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CB(2)16/97-98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并经主席核正)
档 号:CB2/PL/SE/1
立法局
保安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二日(星期一)
|
---|
时 间 | :上午十时三十分
|
---|
地 点 | :立法局会议厅
|
---|
出席委员 :
涂谨申议员(主席)
周梁淑怡议员(副主席)
张文光议员
李华明议员
黃宜弘议员
杨孝华议员
黃伟贤议员
郑家富议员
张汉忠议员
叶国谦议员
廖成利议员
罗叔清议员
缺席委员 :
刘慧卿议员*
何俊仁议员*
罗祥国议员*
吴霭仪议员*
曾健成议员*
任善宁议员*
列席公职人员:
- 议程项目III
-
首席助理保安司E
- 陈钧仪先生
-
助理警务处长(罪行)
- 冯兆元先生
-
海关助理总监
- 汤显扬先生
-
律政署高级助理刑事检控专员
- 陈月好女士
- 议程项目IV
-
难民事务统筹专员
- 黃碧儿女士
列席秘书 :
-
总主任(2)1
- 汤李燕屏女士
列席职员 :
-
高级主任(2)1
- 余守良先生
(立法局CB(2)2103/96-97号文件)
(立法局CB(2)2090/96-97号文件)
一九九七年二月十四日及三月十日会议的
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2. 议员同意在下次于一九九七年六月十日上
午十时三十分举行的会议上商讨下列事项:
(a) 中国在香港驻军的事宜;
(b) 关闭色情场所的法定权力;及
(c) 惩教机构的独立监察制度。
(立法局CB(2)2190/96-97(02)号文件)
3. 首席助理保安司E阐释上述文件的重点 。
他表示,《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以下简称「该
条例」)对执法机关及检控当局打击黑社会活动及有
组织罪行大有帮助。执法机关在行使权力时,一直
严格地遵照该条例內的守则、指引及规则。
4. 助理警务处长(罪行)回应主席的询问时证
实,部分尚未解决的旧个案已依据新的法例重新研
究,但迄今仍未有结果。周梁淑怡议员认为截至一
九九六年十二月底为止,所沒收的犯罪得益总额仍
属偏低,并询问警方在此方面是否遇到任何困难。
助理警务处长(罪行)指出,截至当日,额外沒收的
犯罪得益为200万元。议员应注意,鉴于警方所需
处理的案件众多及处理该等案件亦需时甚久, 因
此,所沒收的犯罪得益总额已不算少。
5. 黃宜弘议员表示,该条例现时的效力较原
来建议的文本为弱。他询问现有的法例是否降低了
执法的效用,以及该等在原来建议中未被纳入现有
法例的部分会否再次提交以供研究。首席助理保安
司E表示,该条例已实施两年之久,成绩令人鼓舞。
当局会按照过去的经验检讨该法例。检讨的重点
是该法例必须能达致社会的期望及实施的规定。
6. 罗叔清议员问及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后
香港在国际刑警科所扮演的角色,助理警务处长
(罪行)回应时表示,除将其名称由原来的英国分科
改为中国分科外,其他一切维持不变。助理警务处
长(罪行)回应周梁淑怡所提有关人力资源的问题时
表示,于一九九五年四月设立的警方中央保护证人
组的编制已增至现时的17人。迄今曾接获19宗要求
保护的个案,其中五宗被证实沒此需要,但从未接
获被拒保护人士提出上诉的个案,亦沒有任何不快
事件发生。该组现时的人手充裕,在运作上并无遇
到任何重大问题。关于主席及黃宜弘议员提出有关
该条例的适用范围,助理警务处长(罪行)表示鉴于
条例第3条所载的权力具强迫性,故只会在采用传
统方法亦告无效的情况下才适用。每次援用权力
时,必须根据律政司的指示,仔细衡量及判断所有
有关因素。截至一九九七年三月三十一日为止,共
有四宗援用有关权力的个案。
7. 叶国谦议员询问一九九六年与黑社会有关
的罪行的数字较一九九五年下降 , 是否纯粹因为
该条例的实施,首席助理保安司E回应时表示,令
罪案数字下降的原因很多,其中包括增加警方前线
人员及加强预防措施等。郑家富议员关注澳门的治
安情况每况愈下,香港及澳门之间实有必要加强合
作以打击严重罪行,助理警务处长(罪行)就此置评
时表示,本港与澳门一直是透过国际刑警科及双方
每六个月召开一次高层会议而维持合作的。首席助
理保安司E表示,本港已与该等就跨国罪案事宜经
常保持接触的国家如美国及澳洲,签订刑事事宜相
