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日
供参考用
立法局保安事务委员会
关于民众安全服务队
及医疗辅助队
的拟议法例
本文件旨在告知各位议员,关于拟为民众安全服务队(简称
民安队)和医疗辅助队制定的新法例。
2. 民安队的主要职责,是协助政府部门处理紧急事故,其
职能包括 -
-
在台风袭港、发生山泥倾泻或水灾时奉命出
动;
-
在倒塌楼宇內搜索并拯救被困者;
-
扑灭山火和巡逻郊野公园;
-
管理难民营;
-
清理海上油污;
- 维持秩序;
-
攀山抢救;及
-
在慈善筹款活动及其他公众活动中,引领嘉
宾进场。
3. 医疗辅助队在发生天灾人祸和紧急事故时,提供补充
资源,辅助正规的医疗及卫生服务,其职能包括 -
-
调派队员赶往现场抢救伤者,并按伤势严重
程度即时分流处理;
-
安排救护车提供非紧急护送服务;
-
为在急症医院和疗养院的病人提供医疗和护
理;
-
在大型公众活动、学校活动、郊野公园和单
车径提供急救服务;
-
协助监察卫生情况和推行防疫注射运动;以及
-
为市民提供有关安全及急救的教育和训练。
4. 《基要服务团条例》(第197章)订明民安队和医疗辅助
队的编制及运作。由于条例內容过于概括,在应用方面现
已不大切合时宜。随着时代变迁,社会的需要和要求逐渐
改变,民安队和医疗辅助队的权责均已扩大。《基要服务
团条例》并沒有条文载明两支队伍现今的职能,而对有关
队员的培训和职责的条文,亦沒有更新。
5. 当局已为皇家香港辅助警察队及皇家香港辅助空军(现
已改称政府飞行服务队),分别另订法例。目前,只有民
安队和医疗辅助队两支辅助队伍,仍未有另订的法例。
6. 现建议为民安队和医疗辅助队分别制定新法例,以反映
这两支队伍现时的服务和运作。拟议法例的主要內容,见
载于附件。
7. 当有关民安队和医疗辅助队的法例制定后,《基要服务
团条例》将会成过时而可予废除。
保安科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
附件
新法例将涵盖下列范畴 -
-
队伍的编制
-
队伍的职能
-
队伍(包括志愿部队和少年团)的组织与队
员组合
-
出动队伍的召喚
-
队员的职责与纪律
-
队员的培训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