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1755/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当局审阅)
档 号: CB2/PL/SE/1


立法局
保安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九日(星期一)
时  间:上午十时四十五分
地  点:立法局会议厅

出席委员 :

    涂谨申议员(主席)
    周梁淑怡议员(副主席)
    张文光议员
    刘慧卿议员
    李华明议员
    杨孝华议员
    黃伟贤议员
    郑家富议员
    张汉忠议员
    何俊仁议员
    叶国谦议员
    罗叔清议员
    吴霭仪议员
    曾健成议员
    任善宁议员

缺席委员:

    黃宜弘议员*
    罗祥国议员*
    廖成利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与议程第III项的讨论

副保安司
尤曾家丽女士
首席助理保安司A
梁卓文先生

参与议程第IV项的讨论

首席助理保安司C
何蓓茵女士
人民入境事务处
首席入境事务主任(签证管制)
黎栋国先生

参与议程第V项的讨论

首席助理保安司E
陈钧仪先生
皇家香港警务处
署理助理处长(刑事)
韩 立先生
教育署
助理署长(课程发展处)
梁一鸣博士
社会福利署
署理总社会工作主任(家庭及儿童福利)
李陈翠顏女士

参与议程第VI项的讨论

首席助理保安司E
陈钧仪先生
皇家香港警务处
监管处处长
程国灏先生
皇家香港警务处
署理助理处长(服务质素)
麦文本先生

列席秘书:

总主任(2)1
汤李燕屏女士

列席职员:

高级主任(2)1
陈美卿小姐



主席建议把议程第I及II项对调,以便与当局一并讨论 两项与驻军事宜有关的议题,议员对此表示赞同。当局 的代表随后获邀参与有关下次会议议程项目的讨论。

I. 下次会议的日期及讨论事项

(立法局CB(2)622/96-97(01)号文件)

2. 刘慧卿议员询问当局可否汇报「一九九七年后的永久 居留问题」一事的进展。副保安司表示,鉴于中英联合 联络小组(以下简称「联合联络小组」)正就此事进行磋 商,有关事项的进展不大。她答允一俟双方就该问题达 成协议,即会向事务委员会作出汇报。她又答允跟进一 九九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会议上所提问题的答覆。经讨论 后,议员同意在事务委员会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三日上午 十时四十五分举行的下次会议讨论以下事项:

  1. 成立法定的长期囚禁覆检委员会;

  2. 非法入境者干犯罪行的问题;及

  3. 主权移交典礼的保安措施及保护香港特别行政区
    候任行政长官的安排。

II. 续议事项 ── 就所接获有关驻
军法草案的意见书订定日后的工作
取向

3. 议员赞同应把民主党、前线、香港律师会及香港大律 师公会就驻军法草案提交的意见书,直接送交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与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他 们认为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日就驻军法草案接见代表团 体的特别会议的纪要,亦应一并提交。主席要求当局在 适当时把有关的意见书转交中国政府。


(会后补注: 有关的意见书及上述特别会议的纪要,已 分别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日及一九九六 年十二月二十日送交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

III. 跟进中国在香港驻军的事宜

(立法局CB(2)622/96-97(02)号文件)

「由于执行职务及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一语的
定义

4. 首席助理保安司A回应议员的查询时澄清,参考文件第 4段所述的案件不受军事裁判权所管辖。该等案件涉及驻 军人员以个人身分所作的行为,而指称所犯罪行亦非侵 犯驻港英军的其他人员。按照法律规定,此等案件应交 由香港法院审理。参考文件第6段所述的案件受到军事裁 判权管辖。根据《1965年联合王国军队(殖民地法院司法 管辖)令》(以下简称「1965年令」)的规定,驻港英军指 挥官可放弃对某宗案件的军事裁判权,并将之交由香港 法院审理。首席助理保安司A表示,除轻微案件外,指挥 官曾基于公众利益的理由,放弃一宗严重案件的军事裁 判权。该案是一宗交通意外,除涉及两名正在执行职务 的驻港英军人员,更牵涉市民在內,而涉案的两名驻港 英军人员则被指妨碍司法公正。法庭其后裁定该两人无
罪。

