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329/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当局审阅)
档 号: CB2/PL/SE/1


立法局
保安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十月七日(星期一)
时  间:下午二时
地  点:立法局会议厅

出席委员 :

    涂谨申议员(主席)
    张文光议员
    刘慧卿议员
    杨孝华议员
    黃伟贤议员
    叶国谦议员
    罗祥国议员
缺席委员:
    周梁淑怡议员(副主席)) *
    李华明议员 *
    黃宜弘议员 *
    郑家富议员 *
    张汉忠议员 *
    何俊仁议员 *
    廖成利议员 *
    罗叔清议员 *
    吴霭仪议员 *
    曾健成议员 *
    任善宁议员 *

出席公职人员:参与议程第I项的讨论

    保安司
    黎庆宁先生

    副保安司(一)
    尤曾家丽女士
    副保安司(二)
    方志伟先生

    难民事务统筹专员
    白励行先生

    禁毒专员
    黃鸿超先生

参与议程第II项的讨论

    廉政专员
    梁文建先生

    廉政公署社区关系处处长
    王荣珍小姐

列席秘书:

    总主任(2)1
    汤李燕屏女士

列席职员:

    助理秘书长2
    林郑宝玲女士

    高级主任(2)1
    陈美卿小姐

*另有要事


I.保安司就总督施政报告作出简报

(立法局CB(2)45/96-97号文件)
(立法局CB(2)81/96-97号文件)
(立法局CB(2)92/96-97号文件)

(由于会议开始时法定人数不足,议员同意以非正式简报
会的形式举行是次会议。会议法定人数其后于下午二时
二十分达到所需标准。)

保安司作出的简报

黎庆宁先生于席上提交一份<立法局举行《1996年施政报
告》简报会 保安科资料摘要>,供议员参阅。他向议员
简介保安科的政策目标及来年部分主要工作范畴。其简报
內容的要点载述于后:

(a)主要成绩

香港仍是世界上最安全的城市之一,其罪案率正不断下降
。在政府和志愿团体同心协力打击毒祸之下,青少年涉及
毒品问题的个案数目亦有下降趋势。保安科虽已取得此等
成绩,但仍会努力不懈,确保香港继续是个安居乐业的地
方。

(b)尚待改善之处

保安科正致力增加惩教宿位的供应,以纾缓监狱挤迫的情
况。该科亦正努力提高紧急救护车服务的水准。

(c)过渡期的准备

保安科正致力解决有关出入境管制及一九九七年后香港居
留权各项悬而未决的问题,包括非中国国民可如何获得居
留权的问题,以及确保香港居民于一九九七年后旅游时继
续享有高度方便的安排。此外,该科亦努力确保防务职责
按照《联合声明》和《基本法》顺利移交。为达致上述目
标,该科将与中方保持紧密的联络和合作。

2.黎庆宁先生又著重提述下列两件备受公众关注的事项:

(a)《官方保密法》本地化与《刑事罪行条例》适应化

保安科在这方面的目标维持不变:根据《基本法》及《香
港人权法案条例》的规定进行《官方保密法》本地化和《
刑事罪行条例》适应化的工作。该科现正就此事寻求中方
同意,以确保有关法例可于一九九七年后继续有效。

(b)越南船民

现时,越南船民人数已降至12 000人。每月透过有秩序遣
返计划被送返越南的船民有600至700人,接受自愿遣返的
船民则有700至800人。由一九九六年十月起,当局会加快
执行有秩序遣返计划,把每月遣送回国的越南船民人数增
至1000人左右。当局希望自愿遣返的人数亦会相应增加。
如能按这个步伐遣返船民,当局应可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
日前关闭全部船民营。难民事务统筹专员将于本周稍后时
间,在河內与越南政府商讨如何加快为大约4000名身分未
经核实的船民进行身分核实工作,以便将之遣送回国。

3.黎庆宁先生作出总结时表示,保安科基本上实践了去年
在保安工作范畴所作的承诺,今年亦会再接再励,实践承
诺。

[会后补注:保安科的资料摘要于会后随立法局CB(2)81/96
-97号文件送交缺席委员及所有非委员的议员参阅。]

