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1673/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当局审阅)
档 号: CB2/PL/SE/1
立法局
保安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六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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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下午二时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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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局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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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缺席委员:
黃宜弘议员
张汉忠议员
罗祥国议员
廖成利议员
罗叔清议员
吴霭仪议员
曾健成议员
任善宁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参与议程第I项的讨论
- 难民事务统筹专员
- 白励行先生
- 参与议程第II项的讨论
- 禁毒专员
- 黃鸿超先生
- 首席助理保安司(禁毒)
- 朱曼铃小姐
- 皇家香港警务处
- 毒品调查科署理总警司
- 邓厚升先生
- 参与议程第III(b)项的讨论
- 首席助理保安司
- 何蓓茵女士
- 人民入境事务处
- 助理处长(管制及调查)
- 李少光先生
应邀列席者:
- 参与议程第III(a)项的讨论
- 香港社区组织协会
- 何喜华先生
- 施丽珊女士
列席秘书:
- 总主任(2)1
- 汤李燕屏女士
列席职员:
- 高级主任(2)1
- 陈美卿小姐
〔立法局CB(2)690/96-97(01)号文件〕
议员察悉本港现时尚有3 000名越南船民等候审批遣返越
南。对于遣返工作能否在主权移交前的未来六个月內完
成,他们极表关注,并提出以下问题:
-
英国政府采取了甚么行动加快审批程序?
-
有否实行新措施加快审批程序?
-
审批一名船民需要多少时间?及
-
按参考文件第5段所述,越南政府正就「非国民」
越南船民问题研究多项构思,该等是甚么构思?
2. 当局回应上述问题时提出下列各点:
-
英国政府致力尽快解决越南船民问题。英国外相
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初访问越南时促请越南政府
加倍努力,以便加快审批船民的程序,越南政府
对此亦作出积极的回应;
-
现时,一队由入境事务人员组成的越南代表团正
在港会见有待审批返回越南的船民。当局预期该
代表团将于本年年底作出有关决定,并有信心此
项新安排可为审批工作带来进展;
-
越南当局已同意一项建议,根据此建议,原居越
南南部而按自愿遣返计划返国的船民将获安排乘
搭直航班机前往胡志明市,此举有别于不理会船
民的原居地而将之一律遣返河內的正常做法。越
南政府亦已将此项安排进一步扩展至包括来自中
部的越南船民。于十一月,此项新安排鼓励了不
少船民自愿回国;
-
审批船民所需的时间视乎个别情况而定,由数个
月至数年不等。审批速度取决于以下因素:越南
船民所提供资料的真确及详尽程度、地方主管当
局核实资料的速度,以及是否需要更多资料。出
现问题的地方似乎是核对个人资料方面;及
-
越南政府并无披露其正就「非国民」船民问题研
究何种构思。在3 000宗未审批的个案中,大约
有三分之一属华裔船民,这是非国民船民问题的
焦点所在。至于其余三分之二个案,当局会继续
寻求越南政府的合作,以加快处理未审批的个案。
3. 议员关注到现时尚有1 300名越南难民滞留本港,有
待第三国家收容。他们提出以下关注事项:
-
在滞港的1 300名难民中,不少有毒品问题及刑
事纪录,他们获外国收容的机会及在一九九七年
六月三十日后的身分如何?
-
英国会否收容余下的滞港难民?
-
联合国采取了甚么行动履行其对香港的责任?