5. 议员询问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后,和第4段所述案
件类似的个案,会否根据驻军法草案获得相同的处理。

6. 首席助理保安司A表示,驻港英军人员若触犯香港法律 所订的刑事罪行,将会在香港法院受审。不过,根据1965
年令,如果指称所犯罪行属侵犯驻港英军的其他人员, 或属侵犯英国政府或驻港英军其他人员的财产,或由于 执行职务及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引起,便会交由军事法庭 审理。日后作何安排,将会视乎驻军法草案中「由于执 行职务及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一语的定义而定。副保安 司证实,当局已就此语的定义向中方提出建议。她进一 步解释,由于中港两地的法律草拟方式各异,故难以断 言第4段所述的案件在一九九七年后会否得到相同的处
理。然而,驻军法草案的用意似乎是,应把驻军人员在 非执行职务期间干犯罪行的个案,交由香港法院审理。 草案的精神虽与现行制度相近,但拟议条文的用语则有 欠明确。鉴于中国法律倾向就一般原则作出规定,当局
希望可制定本地法例,澄清日后驻军法內各项条文,以
供实施。

7. 首席助理保安司A表示,待得出驻军法的定稿后,当局 会决定以何种方式应用该法。根据《基本法》,附件三所 列出的全国性法律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
特区」)在本港公布或立法实施。

民事案件

8. 郑家富议员察悉在过去十年来,驻港英军在涉及交通 意外的民事案件中获得的赔偿较付出的为多。他关注到 市民未必敢于向驻军人员索偿,并促请当局教导市民如 何在涉及驻军人员的民事案件中提出申索。

9. 副保安司表示,参考文件第9段只是据实列载有关数 字,而并无特别原因导致出现有关的情况。首席助理保 安司A补充,民事案件的赔偿事宜是透过行政调解方式解 决,此等事宜将由英军的申索部门处理。有关各方或其 代表律师会就法律责任及赔偿额的问题,与该申索部门
进行磋商。

具有关于军方的提述的法例

10. 主席询问具有关于军方的提述的法例是否正在进行 适应化的工作,以切合香港特区的情况。

11. 首席助理保安司A表示,此事将在进行整体的法律 适应化工作时处理。该项工作由宪制事务科负责,其目 标是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完成有关工作。当局已就 修订这些条文的方法提出建议,但须待中英双方就适应 化工作的模式达成协议后才可进行磋商。

受军事裁判权管辖的刑事案件

12. 首席助理保安司A回应议员的查询时澄清,参考文件 第7及8段所述的案件并无涉及任何市民。在过去三年內, 由香港军事法庭审讯的案件有七宗。参考文件第8段所述 的156宗案件,全属已循简易程序处理的轻微罪行。

关于司法管辖权的纷爭的处理程序

13. 议员询问在涉及驻港英军人员的刑事案件方面,可 曾发生有关司法管辖权的任何纷爭,以及市民如何可反 对有关司法管辖权的判定。他们要求当局解释在现时及 将来的制度下,将循何种程序处理此等纷爭。

14. 首席助理保安司A表示,军方律师会与律政署商讨, 以解决司法管辖权方面的纷爭。此等纷爭若无法解决, 则可根据律政司一九六五年十一月九日的备忘录(以下 简称「律政司备忘录」),交由香港政府的副刑事检控 专员处理。他表示至今为止,并无任何案件曾交由副刑 事检控专员处理。副保安司表示,驻军法草案第十五条 订明,香港驻军和香港特区政府应当建立必要的联系, 协商处理与驻军有关的事宜。该条文载于第三章,该章 关乎香港驻军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关系。有关条文 并未禁止以类似现行做法的方式解决有关司法管辖权的 纷爭。副保安司希望日后的驻军同意采纳与律政司备忘 录所载安排类似的做法。当局答允提供该份律政司备忘
录,供议员参阅。

