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2103/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CB2/PL/SE/1


立法局
保安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一九九七年二月十四日(星期五)
时  间:上午八时三十分
地  点:立法局会议厅

出席委员 :

    涂谨申议员(主席)
    周梁淑怡议员(副主席)
    张文光议员
    李华明议员
    黃伟贤议员
    郑家富议员
    何俊仁议员
    廖成利议员
    罗叔清议员

缺席委员 :

    刘慧卿议员*
    黃宜弘议员*
    杨孝华议员*
    张汉忠议员*
    叶国谦议员*
    罗致光议员*
    吴霭仪议员*
    曾健成议员*
    任善宁议员*

列席公职人员:

议程项目III

副保安司2
方志伟先生
首席助理保安司C
何蓓茵女士
人民入境事务处助理处长(特别职务)
黃达甫先生

议程项目IV

副保安司1
尤曾家丽女士
警务处助理处长(行动)
傅俊康先生

议程项目V

副保安司1
尤曾家丽女士
警务处助理处长(特别职务)
李明逵先生
总警司(特别职务)
邓竟成先生

议程项目VI

副保安司1
尤曾家丽女士
首席助理保安司A
梁卓文先生

列席秘书 :

高级主任(2)1
陈美卿小姐

列席职员 :

助理秘书长2
林郑宝玲女士
高级主任(2)5
胡锡谦先生



I. 确认通过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会议的纪要

(立法局CB(2)1122/96-97号文件)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会议的纪要获确认通过,无须
作出修订。

续议事项 ── 事务委员会的参观活动

2. 主席提醒议员,已订于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五日(星期 六)上午参观消防处辖下的通讯中心及训练学校。该处 已作出安排,议员可在参观后共进午餐。至于参观人民 入境事务处事宜,将于一九九七年四月八日上午举行。
有关细节仍在拟订。

II. 下次会议日期及讨论事项

(立法局CB(2)1161/96-97(01)号文件)

3. 下次会议将于一九九七年三月十日(星期一)举行。议
员同意讨论下述事项:

  1. 跟进1995年释义及通则(修订)条例草案;

  2. 跟进1995年防止贿赂(杂项条文)(第2号)条例草案;及

  3. 私人发展商对新界居民作出的骚扰和恐吓。

就上文项目3(b),主席答允考虑有何问题须予以跟进。 至于非华裔少数族裔人士问题的跟进事宜,主席指示秘 书向政府当局索取事态发展的定期最新资料。

III. 跟进一九九七年后的永久居留问题

(立法局CB(2)1161/96-97(02)号文件)
(立法局CB(2)1122/96-97号文件)

4. 副保安司2指出,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会议纪要 第20段的会后补注,并不完全正确,应由提交予保安 事务委员会的资料文件 ── 居留权的补充资料(立法局 CB(2)1161/96-97(02)号文件)第4段取代。就纪要第22段 有关领事保护的问题,他表示,总督曾在一九九六年十 二月五日的一次会议席上向议员简介同一问题,简介的 內容与资料文件所载的资料相近。他提及纪要第25段有 关各级权利,并表示保安事务委员会已于前一天的特别 会议席上就此事进行简短讨论,席上当局向议员解释有 关英国国民入境权及无条件限制逗留的新安排。至于居 留权问题,他表示问题很复杂,须视乎个别人士的国籍 而定。若属中国国民,当局会根据《基本法》第二十四 条第二款第一、二及三项的规定处理他的个案。若属外 国国民,当局会根据《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四 及五项的规定处理他的个案。后者包括如符合若干准则 或可获得居留权的人士。至于拥有双重国籍的人士,他 们可选择被视为中国国民(在此情况下,其身分会受《基 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二及三项的规定所管限), 或申报其为外国国民。在后者的情况下,有一系列安排 将会适用。有关安排包括该等人士是否已连续居港七年, 以及他们是否已视香港为其永久居留地点。他表示,联 合联络小组仍在讨论此事。鉴于时间所限,他强调当局 现正制订有关行政上的细节,以预期能达成协议。细节 安排包括拟备宣传小册子,以及草拟所需的法例。

5. 何俊仁议员询问入境权事宜,副保安司2在回答时表 示,根据现行法例的规定,只有英国公民才享有此特权。 当局建议透过一项于当日刊登宪报的修订条例草案,以 撤销该项条文。至于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后的情况, 当局会为以往曾属永久居民,获免签证在香港工作及逗 留的人士作出特别安排。不过,联合联络小组正在讨论 有关细节。副保安司2在回应何议员的进一步询问时证实, 当局有意在达成协议后,即时由现行的立法机关作出有
关的立法修订。

