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CB(2)4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并经主席核正)

档 号: CB2/PL/SE/1

立法局保安事务委员会特别
会议纪要

日期:1997年4月14日(星期一)
时间:上午8时30分
地点:立法局会议厅


出席委员:

    涂谨申议员(主席)
    周梁淑怡议员(副主席)
    黃宜弘议员
    李华明议员
    杨孝华议员
    黃伟贤议员
    叶国谦议员
    罗祥国议员
    罗叔清议员
    曾健成议员
    任善宁议员
其他出席议员:

    莫应帆议员
    顏锦全议员
缺席委员:

    张文光议员*
    刘慧卿议员*
    郑家富议员*
    张汉忠议员*
    何俊仁议员*
    廖成利议员*
    吴霭仪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参与议程第1项的讨论

    副保安司
    方志伟先生

    助理保安司
    杜永恒先生

    消防处副处长
    曾广豫先生

    消防处消防总长(防火组)
    许竞平先生

    屋宇署副署长
    郑伟达先生

    政务总署助理署长
    韦立善先生

    深水埗政务专员
    梁志仁先生

    劳工处助理处长
    萧威林先生

    机电工程署助理署长(气体及一般法例)
    何光伟先生

    助理新闻处长(宣传)
    姚中年先生

    参与议程第II项的讨论

    副保安司
    方志伟先生

    助理保安司
    杜永恒先生

    消防处副处长
    曾广豫先生

    消防处消防总长(防火组)
    许竞平先生

    屋宇署副署长
    郑伟达先生

    市政总署副署长
    韦治先生

    市政总署助理署长(环境卫生)
    蒲沛亮先生

    区域市政总署助理署长(环境卫生政策)
    黎国栋先生

    皇家香港警务处警司(牌照)
    彭满均先生

    助理新闻处长(宣传)
    姚中年先生
列席秘书:
    总主任(2)1
    汤李燕屏女士
列席职员:
    高级主任(2)1
    余守良先生



I.嘉利大厦火灾的跟进工作

(立法局CB(2)1808/96-97(01)号文件)

副保安司向议员简介上述文件的內容。他强调虽然政府
的工作对处理消防安全问题非常重要,但公众人士为此
而共同作出的努力亦不可或缺,尤其是那些参与屋宇管
理工作的人士。他请议员参阅在会议席上提交的以下文
件/报告(已随立法局CB(2)1847/96-97号文件送交缺席委
员):

  1. 旧式商业楼宇消防安全改善措施咨询文件;

  2. 嘉利大厦火警后有关消防安全的宣传;

  3. 由消防处拟备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改善旧式商业
    楼宇的消防安全措施》;

  4. 由屋宇署拟备的《嘉利大厦火灾调查报告》(第1
    及2册);及

  5. 由屋宇署拟备的《旧式商业楼宇抽样查勘报告》。
2. 周梁淑怡议员询问是否有需要提出立法建议,以及执
法行动是否足够。消防处副处长回应时表示,消防处除
执行巡查工作及透过传媒进行宣传外,亦已于 3 年前将
消防安全知识编入小学课程內,藉以加强进行此方面的
教育工作。消防处现正计划实行“消防安全大使”计划
,让更多社区团体参与消防安全的教育工作。消防处已
初步联络了香港童军总会及香港女童军总会,此两个组
织均对该计划表示支持。倘能成功实行该计划,有关当
局会将之扩展至其他组织,尤其是与屋宇管理工作有关
的组织。副保安司表示,在现行法例內已订有足够的条
文,迄今为止,有关部门在执法方面并未遇上任何困难
。他承认和商业及住宅楼宇相比之下,工业楼宇在法例
管制及巡查两方面均须受到较为严格的规限。然而,政
府当局的目标是使旧式商业及住宅楼宇受到和新式商业
楼宇相同的规管,以及增拨资源以加强进行巡查。为使
议员更能明白工业及商业处所消防安全规定的不同之处
,主席要求消防处提供资料,就消防安全标准及调配进
行执法及巡查工作的人力资源作出数量方面的比较。

