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CB(2)5/97-98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并经主席核正)
档 号: CB2/PL/SE/1


立法局
保安事务委员会
特别会议纪要

日  期: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星期四)
时  间:上午十时三十分
地  点:立法局大楼会议室A

出席委员 :

    涂谨申议员(主席)
    周梁淑怡议员(副主席)
    张文光议员
    李华明议员
    黃宜弘议员
    杨孝华议员
    郑家富议员
    张汉忠议员
    罗叔清议员
    吴霭仪议员
    曾健成议员

其他出席议员:

    刘健仪议员
    陈荣灿议员
    罗致光议员

缺席委员  :

    任善宁议员*
    刘慧卿议员#
    黃伟贤议员#
    何俊仁议员#
    叶国谦议员#
    罗祥国议员#
    廖成利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参与议程第I项的讨论

署理副保安司(一)
陈钧仪先生
助理保安司E(二)
王秀慧小组
劳工处
首席劳工事务主任
陈麦洁玲女士

参与议程第II项的讨论

副保安司(二)
方志伟先生
人民入境事务处副处长
李少光先生
皇家香港警务处
助理处长(行动)
傅俊康先生
首席助理保安司
范伟明先生
首席入境事务主任(调查)
梁炳焜先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2)1
汤李燕屏女士

列席职员  :

高级主任(2)1
余守良先生



I. 1997年保安及护卫服务(修订)(第2号)
条例草案 ── 由陈荣灿议员作出简介

(立法局CB(2)1939/96-97(01)号文件
立法局CB(2)1939/96-97(02)号文件
立法局CB(2)1939/96-97(03)号文件
立法局94-95年度第449号文件
立法局CB(2)2001/96-97(01)号文件)

刘健仪议员申报利益,表示其为保安及护卫业管理委员
会主席。

2. 陈荣灿议员概述其提出本条例草案的理由及主要的修 订事项。自有关法例于一九九六年六月一日生效以来, 他和有关的职工会曾接获不少由保安工作员提出的投诉, 表示新法例对其生计造成不利影响。一九九六年六月至 八月的三个月期间,香港工会联合会曾接获415宗查询, 年逾65岁的保安工作员被解雇的个案亦为数不少。香港 护卫及物业管理从业员总会及香港楼宇管理雇员工会要 求陈议员修订该法例,以纾解其会员的忧虑。陈议员表 示他提出修订建议的理由是保障现职保安人员的就业机 会。根据他的建议,现职保安人员包括在一九九六年五 月三十一日根据《看守员条例》受雇的人士,以及在一 九九六年六月一日前24个月內曾根据《看守员条例》受 雇的人士,惟此等人士须取得其雇主或职工会发出的服 务证明书。条例草案旨在豁免此等保安人员,使其无须 受到《保安及护卫服务条例》(下称「该条例」) 的许可
证规定所限。

3. 署理副保安司(一)表示,基于在当局提交的文件中所 载的理由,他对陈议员的建议有极大保留。有关年逾65 岁的保安人员的就业问题,他表示该条例已订有条文, 让他们申请甲类许可证,以便在单幢式私人住宅楼宇工 作,此类楼宇是指只得一个主要出入口而大部分用作住 宅用途的楼宇。由于本港有甚多单幢式私人住宅楼宇, 年老保安人员的就业机会不会受到不必要的影响。然而, 陈荣灿议员关注到,此类楼宇的数目不能应付该等保安 人员的就业需求,因为根据他的估计,至二零零零年时 将有逾20 000名保安人员失业。主席要求当局考虑向议 员提供有关单幢式私人住宅楼宇的统计资料,以便对陈 议员提出的关注事项作出周详的研究。

4. 杨孝华议员就参考文件附件B所载的统计数字提出查 询,首席劳工事务主任回应时解释,该30宗获得解决的 申索个案,是指提出申索的人士已根据《雇佣条例》获 发解雇补偿金。她补充,该两宗尚未得出调解结果的个 案亦已在文件发出后获得解决。署理副保安司(一)回应 曾健成议员的提问时表示,当局自一九九六年六月一日 以来已接获64 900宗新申请,至目前为止亦已发出60 000 个许可证。他补充,警方现时利用电脑储存准确及最新
的纪录。

