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1673/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当局审阅)
档 号: CB2/PL/SE/1


立法局
保安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六日(星期一)
时  间:下午二时三十分
地  点:立法局会议厅

出席委员:

    涂谨申议员(主席)
    周梁淑怡议员(副主席)
    张文光议员
    刘慧卿议员
    李华明议员
    杨孝华议员
    黃伟贤议员
    郑家富议员
    何俊仁议员
    叶国谦议员

    非委员的议员

    罗致光议员
    李启明议员

缺席委员:

    黃宜弘议员
    张汉忠议员
    罗祥国议员
    廖成利议员
    罗叔清议员
    吴霭仪议员
    曾健成议员
    任善宁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参与议程第I项的讨论

难民事务统筹专员
白励行先生

参与议程第II项的讨论

禁毒专员
黃鸿超先生
首席助理保安司(禁毒)
朱曼铃小姐
皇家香港警务处
毒品调查科署理总警司
邓厚升先生

参与议程第III(b)项的讨论

首席助理保安司
何蓓茵女士
人民入境事务处
助理处长(管制及调查)
李少光先生

应邀列席者:

参与议程第III(a)项的讨论

香港社区组织协会
何喜华先生
施丽珊女士

列席秘书:

总主任(2)1
汤李燕屏女士

列席职员:

高级主任(2)1
陈美卿小姐



I. 跟进越南船民的问题

〔立法局CB(2)690/96-97(01)号文件〕

审批船民

议员察悉本港现时尚有3 000名越南船民等候审批遣返越 南。对于遣返工作能否在主权移交前的未来六个月內完 成,他们极表关注,并提出以下问题:

  1. 英国政府采取了甚么行动加快审批程序?

  2. 有否实行新措施加快审批程序?

  3. 审批一名船民需要多少时间?及

  4. 按参考文件第5段所述,越南政府正就「非国民」 越南船民问题研究多项构思,该等是甚么构思?

2. 当局回应上述问题时提出下列各点:

  1. 英国政府致力尽快解决越南船民问题。英国外相 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初访问越南时促请越南政府 加倍努力,以便加快审批船民的程序,越南政府 对此亦作出积极的回应;

  2. 现时,一队由入境事务人员组成的越南代表团正 在港会见有待审批返回越南的船民。当局预期该 代表团将于本年年底作出有关决定,并有信心此
    项新安排可为审批工作带来进展;

  3. 越南当局已同意一项建议,根据此建议,原居越 南南部而按自愿遣返计划返国的船民将获安排乘 搭直航班机前往胡志明市,此举有别于不理会船 民的原居地而将之一律遣返河內的正常做法。越 南政府亦已将此项安排进一步扩展至包括来自中 部的越南船民。于十一月,此项新安排鼓励了不
    少船民自愿回国;

  4. 审批船民所需的时间视乎个别情况而定,由数个 月至数年不等。审批速度取决于以下因素:越南 船民所提供资料的真确及详尽程度、地方主管当 局核实资料的速度,以及是否需要更多资料。出 现问题的地方似乎是核对个人资料方面;及

  5. 越南政府并无披露其正就「非国民」船民问题研 究何种构思。在3 000宗未审批的个案中,大约 有三分之一属华裔船民,这是非国民船民问题的 焦点所在。至于其余三分之二个案,当局会继续 寻求越南政府的合作,以加快处理未审批的个案。

越南难民移居外地的问题

3. 议员关注到现时尚有1 300名越南难民滞留本港,有
待第三国家收容。他们提出以下关注事项:

  1. 在滞港的1 300名难民中,不少有毒品问题及刑 事纪录,他们获外国收容的机会及在一九九七年
    六月三十日后的身分如何?

  2. 英国会否收容余下的滞港难民?

  3. 联合国采取了甚么行动履行其对香港的责任?

4. 当局向议员重新保证,英国政府视船民问题为首要处 理的工作,并不断向中国汇报有关情况。当局作出以下
回应:

  1. 有毒品问题及曾触犯严重刑事罪行的难民将难以 获得第三国家收容,因为他们并不符合有关的入 境资格。根据《基本法》,他们将被视为非中国 国民,无权在本港永久居留。然而,这并不表示
    他们不能继续在本港居住;

  2. 假设英国政府会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后收容 余下的滞港难民,是不切实际的想法。自一九九 四年四月以来,有17个国家参与收容难民的工作, 英国收容的难民更较任何其他国家为多;

  3. 联合国及英国政府一直有为难民寻求移居外地的 机会,并已向各国作出呼吁。世界各国均知悉有 关的困难及本身需肩负的道德责任。他们认为要 解决上述困难,单倚靠大收容国并不足够,因此, 较小的国家如卢森堡及西班牙亦承诺分担部分责
    任。

