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2116/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 CB2/PL/IP, CB2/PL/SE
立法局资讯政策事务委员会
立法局保安事务委员会
联席会议
会议纪要
日期: |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一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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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下午十二时二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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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 | 立法局大楼会议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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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立法局资讯政策事务委员会
*刘慧卿议员(主席)
梁耀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
*任善宁议员
立法局保安事务委员会
涂谨申议员(主席)
叶国谦议员
罗祥国议员
缺席委员:
立法局资讯政策事务委员会
*郑家富议员
立法局保安事务委员会
周梁淑怡议员(副主席)
张文光议员
李华明议员
黃伟贤议员
杨孝华议员
张汉忠议员
黃宜弘议员
何俊仁议员
罗叔清议员
吴霭仪议员
曾健成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副保安司1
- 尤曾家丽女士
- 首席助理保安司E
- 陈钧仪先生
- 助理保安司E2
- 王秀慧小姐
- 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
- 霍思先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2)2
- 卢程燕佳女士
列席职员:
- 助理法律顾问2
- 郑洁仪女士
- 高级主任(2)2
- 徐伟诚先生
I.选举主席
刘慧卿议员获选为是次联席会议的主席。
II.通过一九九七年一月十六日及二
月十八日会议的纪要及续议事项
(立法局CB(2)1392及1635/96-97号文件)
2.一九九七年一月十六日及二月十八日会议的纪要获确
认通过。
III.跟进政府当局的截取通讯条例草
案咨询文件
(立法局CB(2)1777/96-97(01)号文件)
就该咨询文件提交的意见书
3. 政府当局的代表在回应主席时表示,在一九九七年四
月四日结束的咨询期內,当局共收到14份意见书。这些
意见书由个别的社会人士、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律师、
学术界人士、政党「前线」及一位立法局议员提交。
公共条例草案的时间表
4. 有关该公共条例草案的时间表,政府当局表示仍未决
定是否将该公共条例草案提交立法局,须待对所接获的
意见及立法局议员对该白纸条例草案的意见进行分析后
,才可作出决定。
5. 事务委员会大部分委员均不明白当局为何仍未能作出
决定,因为
- 法律改革委员会表示,现行有关截取通讯的法例
,并不符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17条(《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8条香港人权法案
的第十四条取自此条文)的规定;
- 政府当局采纳法律改革委员会的主要建议,而该
条例草案的內容亦以该等建议为基础;及
- 总督已承诺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将所有对新
闻自由/言论自由有影响的法例提交立法局。
议员十分关注该条例草案的延迟提交,因为此表示该条
例草案或者不能在立法局本年度会期內通过成为法例。
6. 叶国谦议员认为,鉴于该公共条例草案对社会有广
泛的影响,应有足够时间进行审议。因此,他不反对
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后提交该条例草案。
涂谨申议员的条例草案的时间表
7.涂谨申议员回应主席时表示,他正等待立法局主席对
其就同一事项提交的条例草案是否具有由公帑负担的效
力,作出裁决。
(会后补注:由于立法局主席裁定该条例草案不具有由
公帑负担的效力,因此涂谨申议员将于一九九七年四
月二十三日向立法局提交该条例草案。)
IV. 将会采取的措施
8.议员同意采取以下措施:
- 该两个事务委员会将联合致函总督,促请尽早将
该公共条例草案提交立法局,以期在立法局本年
度会期內通过成为法例。
- 主席会于同日下午举行的內务委员会会议席上汇
报上述讨论结果,并建议其答允上文第8(a)段所
述的要求。
(会后补注:主席已于一九九七年四月十一日及十
八日的內务委员会会议席上提出此事。內务委员
会在一九九七年四月十八日的会议席上,同意致
函总督。)
- 此事或会在资讯政策事务委员会一九九七年五月
九日的会议后,作进一步讨论。
9.会议于下午十二时五十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五月一日
(* 亦为立法局保安事务委员会委员)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