5. 刘健仪议员指出,《保安及护卫服务条例》于一九九 六年六月一日生效时,看守员许可证持有人的数目约为
110 000人。当局已根据该条例发出约50 000个许可证,
因此,新旧许可证持有人的总数已达到160 000人。在该
110 000名看守员中,究竟有多少人仍担任有关职位,将 须待他们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就许可证续期事宜提出申请 才可确定。因此,估计在五年后会有逾20 000名保安人
员失业,其可靠程度实成疑问。刘议员提述陈议员提出 的条例草案时表示,该条例旨在改善保安业的质素。有 关法例是经过多年研究及审议后才制定的,并已作出充 足的规定,以便对现职尤其是年逾65岁的保安人员的影 响可减至最低。陈议员的建议直接牴触了该条例的精神, 保安及护卫业管理委员会认为不能接纳。从政策的观点 而论,政府亦不能接纳有关建议。她要求议员审慎考虑 陈议员所提建议对执行政府政策的影响。陈荣灿议员并 未质疑该条例的目的,但他强调有需要在改善保安业的 质素与保障现职保安人员就业机会两者之间取得平衡。

6. 周梁淑怡议员表示,陈议员提出豁免所有现职保安人 员的建议,将使该条例的目的永远无法达致。她强调, 倘有关方面不愿接受任何形式的限制或妥协,保安业的 质素将无法获得改善。陈荣灿议员回应议员的查询时证 实,他提出的条例草案将使110 000名看守员许可证持有 人无限期获得豁免,无须受新的发牌规定所限,并使他 们在得到雇主的同意之下继续受雇,而不受任何时间的
限制。

7. 由于在该条例第2条加入的(a)及(b)项修订将涵盖逾
110 000名保安工作员,议员对于陈议员的建议实际上会 豁免多少名保安工作员既感混淆,亦表关注,尤其是第 (b)项修订所涵盖的保安工作员数目并未确定及尚待作出 估计。主席要求陈议员以书面澄清条例草案旨在涵盖多 少名现职保安工作员,尤其是分别属于第2条(a)及(b)项 修订所指的保安工作员数目。

II. 来自中国大陆的非法入境儿童

(立法局CB(2)2001/96-97(02)号文件)

8. 副保安司(二)在展开讨论时著重提出与此问题有关的 以下各点。首先,香港永久性居民在香港境外出生的中 国籍子女的身分,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之前或该日 后具有法律上的差别。有关的差别在于此等儿童在一九 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前并无居留权,但根据《基本法》第 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他们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 后可拥有居留权。其次,此事所涉及的出境及入境问题, 分别对中国及香港造成影响,因此,中港两地政府的合 作对此事相当重要。第三,此问题在中国涉及各级主管 当局,在香港则同时牵涉港府及特区政府,因此,必须 作出有效的统筹,方可解决此问题。他接著解释如何得 出在中国的合资格儿童的估计数目。中方在收到单程通 行证申请后,会将之送交香港人民入境事务处(下称「入 境处」),以核实有关的父母是否具有永久性居民的身分。 概括而言,入境处迄今已收到95 000份申请,其中62 000
份申请已获得批准。在这62 000份申请中,有35 000人已
抵港。其余27 000份申请及由广东以外各省人民提交的
其他8 000份申请,则尚未转交本港,使申请数目达到共
35 000份。然而,据报广东有关当局将批准130 000人来
港,按当中已包括上述95 000人的理解推论,将仍有约
40 000份申请需要处理。入境处将于短期內与广东及其 他有关当局联络,以澄清上述数字。在有关事项获得澄 清之前,当局将仍以35 000人之数作为进行研究的基础。 入境处副处长证实,入境处处长将与广东省公安厅首长 会晤,讨论双方均感关注的事项,包括单程通行证的问
题。

9. 警务处助理处长(行动)告知议员,警务处处长在四月 初曾往访中国,并就多种事项与有关当局进行商讨,其 中包括非法入境者问题。警务处处长回港后,已成立专 责小组处理非法入境儿童的问题。行动处处长亦曾于上 周往访深圳,以商讨非法入境者的问题。当局已加强与 中国当局在交換非法入境者情报方面的联系,尤其是针 对蛇头的活动。双方更会于下月举行一项粵港反偷渡行 动配合演习。主席提述参考文件第7段所载的自首非法入 境儿童数目时,要求当局提供有关被截获的非法入境儿 童数目,以便可全面理解此问题。副保安司(二)同意在 会后提供有关资料。

10. 入境处副处长回应张汉忠议员的评论时同意,当局 应以较人道的手法对待被截获的非法入境儿童,以减轻 对电视观众造成的不良影响。至于在担保下释放的问题, 他表示当局有需要在羁留以外提供另一处理非法入境问 题的方法,以便进行有关个案的行政安排或法庭程序。 在此方面,副保安司(二)强调当局已制订计划,以简化 上诉程序,从而缩短轮候时间。当局亦正考虑为此重新 调配资源。至于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后处理法律身 分将有改变的非法入境儿童的方法,他表示候任行政长 官办公室已提出若干建议,当局正对之加以研究。周梁 淑怡议员对发给一名非法入境儿童的具保书作出评论, 入境处副处长回应时澄清,个案中的儿童的临时留港时 间约为两年,而非所称的八年,因为该儿童是在其非法 入境的母亲于一九九五年诞下另一婴儿时,同时被揭发 非法留港。在主席的要求下,他同意向议员提供有关发 出具保书的统计数字,并列明有关的非法入境者被遣返
前的留港年期。

