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12月2日
提交参考
立法局保安事务委员会
纪律部队福利基金
本文件旨在告知各位议员,有关改善纪律部队福利基金财
政安排的法例拟议修订。
2. 各纪律部队成立福利基金,有以下目的:
-
拨款协助举办部门康乐活动,或购置康乐器
材或设施,藉以促进员工福利。此举有助维
持纪律人员士气,并可加强他们的归属感;
以及
-
在纪律人员患病或家庭遭遇困境而需经济援
助时,提供贷款,并在纪律人员去世后,他
们的受养人急需经济援助时,发放补助金,
以济燃眉之急。
3. 各纪律部队根据各自所属的条例,运作福利基金。这
些条例包括 -
皇家香港警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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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队条例》(第232章)及《警察
(福利基金)规例》(第232章附属
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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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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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海关条例》(第342章)及
《香港海关(福利基金)规例》(第
342章附属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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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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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条例》(第234章)及《监
狱规则》(第234章附属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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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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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条例》(第95章)及《消防
处(福利基金)规例》(第95章附
属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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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入境事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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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入境管理队条例》(第331章)
及《人民入境管理队(福利基金)
规例》(第331章附属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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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督特派廉政专
员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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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条例》
(第20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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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飞行服务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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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飞行服务队条例》(第322章)
及《政府飞行服务队(福利基金)
规例》(第322章附属法例) |
4. 当局拟就纪律部队福利基金的财政安排,提交以下法例
修订。
5. 现建议日后从下列途径获得的收入,不应拨归纪律部队
福利基金,而应拨归政府一般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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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人员因违纪行为被判的罚款;
-
从纪律人员沒收得来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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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监狱內发现无人认领或已充公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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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警察规例》进行的程序过程中所
沒收的款项;及
-
支付予或提供予纪律人员的不合法报酬。
6. 上述收入来源,不应由有关纪律人员所享有,因为 -
-
(a)、(b)及(d)项收入,都是来自纪律处分程序
的罚款或沒收款项。这些款项若拨归有关人员
所属部队的福利基金,该员最终便可享受来自
该部队纪律处分程序罚款的部分利益。这项安
排并不适当;以及
-
(c)与(e)项是有关人员在执行正常职务过程中
得到的款项,因此将这些款项拨作政府一般收
入,会较为合适。
7. 现时各纪律部队福利基金的资助途径,除政府拨款外,
还包括捐款和自愿捐助、雇用纪律人员费用或纪律人员
提供特别服务的收费、利用福利基金投资积累的款项、
经总督许可拨入基金的金钱馈赠,以及租用部队度假设
施的收费等。此外,当局的惯例,是把外界雇用皇家香
港辅助警察队队员(辅警)所付的款项,拨归警察福利基
金,而辅警可享受该基金部分利益。当局拟对有关提供
福利基金的条例拟议修订,以确立现行的安排。
保安科
1996年11月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