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CB(2)4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并经主席核正)
档 号: CB2/PL/SE/1
立法局保安事务委员会特别
会议纪要
日期: | 1997年4月14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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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上午8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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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 | 立法局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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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涂谨申议员(主席)
周梁淑怡议员(副主席)
黃宜弘议员
李华明议员
杨孝华议员
黃伟贤议员
叶国谦议员
罗祥国议员
罗叔清议员
曾健成议员
任善宁议员
其他出席议员:
莫应帆议员
顏锦全议员
缺席委员:
张文光议员*
刘慧卿议员*
郑家富议员*
张汉忠议员*
何俊仁议员*
廖成利议员*
吴霭仪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参与议程第1项的讨论
- 副保安司
- 方志伟先生
- 助理保安司
- 杜永恒先生
- 消防处副处长
- 曾广豫先生
- 消防处消防总长(防火组)
- 许竞平先生
- 屋宇署副署长
- 郑伟达先生
- 政务总署助理署长
- 韦立善先生
- 深水埗政务专员
- 梁志仁先生
- 劳工处助理处长
- 萧威林先生
- 机电工程署助理署长(气体及一般法例)
- 何光伟先生
- 助理新闻处长(宣传)
- 姚中年先生
- 参与议程第II项的讨论
- 副保安司
- 方志伟先生
- 助理保安司
- 杜永恒先生
- 消防处副处长
- 曾广豫先生
- 消防处消防总长(防火组)
- 许竞平先生
- 屋宇署副署长
- 郑伟达先生
- 市政总署副署长
- 韦治先生
- 市政总署助理署长(环境卫生)
- 蒲沛亮先生
- 区域市政总署助理署长(环境卫生政策)
- 黎国栋先生
- 皇家香港警务处警司(牌照)
- 彭满均先生
- 助理新闻处长(宣传)
- 姚中年先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2)1
- 汤李燕屏女士
列席职员:
- 高级主任(2)1
- 余守良先生
I.嘉利大厦火灾的跟进工作
(立法局CB(2)1808/96-97(01)号文件)
副保安司向议员简介上述文件的內容。他强调虽然政府
的工作对处理消防安全问题非常重要,但公众人士为此
而共同作出的努力亦不可或缺,尤其是那些参与屋宇管
理工作的人士。他请议员参阅在会议席上提交的以下文
件/报告(已随立法局CB(2)1847/96-97号文件送交缺席委
员):
- 旧式商业楼宇消防安全改善措施咨询文件;
- 嘉利大厦火警后有关消防安全的宣传;
- 由消防处拟备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改善旧式商业
楼宇的消防安全措施》;
- 由屋宇署拟备的《嘉利大厦火灾调查报告》(第1
及2册);及
- 由屋宇署拟备的《旧式商业楼宇抽样查勘报告》。
2. 周梁淑怡议员询问是否有需要提出立法建议,以及执
法行动是否足够。消防处副处长回应时表示,消防处除
执行巡查工作及透过传媒进行宣传外,亦已于 3 年前将
消防安全知识编入小学课程內,藉以加强进行此方面的
教育工作。消防处现正计划实行“消防安全大使”计划
,让更多社区团体参与消防安全的教育工作。消防处已
初步联络了香港童军总会及香港女童军总会,此两个组
织均对该计划表示支持。倘能成功实行该计划,有关当
