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CB(2)10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
当局审阅并经主席核正)
档 号: CB2/PL/SE/1
立法局
保安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1997年6月10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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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上午10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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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局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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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
涂谨申议员(主席)
刘慧卿议员
李华明议员
杨孝华议员
黃伟贤议员
叶国谦议员
罗祥国议员
廖成利议员
罗叔清议员
缺席委员 :
周梁淑怡议员(副主席)*
张文光议员*
黃宜弘议员*
郑家富议员*
张汉忠议员*
何俊仁议员*
吴霭仪议员*
曾健成议员*
任善宁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参与议程第II项的讨论
-
副保安司1
- 尤曾家丽女士
-
首席助理保安司A1
- 梁卓文先生
-
助理保安司A1
- 陈钦勉先生
- 参与议程第III项的讨论
-
首席助理保安司E
- 陈钧仪先生
-
警务处助理处长(支援)
- 白礼荣先生
列席秘书 :
-
总主任(2)1
- 汤李燕屏女士
列席职员 :
-
高级主任(2)1
- 余守良先生
主席提醒议员,在深水埗区议会的要求下,事务委员会
将于1997年6月13日上午10时30分举行特别会议,讨论
该区议会建议设立发牌委员会处理按摩场所提出的牌照
申请的事宜。深水埗区议员及事务委员会委员将在该次
会议作非正式的交換意见。有关今天会议的议程,主席
表示由何俊仁议员提出讨论的议题「惩教机构的独立监
察制度」已予删除,因何议员并无提交有关其关注事项
的详细资料,以供有关方面拟备讨论文件。
(立法局CB(2)2585/96-97(01)号文件)
2. 副保安司1告知议员,政府当局已致力透过各种途径,
就其所提交文件第5(a)至(e)段所述和实施驻军法有关的
事项与中方作出澄清,但中方并未提供任何资料。除第
5(a)段所述须由中方决定的事项外,政府当局对其余事
项的意见是,现行安排在作出适当修改后应继续适用。
她认为不宜在现阶段更详细披露政府当局对各项事宜的
意见,因为当局尚未就此与中方进行商讨。此外,由于
联合联络小组(以下简称「联络小组」)将在其会议继续
讨论此等事宜,故有需要加以保密。
3. 副保安司1回应刘慧卿议员的提问时表示,政府当局
并无最终会进驻本港的中国驻军人数的资料。如参考文
件第5段所述各项事宜在1997年7月1日之前仍未获得解
决,以及如有任何事故发生,当时正在实施的法律将告
适用,有关个案亦将按照其个别情况加以处理。驻军法
已清楚说明何种事宜将交由本地法院、军事法庭或最高
人民法院处理,以及中国驻军人员必须遵守驻军法及香
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特区」)的法律。仍须与
中方进行讨论的问题主要属程序事宜。对于议员表示关
注的事项,政府当局亦有同感,并已要求中方尽快就各
项事宜作出澄清。至于中国驻军人数的问题,首席助理
保安司A1表示不宜根据现时的英军军营所能容纳的人数,
对中国驻军人数作出估计,因为两者的编制架构并不相
同。当局感到关注的是,中国驻军须以有秩序及安全的
方式进驻本港。副保安司1回应刘慧卿议员进一步提出的
问题时表示,保安科并无安排学童前往欢迎进驻本港的
中国驻军,她亦不知道是否有任何本地团体作出此等安
排。
4. 李华明议员询问有关方面有否就中国驻军进驻本港一
事作出详细及具体的安排,以及如发生涉及驻军人员的
交通意外,政府当局将会如何处理。副保安司1表示,
政府当局已透过联络小组及候任行政长官办公室要求有
关方面提供所需资料,包括人数、路线、所涉及的军事
地点等,以确保驻军可一如分期抵港的先遣人员般,以
顺利及有秩序的方式进驻本港。至于第2个问题,她表
示有关事宜会按照当时实施的法律处理,如有需要,更
会咨询律政司司长。然而,她希望各项尚未解决的问题
届时均已获得圆满解决。
5. 首席助理保安司A1回覆叶国谦议员的查询时表示,政
府当局已曾向议员解释驻军法与现行法例的差异。简要
而言,在处理刑事事宜方面,有关安排将与现行安排相
若。然而,如案件涉及当时正在当值的人员,有关方面
则须在释义方面要求中方作出澄清。至于民事事宜方面,
如涉案人员是在当值期间作出违犯行为,有关个案会交
由北京的人民法院审理,否则便会由香港特区法院审理。
任何涉及驻军人员及平民的合约纠纷,亦属香港法院的
司法管辖范围。至于关乎交通意外的民事申索,如有关
意外在涉案人员休班期间发生,便会一如现时的安排,
由该人员以个人身分处理。如该宗意外在涉案人员当值
期间发生,则任何向军方提出的民事申索均可在庭外和
解。如事情仍未能获得解决,便须透过北京的法院采取
