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12月2日
提交参考

立法局保安事务委员会
纪律部队福利基金



引言

本文件旨在告知各位议员,有关改善纪律部队福利基金财
政安排的法例拟议修订。

背景

2. 各纪律部队成立福利基金,有以下目的:

  1. 拨款协助举办部门康乐活动,或购置康乐器 材或设施,藉以促进员工福利。此举有助维 持纪律人员士气,并可加强他们的归属感;
    以及

  2. 在纪律人员患病或家庭遭遇困境而需经济援 助时,提供贷款,并在纪律人员去世后,他 们的受养人急需经济援助时,发放补助金, 以济燃眉之急。

3. 各纪律部队根据各自所属的条例,运作福利基金。这
些条例包括 -

皇家香港警务处 《警队条例》(第232章)及《警察
(福利基金)规例》(第232章附属
法例)
香港海关 《香港海关条例》(第342章)及
《香港海关(福利基金)规例》(第
342章附属法例)
惩教署 《监狱条例》(第234章)及《监
狱规则》(第234章附属法例)
消防处 《消防条例》(第95章)及《消防
处(福利基金)规例》(第95章附
属法例)
人民入境事务处 《人民入境管理队条例》(第331章)
及《人民入境管理队(福利基金)
规例》(第331章附属法例)
总督特派廉政专
员公署
《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条例》
(第204章)
政府飞行服务队 《政府飞行服务队条例》(第322章)
及《政府飞行服务队(福利基金)
规例》(第322章附属法例)

纪律部队福利基金的改善

4. 当局拟就纪律部队福利基金的财政安排,提交以下法例
修订。

A. 改进及调整现行的安排

5. 现建议日后从下列途径获得的收入,不应拨归纪律部队
福利基金,而应拨归政府一般收入-

  1. 纪律人员因违纪行为被判的罚款;

  2. 从纪律人员沒收得来的款项;

  3. 在监狱內发现无人认领或已充公的款项;

  4. 根据《警察规例》进行的程序过程中所
    沒收的款项;及

  5. 支付予或提供予纪律人员的不合法报酬。

6. 上述收入来源,不应由有关纪律人员所享有,因为 -

  • (a)、(b)及(d)项收入,都是来自纪律处分程序 的罚款或沒收款项。这些款项若拨归有关人员 所属部队的福利基金,该员最终便可享受来自 该部队纪律处分程序罚款的部分利益。这项安 排并不适当;以及

  • (c)与(e)项是有关人员在执行正常职务过程中 得到的款项,因此将这些款项拨作政府一般收
    入,会较为合适。

B. 确立现行的安排

7. 现时各纪律部队福利基金的资助途径,除政府拨款外, 还包括捐款和自愿捐助、雇用纪律人员费用或纪律人员 提供特别服务的收费、利用福利基金投资积累的款项、 经总督许可拨入基金的金钱馈赠,以及租用部队度假设 施的收费等。此外,当局的惯例,是把外界雇用皇家香 港辅助警察队队员(辅警)所付的款项,拨归警察福利基 金,而辅警可享受该基金部分利益。当局拟对有关提供
福利基金的条例拟议修订,以确立现行的安排。



保安科
1996年11月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