4. 当局向议员重新保证,英国政府视船民问题为首要处
理的工作,并不断向中国汇报有关情况。当局作出以下
回应:
-
有毒品问题及曾触犯严重刑事罪行的难民将难以
获得第三国家收容,因为他们并不符合有关的入
境资格。根据《基本法》,他们将被视为非中国
国民,无权在本港永久居留。然而,这并不表示
他们不能继续在本港居住;
-
假设英国政府会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后收容
余下的滞港难民,是不切实际的想法。自一九九
四年四月以来,有17个国家参与收容难民的工作,
英国收容的难民更较任何其他国家为多;
-
联合国及英国政府一直有为难民寻求移居外地的
机会,并已向各国作出呼吁。世界各国均知悉有
关的困难及本身需肩负的道德责任。他们认为要
解决上述困难,单倚靠大收容国并不足够,因此,
较小的国家如卢森堡及西班牙亦承诺分担部分责
任。
5. 议员察悉本年迄今为止,抵港的越南人约达1 000名。
他们询问此等越南人是否来港寻求庇护,以及当局将如
何处理此等个案。
6. 当局告知议员,迄今为止,在本年內新近抵港的1 006
名越南船民中,仅有十人提出审定难民身分的申请,此
十宗个案将会循正常的甄别程序处理。至于其余的非法
入境者,则会在经过审批后尽快遣返。
7. 议员查询有关新近抵港越南船民的安排,当局所作的
回应综述于下:
-
自一九九五年年中以来,新近抵港的越南船民均
按香港政府与越南订立的双边协议处理。例如,
现时抵港的越南船民并无资格参加自愿遣返计划,
因此会被扣留在羁留中心。在新近抵港的越南船
民中,约有半数已经过审批可遣返越南;
-
将新近抵港的越南船民扣留在羁留中心以等候遣
返,是符合当局的政策及《人民入境条例》规定
的做法。修改法例将此等船民如其他非法入境者
一般羁留在监狱內,会加重早已过分挤逼的惩教
机构的负担;及
-
越南政府于十月在河內举行的技术会谈中答应合
作堵截逃亡潮,并且加快审批新近抵港的越南船
民。越南政府已向政府各部及地方机关发出指令,
要求采取措施阻止船民逃离越南。于十一月抵港
的越南船民数目已大幅下降。
8. 刘慧卿议员提述参考文件所载的枢密院案件时询问当
局采取何种行动,应付从中国来港的越南非法入境者。
当局答称,依据枢密院作出的判决,该289名从中国来
港的越南非法入境者不能被遣返中国。当局仍在研究该
判决可能带来的影响,并拟订下一步应采取的最佳措施。
任何对从中国来港的越南非法入境者有利的安排,均会
导致有更多非法入境者从中国涌入本港,当局必须顾及
此一后果。当局补充,该判决极之复杂,而且最近亦涌
现不少有关越南船民的诉讼。已入稟法院的案件数目已
达27宗,遑论于最后关头提出的禁制令及留港申请。
9. 现在离主权移交只余下六个月的时间,议员对仍有大
批越南船民及难民滞港极表关注。议员同意应在日后的
会议跟进此事。主席要求当局提供下列资料:
-
有关从中国来港的越南非法入境者的枢密院判决
书;
-
上文(a)项所述判决可能带来的影响及当局将会
就此采取何种措施;
-
于一九九七年三月提交遣返越南船民工作的进度
报告;及
-
有否任何法律根据,让第一停靠港即香港的越南
难民向英国寻求政治庇护。
〔立法局CB(2)690/96-97(02)号文件〕
10. 禁毒专员向议员简述参考文件的內容时表示,毒贩
利用青少年非法贩卖药物的情况越见普遍。鉴于问题日
益严重,当局认为急需制定加重有关刑罚的法例,以收
阻吓作用。
11. 议员在进行讨论时提出下列关注事项:
-
当局有否考虑就该违法行为另定罪行,公众人士
可能会觉得此项机制比加重刑罚更为公平;
-
为保持一致的法律规定,对利用青少年犯罪的成
年人施以重罚此项概念,会否伸延至其他涉及青
少年的非法活动;
-
既然法官现时已拥有类似的酌情决定权,为何有
需要透过立法方式赋权法庭施加更重的刑罚;及
-
如何防止医生以不正当方式向青少年供应危险药
物,使后者可把药物贩卖予其他人。
12. 当局回应时提出下列各点:
-
议员建议就该违法行为另定罪行,以及当局建议
施加更严厉的刑罚,两者均可达致相同的效果,
就是对成年毒贩利用青少年犯罪的行为带来阻吓
作用。当局采纳后者,是因为此项判刑权力与
《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所规定的权力相若,
使当局日后在应用有关规定时可以之作为参考;
-
