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1376/96-97(01)号文件
立法局保安事务委员会
待议事项
(一九九七年三月四日的情况)
议员于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九日事务委员会会议上决定
将此事列为常行讨论事项,由四月份会议起每两个月进
行讨论一次。
议员于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事务委员会会议上决定
将此事列为常行讨论事项,每两个月进行讨论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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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內政大臣于一九九七年二月四日宣布,英国
政府打算制定条文,让香港的非华裔少数族裔人
士申请登记为英国公民,以便他们在一九九七年
六月三十日后享有居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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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务委员会主席已于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日致函
英国首相,促请英国政府尽早公布实施上述规定
的细则,并确保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订定所
需的立法措施,给予有关人士英国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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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已于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一日致函印籍人士
资源小组,邀请其就有关法案的草拟问题发表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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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已于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五日要求当局每两
星期就此事向事务委员会提交汇报最新情况的文
件。
在1995年释义及通则(修订)条例草案的商议过程中,当
局答允于条例草案在一九九六年年初生效后一年,检讨
《贩毒(追讨得益)条例》及《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
应否免受该等条文规限。当局又答允于一九九七年年初
完成检讨后向事务委员会作出汇报。
由于时间紧迫,此项原定于一九九七年三月十日会议讨
论的事项现已押后进行讨论。
由黃伟贤议员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三日提出讨论。
由杨孝华议员于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三日提出讨论。鉴于
由英国大使馆签发的访港签证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或
以后未必有效,杨议员对下列问题表示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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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港外地旅客如有意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以
后继续留港,需否另行向中方申请签证;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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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会否仅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或以后才处
理有关访港外地旅客的签证申请。
杨议员建议于一九九七年四月讨论此事。
由涂谨申议员于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八日提出讨论。涂
议员提交的便览载于附件。
由文康广播事务委员会于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七日转交
事务委员会处理。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三月四日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