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CB(2)3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并经主席核正)
档 号:CB2/PL/SE/1
立法局
保安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1997年4月14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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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上午10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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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局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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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
涂谨申议员(主席)
周梁淑怡议员(副主席)
张文光议员
刘慧卿议员
李华明议员
杨孝华议员
黃伟贤议员
张汉忠议员
何俊仁议员
叶国谦议员
罗祥国议员
罗叔清议员
吴霭仪议员
曾健成议员
缺席委员 :
黃宜弘议员*
郑家富议员*
廖成利议员*
任善宁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参与议程第III项的讨论
-
保安司
- 黎庆宁先生
-
首席助理保安司C2
- 何蓓茵女士
-
人民入境事务处处长
- 叶刘淑仪女士
-
人民入境事务处助理处长(特别职务)
- 黃达甫先生
- 参与议程第IV项的讨论
-
首席助理保安司E
- 陈钧仪先生
-
皇家香港警务处
- 监管处处长
- 程国灏先生
-
皇家香港警务处
- 投诉及內部调查科总警司
- 陈德立先生
- 参与议程第V项的讨论
-
首席助理保安司A1
- 梁卓文先生
-
助理保安司A1
- 陈钦勉先生
列席秘书 :
-
总主任(2)1
- 汤李燕屏女士
列席职员 :
-
高级主任(2)1
- 余守良先生
(立法局CB(2)1755/96-97及CB(2)1673/96-97号文件)
1996年12月9日及16日会议的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立法局CB(2)1711/96-97(01)号文件)
2. 议员同意于1997年5月12日上午10时30分举行下次会
议,商讨下述事项:
-
申领英国国民(海外)护照及香港非华裔少数族
裔人士申请英国公民身分的行政安排;
-
检讨《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及
-
跟进遣返越南船民的工作。
3. 主席告知议员,事务委员会将于1997年4月24日上午10
时30分举行特别会议,讨论下述事项:
-
由陈荣灿议员提出的保安及护卫服务(修订)
(第2号)条例草案;
-
来自中国大陆的非法入境儿童问题;及
-
防止不公平递解离境的最低限度保障。
他提醒议员,秘书处已作出安排,让事务委员会于1997
年5月2日与联合国难民专员公署代表举行另一次特别会
议,商讨越南船民及难民的问题。
4. 何俊仁议员指出,一位英国专家最近提议为惩教机构
设立独立的监察制度。他要求将此事列为日后讨论的事
项。主席请何议员就此事提交陈述文件,以便跟进其要
求。
(立法局CB(2)1711/96-97(02)号文件)
5. 首席助理保安司E向议员简介有关文件的內容。主席
提述在是次会议上提交,有关保安司于1996年12月4日
立法局会议席上就黃伟贤议员提出的质询所作的答覆,
并询问政府当局可否提供1996年涉及捏造证据的投诉个
案的统计数字。警务处监管处处长表示,1996年共有3
宗此类个案,全部均正在进行有关的法庭程序。
6. 议员对于在1993至95年的3年间,只有少数投诉个案
最终查明属实一事表示不满。在6宗查明属实的个案中,
只有一宗能成功作出检控,其他涉案的警务人员则只需
接受纪律处分。他们认为*捏造证据*是严重罪行,但警
队管理当局似乎对此掉以轻心,因为对有关人员施加的
纪律处分与所干犯罪行的严重程度并不相称。
7. 警务处监管处处长向议员保证,警队非常重视有关捏
造证据的指控。某宗个案是否有足够证据支持提出检控,
