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2465/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 CB2/PL/SE
立法局
保安事务委员会
特别会议纪要
日 期 | :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三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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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上午八时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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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局大楼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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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
缺席委员 :
周梁淑怡议员(副主席)
张文光议员
刘慧卿议员
李华明议员
黃宜弘议员
杨孝华议员
黃伟贤议员
张汉忠议员
何俊仁议员
叶国谦议员
罗祥国议员
廖成利议员
罗叔清议员
曾健成议员
任善宁议员
出席议员 :
陈婉娴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
副保安司
- 方志伟先生
-
首席助理保安司
- 何蓓茵女士
-
人民入境事务处
- 助理处长(特别职务)
- 黃达甫先生
列席秘书 :
-
高级主任(2)1
- 陈美卿小姐
列席职员 :
-
助理秘书长2
- 林郑宝玲女士
-
高级主任(2)7
- 曾庆苑小姐
主席欢迎政府当局的代表出席会议。他表示,安排此次
特别会议的目的,是让政府当局在提交1997年人民入境
(修订)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予立法局审议前,
向议员作出简报。他提醒议员及政府当局的代表,由于
与会议员数目未达法定人数,《立法局(权利及特权)条例》
不适用于此次会议,会议亦不能通过任何具约束力的决
议案或议案。
2. 副保安司请议员参阅立法局参考资料摘要(于会议
席上提交,并已随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三日的立法局
CB(2)1201/96-97号文件发给所有议员),并表示当局根
据第5段载列的三项主要原则提出拟议的修订。该等原
则为:任何变更应使英国公民的地位与其他外国国民
的地位相同、应参考英国给予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的
待遇,以及应引入一些过渡安排,以尽量减轻受影响
英国公民所受的影响。他解释主要的法例修订包括 ──
-
撤除英国公民的入境权;
-
在实施条例草案当日,把身在本港的英国公民
的入境权身分改为无条件限制逗留身分;
-
把无条件限制逗留身分赋予丧失入境权、在实
施条例草案当日不在本港,但在实施日期后12
个月內返港的英国公民;
-
撤除适用于英国公民的特别遣送离境和递解离
境安排;及
-
在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实施上述改变措施,并
同时更改行政措施,规定英国公民须先取得合
适签证,方可来港就业、居住或求学。
3. 副保安司指出,当体现《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
款第(四)项的本港法例制订后,居港满七年的英国公民
将会符合资格申请本港居留权。因此,英国公民的入境
身分由拥有入境权改为无条件限制逗留的情况,只会为
时数个月。当局会在事务委员会翌日的例会上向议员简
报中英双方讨论居留权问题的进展。副保安司进一步解
释,为避免干扰受影响的英国公民的日常生活,当局会
作出以下过渡安排 ──
-
在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前来港居住、就业或求
学的英国公民,若一直在港居住至该日后,仍
未居港满七年,可继续在港居留,直至他们现
时的逗留期限届满。他们无须因为拟议的政策
变更而办理任何入境手续;
-
在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前来港居住、就业或求
学的英国公民,若在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前离
港,并于该日后回港,会按下列方法处理 ──
-
若先前的逗留期限尚未届满,会继续获
得相同的逗留期限;及
-
若他们回港时,先前的逗留期限已经届
满,则可以游客身分入境六个月。他们