局会将之扩展至其他组织,尤其是与屋宇管理工作有关
的组织。副保安司表示,在现行法例內已订有足够的条
文,迄今为止,有关部门在执法方面并未遇上任何困难
。他承认和商业及住宅楼宇相比之下,工业楼宇在法例
管制及巡查两方面均须受到较为严格的规限。然而,政
府当局的目标是使旧式商业及住宅楼宇受到和新式商业
楼宇相同的规管,以及增拨资源以加强进行巡查。为使
议员更能明白工业及商业处所消防安全规定的不同之处
,主席要求消防处提供资料,就消防安全标准及调配进
行执法及巡查工作的人力资源作出数量方面的比较。
3. 曾健成议员询问消防处是否设有电话热线,让公众人
士作出有关火警危险的举报,若有,过去数月所接获的
投诉或举报数目有否增加。他亦询问屋宇署处理非法扩
建问题的重点,是否已由结构安全转移至消防安全方面
。消防处副处长表示,消防处设有一条号码为2723 8787
的24小时电话热线,专门处理有关消防安全的查询及投
诉。在近期发生多宗严重火警后,所接获的举报数目大
幅增加。消防处会视乎个案的紧急情况,在接获举报后
24 小时或14日內采取跟进行动。倘在巡查楼宇时发现有
违反消防安全规例的情况,消防处会向业主/占用人发
出消除火警危险通知书。倘有关人士对消防处提出的警
告置之不理,有关当局将会采取检控行动。至于非法扩
建的问题,屋宇署副署长表示,出现不足之处可能属结
构上或消防安全方面的问题,其所造成的危险会对有关
的居民和公众人士构成威胁。他强调该署对于任何违反
安全规定的情况同感关注。
4.李华明议员表示,根据“嘉利大厦火警后有关消防安
全的宣传”文件的英文本,他认为附件 A第 3页所述的
录影带为时过长,不宜作宣传用途。( 会后补注:助理
新闻处长(宣传)在会后向李议员解释,有关的录影带录
有多出短片及宣传短片,使用人可作选择性的播放。)
他询问消防处有否巡查公共屋村及市政局 / 区域市政
局辖下街市 / 室內运动场,以查看该等地方有否遵守
有关防烟门的安全规定。消防处副处长表示,由于人
力资源不足,消防处通常会在接获投诉时才采取行动
。然而,消防处有为房屋署职员提供有关消防安全规
定的训练,让其负责执行例行巡查及维修工作。消防
处亦有对每个屋村进行整体的巡查,从而发现任何不
足之处,再交由房屋署作出纠正。该两个部门设有联
合联络小组,每季均会监察有关工作的进展,目的是
加强在公共屋村进行的执法工作。他补充,虽然当局
对私人屋村和公共屋村执行类似的消防安全规定,但
公共屋村防火设施遭受恶意破坏的情况却严重得多。
在叶国谦议员的要求下,主席要求消防处提供和公共
屋村违反消防安全规定有关的检控数字。至于市政局
/区域市政局辖下的设施,消防处副处长表示,消防
处并沒有对该等场所进行大规模的巡查,因为只有在
能够提供充足人力资源的情况下,有关当局才能进行
此项工作。为此,有关方面必须从行动组重新调配人
手执行有关任务。
5. 消防处副处长回应叶国谦议员的查询时证实,改善
旧式商业楼宇消防安全标准是可行之举。倘能克服空
间及结构上对加设水箱及辅助抽水和管道系统的限制
,加设自动消防花洒系统及消防龙头/消防喉系统,
在技术上是可行的。关于在加强执法工作方面所需的
人力资源,副保安司表示虽然进行有效的执法工作是
重要的一环,但公众人士对消防安全的认识及良好的
屋宇管理,亦具有同样重要的地位。因此,当局现正
研究应以何种方法,使社区团体更积极参与有关消防
安全的教育工作。他向议员保证,政府当局正积极研
究为消防处增添人手的建议。至于改善旧式商业楼宇
消防安全措施的问题,副保安司表示,政府当局会在
未来两个月內,与有关的400余幢商业楼宇的业主/屋
宇管理当局进行初步的联络,并告知他们其物业已被
列为消防安全设施不足的楼宇,让他们研究可否在政
府当局采取立法行动前作出改善。至于在假设有关楼
宇的所有业主均同意进行改善工程,而所需工程在技
术上亦属可行的情况下,完成改善工程所需的筹备时
间若干。屋宇署副署长估计,有关工程约需9 至12 个
月完成。其中包括进行大规模的改善工程,例如安装
自动消防花洒系统、改善或装设消防升降机、改善逃
生通道,以及向有关当局提交所需图则,以供核准。
6. 罗祥国议员支持拟议的*消防安全大使*计划。然而
,根据他参与各区举办的同类社区计划的经验,负责
的组织经常会遇到资源及参与方面的困难。消防处副
处长表示,有关当局正在拟订该项计划的细则,罗议
员提出的关注事项将会获得适当的处理。
7. 莫应帆议员表示,公共屋村的消防安全设施完全不
足,尤其是较旧型的屋村,而且此等设施亦经常受到