6. 周梁淑怡议员询问,若日后身份证申请人无须就「申 报的国籍」提供资料,是否会有需要作出立法修订。副 保安司2表示,申请身份证时须申报国籍的安排,是另一 项截然不同的问题,不应与拟议申报更改国籍的问题混 为一谈。就后者而言,初步的意见是,除非有人拟作出 声明,表示已取得其他国籍,否则不应规定该等人士提 供此方面的资料。当局现正检讨现行要求身份证申请人 须提供此项资料的规定。人民入境事务处助理处长(特别 职务)补充说,进行上述检讨时须考虑多项不同因素,例 如政府其他部门编制统计资料作规划及其他用途时,有 关国籍的资料是否不可或缺。若当局决定不需要此类资 料,则有需要作出立法修订,原因是《人事登记规例》 第41(b)条订明现行规定。他表示,根据现行安排,人民 入境事务处不会规定须出示更改申报国籍的证据。副保 安司2在回应议员的进一步询问时强调,联合联络小组现 正讨论新安排的行政细节,他在现阶段不适宜进一步透
露任何资料。

7. 张文光议员询问,有关身份证申请人申报国籍的过往 纪录,会否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前被销毀。副保安 司2在回应时证实,此问题会列入资料文件(立法局 CB(2)1161/96-97(02)号文件)第3段最后一句所提及的检讨
范围內。

8. 副保安司2在回答何俊仁议员的问题时证实,当上述 修订条例草案通过成为法例后,沒有人享有入境权。待 联合联络小组就「永久居民」及「已返回香港定居」的 定义作出最后决定后,现时香港身份证持有人拥有居留
权的安排,可能需予改变。

9. 廖成利议员询问,中国国民的子女非法进入香港后, 是否有权在本港居留。副保安司2表示,在一九九七年六 月三十日后,该等儿童有权在香港居留。自一九九五年 以来,发出单程通行证的配额已由每日的105人增至150人, 以便该等儿童可根据计划,有管制地进入香港。是项安 排符合《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10. 周梁淑怡议员询问,香港永久居民的子女如在海外 出生,他们为取得居留权,应申报何种国籍。副保安司2 回答时重申,正如较早前已在会议席上指出,联合联络 小组仍在讨论有关问题。主席建议,待与中方达成协议 后,政府当局当即广泛宣传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居留权 的问题。副保安司2表示,议员如能就其提问向他提供具 体的例子,则会有助当局日后进行宣传工作。

VI. 非法入境者干犯罪行的问题

(立法局CB(2)1161/96-97(03)号文件)

11. 周梁淑怡议员询问,可否提供一九九六年越南非法 入境者的数字,以及在一九九六年越南人干犯的各种罪 行的按月分项数字。她亦询问,鉴于很多罪犯在干犯罪 行后逃到中国大陆,警方在调查时有否遇到困难。副保 安司1表示,他手上沒有所需数字,但同意在会后提供 有关数字。至于调查上的困难,助理警务处长(行动)表 示,现时已订定一些程序,将曾干犯罪行并逃到中国的 本港居民遣送回港,以便进一步调查及/或审讯。非法 入境者曾在八十年代后期及九十年代初期干犯一些严重 罪行。不过,由于能够成功破案,罪案率在过去数年经 已下降,尤其是在一九九六年,罪案率下降达32%。

(会后补注: 一九九六年的越南非法入境者数字及 各种罪行的按月分项数字载于附件。)

12. 黃伟贤议员询问,非法入境者多数是从海路或从陆 路进入本港,以及当局是否具备突击搜查建筑地盘、搜 查山间及设置路障检查车辆时所拘捕的非法入境者的分 项数字。助理警务处长(行动)表示,从海路或陆路来港 的非法入境者数目大约各占一半,其中从陆路来港者人 数稍多。警方可能沒有议员所索取的分项数字,但他同 意,如果能够得到此类数字,会以书面形式提供予议员。 他表示,设置路障检查车辆似乎是最有效的措施,因为 警方在进行此类检查时,拘捕的非法入境者为数最多。 助理警务处长(行政)应主席要求,同意提供检控建筑地 盘负责人雇用非法入境者的数字。

13. 张文光议员询问,鉴于来自江苏及浙江省的非法入 境者似乎有所增加,警方有否与中国北方省分的治安当 局联系。他亦询问,非法入境的儿童是否被有组织罪犯 利用,在港犯案。助理警务处长(行动)表示,警方透过 与其有密切联系的广东省当局,处理涉及广东以外省分 非法入境者的案件。至于第二项问题,他相信该类罪行
是由个别罪犯干犯的。

14. 何俊仁议员关注中港罪犯勾结的问题,并询问警方有 否具备涉及港人的检控数据。他相信走私、卖淫及盜窃 车辆等罪行如果沒有港人参与,是不可能成事的。助理 警务处长(行动)表示,警方并沒有作出此类统计。应主席 建议,他同意向事务委员会提供资料,评估中港罪犯合 作犯案的数量及性质,以及警方针对此情况所采取的行动。

15. 李华明议员询问,卖淫个案是否有所增加,以及是 否有纪录显示逾期居留的持双程证人士涉及犯罪活动。 助理警务处长(行动)指出,资料文件附件B的「严重出入 境罪行」一项包括涉及卖淫的案件,但当局沒有现成的 分项数字。有关逾期居留人士的问题,他估计涉及犯罪 活动的人数不会很多,因为这些人一般在港工作,不会 干犯罪行。主席表示,虽然「严重出入境罪行」一项的 整体情况有所改善,但涉及卖淫的个案似乎日益增加, 他询问可否提供涉及卖淫的案件数字,以便议员可更为 了解此情况。助理警务处长(行动)同意在会后提供此方
面的数字。