其后在需要时,可向人民入境事务处申
请更改居留身分。他们若知道会于一九
九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后回港,亦可于离
港前申请延期居留。
-
目前在本港的官立或资助学校就读的英国公民,
会继续获准在此类学校就读。尽管根据一般政
策,他们可能不再符合资格在此类学校就读。
4. 副保安司补充说,条例草案将在一九九七年二月十四
日刊登宪报及在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九日提交立法局审议。
政府当局建议,应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在同一日实
施法例及行政措施上的改变,以免造成混乱。在考虑英
国商会及其他有关团体意见后,副保安司表示,把拟议
实施日期定为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是平衡各方意见后
的决定。期间,当局会采取措施(例如印制资料小册子及
海报、提供热线服务等),以宣传拟议的改变和协助英国
社群。他促请议员优先处理该条例草案,以便立法局可
在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前予以通过。
5. 一位议员询问,鉴于条例草案的性质复杂及拟议的法
例修订会影响个人的基本权利,政府当局为何不及早将
条例草案提交立法局审议。她对只有不足四星期时间供
议员研究此条例草案表示关注。主席及另一位议员对此
亦有同感。他们引述保安司在一九九六年五月八日立法
局会议席上对陈婉娴议员的提问所作的答覆。保安司当
时表示,港府无计划改变英国公民在入境身分方面享有
特许待遇的政策。他们认为,如果政府当局不采取拖延
的做法,此事很早便可解决,结果亦会令人满意得多。
6. 副保安司回答说,鉴于本港的劳工团体及英国社群认
为,应在主权移交前制订措施,处理英国公民在入境身
分方面享有的特许待遇,政府当局遂进行检讨,并于一
九九六年九月得出结论,认为鉴于在可见将来不能就居
留权问题早日达成协议,政府当局应向立法局提交此条
例草案。当局在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向立法局人力事务委
员会提出此建议,事务委员会并无反对。副保安司补充
说,虽然以居留权取代英国公民的入境权,是较可取及
直接的做法,但香港政府不能单方面作出决定。政府当
局在处理此事时采取务实的做法,在提出条例草案前,
亦已考虑有关各方的利益。
7. 一位议员表示,她不接受政府当局的解释,因为签署
中英联合声明至今已超过13年。政府当局早应着手处理
英国公民在入境身分方面享有特许待遇的问题。该位议
员补充说,此事不仅是劳工问题,还涉及范畴更广泛的
英国公民居留权问题。她对一些因父母在新政策下入境
身分有变而需要突然转校的学生,表示关注。
8. 副保安司表示,在咨询英国社群后,以及鉴于议员要
求早日就此事采取行动,政府当局遂建议于一九九七年
四月一日前通过此条例草案。他重申,政府当局一直希
望,如果中英联合联络小组能解决居留权的问题,当局
可以居留权取代英国公民的入境权。一位议员表示,由
于当局拖延将条例草案提交立法局,如果立法局不能在
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前通过此条例草案,政府当局应该
负上责任。
9. 副保安司在回答一位议员时解释,政府当局曾在一九
九六年十一月咨询英国商会的成员组织。据他所知,英
国商会的成员除商业机构外,亦包括非商业机构,例如
英童学校基金会属下的学校。他补充说,当局亦曾咨询
英国商务专员公署及香港总商会。此外,政府当局亦曾
接获一些个人的意见书。
10. 另一位议员表示,鉴于拟议法例对英国公民影响深
远,政府应进行广泛咨询工作,对象应包括英国社群的
商界及非商界人士。他相信,当局并沒有咨询在工程界、
学校、教会及其他非商业机构工作的英国公民。
11. 政府当局回应,在积极咨询有关各方之余,政府当
局亦预期公众如有任何意见,会主动向当局提出。此外,
英国商务专员公署及英国商会会曾为一些特定的团体合
办研讨会,以征询其意见,人民入境事务处亦已同意从
旁提供协助。上述议员重申,政府当局应主动咨询所有
受影响的人士,包括非商界人士。
12. 首席助理保安司在回答一位议员时证实,在本港的
官立或资助学校就读的英国公民,会获准在此类学校完
成学业,尽管根据一般政策,他们可能不再合资格在此
类学校就读。主席询问,入境政策的拟议改变会否导致
很多人陷入困境,令一些英国学生的家长因为未能达到
技能要求而须离港。副保安司回答时表示,当局并沒有
此方面的实际数字,但他估计涉及的人数很少。
13. 一位议员关注到,虽然政府当局已提出过渡安排,但
仍会侵犯英籍学生的权利,原因是部分学生可能被逼与
不能达到技能要求而须离港的父母分离。主席同意该位
议员关注的事项,并要求当局确定入境政策的拟议改变
会否违反适用于英国及香港的《欧洲人权公约》。副保
安司向议员保证,当局已与教育统筹科及教育署达成非
正式的协议,俾能让现时在官立或资助学校就读的英国
公民继续在该等学校就读,以免中断其在本港的正常生
活。
14. 一位议员质疑过渡安排是否实际可行,让上述学生继
续在官立及资助学校就读,但其父母则须离开本港。副