讨论

香港特别行政区居留权

4.杨孝华议员及刘慧卿议员指出,香港居民关注到他们在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居留权。移居海外的港人对于需否于一
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返港以保留居留权一事尤为关注。黎
庆宁先生察悉,这个复杂的问题引起了不少误解和关注。
他指出:

(a)沒有第二国籍的香港居民

对于沒有第二国籍的大多数香港居民(包括英国
国民(海外)护照持有人)来说,他们的处境并无
问题。在中方同意下,当局已于一九八六至八
七年度修订《人民入境条例》,给予此等人士
居留权,而他们此后亦可继续享有该项权利。

(b)非中国国民

在居留权方面仍未明朗的,是为数约50万在外地
有居留权的「非中国国民」,包括所谓「回流移
民」,以及久居香港的外籍人士。此类人士的处
境并不明确,因为据《基本法》所界定,他们获
得居留权的资格,同时涉及国籍与居住年期的规
定。

5.黎庆宁先生回应议员的查询时表示,关于香港特别行政
区居留权的一般原则,已在《联合声明》及《基本法》第
二十四条中述明。此外,中方亦透过公开发表文件,详细
讲述官方的见解。有关文件分别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于一九
九六年五月十五日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以及筹委
会于一九九六年八月十日通过的<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
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意见>
。从上述公开发表的文件看来,移居外地并已取得外国国
籍的香港永久居民,可有多个方法保留其在香港特别行政
区的居留权。黎先生于一九九六年十月四日在一个公开场
合发言时亦有提述各种可供选择的方法。黎先生应刘慧卿
议员所请,答允提交有关的发言稿,供议员参阅。

[会后补注:保安科于会后提交的发言稿已随立法局CB(2)
92/96-97号文件送交议员参阅。]

6.杨孝华议员询问,当局需否为使与中方就居留权一事达
成的协议生效而作出法例上的修订。黎庆宁先生表示,如
上文第4(a)段所指出,当局已于一九八六至八七年度修订
《人民入境条例》,给予沒有第二国籍的香港居民居留权
。为确保条例与《基本法》相符,当局将继续与中方商讨
所需作出的修订,以解决各项悬而未决的问题,例如非中
国国民可如何获得居留权的问题。

签发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

7.黎庆宁先生回应罗祥国议员的询问时表示,中英两国政
府已于一九九六年一月达成协议,订明在筹备和签发香港
特别行政区护照过程中,中方、香港及特区政府分别应负
的责任。当局就为签发特区护照研制一套电脑系统而提出
的拨款建议,亦已获立法局财务委员会通过。黎先生有信
心可及时完成所需安排,确保于一九九七年七月签发特区
护照,但却不一定是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开始签发。与
此同时,当局会继续与中方保持紧密联系,以解决所涉及
的技术问题。

《官方保密法》本地化与《刑事罪行条例》适
应化

8.张文光议员察悉,有关《官方保密法》本地化及《刑事
罪行条例》适应化的立法建议,未有纳入一九九六至九七
年度的立法议程內。他询问当局如未能与中方达成协议,
会否放弃提交有关法例。黎庆宁先生澄清,根据惯常做法
,当局正与中方讨论的拟议法例,并不会纳入立法议程內
,但这并非暗示有关法例不会提交立法局省览。举例而言
,当局将于两个月內提交逃犯条例草案,以便为本港与其
他国家就移交逃犯的安排签订的双边协议提供法律基础。

9.黎庆宁先生就张文光议员另一提问表示,当局已向中方
传达其对《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的意见并呈交有关的立法
建议。目前,双方仍继续讨论第二十三条所涵盖的有关罪
行。黎先生又指出,正如其于一九九六年七月五日告知立
法局资讯政策事务委员会,当局一旦与中方达成共识,即
把有关立法建议提交立法局。倘未能与中方达成共识,当
局将会向公众解释双方意见分歧的理由。

中国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事宜

10.刘慧卿议员从<一九九六年施政报告 保安政策大纲>
小册子(英文版)第19页得悉,当局会「就中国军队和人员,
将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运作的法律架构,继续与中方交流
意见,确保有关安排会完全符合《联合声明》和《基本法》
中的承诺。」刘议员询问当局与中方进行磋商的进展如何
,以及双方对此事有何意见。她又询问需否制定本地法例
,为有关安排提供法律基础。