(会后补注: 上述律政司备忘录已随立法局CB(2)1161/
96-97(04)号文件送交议员参阅,该文件为
一九九七年二月十四日保安事务委员会会
议议程第VI项的讨论文件。)

IV. 访港台湾旅客的入境签证

(立法局CB(2)622/96-97(03)号文件)

15. 首席助理保安司C向议员简介把台湾居民多次有效入 境签证的有效期由两年延长至三年的建议。该类签证是
以入境证的形式发出。

签发予台湾官员及政治人物的入境许可证

16. 议员关注到当局虽制订措施方便台湾公民来港旅游, 但另一方面却似乎正收紧对台湾官员及有政治背景的台 湾人如立法委员的入境管制。张文光议员引述若干投诉 个案,指部分负责港澳事务的台湾高层官员从未成功取 得香港的入境许可证,其他官员亦只能取得一次有效的 入境许可证。他询问当局有否歧视台湾官员及政治人物, 以及害怕中国施压是否导致此种歧视态度的原因之一。 任善宁议员引述另一事例,指一名立法委员在一次私人 访港期间曾会见记者,此后两、三年来均未能取得入境 许可证。他不明白何以获中国准许入境的立法委员,竟 不能取得香港的入境证。议员促请当局澄清签发入境许 可证予台湾官员及有政治背景的台湾人的政策,以及该
等人士的申请会否受到特别审查。

17. 首席助理保安司C解释,当局不会视乎申请者属官 员还是公民来审核其申请。台湾官员或政治人物若以个 人身分申请来港,应可跟其他台湾旅客一样取得入境许 可证。和所有申请者一样,当局会要求该等人士提供资 料,例如来港的目的。他们若打算以台湾政府官员的身 分来港处理公务,则不能以个人身分提出申请。若有关 人士来港的目的是从事被台湾政府视为公务的活动,其 申请将不大可能会获得批准。她答允以书面提供更多资 料,阐述政府对签发入境许可证予台湾官员及政治人物
的政策。

本港居民的对等安排

18. 议员询问港台两地有否就本港居民在九七年前后往 访台湾的对等安排进行双边讨论,并关注到港台两地的 出入境安排及延长台湾公民入境许可证有效期的建议, 是否需在联合联络小组得到中方的批准。

19. 首席助理保安司C表示,当局并不承认台湾政府, 双方亦无任何接触。当局并无计划就签证安排的事宜与 台湾政府进行磋商,亦不打算透过其他组织反映其意见, 因为现时并无迹象显示台湾将收紧港人到当地旅游的安 排。她表示在九七年前后,港人往访台湾的有关安排将
是台湾政府需要处理的事宜。

20. 首席助理保安司C证实,台湾居民以个人身分访港 的有关安排、延长台湾居民入境许可证有效期的建议, 以及更改出入境安排等事宜,均属香港特区政府的管辖 范围,无需在联合联络小组进行磋商。

处理入境许可证申请的所需时间

21. 首席入境事务主任(签证管制)回应议员的查询时解 释,少数申请可能需时超过五个工作天处理。他举例指 出,申请书所列资料若与人民入境事务处备存的纪录不 符,该处便需就此等个案以书面方式与有关的申请人核 证资料。在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有97%的申请可在五个
工作天內获得处理。

22. 议员对延长入境许可证有效期的建议表示欢迎,但 他们希望得知该有效期可否超逾三年。首席助理保安司C
回应时解释,当局有计划进一步延长台湾旅客入境许可 证的有效期,但此事须在解决有关的技术问题如入境许 可证的设计及调整电脑系统后,方可付诸实行。

V. 检讨性罪行的罚则

(立法局CB(2)622/96-97(04)号文件)

为受害人提供支援服务

23. 首席助理保安司E向议员简介在对付性罪行方面的
建议及处理该等案件的改善措施。

24. 周梁淑怡议员促请当局改善为性罪行受害人提供的 支援服务,例如在案件完结后提供辅导服务。她又建议 当局就如何改善在提供辅导期间的支援制度一事搜集受
害人的意见。

