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日
供参考用

立法局保安事务委员会
关于民众安全服务队
及医疗辅助队
的拟议法例



引言

本文件旨在告知各位议员,关于拟为民众安全服务队(简称
民安队)和医疗辅助队制定的新法例。

背景

2. 民安队的主要职责,是协助政府部门处理紧急事故,其
职能包括 -

  1. 在台风袭港、发生山泥倾泻或水灾时奉命出
    动;

  2. 在倒塌楼宇內搜索并拯救被困者;

  3. 扑灭山火和巡逻郊野公园;

  4. 管理难民营;

  5. 清理海上油污;

  6. 维持秩序;

  7. 攀山抢救;及

  8. 在慈善筹款活动及其他公众活动中,引领嘉
    宾进场。

3. 医疗辅助队在发生天灾人祸和紧急事故时,提供补充 资源,辅助正规的医疗及卫生服务,其职能包括 -


  1. 调派队员赶往现场抢救伤者,并按伤势严重
    程度即时分流处理;

  2. 安排救护车提供非紧急护送服务;

  3. 为在急症医院和疗养院的病人提供医疗和护
    理;

  4. 在大型公众活动、学校活动、郊野公园和单
    车径提供急救服务;

  5. 协助监察卫生情况和推行防疫注射运动;以及

  6. 为市民提供有关安全及急救的教育和训练。

现行法例

4. 《基要服务团条例》(第197章)订明民安队和医疗辅助 队的编制及运作。由于条例內容过于概括,在应用方面现 已不大切合时宜。随着时代变迁,社会的需要和要求逐渐 改变,民安队和医疗辅助队的权责均已扩大。《基要服务 团条例》并沒有条文载明两支队伍现今的职能,而对有关 队员的培训和职责的条文,亦沒有更新。

5. 当局已为皇家香港辅助警察队及皇家香港辅助空军(现 已改称政府飞行服务队),分别另订法例。目前,只有民 安队和医疗辅助队两支辅助队伍,仍未有另订的法例。

建议

6. 现建议为民安队和医疗辅助队分别制定新法例,以反映 这两支队伍现时的服务和运作。拟议法例的主要內容,见 载于附件

7. 当有关民安队和医疗辅助队的法例制定后,《基要服务
团条例》将会成过时而可予废除。


保安科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


附件

新订的民安队和医疗辅助队法例
的主要內容

新法例将涵盖下列范畴 -

  1. 队伍的编制

  2. 队伍的职能

  3. 队伍(包括志愿部队和少年团)的组织与队
    员组合

  4. 出动队伍的召喚

  5. 队员的职责与纪律

  6. 队员的培训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