11.黎庆宁先生表示,当局以往曾多次向中方阐述有关驻港
英军运作的现行法例和行事方式,并反映其对驻军一事的
意见。中方已答允就此事进行磋商。在磋商未有结果时,
当局实难以于现阶段断言需否制定有关的本地法例。

12.刘慧卿议员要求当局披露已提交中方的资料。黎庆宁先
生回应时表示,当局已于今年较早时间向保安事务委员会
阐述有关驻港英军运作的现行法例,且亦已在立法局夏季
休假前最后一次议案辩论席上提出其意见。他认为现行法
律制度和行事方式,原则上应可作为一九九七年后有关安
排的重要参考。然而,中方在这方面的意见,现仍不得而
知。

一九九七年主权移交典礼

13.鉴于料将有大量官方嘉宾及游客来港参观一九九七年主
权移交典礼,叶国谦议员关注到主权移交典礼的保安措施
,以及警方是否有足够资源应付此艰巨工作。黎庆宁先生
表示,中英两国政府刚就主权移交典礼达成协议,因此,
在现阶段详细商讨当局计划在典礼上采取的保安措施,未
免言之过早。黎先生有信心警队具有足够的能力和经验执
行此项工作。此外,警队亦曾派出代表团前往于亚特兰大
举行的一九九六年奧林匹克运动会,研究有关的保安措施
在香港是否适用。

14.主席建议在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举行的事务委员会会议上
讨论此事。

越南船民

15.黃伟贤议员对于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遣返所有越南
船民一事并不乐观。他询问当局将如何处置届时仍未能遣
返的滞港船民。黎庆宁先生重申,当局会竭尽所能,尽快
解决这个问题,并会在与越南政府的外交往来中提出有关
事项。

16.黃伟贤议员亦关注到为数约1 300人的越南难民可否于一
九九七年前获安排移居第三国家。黎庆宁先生指出,当局
过去多年来已协助逾100 000名难民移居第三国家,而今年
(直至目前为止)亦安排了239名难民移居海外。当局将继续
与联合国难民专员公署紧密合作,游说第三国家收容此等
难民。黎先生又证实,倘部分难民于一九九七年后仍滞留
本港,其难民身分将维持不变。

17.黎庆宁先生回应主席的提问时表示,联合国难民专员公
署已向香港政府再三保证,该署于一九九七年后会继续协
助香港解决越南船民问题。

增派350名警员执行前线工作

18.主席从保安科资料摘要第4段察悉,为履行本年度的承
诺,当局将再增派350名警员执行前线工作。他询问该350
个职位是否因电脑化节省人手所得,还是属于警队內一项
资源调配。黎庆宁先生应主席所请,答允提供更多有关资
料。

[会后补注:保安科于会后提供的进一步资料,已随立法
局CB(2)168/96-97号文件送交议员参阅。]

II.廉政专员就总督施政报告作出简报

(立法局CB(2)82/96-97号文件)

廉政专员作出的简报

19.梁文建先生向议员简介下列各份于席上提交的文件:

  1. 廉政公署统计数字(1992-1996);

  2. 一九九六年十月七日有关一九九六年廉政
    公署民意调查的新闻稿;

  3. 一九九六年廉政公署民意调查 「概要」
    及「结论及观察所得」;及

  4. 用以说明一九九六年廉政公署民意调查主
    要结果的条线图/图表。

[会后补注:有关文件于会后随立法局CB(2)82/96-97号文件
送交缺席委员及所有非委员的议员参阅。]

20.有关一九九二至九六年期间的廉政公署(以下简称「廉
署」)统计数字,梁文建先生指出,廉署于一九九六年(一
月至九月)共接获2297宗贪污举报(不包括选举),与一九九
五年同期接获的贪污举报总数比较,增幅达3%。此数字
虽较一九九三及九四年的为低,但本身仍属偏高。在这种
情况下,廉署会保持警觉,继续全力打击贪污。

21.在一九九六年廉政公署民意调查结果方面,梁文建先生
著重提述下列各点:

(a)市民对贪污问题的态度

过去连续四年有一种持续的趋势,就是受访者愈年轻,
对贪污的容忍程度便愈高。廉署将加倍努力,加强不同
年龄学生的道德教育,并为在职青年提供职业道德培训

(b)市民对廉署的支持

在1100名受访者中,98.8%认为廉署值得支持,较去年增
加约1%。此外,77.6%的受访者表示他们向廉署举报贪
污时,会透露自己的身分。这充分显示市民对廉署的信
赖和信心。在所有受访者中,74.1%相信廉署在临近一九
九七年期间所担当的角色会愈为重要,较去年上升了5.7
个百分点。

