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1620/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当局审阅)
档 号: CB2/PL/SE/1
立法局
保安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三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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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上午十时四十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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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局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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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
涂谨申议员(主席)
周梁淑怡议员(副主席)
张文光议员
刘慧卿议员
李华明议员
杨孝华议员
黃伟贤议员
郑家富议员
张汉忠议员
何俊仁议员
叶国谦议员
罗祥国议员
廖成利议员
罗叔清议员
曾健成议员
任善宁议员
其他出席议员:
梁耀忠议员
缺席委员:
黃宜弘议员*
吴霭仪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参与议程第III项的讨论
- 副保安司(二)
- 方志伟先生
- 惩教署助理署长(行动)
- 彭询元先生
- 高级助理律政专员
- 邓理宜先生
- 助理保安司
- 高国耀先生
- 参与议程第IV及V项的讨论
- 警务处处长
- 许淇安先生
- 皇家香港警务处
- 刑事侦缉及保安处处长
- 刘玉权先生
- 副保安司(一)
- 尤曾家丽女士
列席秘书:
- 总主任(2)1
- 汤李燕屏女士
列席职员:
- 高级主任(2)1
- 陈美卿小姐
(立法局CB(2)898/96-97(01)号文件)
下次会议将于一九九七年二月十四日(星期五)上午八时
三十分举行,届时将商讨下列事项:
-
跟进一九九七年后的永久居留问题;
-
主权移交典礼的保安措施及保护候任香港特别
行政区行政长官的安排;及
-
移交防务职责。
2. 事务委员会同意于未来数个月內参观人民入境事务处
及消防处。
(会后补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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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观消防处的活动已订于一九九七年三月
十五日(星期六)举行,参观人民入境事务
处的活动则订于一九九七年四月八日(星
期二)举行。) |
(立法局CB(2)898/96-97(02)号文件)
3. 副保安司(二)向议员简述参考文件的重点。根据该文
件所载,当局计划制定法例,把现时的长期囚禁覆检委
员会(以下简称「覆检委员会」)定为法定机构,并改善
现行制度的运作及公平情况。主席询问如落实有关建议
的法例未能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获得通过,将会带
来何种后果。
4. 副保安司(二)及高级助理律政专员回应时提出以下各
点:
-
覆检委员会将继续以咨询机构的方式运作,而不
会按照建议成为一法定机构;
-
为非强制性终身监禁刑罚加入作惩治用途的必须
服刑期方面,将无法律基础可作依循;
-
根据《基本法》第四十八(十二)条,香港特别行
政区行政长官可赦免或减轻刑事罪犯的刑罚。因
此,在主权移交后,减免刑罚一事将由行政长官
处理。至于拘留以等候女皇发落的囚犯,其刑期
的法律效力应不成问题。该等刑期的名称将会更
改,此事将可在法律适应化的工作中加以处理。
5. 议员询问在处理等候女皇发落的个案方面,有否违反
《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的规定。他们感到关注的是,被
拘留以等候女皇发落的未成年谋杀犯已被监禁多年,但
却不知道何时方可获释。
6. 副保安司(二)解释,被拘留以等候女皇发落的未成年
谋杀犯是必须接受无限期刑罚的囚犯,此类囚犯现有20
名。(此外,另有三宗涉及成年罪犯的个案,这些罪犯以
精神错乱为理由获判无罪,并被下令接受拘留以等候女
皇发落。)覆检委员会将每年覆检此类个案,直至有关囚
犯年满21岁,之后则会每两年覆检一次。进行覆检的目
的是就可否按《英皇制诰》减免刑期一事,向总督作出
建议。截至目前为止,覆检委员会已覆检25宗个案。一
