
出任何检控。受害人可获发家庭暴力事件受害人忠告咭,
咭上列明她们可以获得的各种协助。如有需要,并经受
害人同意,警方可把个案转介所涉及的政府部门,以便
提供适当服务。
9. 张文光议员指出,根据和谐之家提供的统计资料,约
有40%虐妻个案已拖延逾五年之久。对于向违犯者发出
家庭暴力事件通知书及家庭暴力禁制令的效用,他表示
关注。此外,对于一经发出通知书后,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跟进该个案而进行的统筹工作,他亦表示关注。总警
司(总部)(刑事)解释,家庭暴力事件通知书既非法律文
件,亦不属警告书,而是记录已发生的家庭暴力事件的
警方行政文件。该通知书使违犯者得知针对其本身的指
控,以及受害人不欲警方为提出检控的目的而调查该项
指控。该通知书有助受害人日后向法庭申请家庭暴力禁
制令,倘受害人同意采取有关行动,警方即会向违犯者
发出家庭暴力事件通知书。警方的责任是避免受害人及
牵涉其中的儿童再受到任何暴力对待。只要已发出附有
追捕令的家庭暴力禁制令,警方必会在违犯者违反禁制
令时采取适当行动。总警司(总部)(刑事)指出,警方必
须在受害人同意下发出家庭暴力事件通知书,但有很多
受害人均不愿对此表示同意。总警司(总部)(刑事)强调,
如受害人并无异议,每宗个案均会转介适当部门,以便
采取所需行动。在主席的要求下,总警司(总部)(刑事)
同意于会后提供资料,列出受害人拒绝警方的建议,不
愿把个案转介其他部门的个案数目。
(会后补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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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证实拒绝由警方把个案转介其他部
门的受害人数目不详,然而,在一九九
六年四月至一九九七年一月期间,不同
意向违犯者发出家庭暴力事件通知书的
受害人数目则为:男性59人及女性127
人。) |
10. 社会福利署助理署长(家庭及儿童福利)告知议员,
社会福利署会立即跟进由警方转介的个案。署方通常会
向受害人进行每星期一次的定期探访,为受害人提供辅
导及确保其获得足够的协助。作为一项长远的措施,署
方会加强进行有关虐妻问题的宣传工作。该署将于来年
年初批拨50万元,在电视及电台播放宣传短片和印制海
报及单张,使更多人认识有关问题。署方会继续推行家
庭生活教育活动,促进公众人士对此问题的认识。
11. 关于若干警务人员在处理虐妻个案时敏感度不足的
问题,副保安司承认有若干个案可能未有获得适当的处
理。总警司(总部)(刑事)表示,警方已订有指引,列明
处理家庭暴力事件的详细程序。前线警务人员接受每月
一天的训练时,均会得知处理此类事件的最新程序,并
对真实个案进行深入的分析。有关方面将于短期內对该
等程序进行检讨,以确定需要作出何种改善。警方已制
作介绍全新程序及作培训用途的录影带,供所有可能会
接触此类个案的前线警务人员观看。为释议员的疑虑,
总警司(总部)(刑事)同意加强对前线警务人员办案态
度的培训,如有需要,更会在下次进行程序检讨时研究
应使用何种具体措辞,向受害人解释检控违犯者的所需
步骤。
(会后补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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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证实刻下正在进行上述程序检讨,
并已提醒所有前线警务人员,在处理虐
妻个案及接触案中受害人时,必须采取
正确的办案态度及按照现时程序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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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吴霭仪议员就入住庇护中心一事提出查询,总警司
(总部)(刑事)回应时表示,由于和谐之家在午夜至清晨
七时的一段时间內并不接受入住登记,警方会提供交通
设施及派出警务人员,护送受害人前往投靠其朋友或亲
戚。如受害人举目无亲,警方则会作出特别安排,让其
暂时留在警署,直至和谐之家开放为止。社会福利署助
理署长(家庭及儿童福利)补充,警方亦可和由社会福利
署管理并24小时开放的维安中心联络,安排受害人入住
该中心。
13. 张佩丽女士回应吴霭仪议员就同一事项所作的提问
时表示,由于资源有限,和谐之家仅可接受入住登记至
午夜为止。然而,受害人可致电和谐之家寻求适当的指
导。主席表示应加强宣传维安中心所提供的服务。