(c)廉署的透明度

在所有受访者中,只有约1/3认为廉署已作出足够的努力,
让市民认识该署的工作。廉署将筹办更多地区活动及出版
刊物,以进一步提高其透明度。

22.关于一九九七至九八年度的工作重点,梁文建先生表示
廉署会把主力放在下列各方面:

  1. 提高廉署工作的问责性和透明度;

  2. 就防止贪污加强与各政府部门的联系;

  3. 加强与私营机构的联系,进一步提倡公
    平信实的营商之道;及

  4. 与中国当局紧密合作,打击越境贪污活
    动。

讨论

年青人对贪污的容忍程度

23.王荣珍小姐回应刘慧卿议员的询问时证实,廉署曾对年
青人的道德操守问题进行了一次调查,调查结果已于一九
九六年三月公布。是次调查的其中一项主要结果是,在所
有受访者中,80%认为香港年青人的道德操守水平将不断
下降,这与一九九六年廉政公署民意调查其中一项结果相
符,该项结果显示较年青的受访者对贪污愈为容忍。但刘
慧卿议员认为,这与一九九六年廉政公署民意调查另一项
结果有所矛盾,该项结果显示43.4%的受访者不能容忍在
政府及商界出现的贪污活动。梁文建先生不以为然,因为
上述43.4%是与市民对贪污问题的态度有关的比率,而80
%则是纯粹关乎年青人道德操守水平的比率。

24.梁文建先生应刘慧卿议员所请,答允提交于一九九六年
三月发表的调查报告,供议员参阅。

[会后补注:廉署于会后提交的《青年职业道德观调查报告
》已随立法局CB(2)170/96-97号文件送交议员参阅。]

25.梁文建先生回应黃伟贤议员的查询时认为,年青人对贪
污愈为容忍的问题,实属一个社会问题。为协助改善有关
情况,廉署将加强反贪污工作,使社会更趋廉洁公正。此
等工作包括:

(a)加强与商界的联系

廉署在商业道德运动第一期鼓励商界订立公司纪律守则,
以防止不当的商业行为。截至一九九六年八月为止,已拟
订公司纪律守则的公司占总数的65%。廉署亦成立了香港
道德发展中心,为客戶提供防止贪污服务。此外,廉署将
于一九九七至九八年度展开一项运动,为约1000间大型公
司的职员提供培训,提高社会的职业道德水平。

(b)加强与学校及志愿团体的联系

廉署将促请教育机构加强德育课程,向年青人灌输积极的
价值观和人生观。为达到这个目标,廉署会采取下列各项
行动:与学校携手合作,举办道德教育讲座;与高等教育
院校携手合作,把操守课程纳入各学系的课程內;以及与
公民教育委员会携手合作,制备有关道德教育的参考资料
,供教学之用。

针对政府部门及公共机构的贪污举报

26.叶国谦议员关注到针对政府部门(不包括警方)及公共机
构的贪污举报数目大增的情况(增幅分别为10%和14%)。
梁文建先生应叶议员所请,答允提供更多详细资料,例如
所涉及的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

[会后补注:廉署于会后所提交对与公共机构有关的贪污
举报数目增加的情况作出分析的文件,已随立法局CB(2)
170/96-97号文件送交议员参阅。]

27.梁文建先生回应叶国谦议员的提问时表示,廉署已成立
一研究组,进行范围广泛的研究,包括探讨贪污情况恶化
的趋势。有关研究会涵盖多方面的问题,例如贪污个案数
目增加的原因及年青人对贪污的容忍程度。梁先生答允于
日后向事务委员会汇报研究结果。

28.梁文建先生表示,廉署今年会主动探访各政府部门和公
共机构,找出较易出现贪污问题的工作范围及相应的预防
方法。此外,廉署亦会与每支纪律部队的首长级人员定期
举行会议,确保他们重视防止贪污的工作,并就肃贪倡廉
的策略达成协议。