25. 警务处署理助理处长(刑事)答允与社会福利署跟进 周梁淑怡议员的建议。现时,警方会在发生该类案件后, 把受害人转介社会福利署的家庭服务中心,且会与受害 人保持联络。署理总社会工作主任(家庭及儿童福利)补 充,社会工作者会跟进性罪行受害儿童的情况。他们亦 愿意为成年的受害人及由警方转介的受害人提供服务。

立法时间表

26. 首席助理保安司E表示,当局计划在本立法局会期 內就对付性罪行的建议提交法案。当局现正进行条例草 案的草拟工作,且会考虑议员提出的意见。

法庭的判决与罪行的严重程度

27. 议员关注到自一九九一年修订非礼罪的刑罚水平后, 法庭对干犯非礼罪的罪犯所判处的刑罚是否较前为重。 首席助理保安司E表示,若法庭的判刑未能反映有关罪 行的严重程度,律政司可提出上诉。他答允就法庭的判 刑与罪行严重程度的关系提供数据及分析。

关于性罪行的举报

28. 议员询问非礼及乱伦等性罪行是否较多在公共屋村 发生;性罪行个案数目有所增加,是因为有关罪行日见 普遍,还是因为市民在举报此种罪行方面较前积极。警 务处署理助理处长(刑事)表示,由于警方加强宣传及改 善报案程序,因此,受害人较前更愿意举报此类罪行。 他答允按性罪行的地域分布情况及举报形式,提供详尽 的统计数据。署理总社会工作主任(家庭及儿童福利)补 充,社会福利署已于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举行一项有关 防止儿童受到性侵犯的宣传运动,其主旨是教导儿童保 护自己,以免受到性侵犯,以及提高家长及照料儿童的 人士对有关问题的认识。

对乱伦罪罪犯的刑罚

29. 议员关注到乱伦个案数目迅速增加。过去数年来, 每年平均约有六至七宗乱伦个案,但在一九九六年头十 个月內,已发生了11宗乱伦案件。当局建议把男子与13 岁或以上女童乱伦的最高刑期由七年提高至14年,但议 员认为此项罚则未够严厉,不足以防止该类罪案发生。 张文光议员建议当局参考《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 第123及124条內就非法性交所订的罚则,采纳类似的 刑罚结构。关于乱伦罪的罚则应按受害人的年龄分为不 同级别:第一级罚则适用于与13岁以下女童乱伦的人; 第二级罚则适用于与13至16岁女童乱伦的人;第三级 罚则则适用于与16岁以上女童乱伦的人。与13至16岁 女童乱伦的刑罚应较与16岁以上女童乱伦的刑罚为重。

30. 首席助理保安司E同意乱伦行为对受害人造成的精 神创伤,比其他性罪行来得严重,社会人士对此项罪行 亦极为关注。他答允考虑张议员的建议。警务处署理助 理处长(刑事)补充,少女最易成为强奸及非礼罪的受害 人。在该类受害人之中,约有30%是学生,有16%则为中 途退学的学生或失业人士。各个政府部门如社会福利署 及教育署均会设法提高学生对该类罪行的认识。教育署 助理署长补充,教育署会加强有关学童性教育的训令,
教导儿童保护自己的身体。

在对待性罪行受害人方面为警务人员提供训练

31. 议员要求当局详细阐述在对待性罪行受害人方面, 为前线警务人员提供了何种训练。警务处署理助理处长 (刑事)表示,在过去18个月內,警方进行了多项训练, 教导警务人员如何对待非礼及性侵犯个案中易受伤害的 17岁以下受害人。在办理案件初期,受害人会由社会福 利署及警方联合组成的一队专责人员照料。负责调查性 罪行的警务人员会接受特别训练。然而,他亦承认为首 先接触受害人的前线警务人员提供的训练,与负责调查 性罪行的警务人员所接受训练的水准未必相同。警方亦 计划为所有强奸及非礼案的受害人提供设施,使他们可 于警务处所以外的地方与警方接触、会晤及接受身体检 查。在未来12个月內,此类设施将由四套增至七套。