3. 曾健成议员询问消防处是否设有电话热线,让公众人
士作出有关火警危险的举报,若有,过去数月所接获的
投诉或举报数目有否增加。他亦询问屋宇署处理非法扩
建问题的重点,是否已由结构安全转移至消防安全方面
。消防处副处长表示,消防处设有一条号码为2723 8787
的24小时电话热线,专门处理有关消防安全的查询及投
诉。在近期发生多宗严重火警后,所接获的举报数目大
幅增加。消防处会视乎个案的紧急情况,在接获举报后
24 小时或14日內采取跟进行动。倘在巡查楼宇时发现有
违反消防安全规例的情况,消防处会向业主/占用人发
出消除火警危险通知书。倘有关人士对消防处提出的警
告置之不理,有关当局将会采取检控行动。至于非法扩
建的问题,屋宇署副署长表示,出现不足之处可能属结
构上或消防安全方面的问题,其所造成的危险会对有关
的居民和公众人士构成威胁。他强调该署对于任何违反
安全规定的情况同感关注。

4.李华明议员表示,根据“嘉利大厦火警后有关消防安
全的宣传”文件的英文本,他认为附件 A第 3页所述的
录影带为时过长,不宜作宣传用途。( 会后补注:助理
新闻处长(宣传)在会后向李议员解释,有关的录影带录
有多出短片及宣传短片,使用人可作选择性的播放。)
他询问消防处有否巡查公共屋村及市政局 / 区域市政
局辖下街市 / 室內运动场,以查看该等地方有否遵守
有关防烟门的安全规定。消防处副处长表示,由于人
力资源不足,消防处通常会在接获投诉时才采取行动
。然而,消防处有为房屋署职员提供有关消防安全规
定的训练,让其负责执行例行巡查及维修工作。消防
处亦有对每个屋村进行整体的巡查,从而发现任何不
足之处,再交由房屋署作出纠正。该两个部门设有联
合联络小组,每季均会监察有关工作的进展,目的是
加强在公共屋村进行的执法工作。他补充,虽然当局
对私人屋村和公共屋村执行类似的消防安全规定,但
公共屋村防火设施遭受恶意破坏的情况却严重得多。
在叶国谦议员的要求下,主席要求消防处提供和公共
屋村违反消防安全规定有关的检控数字。至于市政局
/区域市政局辖下的设施,消防处副处长表示,消防
处并沒有对该等场所进行大规模的巡查,因为只有在
能够提供充足人力资源的情况下,有关当局才能进行
此项工作。为此,有关方面必须从行动组重新调配人
手执行有关任务。

5. 消防处副处长回应叶国谦议员的查询时证实,改善
旧式商业楼宇消防安全标准是可行之举。倘能克服空
间及结构上对加设水箱及辅助抽水和管道系统的限制
,加设自动消防花洒系统及消防龙头/消防喉系统,
在技术上是可行的。关于在加强执法工作方面所需的
人力资源,副保安司表示虽然进行有效的执法工作是
重要的一环,但公众人士对消防安全的认识及良好的
屋宇管理,亦具有同样重要的地位。因此,当局现正
研究应以何种方法,使社区团体更积极参与有关消防
安全的教育工作。他向议员保证,政府当局正积极研
究为消防处增添人手的建议。至于改善旧式商业楼宇
消防安全措施的问题,副保安司表示,政府当局会在
未来两个月內,与有关的400余幢商业楼宇的业主/屋
宇管理当局进行初步的联络,并告知他们其物业已被
列为消防安全设施不足的楼宇,让他们研究可否在政
府当局采取立法行动前作出改善。至于在假设有关楼
宇的所有业主均同意进行改善工程,而所需工程在技
术上亦属可行的情况下,完成改善工程所需的筹备时
间若干。屋宇署副署长估计,有关工程约需9 至12 个
月完成。其中包括进行大规模的改善工程,例如安装
自动消防花洒系统、改善或装设消防升降机、改善逃
生通道,以及向有关当局提交所需图则,以供核准。

6. 罗祥国议员支持拟议的*消防安全大使*计划。然而
,根据他参与各区举办的同类社区计划的经验,负责
的组织经常会遇到资源及参与方面的困难。消防处副
处长表示,有关当局正在拟订该项计划的细则,罗议
员提出的关注事项将会获得适当的处理。

7. 莫应帆议员表示,公共屋村的消防安全设施完全不
足,尤其是较旧型的屋村,而且此等设施亦经常受到
恶意破坏。他指出公共屋村內不少窗花属固定装置,
一旦发生火警,会对逃生或进出火场造成困难。较旧
屋村有大量年老居民的事实,亦会在发生火警时对消
防员造成重大的负担。对于消防处在执行巡查及执法
工作方面人手不足,他亦表示关注。消防处副处长表
示,改善旧型公共屋村的消防安全措施,是负责消防
安全的联合联络小组需要常行处理的事项。只有已划
为重建楼宇的公共屋村,才不会列入小组的行动计划
內。他察悉莫议员的关注事项,并表示会在联合联络
小组会议上,与房屋署职员更深入讨论屋村的窗花问
题。主席就此建议由房屋事务委员会跟进公共屋村的
消防安全措施的问题。