29.梁文建先生回应黃伟贤议员所提询问时证实,廉署去年
确于纪律部队和若干政府部门內发现小型贪污集团,但今
年已再无任何发现。虽然如此,廉署将保持警觉,防止此
等活动再度出现。

商界贪污情况恶化的趋势

30.梁文建先生回应罗祥国议员的提问时表示,自八十年代
以来,商界贪污情况一直有恶化的趋势。贪污活动近年主
要出现在如金融、银行及保险等服务行业內,此等活动通
常涉及《防止贿赂条例》第9条所订的刑事罪行。

与建筑物管理有关的贪污个案

31.叶国谦议员从廉署的政策大纲(英文版)第18页察悉,大
量涉及建筑物管理的投诉,于一九九五年占全部私营机构
贪污个案总数的18%。他询问廉署有否制订任何具体计划
对付这个问题,例如为业主立案法团提供防止贪污服务。
梁文建先生表示,廉署会接触各物业管理公司,就防止贪
污向其提供意见。王荣珍小姐补充,廉署亦于各地区举办
讲座,并向业主立案法团发出防止贪污指引。一九九五年
,廉署接触了全港约共4900个业主立案法团。然而,所涉
推广工作执行起来有若干困难,因业主立案法团的成员只
是以自愿方式工作,且每年均重新选举一次。虽然如此,
廉署将继续与各业主立案法团保持联系,向其灌输防止贪
污的概念。

越境贪污

32.主席从廉署的政策大纲(英文版)第22段察悉,一九九六
年上半年涉及越境贪污罪行的举报数目,与一九九五年同
期比较,增加了40%。他关注到越境贪污情况恶化的趋势
,以及廉署将如何对付这个问题。他又询问廉署会否调配
更多资源打击越境贪污,例如增拨资源进行搜集情报工作

33.梁文建先生告知议员最近数年越境贪污的举报数目,有
关数字载列如下:

越境贪污举报
数目
一九九二年(一月至九月) 46
一九九三年(一月至九月)153
一九九四年(一月至九月)139
一九九五年(一月至九月)111
一九九六年(一月至九月)114

34.梁文建先生指出,一九九六年(一月至九月),越境贪污
举报数目占贪污举报总数的5%。虽然此数不高,但廉署
明白有需要加强与中国反贪污机构的联系工作,互相协助
调查越境贪污案件,例如透过交換情报进行调查。廉署于
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成立了一个研究组,负责搜集和分析
贪污情报,并正装设地区电脑联网,以便该组进行分析和
调查工作。此外,廉署将重组执行处及社区关系处,以加
强与中国反贪污机构的合作。是项重组工作初步将透过在
內部调配资源进行。

35.梁文建先生又指出,大部分越境贪污个案均涉及如贩毒
等犯罪活动。廉署将继续与警方携手合作,共同采取执法
行动对付此等犯罪活动。

监察廉署的调查职能

36.主席指出,廉署最近有多宗因证据不足而未能成功提出
检控的个案。他关注到廉署调查人员在进行调查的过程中
有否滥用权力。主席察悉廉署的调查职能由审查贪污举报
咨询委员会监察,此为一个由总督委任的独立委员会。过
去一直有一名立法局议员担任审查贪污举报咨询委员会的
成员,但现时却无任何议员为该会成员。主席要求廉署向
当局反映其认为应有一名立法局议员获委任为审查贪污举
报咨询委员会成员的意见。

37.梁文建先生答允向当局反映有关意见,亦即当局或有需
要委任社会不同阶层的代表为审查贪污举报咨询委员会成
员,以扩大该会的代表性。梁先生又指出,除审查贪污举
报咨询委员会外,廉署內部设有一个小组,负责监察个别
调查人员的工作表现。该小组会向廉政专员汇报任何调查
人员滥用权力的情况,而廉政专员则会亲自处理有关个案
。此外,所有针对廉署的人员或程序而提出的投诉,将由
性质独立的廉政公署事宜投诉委员会处理。然而,针对廉
署人员的投诉一直不多,近年的有关数字载列如下:

针对廉署人员的投诉
数目
一九九三年(一月至十二月)16
一九九四年(一月至十二月)17
一九九五年(一月至十二月)24
一九九六年(一月至九月)15

梁文建先生表示,此等投诉大部分并不成立。

III.会议结束

38.会议于下午四时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