恶意破坏。他指出公共屋村內不少窗花属固定装置,
一旦发生火警,会对逃生或进出火场造成困难。较旧
屋村有大量年老居民的事实,亦会在发生火警时对消
防员造成重大的负担。对于消防处在执行巡查及执法
工作方面人手不足,他亦表示关注。消防处副处长表
示,改善旧型公共屋村的消防安全措施,是负责消防
安全的联合联络小组需要常行处理的事项。只有已划
为重建楼宇的公共屋村,才不会列入小组的行动计划
內。他察悉莫议员的关注事项,并表示会在联合联络
小组会议上,与房屋署职员更深入讨论屋村的窗花问
题。主席就此建议由房屋事务委员会跟进公共屋村的
消防安全措施的问题。
8. 鉴于商业楼宇內的通讯及电脑公司数目日益增加,
任善宁议员对此类楼宇的电力负荷表示关注。他询问
政府有否任何措施,处理此种潜藏的火警危险。副保
安司答允将此事转介跨部门工作小组以作研究,并于
稍后向议员作覆。
9.顏锦全议员提到政府当局提交的讨论文件(立法局CB
(2)1808/96-97(01)号文件),并询问政务总署会否向并无
设立业主立案法团的楼宇进行任何宣传活动,以及当
局可否就联同大厦管理委员会进行的活动,提供有关
的统计资料。此外,鉴于美孚新村最近发生的火警,
他同时强调有需要加强进行消防安全的教育。政务总
署助理署长表示,向住宅、商业及工业楼宇的业主立
案法团发出劝谕函件的理由,是由于业主立案法团在
楼宇管理事宜方面属方便的联络对象。把劝谕函件发
给酒店和旅馆的原因,则在于政务总署是这些场所的
发牌当局。对于并无设立业主立案法团的楼宇,政务
总署会透过互助委员会或大厦管理委员会进行联络。
至于并无设立任何业主组织的楼宇,政务总署会透过
各区联络主任联络业主,但在此等情况下,在进行有
关工作时通常会遇上困难,因为无人愿意承担责任。
至于消防安全教育及宣传的问题,消防处副处长表示
,消防处最近在进行大规模的巡查时,已向商业、工
业及住宅楼宇的占用人派发有关消防安全的单张。他
请议员注意,消防处备有大量和不同的消防安全事项
有关的单张,以供索阅。主席建议政府当局提供此等
刊物的样本,供议员参考。在顏锦全议员的要求下,
政务总署助理署长答允在会后确证,政务总署至今已
联络了多少个互助委员会。
美孚新村火警
10. 消防处副处长就最近在美孚新村发生的火警向议员
作出汇报。他表示消防员在接报后3分钟內抵达现场。
火警在 6 楼一个单位发生,现场储存了大量货物,情况
异乎寻常。发生火警时,有关单位旁边的防烟门被打开
。火警中共有95人获救,所有死者均在梯间被发现。当
局正调查起火原因,并会特别探讨何以火势在短时间內
变得如此猛烈,以及火警何以导致多人伤亡。有关报告
预计可于2至4个星期內拟妥。
II. 卡拉OK娛乐场所的拟议管制措施
(立法局CB(2)1739/96-97(02)号文件)
11. 副保安司向议员简介上述文件的內容,并著重说明
卡拉OK娛乐场所的拟议发牌计划。消防处副处长就该
文件第9段所载的拟议消防安全规定,向议员作出详细
的解释。
12.议员表示支持该项拟议的发牌计划。主席建议政府
当局考虑将发牌规定扩展至其他同类场所,例如开办
钢琴课程的地方。副保安司回应议员的查询时表示,
倘获得市政局的批准,市政总署会连同区域市政总署
承担向卡拉 OK 娛乐场所发牌的工作。如有可能,他
预期详细的建议可在1997年6月落实,并提交市政局及
区域市政局研究。
13.消防处副处长回应周梁淑怡议员的提问时证实,对
于任何违反《消防条例》的情况,当局均可即时采取
消除火警危险的行动。然而,对于并无任何牌照的场
所,消防处只能采取和公众地方有关的执法行动。至
于公众咨询的问题,副保安司表示其目的主要是收集
有关方面对该项计划各项细则的意见。当局将于1997
年 6 月底之前决定是否进行大规模的咨询工作。然而
,周梁淑怡议员认为在发牌前,有关方面应积极采取
消除火警危险的行动,而且鉴于有急切需要对此等场
所进行发牌工作,当局应尽量缩短所进行的咨询工作
。顏锦全议员建议应检讨是否有需要对其他经常有大
量顾客聚集的娛乐场所实行发牌制度,副保安司就此
表示,政府当局在商讨向卡拉 OK 娛乐场所发牌的需
要时,已同时研究其他娛乐场所如戏院及游戏机中心
的发牌需要。他同意当局应另行跟进此项建议。
III. 会议结束
14.会议于上午10时35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7月3日
* 另有要事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