8. 鉴于商业楼宇內的通讯及电脑公司数目日益增加,
任善宁议员对此类楼宇的电力负荷表示关注。他询问
政府有否任何措施,处理此种潜藏的火警危险。副保
安司答允将此事转介跨部门工作小组以作研究,并于
稍后向议员作覆。

9.顏锦全议员提到政府当局提交的讨论文件(立法局CB
(2)1808/96-97(01)号文件),并询问政务总署会否向并无
设立业主立案法团的楼宇进行任何宣传活动,以及当
局可否就联同大厦管理委员会进行的活动,提供有关
的统计资料。此外,鉴于美孚新村最近发生的火警,
他同时强调有需要加强进行消防安全的教育。政务总
署助理署长表示,向住宅、商业及工业楼宇的业主立
案法团发出劝谕函件的理由,是由于业主立案法团在
楼宇管理事宜方面属方便的联络对象。把劝谕函件发
给酒店和旅馆的原因,则在于政务总署是这些场所的
发牌当局。对于并无设立业主立案法团的楼宇,政务
总署会透过互助委员会或大厦管理委员会进行联络。
至于并无设立任何业主组织的楼宇,政务总署会透过
各区联络主任联络业主,但在此等情况下,在进行有
关工作时通常会遇上困难,因为无人愿意承担责任。
至于消防安全教育及宣传的问题,消防处副处长表示
,消防处最近在进行大规模的巡查时,已向商业、工
业及住宅楼宇的占用人派发有关消防安全的单张。他
请议员注意,消防处备有大量和不同的消防安全事项
有关的单张,以供索阅。主席建议政府当局提供此等
刊物的样本,供议员参考。在顏锦全议员的要求下,
政务总署助理署长答允在会后确证,政务总署至今已
联络了多少个互助委员会。

美孚新村火警

10. 消防处副处长就最近在美孚新村发生的火警向议员
作出汇报。他表示消防员在接报后3分钟內抵达现场。
火警在 6 楼一个单位发生,现场储存了大量货物,情况
异乎寻常。发生火警时,有关单位旁边的防烟门被打开
。火警中共有95人获救,所有死者均在梯间被发现。当
局正调查起火原因,并会特别探讨何以火势在短时间內
变得如此猛烈,以及火警何以导致多人伤亡。有关报告
预计可于2至4个星期內拟妥。

II. 卡拉OK娛乐场所的拟议管制措施

(立法局CB(2)1739/96-97(02)号文件)

11. 副保安司向议员简介上述文件的內容,并著重说明
卡拉OK娛乐场所的拟议发牌计划。消防处副处长就该
文件第9段所载的拟议消防安全规定,向议员作出详细
的解释。

12.议员表示支持该项拟议的发牌计划。主席建议政府
当局考虑将发牌规定扩展至其他同类场所,例如开办
钢琴课程的地方。副保安司回应议员的查询时表示,
倘获得市政局的批准,市政总署会连同区域市政总署
承担向卡拉 OK 娛乐场所发牌的工作。如有可能,他
预期详细的建议可在1997年6月落实,并提交市政局及
区域市政局研究。

13.消防处副处长回应周梁淑怡议员的提问时证实,对
于任何违反《消防条例》的情况,当局均可即时采取
消除火警危险的行动。然而,对于并无任何牌照的场
所,消防处只能采取和公众地方有关的执法行动。至
于公众咨询的问题,副保安司表示其目的主要是收集
有关方面对该项计划各项细则的意见。当局将于1997
年 6 月底之前决定是否进行大规模的咨询工作。然而
,周梁淑怡议员认为在发牌前,有关方面应积极采取
消除火警危险的行动,而且鉴于有急切需要对此等场
所进行发牌工作,当局应尽量缩短所进行的咨询工作
。顏锦全议员建议应检讨是否有需要对其他经常有大
量顾客聚集的娛乐场所实行发牌制度,副保安司就此
表示,政府当局在商讨向卡拉 OK 娛乐场所发牌的需
要时,已同时研究其他娛乐场所如戏院及游戏机中心
的发牌需要。他同意当局应另行跟进此项建议。

III. 会议结束

14.会议于上午10时35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7月3日

* 另有要事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