V. 1997年主权移交仪式及保护候任香 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保安措施

(立法局CB(2)898/96-97(04)号文件)

16. 助理警务处长(特别职务)向议员简介保安安排。就场 地保安而言,他表示,会在仪式举行一星期前由搜查队 搜查位于会议展览中心扩建部分的场地,然后封锁该处。 警察搜查队分为40个小队,其成员曾在海外接受特别训 练,以往亦曾在本港参加搜索行动。至于保护贵宾方面, 需要不同程度特别保护的嘉宾为数约100人。警方会由其 他岗位调配警务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并会提供特别训练。 当局会根据到访贵宾来自的国家的国情及本港整体治安 情况,评估到访贵宾可能受到的威胁。交通安排方面, 一位交通部警司会负责进行所需的协调工作,以确保活 动可顺利及安全地举行,并尽量减少对公众做成的不便。 至于为传媒作出的安排,警方会向到场采访的本港及外 国记者提供所需协助及指引。

17. 张文光议员询问,警方在处理和平示威时会采取何 种措施。助理警务处长(特别职务)指出,策划及执行小 组的整体目标,是要在顾及有关各方利益的情况下,就 主权移交仪式提供有效的保安。他向议员保证,警方会 尽可能向进行和平示威的人士提供各种协助。不过,他 强调必须在举行示威前有充分沟通及互相理解有关各面 的要求,以减少可能出现的冲突。他同意考虑张文光议 员的建议,在现场设立一个统筹中心,以便有关各方可
有效地沟通。

18. 助理警务处长(特别职务)在回答廖成利议员的问题时 表示,警方一向负责保护贵宾的工作,纪录优良。虽然 本港不是恐布分子活跃的地方,但警方会向有关的领事 馆及从其他方面搜集情报,以便调配人手及采取防范措 施。至于贵宾的随行保安人员,只会担任联络的角色, 因为境內保安及保护贵宾是警方的职责。警方的特警组 曾接受反恐布活动训练,过往在对付严重罪行方面纪录 优良。爆炸品处理组职员的专业技术及训练均达国际水 平。策划及执行小组最近曾访问北京,主要目的是使警 务人员可汲取更多处理重要公众活动的经验。警方亦曾 往其他国家(包括美国、西班牙、新西兰及新加坡)进行
类似的访问。

19. 何俊仁议员询问,警方会调派多少名警务人员负责 主权移交仪式,以及筹备此项典礼所需的时间。他亦关 注上述调配安排可能会影响本港其他方面的保安工作。 助理警务处长(特别职务)表示,部分的训练工作经已完 成,其他仍在进行。警方在过去三年一直安排警察搜查 队接受训练,有关训练经已完成。要人保护组的训练仍 在进行,到五月底才完成。详细的交通安排会在六月初 定案。至于场地保安方面,检查工作需时约一星期。封 锁场地的工作会分阶段进行,以尽量减少对公众造成的 不便。由于六月中旬至七月中旬是最重要的时期,警方 已建议指挥级人员不要在该段期间休假。至于被调派负 责主权移交仪式的警务人员总数,助理警务处长(特别职 务)表示手上并无有关数字,但同意如获得有关资料,会 提供予议员。他强调,会尽可能调配警察总部的部队及 非前线职员负责该项工作,以免各区的治安受到不利影 响。助理警务处长(特别职务)在回答主席的问题时証实, 到访贵宾(包括来自中国的贵宾)的私人保镖不会获准在本
港㩗带任何枪械。

VI. 防务责任移交

(立法局CB(2)1161/96-97(04)号文件)

20. 黃伟贤议员提及屯门一幅军事用地的发射塔似乎已 由香港电讯接管,并询问香港政府会如何处置英军交还 的军事用地及这些用地上的有关设施。首席助理保安司 表示,39幅军事用地中,14幅会由将来的驻军接收,其 余的土地会交还香港政府。根据《军事用地协议》,上 述14幅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固定设施亦会移交解放军。英 军及香港政府可自由出售或处理不包括在协议內的其他 物品或装备。至于黃伟贤议员提及的设施,助理保安司 表示需要议员提供更多资料,才能作出答覆。

21. 张文光议员询问,本港现时尚有多少英军驻守,鉴于 英军将撤离本港,香港政府会否与英国政府磋商,以便 根据驻军数目按比例削减防卫费用。首席助理保安司表 示,防卫费用自九十年代初期已大幅减少,而港英双方 在一九九七至九八财政年度首三个月负担的费用,会根 据《1998年防务经费协议》,以65%比35%的比率分担。 副保安司1証实上述安排,并表示当局无意在主权移交前 三个月重新磋商该比例。

22. 主席询问,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后,中国驻军的 人员、其车辆及船只等,在入境时会否受到检查。副保安 司1在回答时表示,这是其中一项需要进一步与中方澄清 的事项。政府当局的立场是有关安排须符合香港法例及
《驻军法》。

VII. 会议结束

23. 议事完毕,会议于上午十时四十五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四月七日


* 另有要事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