根据该项立法建议,被裁定干犯指明的毒品罪
行的人,有机会反对法庭接纳关于未成年人涉
及犯罪行为的资料。将向法庭提交的资料会预
先送达辩方,使其得以审阅有关资料并向法庭
陈词。此项制度的公平之处,在于其不会损害
被告人目前向法庭提出可减轻罪行的证据此项
权利;
-
特别针对与贩毒有关的罪行,提出对利用青少
年犯罪的成年人施以重罚的建议,是因为贩毒
和扒手不同,前者属严重罪行。如有合理理据
支持,当局会考虑将同一概念应用于其他类别
的罪行;
-
把判刑机制纳入法规中的理由,是向公众及毒
贩传达一个强烈而明确的讯息,表明利用青少
年非法贩卖药物是社会不能接受的行为,故应
施以更重的刑罚,以作惩诫。较诸由法官作出
指示,此讯息实明确得多;
-
医生以不正当方式供应危险药物的问题,已由
上一立法局会期制定的《1996年危险药物(修
订)规例》予以处理。根据该规例,医生须将获
供应危险药物的病人的身分证号码登记在危险
药物登记册上。此举可提供一个更可靠的方法,
从而识别获供应危险药物的病人的真正身分,
以便采取调查及执法行动。违反此项备存纪录
规定的最高罚款已由50,000元增至450,000元。
依照《危险药物条例》的规定,卫生署署长亦
可以公众利益为理由,撤销任何医生供应、制
造及处方危险药物的权利。除此等立法措施外,
香港医务委员会已向医生发出一套有关适当处
方及配发危险药物的指引,让其据以行事。医
务委员会亦可就医生的不当行为进行纪律处分。
在调查及检控非法供应危险药物的医生方面,
当局同意议员的观点,认为应研究加强现行措
施的其他方法,针对涉嫌违法的医生采取执法
行动;及
-
如有证据显示医生串谋、煽惑、企图、协助、
教唆、怂使或促致青少年干犯指明的毒品罪行,
该拟议法例亦告适用。
13. 主席表示议员一般支持该拟议法例的立法精神,他
要求当局尽快提交该草案。
〔立法局CB(2)714/96-97(01)号文件〕
14. 香港社区组织协会的何喜华先生表示,现行的单程
通行证制度不能解决家庭成员分散的问题,因而导致不
少社会问题。他在陈述其文件的內容后作出下列建议:
-
政府应设立制度,提供家庭成员因尚在等候来港
而分散两地的家庭数目。此等资料对制订入境政
策将有帮助;
-
单程通行证制度应在一中央统筹机构下运作,香
港政府应在审批申请方面担当积极的角色;及
-
人民入境事务处处长在行使酌情决定权时应更为
宽松,以避免因执法过严而可能出现的家庭悲剧。
15. 张文光议员表示,行使酌情决定权时须极为小心,
一方面须避免对入境政策带来打击,另一方面又须确保
不会造成家庭悲剧。在两者之间取得适当平衡,殊非容
易。为使议员更加了解有关情况,主席建议何先生提供
资料,述明不获当局酌情予以宽大处理的不幸个案。
〔立法局CB(2)690/96-97(03)、CB(2)690/96-97(04)、
CB(2)690/96-97(05)、CB(2)690/96-97(06)、
CB(2)690/96-97(07)及CB(2)722/96-97(01)号文件〕
16. 议员赞同何先生的意见,认为现行的单程通行证制
度未能成功使分隔两地的家庭成员早日团聚。他们察悉
单程通行证的审批工作完全由中国政府决定,通行证配
额又按地域分配予各省、县及市。在申请过程中,可能
会出现以不当方法签发单程通行证及不当分配配额的情
况,议员对此表示关注。他们一致认为,完全不经审核
而以来者不拒的方式接收从中国来港的单程通行证持有
人此项安排,必会令社会问题丛生。他们表示香港应参
与审批程序,并认为应设立公平而公开的审批机制,使
之在中央集权体制如中国或香港之下运作,以便使家庭
成员得以早日团聚。他们提出以下关注事项:
-
中港双方的关系于主权移交后有所改善时,政府
会否考虑更积极参与审批中国居民来港定居的申
请;
-
政府会否考虑改变配额的分配方式,以家庭为单
位签发单程通行证,以避免儿童与母亲分隔两地;
及
-
政府会否查核单程通行证持有人的个人资料,以
确保他们是为家庭团聚的目的来港。
17. 当局向议员汇报单程通行证政策的背景。对大陆居
民实施的出境管制,历来皆由中国进行,因此,发给出
境许可证的决定亦由中国当局作出。在已颁布的中国法
律中,载有关于申请移居香港的资格准则,并将合资格
提出申请的人士分为下列各个组别:与配偶团聚、与受
供养的子女团聚、与受供养的长者团聚、承继先人遗产