九九二至一九九六年间,覆检委员会已作出建议,把20%
经覆检个案的刑期由无限期刑罚改为确定限期刑罚。覆
检委员会在作出有关建议时,将会平衡囚犯及社会大众
的利益,并有责任确保获给予确定限期刑罚的囚犯在获
得释放后,不会对社会大众构成危险。惩教署助理署长
补充,在该20宗等候女皇发落的个案中,服刑年期最长
的囚犯已被监禁16年。
7. 副保安司(二)进一步解释,根据当局的建议,除了非
强制性终身监禁刑罚个案外,首席大法官会就所有等候
女皇发落的个案作出建议,以便订定适当的必须服刑期。
其后,覆检委员会将可就该等囚犯在完成必须服刑期后
应否获得释放进行覆检。当局的建议将可为覆检委员会
提供多一个工具,藉以履行其覆检刑罚的职能。他强调
在进行每项覆检工作时,均会以每宗个案的个别情况为
根据。当局认为现时对待等候女皇发落个案囚犯的方法
及其提出的建议,均未有违反《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的
规定。
8. 议员询问当局会否在主权移交前,就20宗等候女皇发
落个案的刑期长度作出决定。
9. 副保安司(二)表示,就所面对的不明朗情况而言,该
20宗等候女皇发落个案的囚犯,和其他正在接受无限期
刑罚的囚犯并无不同之处。单独对此类囚犯给予特别的
对待,实在有欠公允。副保安司(二)表示,他乐意会见
该20名等候女皇发落囚犯的家人,向他们解释当局的建
议。
10. 议员询问覆检委员会在覆检等候女皇发落的个案时,
将会考虑何种因素。对于在一九九七年后,覆检结果可
能会受到未知的因素影响,他们感到关注。梁耀忠议员
就此事提交一封函件,该函件由覆检委员会致壁屋惩教
所一名囚犯。郑家富议员则列举另一个案,称该个案的
囚犯获告知其不获给予确定限期刑罚的原因,是因为他
无需为家人提供经济上的支持。
(会后补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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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耀忠议员提交的函件已随立法局
CB(2)941/96-97号文件送交缺席委
员参阅。) |
11. 副保安司(二)表示,在一份有关覆检委员会的小册
子中,共列出17个覆检委员会在覆检个案时将予考虑的
因素。这些因素包括罪行性质、犯罪纪录、是否有悔意、
对辅导工作的反应、年龄、心理因素、精神状况、监狱
內的表现、囚犯的健康情况及主审法官的意见。
12. 惩教署助理署长解释,覆检过程并非保密,部分囚
犯曾致函覆检委员会,覆检委员会委员亦曾探访囚犯。
13. 至于郑家富议员列举的该宗个案,副保安司(二)应
允向覆检委员会秘书处查证此事,并向议员作出书面回
覆。
(会后补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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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局表示已就郑家富议员提及的个案仔
细翻查纪录,但由于欠缺更多详细资料,
当局未能确定有关囚犯的身分。) |
14. 惩教署助理署长回应议员的询问时表示,对于等候
女皇发落的囚犯,覆检委员会将每年覆检其个案,直至
其年满21岁。可是,成年囚犯则有所不同,他们须在接
受监禁达五年后,方可获有关当局覆检其刑期。
15. 郑家富议员察悉,当局建议以不同方法处理新判处
及现有的非强制性终身监禁刑罚个案,详情载于参考文
件第12(b)及15段。对于新的个案,主审法官将须向总
督提交书面报告,列明日后进行覆检时适用的任何特别
考虑因素或情况。就现有个案而言,首席大法官却无需
给予任何特别考虑因素或情况。郑议员认为就现有个案
提交总督的报告中,亦须列明进行覆检时适用的特别考
虑因素或情况。
16. 副保安司(二)表示,当局会考虑是否应以相同方
法,处理新判处及现有的非强制性终身监禁刑罚个案。
17. 议员认为覆检委员会应告知囚犯在进行覆检时曾
予考虑的各种因素,以及须作改善之处。他们又认为
除知会有关的囚犯外,覆检委员会亦应把覆检结果告
知等候女皇发落囚犯的家人。
18. 惩教署助理署长表示,当局会把覆检结果告知有
关囚犯,囚犯家人如欲得知覆检结果,可和监狱的负
责人员联络。
19. 副保安司(二)答允向覆检委员会转达上文第17段
所述的议员所提建议。
(会后补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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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局表示巳把第17至19段所述建议转告
覆检委员会。) |
20. 任善宁议员询问是否设有渠道,以供就覆检委员会
的覆检结果提出上诉。
21. 副保安司(二)指出,覆检委员会是独立机构,把覆
检委员会订为法定机构的建议将可提高委员会的透明度。
当局亦建议增设由高等法院大法官同时兼任的副主席一
职,以及取消由公职人员出任覆检委员会委员的安排,