端视律政署的意见而定。倘沒有足够理由支持进行法律
诉讼,有关的个案便会交由內部调查课覆检,以决定是
否有足够证据,就原来的调查工作进行期间揭发的任何
事宜展开纪律处分程序。其间,警务处亦会就是否有足
够证据一事征询律政署的意见。在完成纪律处分程序后,
有关的个案结果将交由总警司级的人员覆检,其后并须
由警务处助理处长(人事)核实。此外,所有投诉个案的
调查工作均会受到密切监察,调查结果更需由投诉警方
独立监察委员会通过。
8. 警务处监管处处长回应吴霭仪议员的查询时表示,每
宗获法庭裁定无罪的*捏造证据*个案均会由总区总部进
行覆检,研究需否采取任何跟进行动,以及在有此需要
时应采取何种跟进行动。在议员的要求下,他同意提供
统计资料,列出法庭认为涉案警务人员曾给予不可靠或
不能接受的供词的个案数目,以及警队管理当局采取的
跟进行动。
9. 罗祥国议员询问,警务人员的学历水平对他们干犯涉
及"捏造证据"罪行的倾向可有任何影响。警务处监管处
处长回应时表示,他可以提供六宗有关个案在此方面的
分析资料,但如要获取和所有投诉个案有关的分析资料,
便需要花费相当多的时间和人力。
10. 对于警队高层管理当局处理*捏造证据*的投诉个案
的方式,以及此等个案有否导致涉案人员受到刑事制裁
/纪律处分,议员极表关注。何俊仁议员建议成立小组
委员会对此事进行更深入的研究,议员对此表示赞同。
下列议员同意加入此小组委员会:
涂谨申议员
刘慧卿议员
黃伟贤议员
何俊仁议员
曾健成议员
11. 议员要求政府当局提供六宗查明属实个案的档案,
包括律政署对该等个案所作的分析,如有需要,当局亦
须提供更多此类投诉个案的档案。警务处监管处处长表
示会就议员的要求征询法律意见。
(立法局CB(2)1161/96-97(04)号文件)
12. 首席助理保安司A1告知议员,有关中方提出在主权
移交前派遣中国驻军先遣人员进驻本港的建议,双方尚
未达成协议。至于《驻军法》,则仍有不少事项需要中
方再作澄清,例如《驻军法》条文如何在特别行政区(以
下简称「特区」)实施,以及特区政府日后和驻军的合作
事宜。在主席的要求下,他同意以书面解释何种事宜需
再作澄清,供议员参考。
13. 议员对多项关乎中国驻军的事宜表示关注,包括《驻
军法》条文实际上会如何实施;警务人员在处理涉及驻
军人员的个案时所遇到的执法困难;对驻军人员的操守
及行为可能造成影响的薪酬问题;以及驻军的管理事宜。
首席助理保安司A1同意应及早与中方商讨实施《驻军法》
的事宜,以及民政当局日后与军方的合作问题。首席助
理保安司A1承认可供参考的中国驻军资料不多,但他答
允在遇上适当的机会时会向中方索取更多有关资料。至
于中国驻军将会接管的设施的问题,首席助理保安司A1
表示有四项军事重建项目已接近完成。在主席的要求下,
他同意提供此等项目的详细资料,供议员参考, 政府
当局政府当局政府当局
(在会议上提交的保安司致辞全文、人民入境事务处处
长的陈词及《居留权》小册子,该等文件及小册子已随
立法局CB(2)1861/96-97号文件送交缺席委员参阅)
14. 保安司在其致辞中阐述与中方就居留权问题所作讨
论的最新情况,其致辞全文已在会议上提交。人民入境
事务处处长其后亦根据在会议上提交的一份事先备妥的
陈词,解释政府当局曾就此事与中方商讨的技术问题。
她表示人民入境事务处已印制800 000本小册子,以供分
派予公众人士,并会设立15条电话热线,回答有关此事
的查询。有关资料亦会上载于全球资讯网络。
15. 主席提述人民入境事务处处长陈词第4段,并要求政
府当局以书面提供尚未与中方达成协议的事项的详细资
料,供事务委员会参考。主席查询政府当局对国务院港
澳事务办公室指定的规定时限有何意见(该规定时限即人
民入境事务处处长陈词第2(d)(vi)段所载的3年离港时限,
以及第2(iii)段所载由1997年7月1日起计的18个月內返港的
时限),人民入境事务处处长回应时表示其对是项建议并
无异议,因为建议中的时限颇具弹性。
16. 周梁淑怡议员就"通常居住在香港"一语提出查询,人
民入境事务处处长表示,人民入境事务处在使用其陈词
第2(d)(ii)段所述准则决定某人的身分方面并无任何困难,
法庭亦曾作出有关此类个案的裁决。然而,周梁淑怡议
员认为应清楚界定此用语,并特别顾及有两个永久居住
地而选择外国国民身分的人士的情况。人民入境事务处
处长表示,现有的法庭判决显示,即使某人除香港以外
尚有另一个或更多个永久居住地,他亦可被视为通常居
住在香港。此外,任何人士就其国籍作出的声明,乃用
以反映其在某个时刻的实际情况,倘情况有变,他大可
另作声明。
17. 刘慧卿议员认为白纸条例草案不能解决此方面的问
题,因此,她询问政府当局何以不立即就居留权问题展
开立法程序。保安司解释,由于居留权及有关问题属复
杂事宜,现时的立法机关应尽快通过有关的法例,为公
众人士提供明确而绝不含糊的答案。然而,中方拒绝接