互法律协助双边协议。他留意到议员的关注,由于
澳门毗邻香港,故亦有必要与其签订类似的协议,
当局
他表示保安科将会慎重考虑此事。
8. 助理警务处长(罪行)回应周梁淑怡议员的
询问时证实 , 该条例曾被用作打击性罪行诸如卖
淫。海关助理总监在讲述伪制货品问题时表示,该
条例并无用作打击与伪制货品有关的罪行。有关侵
犯知识产权的罪行在一九九四年时未被纳入该条例
中,是因为该种罪行当时可处的最高罚则并不足以
令其纳入该条例內。然而,当局现正考虑将此罪行
纳入该条例內。至于打击三合会的工作,助理警务
处长(罪行)强调警方已将注意力集中于有关的罪行
及所涉人士。然而,周梁淑怡议员认为警方应以粉
碎三合会组织作为目标,但主席则指出如备有更有
效的法例,社会人士便会期望当局向三合会提出更
多检控,尤其是三合会內身居要职的会员及三合会
组织本身。
9. 首席助理保安司E应黃宜弘议员所请,答
应向议员提供该条例第3条所载有关诘问及提交物
料的《实务守则》。他表示,从来沒有收到任何关
于违反或滥用该条例所赋权力的投诉。关于有组织
当局
及严重罪行的附表,他表示现正研究有关将涉及知
识产权的罪行纳入该附表的建议。首席助理保安司
E回应主席的问题时证实 , 当局在所提交文件第14
段表示该条例中有关新闻材料的豁免条文应予保
留,并非因为在若干特殊情况下或有可能须援用该
等条文。
(会后补注:《实务守则》的文本已随一九九七
年五月十四日发出的立法局CB(2)2270/96-97号
文件送交各委员。)
(立法局CB(2)2190/96-97(03)号文件)
10. 难民事务统筹专员表示,当局正继续设法
遣返所有越南船民。自一九九七年一月迄今,综合
行动计划下约3 000名越南船民及约600名越南非法
入境者已被遣返。然而,安排越南难民移居外地的
进展则较为缓慢,主要是因为移居外国的机会须取
决于其他国家是否愿意收容。滞港难民中很多人均
有刑事纪录或吸毒习惯,又或是健康状况不宜远
行。因此,她预料到一九九九七年六月底时,将仍
有大部分难民滞留本港。然而,联合国难民专员公
署仍继续努力为他们爭取移居外地的机会。她估计
本月內将有约1000名越南船民遣送离境。当局亦会
尽量遣返所有越南非法入境者。至于在一九九七年
六月底时仍有多少越南船民滞留本港实在难以估
计,因为部分船民可能牵涉入法律程序,又或有其
他船民的健康状况不宜远行或正在狱中服刑。当局
的目的是将滞港的船民人数尽量减至最低。
11. 张汉忠议员询问倘越南政府基于某名船民
非其国民的理由而拒绝收回,当局将会如何处理。
他又询问英国政府对于该等从越南来到第一收容港
香港寻求庇护的人士有否任何法律义务。难民事务
统筹专员回答第一个问题时表示,约有300名越南
船民属于此类别。在咨询联合国难民专员公署后,
当局仍尽力向越南方面提供有关该等船民的国籍的
最新证明。她须在会后才可确定有否任何个案是在
当局向越南政府提供新的证明后获得接收的。关于
第二个问题,她作出否定,因为英国并无将《1951
当局
年联合国公约》及《1967年议定书》中有关难民身
分的规定的适用范围扩展至香港。然而,这并不代
表英国无需对该等难民负责。英国已以其宗主国的
身分呼吁国际社会接收他们,让他们移居外地。英
国政府及越南政府的各级官员正保持接触,并就此
事进行讨论 。 她应主席所请 , 答应以书面回覆
当局
《1951年联合国公约》及《1967年议定书》所涵盖
的地区,以及沒有将香港包括在內的原因。
12. 张文光议员认为英国政府在此事上逃避责
任。 他建议英国政府应承担照顾逾 1 300名越南难
民的责任,为他们爭取外国收容的机会;若不果,
英国政府便应受公开谴责。他又建议向英国政府反
映立法局的意见。难民事务统筹专员表示,英国政
府正履行综合行动计划所订明的责任。英国作为宗
主国及越南难民的收容国之一 , 已接收了大批难
民。此外,英国亦已支付实施有秩序遣返计划的半
数费用。她表示已向英国政府反映立法局的意见,
但英国政府仍然坚持其立场,指综合行动计划中已
详载其需承担的责任;倘将越南难民全部接收,便
会令其他滞港的越南船民及越南非法入境者存有幻
想。主席表示,英国政府的忧虑完全沒有根据,因
为香港所奉行的第一收容港政策在一九九七年六月
三十日以后将不再适用。他建议当局再次向英国政
当局
府反映立法局的意见。难民事务统筹专员答应在会
后跟进此事。
13. 周梁淑怡议员关注到近月来港的越南非
法入境者人数上升。她询问对他们完成审批并遣送
回国所需的平均时间为多少,及当局在进行审批过
程中曾否遇到任何困难。难民事务统筹专员表示,
在万宜羁留中心內仍有约1 000名越南非法入境者。
当局曾向越南政府反映他们对越南非法入境者人数
高企一事的关注,并要求越南政府协助遏止这类非