以提高该委员会的独立及透明程度。因此,他认为如当
局在拟议法例中订立凌驾覆检委员会的上诉渠道,未免
会令有关架构变得过于繁琐。
22. 副保安司(二)回应主席时表示,当局现正草拟有关
法例,并会尽快提交该条例草案。
(立法局CB(2)927/96-97号文件)
23. 由于涂谨申议员有要事在身,副主席周梁淑怡议员
接任会议的主席。
24. 警务处处长随后作出汇报,简述和一九九五年情况
相比之下的一九九六年罪案情况。对于一九九六年罪案
情况有所改善,议员对警方表示赞赏。
25. 除了于席上提交的罪案统计数字外,警务处处长就
《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以下简称「该条例」)在一
九九六年的应用情况提供以下统计数字:
-
当局取得28项法庭命令,饬令证人提
供资料以协助调查;
-
共有逾500万元的犯罪得益被冻结;
-
有三宗洗黑钱个案的罪犯被定罪;及
-
有九宗就提高刑罚而提出的上诉得直。
26. 副保安司(一)表示,在警方于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
增设的356个新职位中,共调配了232个前线警务人员加
入总区反三合会行动组及区反黑组,以加强该等组别的
实力。当局会于适当时间,向保安事务委员会汇报有关
该条例各项条文的检讨结果。
27. 刘慧卿议员要求当局提交更详细的报告,述明该条
例的应用情况及检讨结果。副主席则要求当局以书面提
供以下各项资料:
-
如何应用该条例的条文;
-
当局将于何时检讨该条例各项条文;及
-
有何需要改善之处。
28. 警务处处长表示,由一九八九年九月至一九九六年
年底,当局根据《贩毒(追讨得益)条例》(第405章)的
规定,已沒收及冻结逾4.44亿元的贩毒得益。在一九九
六年內,有2 574名21岁以下的年青人因和毒品有关的
罪行而被捕,较一九九五年的同类个案数字下降了10.5%。
虽则如此,当局对此项问题仍表关注,并会制定法例,
对利用年青人进行贩毒活动的人施加更重的刑罚。
29. 议员察悉一九九六年的猥亵侵犯个案数目上升了约
10.5%,并询问警方就此采取了何种预防措施。
30. 警务处处长答称扑灭罪行委员会已曾讨论此事,当
局会加强对年青人推行性教育,警方亦会在公共地方作
更频密的巡察。
31. 李华明议员忧虑举报罪行的程序可能会导致举报数
目有所减少,他们促请警方检讨及改善有关程序。在此
方面。黃伟贤议员列举若干个案,说明有警务人员劝市
民不要报案。副主席促请警方就举报罪行的程序进行服
务满意程度调查,冀能促进此方面的效率。
32. 警务处处长表示,警方现正和顾问商讨应如何进行
服务满意程度调查。警队的电脑化工作已经展开,此举
将有助简化举报罪行的程序。然而,他强调警方有需要
向证人录取口供,以便获取资料进行调查。他促请公众
人士于遇到个别不负责任及劝其不要报案的警务人员时,
应向高级警务人员投诉。
33. 议员虽察悉一九九六年的罪案情况有所改善,但亦
询问警方有否调整在扑灭罪行方面的优先次序。
34. 警务处处长答称,一九九七年对警队来说将是忙碌
的一年,因为本港将会在年內举行主权移交典礼及一九
九七年世界银行组织及国际货币基金理事会周年会议。
当局于一九九七年內将以下列罪行为优先打击对象:
- 涉及非法入境者的罪行
- 涉及毒品的罪行
- 涉及火器的罪行
35. 至于与中方合作防止罪行一事,警务处处长表示,
警方一直与中方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双方曾合作对付
各种罪行,例如和抢劫、非法入境者及贩毒有关的罪行。
于一九九六年內,中方曾把20名通缉犯交还本港,但由
于双方的司法制度不同,香港不能把任何罪犯交还中国。
警务处处长表示需要进行更多研究,解决引渡罪犯的问
题。
36. 警务处处长回应议员的询问时表示,一九九六年的
银行劫案及金铺劫案数字均有减少,其中一个主要原因
是银行及金铺均加强其保安措施,例如以密封式柜位取
代开放式柜位。在一九九六年的银行劫案中,近60%案
件的犯案者均空手而回。然而,未有改善保安措施的小
型金铺,则成为劫匪的目标。防止罪案科将继续和这些
店铺合作,向其提供保安措施方面的意见。
37. 副主席关注到在一九九六年內,凶杀案和伤人及严
重殴打案均有所增加,导致此种现象的原因是家庭暴力
事件增多。她促请警方在各方面作出更充分的准备,以
便处理家庭暴力事件。
38. 警务处处长证实有不少凶杀案均由家庭纠纷引致。
警方将与其他政府部门如社会福利署及教育署紧密合作,
以便处理家庭暴力事件。警方亦已就对待此类个案受害
人的手法,加强警务人员的培训工作。
39. 在议员的要求下,警务处处长答允提供商业罪案数
字,以及分别在出入境管制站及本港境內揭发的贩毒个
案分项数字。
(会后补注:当局提供的有关数字载于附件。)
40. 由于会议超时,在副主席建议下,议员同意把「非
法入境者干犯罪行的问题」押后至一九九七年二月十四
日举行的下次会议讨论。
41. 会议于下午一时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八日
* 另有要事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