新近抵港的越南船民

5. 议员察悉本年迄今为止,抵港的越南人约达1 000名。
他们询问此等越南人是否来港寻求庇护,以及当局将如
何处理此等个案。

6. 当局告知议员,迄今为止,在本年內新近抵港的1 006
名越南船民中,仅有十人提出审定难民身分的申请,此 十宗个案将会循正常的甄别程序处理。至于其余的非法 入境者,则会在经过审批后尽快遣返。

7. 议员查询有关新近抵港越南船民的安排,当局所作的
回应综述于下:

  1. 自一九九五年年中以来,新近抵港的越南船民均 按香港政府与越南订立的双边协议处理。例如, 现时抵港的越南船民并无资格参加自愿遣返计划, 因此会被扣留在羁留中心。在新近抵港的越南船 民中,约有半数已经过审批可遣返越南;

  2. 将新近抵港的越南船民扣留在羁留中心以等候遣 返,是符合当局的政策及《人民入境条例》规定 的做法。修改法例将此等船民如其他非法入境者 一般羁留在监狱內,会加重早已过分挤逼的惩教
    机构的负担;及

  3. 越南政府于十月在河內举行的技术会谈中答应合 作堵截逃亡潮,并且加快审批新近抵港的越南船 民。越南政府已向政府各部及地方机关发出指令, 要求采取措施阻止船民逃离越南。于十一月抵港 的越南船民数目已大幅下降。

从中国来港的越南非法入境者

8. 刘慧卿议员提述参考文件所载的枢密院案件时询问当 局采取何种行动,应付从中国来港的越南非法入境者。 当局答称,依据枢密院作出的判决,该289名从中国来 港的越南非法入境者不能被遣返中国。当局仍在研究该 判决可能带来的影响,并拟订下一步应采取的最佳措施。 任何对从中国来港的越南非法入境者有利的安排,均会 导致有更多非法入境者从中国涌入本港,当局必须顾及 此一后果。当局补充,该判决极之复杂,而且最近亦涌 现不少有关越南船民的诉讼。已入稟法院的案件数目已 达27宗,遑论于最后关头提出的禁制令及留港申请。

9. 现在离主权移交只余下六个月的时间,议员对仍有大 批越南船民及难民滞港极表关注。议员同意应在日后的 会议跟进此事。主席要求当局提供下列资料:

  1. 有关从中国来港的越南非法入境者的枢密院判决
    书;

  2. 上文(a)项所述判决可能带来的影响及当局将会
    就此采取何种措施;

  3. 于一九九七年三月提交遣返越南船民工作的进度
    报告;及

  4. 有否任何法律根据,让第一停靠港即香港的越南
    难民向英国寻求政治庇护。

II. 拟议修订《危险药物条例》

〔立法局CB(2)690/96-97(02)号文件〕

10. 禁毒专员向议员简述参考文件的內容时表示,毒贩 利用青少年非法贩卖药物的情况越见普遍。鉴于问题日 益严重,当局认为急需制定加重有关刑罚的法例,以收
阻吓作用。

11. 议员在进行讨论时提出下列关注事项:

  1. 当局有否考虑就该违法行为另定罪行,公众人士 可能会觉得此项机制比加重刑罚更为公平;

  2. 为保持一致的法律规定,对利用青少年犯罪的成 年人施以重罚此项概念,会否伸延至其他涉及青
    少年的非法活动;

  3. 既然法官现时已拥有类似的酌情决定权,为何有 需要透过立法方式赋权法庭施加更重的刑罚;及

  4. 如何防止医生以不正当方式向青少年供应危险药
    物,使后者可把药物贩卖予其他人。

12. 当局回应时提出下列各点:

  1. 议员建议就该违法行为另定罪行,以及当局建议 施加更严厉的刑罚,两者均可达致相同的效果, 就是对成年毒贩利用青少年犯罪的行为带来阻吓 作用。当局采纳后者,是因为此项判刑权力与 《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所规定的权力相若, 使当局日后在应用有关规定时可以之作为参考;

  2. 根据该项立法建议,被裁定干犯指明的毒品罪 行的人,有机会反对法庭接纳关于未成年人涉 及犯罪行为的资料。将向法庭提交的资料会预 先送达辩方,使其得以审阅有关资料并向法庭 陈词。此项制度的公平之处,在于其不会损害 被告人目前向法庭提出可减轻罪行的证据此项
    权利;