保安司在回应时表示,在实施该项政策时,人民入境事
务处处长会行使酌情权,视乎每宗个案的实际情况加以
处理。
15. 副保安司在回应主席时表示,估计约有22 000名英国
公民已获得入境权,其中约有14 000名现时在本港逗留。
不过,人数不时有变。助理处长(特别职务)补充说,由
于政府当局未统计在本港逗留的英国公民人口,故并无
实际数字。此外,由于英国公民在本港享有免签证入境
地位,故难以确定他们现时从事何种业务或职业。
16. 副保安司表示,人力事务委员会亦曾提出同一问题。
他相信香港英国商会或有此类资料,但资料只会涉及其
会员。
17. 一位议员就立法局参考资料摘要第7(b)段提出问题,
助理处长(特别职务)在回答时表示,根据拟议政策,受
条件限制逗留的英国公民如能达到技能要求,或其配偶
或子女在港,则可获延长逗留期限。他补充说,根据拟
议政策,凡受条件限制逗留的英国公民,如拟继续在港
逗留,须申请延长逗留期限。人民入境事务处处长经适
当考虑后,才会批准申请人延长逗留期限,申请人不应
期望会自动获批准延长逗留期限。助理处长(特别职务)
在回答议员的进一步询问时解释,子女的逗留期限通常
会和父母的逗留期限相同。
18. 副保安司补充说,由于英国与香港之间的特殊关系,
现时适用于英国公民的入境政策有别于其他外国国民须
遵守的入境政策。目前,英国公民进入本港时,无须受
任何条件限制,他们亦可随意就业、经商或求学,但其
他外国国民须在进入本港前,申请适当的签证。根据拟
议政策,英国公民同样会受到适用于其他外国国民的签
证规定所规限。
19. 副保安司在回答主席及一位议员的询问时表示,根据
拟议政策,英国公民如拟在港就业,须申请工作许可证。
申请人如具备对本港有利而未能在本地物色得到的特殊
技能、知识、资格或经验,其申请才会获得批准。申请
人最初获签发的工作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年,然后可延
期两次,每次可延期两年,最后一次可延期三年。英国
公民的待遇会与其他外国国民相同,并不会获得优待。
20. 一位议员提及立法局参考资料摘要第6段时询问,英
国公民如拟在免签证入境逗留六个月期间就业,是否需
要申请工作许可证。副保安司回答,英国公民如拟就业,
必须接受立法局参考资料摘要第7(a)段详述的技能测试。
第6段所述的免签证入境逗留六个月的政策,是指英国公
民来港旅游的情况。副保安司在回答主席时解释,若英
国公民来港投资,亦会同样受到第7(a)段所述的签证规定
限制。
21. 助理处长(特别职务)在回答主席时表示,英国公民如
拟根据新政策申请工作许可证,应在现行的逗留期限届
满前一个月提交申请,以便当局有充足时间进行所需的
处理工作。除非有特别理由,当局才会考虑提早提出的
申请。
22. 副保安司告知与会者,英国是唯一准许香港特别行政
区护照持有人免签证入境逗留六个月的国家,而香港亦
只准许英国公民免签证入境逗留六个月。他指出,一般
而言,对于与香港有密切经济、社会和文化联系的国家,
香港均会给予其国民较自由的免签证入境条件。
23. 一位议员表示支持政府采取较自由的免签证入境政
策,以助促进旅游业的发展,因而对本港的经济繁荣作
出贡献。
24. 一位议员关注到,政府当局的建议可影响拥有双重
国籍的人士,即拥有中国国籍和一外国国籍的人士,此
类人士如在主权移交后不拟放弃其外国国籍,或须申请
工作许可证才可在港就业。副保安司澄清,该条例草案
拟议包括沒有香港居留权的英国公民。在实施新政策时,
当局会考虑有关人士的国籍及入境地位,然后才决定他
是否需要取得工作许可证,以便在本港逗留和工作。他
表示会在明日事务委员会会议席上汇报居留权问题的进
展。
25. 主席同意该位议员关注的事项,并补充说,任何人
士如声明拥有英国国籍,可能会丧失香港的居留权,原
因是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副保安司重申,任何人在抵
港时,人民入境事务处均会研究其入境身分及国籍,然
后才决定如何处理其个案。
26. 一位议员在提及立法局参考资料摘要第11段时询问,
当局有否征询中国当局及特别行政区候任行政长官办公
室的意见。副保安司回答,业已告知有关当局法例及行
政方面的拟议改变。
27. 副保安司提及陈婉娴议员就同一问题而提出的议员
条例草案,并指出该条例草案对英国公民及其他外国国
民以及其家人均有影响。他提醒说,在政府当局提出建
议的同时提出议员条例草案,可能导致审议政府条例草
案的工作受到延误。
28. 主席表示,由于政府提出的各项建议涉及重大的改
变,故有需要在该条例草案提交立法局省览后,成立条
例草案委员会。为帮助议员加快审议该条例草案,主席
建议政府当局拟备以下资料,供议员参阅,当局同意此
项建议 ──
-
现时规管英国公民以外的外国国民的入
境政策、签证规定及逗留条件;及
-
所有关于该条例草案的资料。
29. 主席建议,应要求內务委员会成立小组委员会,研
究该条例草案,待內务委员会于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一
日讨论条例草案后才成立条例草案委员会。主席将会在
明日的內务委员会会议席上提出此事。
30. 议事完毕,会议于上午十时四十五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