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2635/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号:CB2/PL/IP, CB2/PL/SE

立法局资讯政策事务委员会及
立法局保安事务委员会
联席会议
会议纪要

日期:一九九七年五月九日(星期五)
时间:下午十二时十五分
地点:立法局大楼会议室B
出席委员:

    立法局资讯政策事务委员会

    *刘慧卿议员(主席)
    *郑家富议员
    梁耀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立法局保安事务委员会

    杨孝华议员
    黃伟贤议员
缺席委员:

    立法局资讯政策事务委员会

    黃钱其濂议员
    *任善宁议员

    立法局保安事务委员会

    涂谨申议员(主席)
    周梁淑怡议员(副主席)
    张文光议员
    李华明议员
    黃宜弘议员
    张汉忠议员
    何俊仁议员
    叶国谦议员
    罗祥国议员
    罗叔清议员
    吴霭仪议员
    曾健成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参与讨论第III项议程

    首席助理保安司E
    陈钧仪先生

    助理保安司E2
    王秀慧小姐
列席秘书:
    总主任(2)2
    卢程燕佳女士
列席职员:
    高级主任(2)8
    廖佩琼女士




I.选举主席

刘慧卿议员获选为是次联席会议的主席。

II.通过一九九七年四月十一日会议
的纪要及续议事项

(立法局CB(2)2116/96-97号文件)

2.一九九七年四月十一日会议的纪要获确认通过。

III.跟进政府当局的截取通讯条例草
案咨询文

(立法局CB(2)2197/96-97(01)号文件)

3. 议员关注当局迟迟未将蓝纸条例草案提交立法局。政
府当局的代表表示,政府完全知悉公众人士关注规管截
取通讯的事宜。该条例草案尚未能提交立法局的原因是

  1. 鉴于此方面事宜十分复杂,特别对警方打击罪行
    的权力方面有广泛影响,当局需要更多时间研究
    所涉及的问题,以确保不会损害执法能力;

  2. 当局在咨询期內接获的意见书,提出了重大的技
    术上及政策上的问题,当局的法律专家及执法机
    构需进一步加以研究;及

  3. 当局曾与立法局若干议员非正式讨论有关该条例
    草案,结果显示若该条例草案提交立法局,亦不
    大可能获得足够的支持。
4. 政府当局的代表表示,基于上述原因,当局认为,若
当局仍未详尽考虑应如何采取最适当的方法,处理公众
人士所提出的关注事项,便将该条例草案提交立法局,
实在是不负责任的做法。同样,倘当局认为该条例草案
获得顺利通过成为法例的机会实际上不很大,却仍然将
其提交立法局,这也是不负责任的做法。

5. 至于提交该条例草案的时间表,政府当局的代表表示
,其他国家一般都需要较长时间始能制定类似的法例。
以该条例草案而言,政府当局在法律改革委员会的报告
公布后,在短时间內公布白纸条例草案。然而,由于该
条例草案影响深远,当局需审慎研究,以确保不会损害
警方打击罪行的能力。

6. 议员关注若不提交该条例草案,香港或会违反《公民
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议员亦指出,当局不应忧
虑立法局议员会否支持该条例草案。他们认为,立法局
任何议员若对该条例草案投反对票,须自行向公众解释
。政府当局答称,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在提交条例草案时
,有责任寻求议员的支持。

7. 杨孝华议员代表自由党提出以下各点

  1. 从务实的角度考虑,香港的安全是社会主要关注的
    事项。他希望政府会继续维持本港的安全;

  2. 至于可能已违反《香港人权法案》的个案,他认为
    可透过其他途径作出补救,例如将该等个案交由法
    院裁决等;及

  3. 香港距离政权移交仅余50多天。他认为尚有其他问
    题比该条例草案更需要迫切处理,例如居留权问题
    等。政府当局可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后提交该条
    例草案,以便有足够时间进行研究。
8.政府当局在回应时表示,正努力进行有关该条例草案
的工作,希望该条例草案能尽早获得通过成为法例。

9. 议员随后表示如可能的话,希望当局在本年六月三十
日前,知会他们有关在咨询期內接获的公众人士意见及
咨询工作的结果。

10.会议于下午十二时三十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一日


(*亦为立法局保安事务委员会委员)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