11. 吴霭仪议员认为,虽然任何于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 日后实施的政策将由特区政府负责制订,但届时所采用 的任何新政策均会对主权移交前尚需处理的行政程序造 成影响。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的情况跟现时情况不会 有任何分别。重要的是当局现时有责任订定适当的措施, 而又不会牴触特区政府将予实施的任何政策。此等措施 应足以向合资格儿童的父母作出保证,表明其子女全部 可于某个日期前获准来港。副保安司(二)重申,当局仍 在研究候任行政长官办公室就此事提出的建议。他告知 议员,中国当局现正考虑就签发单程通行证一事实行计 分制度。由于该制度的透明度较高,此举将是朝正确方 向作出的发展。以现时每日签发150个单程通行证,其中
66个配额分配予儿童的做法计算,当局估计该35 000名 合资格儿童将可于一九九八年年底前获准来港。

12. 张文光议员表示据当日报章所作报道,入境处处长 已就非法入境儿童问题与候任律政司司长达成共识,他 并就此事提出查询。副保安司(二)回应时否认存有任何 此类共识。现时的情况是候任行政长官办公室已提出若 干建议,并由有关的政府部门加以研究。当局落实有关 此事的意见后,便会将之提交候任行政长官办公室,以 及透过正常渠道提交中国当局。至于当局会否致力爭取 审批单程通行证的权力一事,副保安司(二)表示根据现 行法律架构,加强当局与中国当局的协商工作及提高该 制度的透明度,是较为实际的处理方法。重要的是设立 公平而有效的制度,使父母更能掌握其所作申请的进展 情况,因而不会让子女冒险偷渡来港。副保安司(二)就 曾健成议员再次提出的建议作更详细的评论时表示,当 局已藉著核实申请人的永久性居民身分,参与有关的审 批过程。然而,为解决目前的问题,曾议员建议当局应 立即登记香港永久性居民在中国的子女数目,并将列明 先后次序的名单送交中国当局作进一步的处理。副保安 司(二)表示特区行政会议一名成员曾提出类似的建议, 当局现正研究其是否切实可行。主席就此建议曾议员向 当局提交有关其建议的详细资料,以供进行更深入的研 究。倘其他议员有任何建议,亦请以同一方法处理。

13. 李华明议员就参考文件第7段所载统计数字提出其意 见,副保安司(二)就此解释,当局使用自首非法入境儿 童数目说明有关情况的原因,是因为当局对他们的留港 情况感到关注。至于被截获的非法入境儿童,当局会即 时把他们遣返。关于香港永久性居民在中国结婚后所生 子女的平均数目,以及在中国的合资格儿童的每年估计 数目,副保安司(二)表示当局已作出若干假设及预测, 并可在会后向议员提供有关的统计数字。

14. 罗致光议员支持曾健成议员提出进行登记的建议, 因为当局可藉著进行登记及核实的工作获得更准确的合 资格儿童数目。副保安司(二)表示,虽然35 000人的估计 数目是目前所得的最准确预测,但仍须待入境处人员与 中国有关人员会晤时作出澄清,双方亦会藉此机会研究 应以何种方式计算预测人数。他重申根据现行制度,签 发单程通行证工作的管制事宜由中国当局负责。虽然当 局亦有参与其事,但亦只能提出建议,使该制度能得到 改善。关于罗致光议员就根据《基本法》,当局应如何 处理非法入境儿童问题所提出的意见,副保安司(二)表 示在征得律政署的意见前,他不拟在此阶段就此事再作 任何评论。就此方面,罗致光议员要求当局就未结婚的 配偶所生子女的地位寻求法律意见,因为在本港目前的 法律下,他们享有的权利与已婚夫妇所生子女的权利并
无不同。

15. 周梁淑怡议员就参考文件第10段所载合资格儿童的 估计数目提出质疑,副保安司(二)回应时证实,目前所 得的最准确预测是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有35 000名
合资格儿童。

16. 主席在结束是次讨论时提醒议员,事务委员会将于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时三十分举行另一次特 别会议,讨论有关居留权的问题。有关「防止不公平递 解离境的最低限度保障」的议程第III项亦将押后至该次
会议讨论。

III. 会议结束

17. 会议于下午一时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七月三日


* 不在本港
# 另有要事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