传媒在性罪行中担当的角色

32. 郑家富议员关注到有人认为传媒对性及暴力的夸张 报道及有性爱镜头的节目,对性罪行的发生并无影响。 他促请当局进行调查,以确定两者之间有否关系,并打 击对青少年有不良影响的传媒文化。他询问当局可如何 提高传媒对其肩负的社会责任的认识。

33. 教育署助理署长及首席助理保安司E表示,当局知 悉传媒及色情文化所造成的影响。他们表示协助学童建 立本身的价值观,并以中肯态度分析各种讯息,方为重 要之处。在此方面,教育署已发出与色情文化及传媒有 关的教材,协助儿童对色情文化作出判断。

VI. 警队服务质素计划及反贪污策略

(立法局CB(2)622/96-97(05)号文件)

警务人员针对同僚作出的举报

34. 监管处处长向议员简介推行警队服务质素及反贪污 策略的情况。议员欢迎警方锐意改变警队的风尚及改善 服务,并对有关决定表示支持。

35. 黃伟贤议员询问在针对市民作出虛假指称或贪污案 件中,警务人员会否举报同僚。他引述在一宗个案中, 有超过12名警务人员合谋伪造证据,从而对市民作出虛 假的指称。他要求当局提供该类个案的分项资料。主席 询问决意除去害群之马是否警队的抱负。

36. 监管处处长强调,警方致力维护法纪,并不会容忍 或包庇被发现干犯任何刑事罪行的警务人员。虽然警方 并无关于警务人员针对同僚提出投诉的整体数字,但他 指出警务人员举报及检控同僚的事件亦非罕见。他答允 提供关于警务人员举报同僚的数据资料。

监察警队操守的程序

37. 议员认为有需要设立良好的监察制度,防止警队滥 用权力,从而达到改变警队风尚的目的。何俊仁议员表 示,曾有人投诉警务人员利用妨碍警方工作、拒捕或袭 警等罪名,支持其对市民使用不必要武力的行为。他察 悉该类控罪大多以无罪省释告终,故促请警方密切留意
该类案件,以防滥用权力。

38. 监管处处长解释,警务人员在拘捕疑犯的过程中, 有时会与疑犯发生纠缠,因为犯罪的人通常不会轻易而 合作地俯首就擒。警队订有內部程序,以防任何人滥用 职权或使用不必要的武力。任何有关妨碍警方执行职务、 拒捕或袭警的指控,通常均会由一名负责刑事罪行的督 察调查,并经一名总督察审核,方可提出检控。区指挥 官将会时刻特别留意此类案件,事实上,警队各个阶层 的人员甚至警务处处长均会对此类个案作出监察。大公
无私是进行此类调查工作的金科玉律。

39. 监管处处长表示,覆检未能成功提出检控的个案, 是警队现时的监察工作的一部分。法官对调查手法及检 控工作的评语,亦将予以跟进。他答允向议员提供警队 用以监察提出控罪的工作,以及检讨未获胜诉的个案的 內部指引。他及首席助理保安司E补充,警队的服务质素 及反贪污策略是经过广泛的咨询后制订的,其价值已获 警务人员认同。警方会为各职级及单位的人员设立有效
渠道,以推广优良的行事方法。

就前往中国作出申报

40. 议员询问警方如何处理属下人员在前往中国期间赌 博、召妓或发展婚外情的问题。议员担心具有该种生活 方式的警务人员,将易于陷入贪污及不法勾当之中。

41. 监管处处长表示,所有警务人员均须就其前往中国 一事作出申报,此类申报可作为有用的管理工具。警队 管理阶层会与经常前往中国的警务人员进行讨论,以期 了解箇中原因,如此一来,警队将可透过辅导或教育, 处理他们所发现的任何问题。如属下人员在沒有任何可 接受的理由之下定期前往中国,当局即会通知其直属上 司,以期监察其工作表现。凡违反职务守则的人员均须
接受纪律处分。

VII. 会议结束

42. 会议于下午一时三十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 另有要事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