  3. 特别针对与贩毒有关的罪行,提出对利用青少 年犯罪的成年人施以重罚的建议,是因为贩毒 和扒手不同,前者属严重罪行。如有合理理据 支持,当局会考虑将同一概念应用于其他类别
    的罪行;

  4. 把判刑机制纳入法规中的理由,是向公众及毒 贩传达一个强烈而明确的讯息,表明利用青少 年非法贩卖药物是社会不能接受的行为,故应 施以更重的刑罚,以作惩诫。较诸由法官作出
    指示,此讯息实明确得多;

  5. 医生以不正当方式供应危险药物的问题,已由 上一立法局会期制定的《1996年危险药物(修 订)规例》予以处理。根据该规例,医生须将获 供应危险药物的病人的身分证号码登记在危险 药物登记册上。此举可提供一个更可靠的方法, 从而识别获供应危险药物的病人的真正身分, 以便采取调查及执法行动。违反此项备存纪录 规定的最高罚款已由50,000元增至450,000元。
    依照《危险药物条例》的规定,卫生署署长亦 可以公众利益为理由,撤销任何医生供应、制 造及处方危险药物的权利。除此等立法措施外, 香港医务委员会已向医生发出一套有关适当处 方及配发危险药物的指引,让其据以行事。医 务委员会亦可就医生的不当行为进行纪律处分。 在调查及检控非法供应危险药物的医生方面, 当局同意议员的观点,认为应研究加强现行措 施的其他方法,针对涉嫌违法的医生采取执法
    行动;及

  6. 如有证据显示医生串谋、煽惑、企图、协助、 教唆、怂使或促致青少年干犯指明的毒品罪行,
    该拟议法例亦告适用。

13. 主席表示议员一般支持该拟议法例的立法精神,他
要求当局尽快提交该草案。

III. 为中国来港新移民订立新的入境
政策

与香港社区组织协会代表举行会议

〔立法局CB(2)714/96-97(01)号文件〕

14. 香港社区组织协会的何喜华先生表示,现行的单程 通行证制度不能解决家庭成员分散的问题,因而导致不 少社会问题。他在陈述其文件的內容后作出下列建议:

  1. 政府应设立制度,提供家庭成员因尚在等候来港 而分散两地的家庭数目。此等资料对制订入境政
    策将有帮助;

  2. 单程通行证制度应在一中央统筹机构下运作,香
    港政府应在审批申请方面担当积极的角色;及

  3. 人民入境事务处处长在行使酌情决定权时应更为
    宽松,以避免因执法过严而可能出现的家庭悲剧。

15. 张文光议员表示,行使酌情决定权时须极为小心, 一方面须避免对入境政策带来打击,另一方面又须确保 不会造成家庭悲剧。在两者之间取得适当平衡,殊非容 易。为使议员更加了解有关情况,主席建议何先生提供 资料,述明不获当局酌情予以宽大处理的不幸个案。

与当局进行讨论

〔立法局CB(2)690/96-97(03)、CB(2)690/96-97(04)、
CB(2)690/96-97(05)、CB(2)690/96-97(06)、
CB(2)690/96-97(07)及CB(2)722/96-97(01)号文件〕

单程通行证

16. 议员赞同何先生的意见,认为现行的单程通行证制 度未能成功使分隔两地的家庭成员早日团聚。他们察悉 单程通行证的审批工作完全由中国政府决定,通行证配 额又按地域分配予各省、县及市。在申请过程中,可能 会出现以不当方法签发单程通行证及不当分配配额的情 况,议员对此表示关注。他们一致认为,完全不经审核 而以来者不拒的方式接收从中国来港的单程通行证持有 人此项安排,必会令社会问题丛生。他们表示香港应参 与审批程序,并认为应设立公平而公开的审批机制,使 之在中央集权体制如中国或香港之下运作,以便使家庭 成员得以早日团聚。他们提出以下关注事项:

  1. 中港双方的关系于主权移交后有所改善时,政府
    会否考虑更积极参与审批中国居民来港定居的申
    请;

  2. 政府会否考虑改变配额的分配方式,以家庭为单 位签发单程通行证,以避免儿童与母亲分隔两地;

  3. 政府会否查核单程通行证持有人的个人资料,以
    确保他们是为家庭团聚的目的来港。

17. 当局向议员汇报单程通行证政策的背景。对大陆居 民实施的出境管制,历来皆由中国进行,因此,发给出 境许可证的决定亦由中国当局作出。在已颁布的中国法 律中,载有关于申请移居香港的资格准则,并将合资格 提出申请的人士分为下列各个组别:与配偶团聚、与受 供养的子女团聚、与受供养的长者团聚、承继先人遗产 的后裔,以及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后根据《基本法》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拥有香港居留权的儿童(合资格 儿童)。至于议员提出的关注事项,当局作出以下回应:

  1. 香港政府在这方面的参与,仅止于就配额及分额 的问题与中国政府进行讨论及作出同意。政府若 能在审批单程通行证申请方面担当积极的角色或 进行中央统筹,当然最理想不过。然而,须知 《中英联合声明》已清楚规定现行安排在一九九 七年六月三十日后将继续有效,主权移交对此项
    政策的影响极微;

  2. 当局已不时就单程通行证的签发准则向中国当局 提出建议。例如,为合资格儿童及与在港配偶分 隔两地达十年或以上的人士订定分额,便是采纳 香港政府的建议而实行的措施。由此可见,香港
    政府已逐渐增加在此方面的参与;

  3. 当局已向中国政府反映家庭成员分散两地的问题, 并促请签发单程通行证予核心家庭成员,使他们 可在本港团聚。对于改变单程通行证配额的分配 方式,纯粹以有母亲及年幼儿童的家庭为单位作 签发单程通行证的基础,当局有所保留。由于配 额有限,优先处理某一组别的人士,必然会牺牲 其他组别人士的利益。举例来说,如有年幼儿童 在港的家庭获得优先考虑,与夫长期分离但沒有
    子女在港的妻子的利益便会被剝夺;

  4. 中国当局亦正致力使现行制度更为公平,并考虑 设立计分制度。如实行此制度,便能在设立透明 度更高的单程通行证分配制度方面向前迈进一步。 在部分市及县已实行公布申请获批准的申请人姓 名,使其他申请人清楚知道谁人获得配额及其已 等候了多少时间。当局会把此事的最新发展告知 议员;及

  5. 透过参与核实合资格儿童的身分,当局已在一定 程度上参与配额的分配程序。中国当局向人民入 境事务处提供以合资格儿童的身分提出申请的人 士及其父母的详细资料,以供核实。至于其他组 别的移民,人民入境事务处会在其抵埗后核实其 入境许可证的真确性及收集其个人资料。入境处 会分析此等资料,以比较入境人数与协定的配额 及分额数目。入境处亦会查询持单程通行证入境 人士的来港目的,但不会就其声称加以核实。若 人民入境事务处有理由怀疑任何单程通行证的真 确性,或相信该证是以不当方法取得,便会要求
    中国当局进行审查。

有关单程通行证的统计数字

18. 当局就配额的分配问题及有关事项作出以下回应:

  1. 政府已与中国当局达成协议,于一九九五年七月 将单程通行证的配额增至每日150个,其中30个 及45个配额分别分配予与配偶长期分离的人士及 合资格儿童。此外,中方亦同意在余下的75个配 额中,拨出21个分配予合资格儿童,从而使此等
    儿童所获得的配额增至共66个;

  2. 根据统计数字,约93至94%的单程通行证是签发 予核心家庭成员,其余配额则分配予非核心家庭 成员。前者所占的百分比正续有增加;及

  3. 持单程通行证来港的实际人数,未必与150个配额 乘360日的每年配额总数相同,因为单程通行证的 有效期达数个月,两者的偏差通常为每年数百人。 由一九九五年年中至一九九六年年中,来港的单 程通行证持有人实际数目较配额为少。

因体恤理由而行使酌情决定权

19. 罗致光议员表示,人民入境事务处处长甚少行使酌 情决定权,容许双程通行证持有人延长逗留期限,以及 容许非法入境者在港逗留。他查询当局以何基准行使该 权力,并建议设立制度,让社会福利署对不幸个案进行 调查,以便向人民入境事务处处长建议基于人道理由批 准延长逗留期限。他指出,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
香港有责任协助家庭成员团聚。

20. 当局答称,向违法者给予特别对待,实与香港的入 境政策相悖。根据法例规定,双程通行证持有人须在其 入境许可证期满前返回中国,并严禁非法进入本港。如 以宽松手法行使酌情决定权,便会有损香港的入境政策。 人民入境事务处处长在一九九六年首十一个月內,曾主 要基于人道理由批准74名双程通行证持有人延长逗留期 限。人民入境事务处处长在行使酌情决定权时会考虑以
下因素:

  1. 是否有充分理由对有关个案予以特别考虑;及

  2. 有关个案会否成为有损香港入境政策的先例。

所需资料

21. 当局承诺提供以下资料,供议员参阅:

  1. 过去五年持单程通行证抵港的移民的整体分析;及

  2. 双程通行证持有人逾期居留的统计数字。

22. 会议于下午四时四十五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