(会后补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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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福利署证实会更积极派发维安中心服
务简介单张,使更多人知悉其所提供的服
务。此外,即将备妥可供派发的全新虐待
配偶事件资料册载有不少资料,其中包括
和谐之家、维安中心及恬宁居这三个妇女
庇护所的资料。) |
14. 总警司(总部)(刑事)回应议员提出的问题时解释,
警方通常是透过999报案系统接获虐妻事件的举报,当
时身在现场附近的警务人员会立即奉召前往查察。因此,
当局难以保证奉召前往现场的必然是女性警务人员。不
过,警方将尝试尽量确保由女性警务人员负责会见受害
人。
15. 周梁淑怡议员及黃伟贤议员认为问题的关键在于警
方把虐妻个案视为家庭问题,而非刑事罪行。总警司
(总部)(刑事)向议员保证,警方不会对虐妻个案掉以
轻心。家庭暴力事件被列为涉及暴力的刑事罪行,是警
队首要对付的行为。有关方面将采取所需步骤,确保警
务人员按照程序行事。如有警务人员被发现违反既定程
序,即会遭受纪律处分。当局已设有监管制度,监察所
有由警方进行的调查工作,调查家庭暴力个案的工作亦
包括在內。警方亦有进行公众意见调查,确保向公众人
士提供更佳服务。
16. 社会福利署助理署长(家庭及儿童福利)表示,防止
虐待配偶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于一九九六
年四月展开试验计划,评估设立中央资料系统以助探讨
问题严重程度的可行性。工作小组现正向各有关政府部
门搜集资料。在处理受害人的个人资料时,工作小组将
会遵照保密规则行事。工作小组的目标是在一九九七年
四月设立该系统,但仍须视乎试验计划的结果如何。
17. 经多番讨论后,与会人士同意工作小组应采取以下
-
研究和谐之家及群福妇女权益会的意见,在为
受害人提供服务方面找出可作改善之处;及
-
分析虐妻行为的成因,以期就防范措施提出建议。
18. 在周梁淑怡议员的要求下,当局同意于会后提供以
下资料,供议员参考:
-
自工作小组成立以来,警方、医院管理局及社会
福利署接报的虐待配偶个案数目;及
-
警方有提出检控的虐待配偶个案数目。
(立法局CB(2)533/96-97(03)号文件)
19. 首席助理保安司向与会人士简介当局所提交文件的
內容。她表示在一九四九年制定的《基要服务团条例》
就多件事项作出规定,其中包括民众安全服务队(以下
简称「民安队」)及医疗辅助队的编制和运作事宜。当
把该条例应用于现今情况,便会发现有关条文过于笼
统。随著时间的推移,以及社会人士的需求不断转变和
日趋严格,民安队及医疗辅助队肩负的任务及所提供的
服务均有增加。当局打算分别为民安队及医疗辅助队制
定切合时宜的法例,以反映该两个组织现时提供的服务
及运作情况。
20. 当局回应议员的提问时提出以下各点:
-
《皇家香港辅助警队条例》、《政府飞行服务队
条例》及有关民安队和医疗辅助队的两条拟议
法例,在技术细则方面容或有所不同,其立法
精神则一。拟议法例旨在更新和民安队及医疗
辅助队有关的现行法例条文,并涵盖《基要服
务团条例》的所有条文。和民安队及医疗辅助
队有关的拟议法例获得通过后,《基要服务团
条例》将成为过时的法例,大可予以废除。
-
当局无意藉著拟议法例,对民安队及医疗辅助
队的编制、角色及运作事宜作出任何更改。
-
申请人必须为香港永久居民,方可登记为民安
队或医疗辅助队队员。当局无意藉著拟议法例,
对加入民安队及医疗辅助队的现行规定提出任
何修改建议。
21. 主席在结束此项目的讨论时表示,与会人士大致上
同意当局分别为民安队及医疗辅助队制定法例的建议。
待各项详细条文的拟稿备妥后,议员将进一步研究是否
支持拟议法例。
(立法局CB(2)533/96-97(04)号文件)
22. 郭谭佩仪女士向议员简述当局所提交文件的內容。
23. 首席助理保安司回应黃伟贤议员时表示,在成员包
括公务员事务科、保安科及财政科代表的跨部门工作小
组完成检讨后,当局打算就有关法例提出修订,藉以改
进、调整及确立现时有关纪律部队福利基金的财政安排。
在主席的要求下,首席助理保安司答允提交书面资料,
示知何以参考文件第5段所列的收入过往一直拨归纪律
部队福利基金,而非拨作政府一般收入;以及此类收入
的每年所得数额。
24. 主席在结束讨论时表示,议员对修订有关法例的建
议表示支持。
25. 议事完毕,会议于上午十时四十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三月七日
* 另有要事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