的后裔,以及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后根据《基本法》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拥有香港居留权的儿童(合资格
儿童)。至于议员提出的关注事项,当局作出以下回应:
-
香港政府在这方面的参与,仅止于就配额及分额
的问题与中国政府进行讨论及作出同意。政府若
能在审批单程通行证申请方面担当积极的角色或
进行中央统筹,当然最理想不过。然而,须知
《中英联合声明》已清楚规定现行安排在一九九
七年六月三十日后将继续有效,主权移交对此项
政策的影响极微;
-
当局已不时就单程通行证的签发准则向中国当局
提出建议。例如,为合资格儿童及与在港配偶分
隔两地达十年或以上的人士订定分额,便是采纳
香港政府的建议而实行的措施。由此可见,香港
政府已逐渐增加在此方面的参与;
-
当局已向中国政府反映家庭成员分散两地的问题,
并促请签发单程通行证予核心家庭成员,使他们
可在本港团聚。对于改变单程通行证配额的分配
方式,纯粹以有母亲及年幼儿童的家庭为单位作
签发单程通行证的基础,当局有所保留。由于配
额有限,优先处理某一组别的人士,必然会牺牲
其他组别人士的利益。举例来说,如有年幼儿童
在港的家庭获得优先考虑,与夫长期分离但沒有
子女在港的妻子的利益便会被剝夺;
-
中国当局亦正致力使现行制度更为公平,并考虑
设立计分制度。如实行此制度,便能在设立透明
度更高的单程通行证分配制度方面向前迈进一步。
在部分市及县已实行公布申请获批准的申请人姓
名,使其他申请人清楚知道谁人获得配额及其已
等候了多少时间。当局会把此事的最新发展告知
议员;及
-
透过参与核实合资格儿童的身分,当局已在一定
程度上参与配额的分配程序。中国当局向人民入
境事务处提供以合资格儿童的身分提出申请的人
士及其父母的详细资料,以供核实。至于其他组
别的移民,人民入境事务处会在其抵埗后核实其
入境许可证的真确性及收集其个人资料。入境处
会分析此等资料,以比较入境人数与协定的配额
及分额数目。入境处亦会查询持单程通行证入境
人士的来港目的,但不会就其声称加以核实。若
人民入境事务处有理由怀疑任何单程通行证的真
确性,或相信该证是以不当方法取得,便会要求
中国当局进行审查。
18. 当局就配额的分配问题及有关事项作出以下回应:
-
政府已与中国当局达成协议,于一九九五年七月
将单程通行证的配额增至每日150个,其中30个
及45个配额分别分配予与配偶长期分离的人士及
合资格儿童。此外,中方亦同意在余下的75个配
额中,拨出21个分配予合资格儿童,从而使此等
儿童所获得的配额增至共66个;
-
根据统计数字,约93至94%的单程通行证是签发
予核心家庭成员,其余配额则分配予非核心家庭
成员。前者所占的百分比正续有增加;及
-
持单程通行证来港的实际人数,未必与150个配额
乘360日的每年配额总数相同,因为单程通行证的
有效期达数个月,两者的偏差通常为每年数百人。
由一九九五年年中至一九九六年年中,来港的单
程通行证持有人实际数目较配额为少。
19. 罗致光议员表示,人民入境事务处处长甚少行使酌
情决定权,容许双程通行证持有人延长逗留期限,以及
容许非法入境者在港逗留。他查询当局以何基准行使该
权力,并建议设立制度,让社会福利署对不幸个案进行
调查,以便向人民入境事务处处长建议基于人道理由批
准延长逗留期限。他指出,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
香港有责任协助家庭成员团聚。
20. 当局答称,向违法者给予特别对待,实与香港的入
境政策相悖。根据法例规定,双程通行证持有人须在其
入境许可证期满前返回中国,并严禁非法进入本港。如
以宽松手法行使酌情决定权,便会有损香港的入境政策。
人民入境事务处处长在一九九六年首十一个月內,曾主
要基于人道理由批准74名双程通行证持有人延长逗留期
限。人民入境事务处处长在行使酌情决定权时会考虑以
下因素:
-
是否有充分理由对有关个案予以特别考虑;及
-
有关个案会否成为有损香港入境政策的先例。
21. 当局承诺提供以下资料,供议员参阅:
-
过去五年持单程通行证抵港的移民的整体分析;及
-
双程通行证持有人逾期居留的统计数字。
22. 会议于下午四时四十五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