受此种做法。他表示当局提出白纸条例草案此项切实可
行的方法,用以解决应由哪个立法机关进行立法及于何
时立法的问题,但亦为中方所拒绝。他强调当局的理解
是,临时立法会不会在1997年7月1日前展开任何立法程
序,以免引起对临时组织通过的法例提出法律上的质疑,
当局亦是基于此种理解提出白纸条例草案的解决方法。
然而,中方却坚持有关的立法程序须于1997年7月1日前
在临时立法会展开。另一方面,即使当局现时在未获得
中方同意的情况下,在现有的立法局展开有关的立法程
序,他亦怀疑该法例能否在主权移交前剩余的时间內获
得通过,以及其后可免遭中方宣布为无效。在此等情况
下,他希望听取议员及公众人士对当局应否发表白纸条
例草案的意见。
18. 何俊仁议员建议尽管可能遇上重重困难,政府当局
仍应采取和制定《香港终审法院条例》类似的做法,即
时展开立法程序,冀能由现时的立法局通过该条例草案。
保安司表示会考虑何议员的建议。他表示今次的情况不
同,因为虽然双方已就大部分具体问题达成共识,但仍
未能一如处理终审法院问题般达成任何协议。虽然关乎
此两项事宜的法例均会于1997年7月1日生效,但他无法
理解何以中方同意由现时的立法局通过其中一条法例,
却坚持另一条法例须由临时立法会通过。他亦就未经中
方同意通过法例的后果作出警告。
19. 杨孝华议员询问政府当局可否保证有关部门在1997
年7月1日前,会实行中英双方已取得协议的事项,保安
司回应时强调,重要的是必须在1997年7月1日之前或其
后不久制定有关的法例,以确保人民入境事务处能顺利
及有效地执行其职务。因此,当局会进行一切和实施居
留权规定的安排有关的所需筹备工作,包括草拟条例草
案。然而,他强调当局不会协助临时立法会在1997年7月
1日前就此事展开任何立法程序。人民入境事务处处长回
答杨议员进一步提出的问题时证实,根据《基本法》,
在香港出生而父亲或母亲为外国国民的儿童,将被视为
持有有效证件进入香港的人士。
20. 吴霭仪议员认为中英政府未能就立法安排达成协议,
实属不负责任的表现。她询问在沒有相关法例的情况下,
公众人士会受到何种影响,人民入境事务处又有何对策。
她表示白纸条例草案并无法律效力,不能解决临时立法
会通过的法例受到法律质疑的问题。她认为当局应向立
法局提交条例草案,由立法局决定应如何处理该条例草
案。在主席的要求下,保安司同意以书面解释何以他在
致辞全文第5段表示,他认为并无十分迫切需要在1997年
7月1日前通过详细的执行规例。至于向立法局提交条例
草案的问题,保安司表示就一切关乎居留权而备受关注
的事宜,向公众人士特别是已取得外国国籍的"回流移民"
提供清楚而确切答案的唯一方法,是在1997年7月1日前
制定有关的法例。然而,由于中方提出反对,当局不能
这样做。他承认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未能与中方达成任
何共识或协议,当局亦可展开有关的立法程序,情况一
如吴议员所指的1996年刑事罪行(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
他表示当局已曾解释就该条例草案作出此种安排的理由,
当局就该事采取的行动所带来的后果亦有目共睹。吴霭
仪议员建议召开事务委员会特别会议,以便讨论居留权
问题,主席对此表示赞同。她更表示会动议议案辩论,
使人们得知整个立法局的意见。
21. 张文光议员认为中国政府为了建立临时立法会的公
信力,因而不惜牺牲港人的利益,此事实属可悲。他又
提到一项较为实际的问题,并询问对于"通常居住在香
港"一语或*把香港作为永久居住地*的概念,可订有明
确而毫不含糊的法律定义。保安司察悉张议员的关注事
项,并表示当局如须草拟有关的法例,当会在进行草拟
工作时考虑此方面的需要。
22. 叶国谦议员表示,中方认为既然关乎居留权的条文
将于1997年7月1日后实施,居留权问题便属特区政府需
要处理的事项,因此,有关的法例应由临时立法会处理。
问题的症结是临时立法会在中英政府眼中具有何种地位。
现时需要考虑的重要事项是应如何制定所需的法例,以
达致预期的目标。
23. 保安司表示,任何有关《居留权》小册子的建议均
应转致人民入境事务处处长。人民入境事务处处长补充,
当局将于稍后印制已作出适当修改的修订本。
24. 主席表示他个人支持向立法局提交蓝纸条例草案。他
认为不宜假设中国政府会废除此条由立法局通过的法例,
因为最终由临时立法会制定的法例可能亦具有相同的內容。
采取此种立场等于对中国政府作出不信任投票。
25. 主席结束是次会议时表示,他会安排于短期內举行
事务委员会特别会议,讨论居留权问题。
26. 会议于下午1时30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7月3日
* 另有要事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