法律行动,情况正如现时须把有关个案交由英国法院审
理一样。首席助理保安司A1提述在当局所提交文件中和
交通意外有关的第5(e)段时表示,政府当局主要关注的
事项是程序事宜。英军订有一套內部守则,列明应如何
处理涉及军车的交通意外。至于中国驻军会否编制类似
的守则,则有待确定。从当局的观点及公众利益而论,
如可继续使用现行的守则,将属理想的安排。
6. 由于公众特别是传媒方面对中国驻军进驻本港一事极
表关注,杨孝华议员认为驻军进驻本港时发生交通意外
的可能性很高。他怀疑在1997年7月1日凌晨时份,行政
长官尚未颁布驻军法之前,是否会出现法律真空的情况。
副保安司1表示,对于议员的忧虑,政府当局亦有同感,
但却沒有任何机会与中方商讨此等问题。她补充,如事
先作出谨慎而周详的计划,当可避免发生交通意外。首
席助理保安司A1表示,政府当局愿意透过任何途径,在
任何时间及地点与中方商讨各项尚未解决的问题。
7. 在主席的要求下,首席助理保安司A1同意在会后提
供资料,述明在驻军法可有效地适用于香港特区之前,
香港法院拥有何种权力。
8. 议员赞同刘慧卿议员的建议,认为事务委员会应致函
中方,反映议员对此事的关注,并促请中方尽快与政府
当局商讨有关的详细安排,以便中国驻军以有秩序及有
效率的方式进驻本港。
(会后补注:主席已于1997年6月12日致函中国总理。)
(立法局CB(2)2585/96-97(02)号文件)
9. 首席助理保安司E向议员简介警方打击色情活动的措
施,包括警方可据以申请封闭令及拆除色情场所招牌的
法例条文。警务处助理处长(支援)表示,主要问题在于
有关的司法程序令政府当局需要一段时间方可封闭此等
场所,因此,当局已建议缩减所需的时间。色情场所重
新开业则是另一问题。自1996年年初以来,警方曾封闭
106间色情场所,但有81间其后重新开业。因此,当局
有需要加强现行法例。
10. 首席助理保安司E回应李华明议员的查询时估计,鉴
于司法机构工作量大,在缩短排期进行法庭聆讯的轮候
时间方面将有困难。政府当局现正对各项建议进行研究,
此等建议包括缩短现行的宽限期、延长封闭期,以及加
重对重犯者的刑罚。此等建议均需要修订法例方可付诸
实行。在拆除色情场所招牌方面,他表示此举肯定会影
响色情场所的生意,是打击色情活动的措施之一。至于
封闭期的长短问题,警务处助理处长(支援)表示,目前
的封闭期限是根据定罪日期订定的。对付初犯者的可行
方法之一,是向业主/拥有人发出提出检控的通知书。
定罪纪录一经登记在案,当局便会给予业主/拥有人两
个月(而非现时的4个月)时间,让其纠正其租客的情况。
此举会将现时的宽限期缩减一半。有关排期进行法庭聆
讯的轮候时间是须由司法机构解决的问题,但色情场所
的经营人却可藉机否认控罪,从而将使用有关处所的期
间延长。可行的解决方法之一是一经实施封闭令的规定,
有关方面即可在经营人其后被定罪时强制性封闭有关场
所。
11. 杨孝华议员就拆除色情招牌的事宜提出查询,警务
处助理处长(支援)回应时表示,拆除招牌的工作由承办
商进行,警方的工作主要是指挥现场的行人和交通。至
于向负责制造色情招牌的人提出检控的试验工作,他表
示基于法律上的技术问题,他对试验结果不表乐观。
12. 主席认为关于修改封闭令的建议,是朝正确方向发
展的行动,但对于以拆除色情招牌作为打击与卖淫有关
的活动的措施,则须作出更深入的探讨。他建议当局应
更着力防止在同一处所重新装设色情招牌,如有需要,
更应借助有关法例加以取缔。在此方面,就一般的装设
招牌事宜订立若干形式的申请程序,以及在考虑招牌內
容后才批准装设有关招牌,亦是值得考虑的措施。警务
处助理处长(支援)表示,警方的首要任务是封闭有关的
处所,拆除色情招牌只属附带工作。拆除色情招牌所涉
及的困难是租客经常转变,以及不少此类招牌的意思均
相当隐晦。首席助理保安司E同意可更深入研究上述建
议的可行性。
13. 警务处助理处长(支援)回覆黃伟贤议员的查询时证实,
警方经常与香港人民入境事务处及中国和其他国家的入
境事务机关保持联络,以便对被裁定触犯与色情活动有
关的罪行如卖淫的人施以入境管制。他表示此等与卖淫
有关的活动通常是涉及三合会的有组织罪行。警方不时
会根据所得情报采取行动,但进行检控工作却需要大量
人手,且难以执行。他证实当局曾引用《有组织及严重
罪行条例》,对与色情活动有关的罪行进行检控。
14. 警务处助理处长(支援)回应主席的提问时表示,他相
信物业的拥有人在某程度上与色情场所经营人勾结。由
于物业业权变化迅速,当局极难确定有关处所在某一时
间的真正业主是谁,从而向其发出封闭令。至于主席建
议沒收有关处所以收阻吓之效,警务处助理处长(支援)
认为此项建议未免过于苛刻,实难获当局考虑。从警方
的观点而论,其目标是及早向合法业主发出通知,让他
们可终止有关处所內的色情活动、缩短根据第2次定罪
封闭有关处所的所需时间,以及确保封闭令一经发出,
即可在一段较长的期间內维持有效。首席助理保安司E
表示可更深入研究有关的建议。然而,他强调鉴于刑罚
的性质及有需要保障无辜的业主,当局必须极审慎研究
有关的建议。李华明议员表示,市政总署现时亦有沒收
流动食物货车及小型货车。他指出在研究版权条例草案
时,有关方面曾详细讨论是否可以检控分明知情,但仍
容许其处所被用作售卖翻版视听物品的业主。首席助理
保安司E表示,任何业主如完全知情而仍然容许其处所
被用作进行色情活动,即属触犯刑事罪行。警务处助理
处长(支援)表示,除非有关业主所雇用的人愿意作供,
否则难以确立其对色情活动知情,因而亦属有罪的指称。
15. 主席结束讨论时要求政府当局向事务委员会提交其
检讨现行法例的结果,让议员可得知有关此事的发展。
16. 会议于下午12时15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6月24日
* 另有要事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