法入境者涌进本港。当局亦要求中方协助堵截取道
中国潜入本港的越南非法入境者。此外,当局又要
求越南当局加快有关非法入境者的审批工作,以便
将他们遣返。然而,审批程序一般最少需时多月才
能完成,因为越南当局须核实有关国籍及住址等资
料。有关方面已要求越南当局简化其审批程序,俾
能尽早执行遣返工作。难民事务统筹专员证实,越
南非法入境者与越南船民分属不同类别,而越南政
府亦已答应在一九九七年六月底前完成所有越南船
民的审批工作,以便将他们遣送回国。
14. 难民事务统筹专员回应黃宜弘议员的问题
时表示,根据《基本法》,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后
的特区政府有权将任何非法入境者包括越南非法入
境者遣送离境。至于越南难民,当局已要求英国政
府在一九九七年六月底前尽量安排更多此等难民移
居外地。在该日后,香港与英国在难民问题上的关
系,将与她跟美国或澳洲等国家的关系一样。难民
事务统筹专员回应罗叔清议员的询问时表示,越南
船民问题是中英联合联络小组会议议程的尚待商讨
事项。中国政府的立场是,任何越南船民在一九九
七年七月一日后均不得滞留本港。关于尚欠香港政
府的债项 , 联合国难民专员公署答应会尽快偿还
特区政府 , 其承诺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后将仍
然有效。
15. 李华明议员询问中国政府会否采用英国政
府的做法,派遣部长级官员与越南政府商讨越南船
民问题。他又询问何以最近数月来港的越南非法入
境者人数显著上升,以及当局曾否与中国政府及越
南政府商讨解决办法。难民事务统筹专员表示,她
并不发觉中方在外交层面上派出任何代表,因为中
方的一贯立场是,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不应再
有越南船民滞留本港。然而,当局已要求中国当局
协助,堵截取道中国潜入本港的越南非法入境者。
16. 黃伟贤议员询问当局有否任何具体计划,
处理该等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后必定留在本港的
逾1 300名越南难民,难民事务统筹专员回应时表
示不宜在现阶段制订任何计划,左右中方或特区政
府的决定。当局可能会待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后才
与中方进行讨论。在主权移交前的一段期间內,当
局应继续为越南难民爭取外国收容的机会,并加快
遣返越南船民的工作。她补充,联合国难民专员公
署最近已采取更积极的态度,游说越南难民自愿返
回越南,并以特惠补助金加以吸引。
17. 难民事务统筹专员应主席所请,答应向议
员提供有关越南难民的资料,包括家庭单位总数及
当局
有刑事纪录或吸毒习惯的人数。主席表示,该等资
料对于议员在同日下午与各收容国领使馆职员的会
晤将大有帮助。
18. 难民事务统筹专员回应周梁淑怡议员的询
问时表示,大部分越南非法入境者都是从陆路截获
的,最热门的地方就是赤𫚭角。她答应向议员提供
有关在一九九七年抵港的越南非法入境者人数的统
当局
计数字,分别列明从陆路及水路堵截的难民人数。
她表示,倘越南非法入境者从水路来港并甘愿被拘
捕,则当局实难有效阻截。周梁淑怡议员建议当局
考虑拒绝越南非法入境者进入香港水域,就如东南
亚部分国家所采用的做法。然而,主席及黃伟贤议
员对于此项建议表示有所保留。主席要求当局以书
当局
面解释其对抵港前后的非法入境者所施行的政策。
(会后补注:有关越南难民及越南非法入境者
的资料已于一九九七年五月十四日随立法局
CB(2)2270/96-97(03)号文件送交各委员)
19. 难民事务统筹专员回应杨孝华议员的问题
时表示,她并不知悉任何国家已与越南签订有关即
时遣返越南非法入境者的协议。从非正式的资料来
源得知,许多国家对于将越南非法入境者遣回越南
所需的时间比一般时间长表示反感。
20. 主席问及事务委员会就此事所进行的商议
工作,张文光议员回应时建议事务委员会应促请英
国政府接收所有滞港越南难民,并为他们爭取外国
收容的机会。倘此项要求不获接纳,英国政府便应
受到公开谴责。议员同意由于內务委员会正就此事
拟备有关的函件,事务委员会应待下次会议才研究
其日后的工作。
21. 议事完毕,会议于下午十二时五十分结
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七月三日
* 另有要事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